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2年宪法是彭黑狗的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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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交者: 095 于 2014-09-10, 08:10:36:

回答: 改开搞的1980年代就是沉渣泛起。百年魔怪都放出来成了改革人才。 由 095 于 2014-09-10, 07:59:35:

1982年宪法是在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宪法修改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的彭真的主持下制定的。他不顾已80岁的高龄,不仅从总体上把握住宪法的基本原则和方向,而且对每一条文都仔细推敲,字斟句酌,一丝不苟,表现了他对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事业的无限忠诚和高度负责的精神。他为1982年宪法的诞生做出了巨大贡献。

彭真与1982年宪法的制定

刘荣刚

1982年12月4日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第四部宪法,也是迄今仍具法律效力的一部宪法。这部宪法是在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宪法修改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的彭真的主持下制定的。彭真对1982年宪法的诞生做出了巨大贡献。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党和政府领导全国人民全面清理“文化大革命”的错误,深入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历史经验,恢复并根据新情况制定一系列正确的方针和政策,使国家的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文化生活发生了巨大的变化。1978年宪法在许多方面已经同当时的情况和国家生活的需要不相适应。

1978年宪法是继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之后新中国的第三部宪法。这部宪法是粉碎“四人帮”、结束“文化大革命”以后,在以华国锋为首、中央政治局全体成员参加的修改宪法委员会的主持下制定的。这部宪法虽然否定了1975年宪法,但仍然坚持“关于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学说”,留有“文化大革命”的遗风,如革命委员会问题、“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问题,等等。

1979年7月,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若干规定的决议》,同意县和县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将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改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将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改为由选民直接选举,将上级人民检察院同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关系由监督改为领导[1]。

1980年9月,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五条的决议》,决定将宪法第四十五条“公民有言论、通信、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罢工的自由,有运用‘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的权利”修改为“公民有言论、通信、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罢工的自由”,取消了“有运用‘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的权利”的规定。这次会议还通过《关于修改宪法和成立宪法修改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全面修改1978年宪法,成立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叶剑英为主任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宋庆龄和彭真为副主任委员、由103名委员组成的宪法修改委员会,主持修改1978年宪法[2]。

1980年9月15日,宪法修改委员会召开第一次会议,叶剑英在会上发表重要讲话。彭真出席会议。会议决定设立宪法修改委员会秘书处,具体负责宪法的修改工作。胡乔木任秘书长,叶笃义、甘祠森、胡绳、吴冷西、张友渔、王汉斌、邢亦民为副秘书长。17日,秘书处召开会议,正式宣告成立。秘书处成员最初有许崇德、王叔文、肖蔚云、孙立、李剑飞等。

秘书处成立后,征集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各部门、人民解放军、全国政协、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和各省、市、自治区的意见,研究了全国人大代表有关修改宪法的提案和人民群众修改宪法的建议,邀请一些法学、政治学、经济学等方面的学者和熟悉各方面工作的专家举行了多次座谈会,研究了新中国的三部宪法及其他有关文件,研究了旧中国的历次宪法,研究了世界各国的现行宪法和某些国家的过去的宪法。在此基础上,着手起草宪法修改草案。据当时秘书处成员许崇德回忆:秘书处是在胡乔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胡乔木主持开会,后来他生病不来了,多半由张友渔主持会。当时一星期开两次会,会址在人民大会堂小天津厅,每次都有简报,大约发了二三十期。这一段,主要研究的是宪法框架。大家开始研究,不搞序言、总纲,也是像前苏联那样搞社会结构、国家结构、政治基础、阶级基础,但上报中央后,被打了回来。后来还是按1954年宪法的结构,搞序言、总纲、国家机构、公民的权利义务、国旗、国徽和首都。虽然这个大的框架没有变化,但胡乔木主张把国家机构与公民的权利义务两章颠倒一下顺序。他说,公民的权利义务放到总纲之后,国家机构之前,是民主的思想,是重视公民的权利[3]。

