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交者: mirror 于 2006-07-31, 22:34:57:
因此,需要议论的问题是什么样的条件、要项可以构成对某个人的名誉侵害?方的言论是否可以满足这些判定条件。而不是在区区的什么是国际杂志的问题上做文章。
同样,当年方诉野鹤的案子,也不能讲是个好案子。今天的案子,讲得不好听些,是被人家“以其人之道还制其人之身”了。国人司法系统的水平差,没有形成好的判例。“观众”的水平也差。看看讨论问题的内容,根本就是不入流。
不是会查文献么,查查各国的司法对名誉损害判定的标准。从这里入手,才是正道。这样做,哪怕是斑竹输了官司,对社会和司法的进步也都有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