送交者: 自如 于 2006-07-31, 13:39:58:
回答: 按米国规矩,你这般文笔对法官与法律判决恐犯有大不敬罪,要被罪加一等的。 由 甄上瘾 于 2006-07-31, 10:59:46:
说“吕瑛等人”代表法律所以要有所尊敬,那是搞反了。应该是“吕瑛”这些人明知自己代表法律,还要明目张胆的草菅法律;草菅法律不说,连个像样的“莫须有”都编不圆。这样有耻的“代表法律”,这样强智的令人“尊敬”,X!
加跟贴
标题:
内容: (BBCode使用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