1981年春夏之交,中共中央副主席邓小平亲自点将,提出由彭真直接抓宪法的修改工作。

邓小平让彭真直接抓宪法的修改工作,是经过慎重考虑的。新中国成立以后,彭真长时间担任全国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副委员长等职,联系全国的政法工作,参与过1954年宪法的起草工作。1979年2月平反后,担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主任,6月被补选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彭真认为,“文化大革命”的发生,主要是因为没有法制,要防止“文化大革命”的再度发生,就要制定法律。因此,他复出后仅三个月,就主持起草了《刑法》《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组织法》等七部法律。1979年7月和1980年9月全国人大两次对1978年宪法部分条款的修正也是在彭真的主持下进行的。1980年3月,中央为统一领导林彪、“四人帮”两个反革命集团案的审判工作,成立“两案”审判指导委员会,彭真为主任。他事无巨细,高度负责,在“两案”审判上倾注了大量的心血和精力,为“两案”的成功审判做出了重大贡献。1981年春夏之交“两案”审判基本结束后,由于胡乔木生病,于是中央决定让彭真主持修改1978年宪法。

彭真接手宪法修改工作后,即成立了身边的工作班子,其中有龚育之、郑惠、有林、顾昂然、杨景宇等。这时,秘书处的人多了,胡绳、王汉斌等还是宪法修改委员会副秘书长,协助彭真工作。

1981年7月,邓小平让彭真抓宪法修改工作后,彭真即到邓小平处,商量如何修改宪法。当时,党内外对如何修改宪法有各种各样的意见和不同认识,如宪法要不要规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怎样把四项基本原则写进宪法,是实行一院制还是两院制,是实行“三权分立”还是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还是实行联邦制,等等。邓小平提出了四点意见:第一,理直气壮地写四个坚持;第二,写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第三,写民主集中制;第四,写民族区域自治[4]。这实际上为宪法修改工作明确了指导思想。

7月15日,彭真率工作班子到北戴河研究宪法修改工作。在彭真去北戴河前两天,宪法修改委员会副秘书长吴冷西给彭真写信,谈及宪法修改的时间问题。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宪法和成立宪法修改委员会的决议》明确规定,“由宪法修改委员会主持修改1978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交付全国各族人民讨论,再由宪法修改委员会根据讨论意见修改后,提交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5]。7月16日,彭真一到北戴河,便给邓小平等写信,请示宪法修改草案完成的时间,是否按时拿出?并说这是现在工作中的前提问题[6]。邓小平回信说,还是要这样。7月18日、21日,彭真要身边的同志代拟一个报告,向中央汇报他对修改宪法的一些想法。报告的内容是,宪法是根本法,主要在纲不在目,不搞不必要的创新,注意不引起不必要的争论。1978年宪法失之过简,不如以1954年宪法为基础好。有《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所以,准备按此修改宪法[7]。在北戴河,彭真听取了胡绳、王汉斌、项淳一、逄先知等人的汇报,并请段云、戎子和等来谈话,搞调查研究,听取意见。8月8日,他在与工作班子谈宪法修改问题时说,现在党内意见分歧,是好现象。不要怕问题,这是一;二是不要把党内争论放到宪法里,宪法只写已经证明的东西,写党中央共同的意见。

9月1日,彭真率宪法工作班子到北京西郊的玉泉山,集中精力修改宪法。据许崇德回忆:当时,起草组基本分成两摊,一摊是起草宪法报告和序言,另一摊是起草具体条文。副秘书长王汉斌、胡绳是两头挂。起草报告、序言的主要是找来的一些“大手笔”,如龚育之、有林、郑惠、卢之超等。打临时工的人不少,大概有朱穆之、胡绩伟、穆青、华楠、顾明等,他们断断续续地来过几次。其他的人,如王叔文、肖蔚云、项淳一、顾昂然、杨景宇、孙立、许崇德等,主要负责起草具体条目[8]。

