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双方引用的都是国际法中的“先占”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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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交者: 逐草天涯 于 2012-09-11, 04:45:41:

回答: 我发现一个问题,为什么这么多辩护都不直接引用国际法. 由 bluesea 于 2012-09-11, 01:24:45:

先占原则好像是国际法里最古老的原则之一。先占的前提是“无主”,所以日本要反复说明他们发现岛上没有“清国占领的标记”。但是“标记”并非唯一证明“先占”的手段,“公告”和其他人“承认”也算。因为标记、插旗等手段很难不被自然力量和人为力量破坏,所以其实“公告”和“承认”更加靠谱。

而天朝反复强调我们在明代已经“发现”了,并通过地图“公告”了。新华社最新声明简单列举了天朝的理由,主要就是用“发现”,“公告”,“承认”作为依据,包括日本曾经承认过钓鱼岛的地位。

日本所谓岛上无清国标记所以是无主岛在国际法上不是很有力。

虽然偶也认同国际上解决问题其实靠力不靠理,但凭心而论,钓鱼岛属于天朝在法理上是占得住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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