10月3日,彭真经过一段时间的调查研究和思考,在宪法工作班子会议上就如何修改宪法发表了指导意见:(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是修改宪法的总的指导思想,四项基本原则就好像盖房子的四根柱子,盖房子没有柱子就盖不起来;(2)宪法一定要从中国的实际出发。修改宪法的根据,不是美国、日本,也不是新加坡,而是从我国的实际出发;(3)宪法只能写现在能够定下来的,最根本、最需要的东西。宪法要起到统一思想、进一步巩固安定团结、保证四化建设等工作顺利进行的作用;(4)以1954年宪法为基础,总结正反两个方面的经验,继承1954年宪法,发展1954年宪法[9]。

10月16日,彭真开始集中精力思考如何修改宪法序言。宪法修改中最大的事情是怎么把四项基本原则写进去。当时,对此是否要在宪法的具体条文中作出规定有不同意见。彭真经过反复考虑,决定把四项基本原则写进序言,用叙述历史的事实来写[10]。关于宪法序言的具体写法,彭真提出要突出20世纪的四件大事。第一件大事是孙中山领导的民主主义革命,推翻了两千年的封建主义,建立了中华民国。第二件大事是毛泽东领导的新民主主义革命,推翻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三座大山的统治,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件大事是我们恢复了国民经济,彻底完成了新民主主义革命,彻底完成了社会主义改造,消灭了剥削,建立了社会主义制度。第四件大事是基本上形成了独立的、比较完整的工业体系,发展了社会主义的经济、政治和文化。这四件大事,“除了1911年的辛亥革命是孙中山先生领导的以外,其他三件都是以毛泽东主席为领袖的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人民进行的。”“从这些伟大的历史变革中,中国人民得出的最基本的结论是:没有中国共产党就没有新中国,只有社会主义才能救中国。”“四项基本原则既反映了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历史发展规律,又是中国亿万人民在长期斗争中作出的决定性选择。”[11]

10月27日,彭真向宪法工作班子谈了修改宪法的具体意见,主要是:(1)要先讲国体,即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即无产阶级专政。“文化大革命”时,对无产阶级专政有各种说法。列宁说,无产阶级专政就是无产阶级对政策的领导。所以,还是用人民民主专政,对人民是民主,对敌人是专政。(2)要坚持民主集中制。要高度民主,又要高度集中,这是社会主义民主与资本主义民主的区别。社会主义民主是绝大多数人的民主,高度民主,各种意见都提出来,在这个基础上正确的集中,就是高度的集中。(3)国家机构还是按1954年宪法写。那时的国家体制比较便利,比较安全。(4)要体现民主专政,权利义务也要包括专政。(5)要维护民族区域自治和国家统一。要坚持民族区域自治,不能搞联邦,思想要统一,迁就不得。(6)基层政权,在城市要加强居民委员会。彭真还对宪法工作班子提出明确要求,即11月20日前拿出宪法修改草案初稿。

11月中下旬,宪法工作班子按照彭真的要求,经过两个多月的突击,拟出了宪法修改草案初稿。

这时,离召开五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的日期已经很近。宪法修改草案初稿虽然已经拟出,但由于宪法修改工作关系重大,涉及一系列复杂的问题,还需进行大量的调查研究,需广泛征求各地区、各方面的意见。同时,由于当时国家正在进行体制改革,有些重大问题正在实践研究解决过程中。为了慎重地进行宪法修改工作,尽可能把宪法修改得完善些,彭真提出推迟修改宪法完成的期限。11月底,在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彭真作了关于建议推迟修改宪法完成期限的说明,决定提交五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12月13日,五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决定,将宪法修改草案的审议工作推迟到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进行[12]。

12月19日,彭真在给中央的《关于宪法修改草案的几个问题的报告》中,对修改草案初稿中的主要问题作了说明。即:(1)四项基本原则是宪法总的指导思想,是宪法的根本问题,序言通过对历史事实的叙述,说明了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2)规定人民民主专政是我国的国体,民主集中制是政体。(3)恢复了国家主席的设置,规定国家主席对内对外代表国家,统率军队,但不干涉政府工作,不承担行政责任。(4)坚持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政策,不搞联邦,不搞加盟共和国。(5)肯定了政社分开的原则。政社分开以后,农村拟以现有的大队为单位建乡。城市,一般以居民委员会为基层政权,由居民直接选举、监督和罢免。(6)加强和发挥了人大和人大常委会的作用,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适当增加了全国人大常设的专门委员会。(7)规定全国、省级人大的任期为四年,县级和基层为两年[13]。(8)规定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和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同时还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城乡个体劳动者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必要补充。(9)明确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包括个人使用的宅基地和自留地,除法律规定为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10)规定实行社会主义责任制。(11)没有对财政收支平衡、信贷平衡和物价稳定问题作出规定。(12)没有写“罢工自由”。(13)对迁徙自由没有作规定。(14)从正面吸收了“文化大革命”的经验教训,写了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对特权等条文。(15)规定社会主义文明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思想道德教育。另一方面是发展教育科学文化事业,提高人民文化科学水平。(16)对台湾问题在两处埋下了伏笔:一是在序言中规定,台湾是中国的神圣领土的一部分。完成统一祖国的大业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共同愿望。这个愿望一定要实现。二是在条文中规定,全国人大有权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14]。

1981年底至1982年初,宪法工作班子根据中央的意见,在征求各地方、各部门和各方面人士意见的基础上,对宪法修改草案初稿作了一些修改,于1982年2月提出了宪法修改草案讨论稿。修改草案讨论稿的结构为“序言”、“第一章 总纲”、“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三章 国家机构”、“第四章国旗、国徽、首都”,除“序言”外,共140条。1982年2月27日,宪法修改委员会召开第二次全体会议,审议和讨论宪法修改草案讨论稿。这次会议开了18天。从3月9日开始,分成三个小组讨论。从会议讨论的情况看,委员们对修改草案讨论稿是肯定的,但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如宪法序言要不要写五四运动、党的成立;要不要写阶级斗争;公民权利和义务与国家机构两章哪个在先哪个在后;要不要突出知识分子的作用,把工农两个联盟改为工人、农民、知识分子三个联盟;要不要对民主党派的地位和作用作出明确规定;要不要强调政协的作用,把“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写进宪法;要不要取消人民公社;国家领导人的任期要不要一致;国家主席要不要统率军队;国歌要不要写入宪法;等等。3月16日,彭真在各小组讨论结束后,发表了重要讲话。他说:如果大家认为这个草案讨论稿大体可用,没有不同意见,就以此作为宪法修改委员会的草案,以这个草案为基础进行修改。各方面提了很多意见,许多意见是很好的。修改的任务很繁重。怎么改,采取什么方针?要从中国的实际出发,吸收中国的经验和外国的经验,吸收自己历史的和外国历史的经验教训。还要有个准则,就是以最大多数人民的最大利益的原则。宪法是大家制定,大家修改,大家遵守。不能主观,不能疏忽,不能粗心大意,不能自以为是。要把大家的意见集中起来,集思广益,要这样修改[15]。

从3月中下旬起,宪法工作班子着手讨论、研究各方面的意见,开始对宪法修改草案讨论稿作进一步修改。在修改过程中,彭真针对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发表了一些看法,主要是:(1)宪法各章次序,把公民权利和义务移到国家机构之前,从理论上说有争议。既然宪法修改草案已经移到前面,可以不必再改,但要说清楚,即根本问题是政权,人民没有政权,就没有个人权利,公民权利是由政权来的。(2)把工农教育这一条从总纲中移到权利义务中不对。不把工农文化提高,“四化”化不了。要用各种形式,因地制宜、因时制宜,提高文化、科学、技术。要搞好工农教育,把工厂、农村、军队、全国变成一个大学校。(3)有人提,序言要写五四运动,要写党的成立。这都是大事。但宪法序言写的是翻天覆地的大事。如果要写五四运动,那么五卅运动、一二九运动都要写了。(4)在剥削制度废除以后,最根本的任务是发展生产力。提高生产力是根本的任务,必须坚持下去,不管发生什么情况也不能动摇。(5)阶级斗争是重要问题,要写。宣布阶级消灭历史会证明是错的,只能以提消灭了剥削制度为限。(6)政协,要充分发挥大家的积极性,但又不要使人能钻空子。有的还是想搞上院的思想。(7)军队领导还是建立国家军委,军委主席领导武装力量。为了平战结合、有备无患,考虑了各种方案还是有国家军委好。4月上中旬,宪法工作班子在认真研究、讨论、吸收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用了20多天的时间,从内容和文字上对宪法修改草案讨论稿又作了83处比较大的修改,如在国家机构一章中,把中央军事委员会单列为一节,拟出了宪法修改草案修改稿。

4月12日,宪法修改委员会在彭真主持下举行第三次全体会议,讨论宪法修改草案修改稿。宪法修改委员会用了9天时间,对修改草案修改稿进行了非常仔细认真的讨论,并且逐章逐条、逐句逐字推敲、斟酌。在讨论中,彭真有一些插话和发言。这些插话和发言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宪法应该写明国家的性质是社会主义国家。国体是工农联盟为基础。简单地讲无产阶级专政不太清楚。无产阶级专政有各种各样的用法,还是用人民民主专政。(2)对于知识分子的作用,要吸取历史教训。要反面经验正面写。对知识分子一扩大,二培养,三充分发挥。(3)宪法光提一个扫盲,无措施跟上,没有用。宪法还规定了成人教育,这很有必要。毛主席在中南海亲自办了一个业余学校,现在人民大会堂也办了一个。要抓住不放。(4)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都规定中共中央主席统率军队,这有缺陷。国家军队、人民的军队,由军委主席统率。军委由全国人大选举,是国家机构。(5)宪法不要写国务院副总理和国务委员的人数,现在经验不成熟。要坚持精兵简政,首长负责制。(6)宪法不要规定全国人大什么时间开会,否则不开的话就违宪了。但可以形成习惯。(7)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要坚持。能不能兼任军委委员,因为兼职太多不利于工作,还是要专职[16]。21日,宪法修改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在认真讨论的基础上,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和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关于提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交付全国各族人民讨论的建议》。

4月22日下午,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开幕。彭真受宪法修改委员会主任委员叶剑英的委托,作了关于宪法修改草案的说明。他着重说明了8个问题:(1)序言肯定了坚持四项基本原则。(2)总纲确定了我国的性质和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3)社会主义制度是我国的根本制度。(4)社会主义社会的发展是以高度发达的生产力为物质基础的。(5)在建设高度物质文明的同时,建设高度的精神文明,是一项长期的任务。(6)提高全体人民的文化、科学、技术水平,对于建设社会主义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是不可缺少的条件。(7)关于公民的基本权利。(8)关于国家机构的一些规定,体现了我国国家体制的重要改革和新的发展:第一,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扩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第二,恢复设立国家主席。第三,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各部和委员会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第四,国家设立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第五,中央和地方适当分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和它的常委会有权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第六,加强民族区域自治。第七,加强基层政权[17]。4月23日、24日,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分组讨论了宪法修改草案,提出了一些修改建议。4月26日,会议通过关于公布宪法修改草案的决议,决定将宪法修改草案交付全国各族人民讨论[18]。4月27日新华社播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全文,4月28日《人民日报》发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人民出版社还出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单行本。

1982年5月至8月,全国各级国家机关、军队、政党组织、人民团体以及学校、企业事业组织和街道、农村社队等基层单位, 在各级人大常委会和党委的领导下,根据彭真在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作的关于宪法修改草案说明中的8个主要问题,组织全国各族人民,对宪法修改草案进行了讨论。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国外侨胞也参加了讨论。海内外对这个宪法修改草案给予了很好的评论,有说是“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有说是“里程碑”的,有说是“集一系列现行政策之大成”的,有说是“全面删除了‘文革’遗留物”的……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19]。1982年8月底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及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政党组织、各人民团体分别汇总了各方面的意见,报到宪法修改委员会。

1982年9月、10月间,宪法工作班子根据各方面所提意见,对宪法修改草案又作了修改。11月4日至9日,彭真主持召开宪法修改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逐章讨论宪法修改草案,决定秘书处对宪法修改草案作进一步修改,提交下次全体会议通过,然后提请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决定。随后秘书处根据宪法修改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的意见,对宪法修改草案修改稿又作了进一步修改。11月14日上午,中央书记处审议了宪法修改草案修改稿,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随后,秘书处对宪法修改草案又作了一些修改,重要修改有:(1)中央军委一节,因中外十分注意,经反复考虑,建议仍保留这一节。但为了避免军委是否要制定组织法,把原来散见国家机构各节的类似规定,并成一条,在第七十七条中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及其他国家机关组织由法律规定”,以便于将来酌情处理。第九十三条增加规定,中央军委由下列人员组成:主席,副主席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第九十四条删去第二款:“中央军事委员会的组织由法律规定”。(2)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因为政治原因要求避难的外国人,给以居留的权利”[20]。当晚9时半,彭真将宪法修改草案修改稿报送中央。11月22日,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并批准了宪法修改草案稿。

11月23日,宪法修改委员会召开第五次全体会议,决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和关于宪法修改草案的报告提交五届人大五次会议审议。

11月26日,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在北京召开,彭真受宪法修改委员会主任委员叶剑英的委托,代表宪法修改委员会,作了宪法修改草案的报告。彭真在报告中就几个问题作了说明。(1)关于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制度。(2)关于我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3)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4)关于国家机构。(5)关于国家的统一和民族的团结。(6)关于独立自主的对外政策[21]。与会代表认真审议、讨论了宪法修改草案。12月4日,在与会代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会议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分“序言”、“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国旗、国徽、首都”五部分,除“序言”外,共138条。当时参加投票的3040名代表,只有3人弃权,无一人反对[22]。当日,全国人大以公告的形式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予以公布实施。新中国的第四部宪法诞生了。

1982年宪法是在彭真的主持下制定的。他不顾已80岁的高龄,不仅从总体上把握住宪法的基本原则和方向,而且对每一条文都仔细推敲,字斟句酌,一丝不苟,表现了他对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事业的无限忠诚和高度负责的精神。他深思熟虑,高瞻远瞩,为1982年宪法的诞生做出了巨大贡献。1982年宪法体现了他的一些重要思想:

(一)宪法的制定、修改要在党中央的直接领导下进行,同时也要特别注重发挥群众的智慧。彭真在宪法修改草案交付全国各族人民讨论后在接受《瞭望》记者访问时指出:这次宪法是“在党中央领导下修改的,又是大家出主意、大家来修改的,整个修改过程是党的意见和人民意见的统一。”[23]在宪法修改过程中,彭真以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和党的十二大文件为宪法修改的重要依据,以四项基本原则为总的指导思想,每草拟出一稿,都要报送中央。中央政治局和书记处专门讨论了8次[24]。在宪法修改期间,彭真非常重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集中群众的智慧。不仅在宪法修改委员会内充分发扬了民主,多次深入讨论,集思广益,而且多次广泛地征询了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政机关的意见,多次广泛征求了党外人士、各类专家的意见,并发动、组织亿万群众进行了数月的全民讨论。在全民讨论中,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和直属机关、人民解放军、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90多个单位,向宪法修改委员会送来修改意见和建议。全国80%~90%的成年公民参加了讨论[25]。

(二)宪法的制定、修改既要从中国的实际出发,也要借鉴外国宪法的经验教训。彭真认为:宪法的制定一定要从中国的实际出发。实际包括两方面,一个是现实的实际,这是根本的,制定宪法要从这点出发。一个是历史的实际,主要是经验教训。彭真在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召开前在同人民日报社负责同志的谈话中明确指出:这部宪法完全是从中国实际出发的,积30多年的经验,没有“文化大革命”写不出来。宪法中保护公民人身自由的规定:“禁止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就是针对“文化大革命”中动不动就办“学习班”,不许回家的实际现象而定的。“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是针对“文化大革命”中那种戴高帽、挂黑牌、剃阴阳头、用“大字报”胡编别人隐私进行人身攻击等行为而作的规定[26]。彭真也非常重视借鉴外国宪法的经验教训。他指出:要研究外国的经验教训,吸取其中精华、好的对我们有用的东西,不能吸毒,也不要吸取糟粕。在宪法修改过程中,彭真指示宪法修改委员会秘书处收集各国全套法典,当时仅宪法就收集了35个国家的[27]。

(三)宪法的制定、修改要坚持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彭真认为:宪法要尽可能符合自己国情,要全面、长远,要有稳定性,不要经常改,特别是不随便地搞和改。他指出:宪法只能写现在能够定下来的、最根本、最需要的东西。能定下来的有两类,一类是实践已经检验过了的;还有一类是有可能和必须实现的方面。如“四化”,检验了一部分,还不能说比较完整检验了,但经验已经证明这是必须和可能的,要写进去。宪法要起到统一思想,进一步巩固安定团结、保证“四化”等工作顺利进行的作用。彭真提出:我国是个大国,人多,各地政治、经济、文化发展极不平衡。因此,要考虑到各种不同情况,不能一刀切。绝不能按一种情况写,要所有地方都能行得通。如关于劳动权,宪法草案最初只作了原则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当时失业的人已经不少,对此劳动部有意见,说如果写了劳动权,这些人会拿着宪法来找,承受不了。所以,后来这一条加了一款,“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这就坚持了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28]。

(四)要采取各种措施保证宪法的实施。彭真在宪法修改过程中,始终从有利于宪法实施的角度出发,指导宪法的制定、修改工作。他多次说,我们一定要实事求是,民主权利保障能做到的,写进去。做不到的,不要写进去。我们的宪法是为了实施的,不是为了好看的。今天能做到什么程度,就写到什么程度,做不到的别写[29]。宪法的权威性是宪法得以顺利实施的前提。彭真在宪法修改草案初稿拟出后,专门加进了这方面的内容。据当时彭真身边的工作人员回忆,序言最后一条(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和总纲第五条(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都是彭真后加上去的[30]。彭真在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作的宪法修改草案的报告中,专门谈了宪法的实施问题。他说:宪法作为具有最高权威和最高法律效力的国家根本大法,必定能够得到严格遵守和贯彻执行。中国人民和中国共产党深知,宪法的权威关系到政治的安定和国家的命运,决不容许对宪法根基的任何损害。中国共产党将和全国各族人民一道,同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一道,共同维护宪法的尊严和保证宪法的实施[31]。

总之,在中共中央的直接领导下,在彭真的主持和参与下,1982年宪法既总结了我国30多年来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经验,又符合我国当时的实际情况,同时也照顾到了我国将来的发展,从而保证了宪法具有长期性和稳定性。1982年宪法颁布后,虽然随着实践的发展,进行了四次修改(第一次是1988年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二次是1993年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三次是1999年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四次是2004年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但20多年的实践证明,1982年宪法是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能够适应新的历史时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宪法。

注释:

[1]1979年7月2日《人民日报》。

[2][5]1980年9月11日《人民日报》。

[3][26]2000年5月20日采访许崇德谈话记录。

[4]彭真:《论新中国的政法工作》,中央文献出版社1992年版,第271页。

[6]中央档案馆编:《彭真手迹选》,2000年版,第242页。

[7][8][28][29]许崇德:《彭真与1982年宪法的修改工作》,《中共党史资料》第80辑,中共党史出版社2001年版,第59、59~60、67~68、67页。

[9]顾昂然:《社会主义法制和立法工作》,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58页。

[10]2000年11月25日、12月15日采访岳祥谈话记录;2000年12月1日采访龚育之谈话记录。

[11][21][31]《彭真文选》(1940~1990),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438、435~436、462~463页。

[12] 1981年12月15日《人民日报》。

[13]关于全国、省人大和县、基层人大的任期,后来的稿子有变化。1982年2月宪法修改草案讨论稿规定,全国、省人大的任期为五年,县和基层为两年半。1982年4月宪法修改草案修改稿规定,全国、省人大的任期为五年,县和基层为三年。

[14]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1982年宪法修改档案第32卷。

[15][16][25]许崇德:《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史》,福建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660~662、675~692、750页。

[17]《论新时期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中央文献出版社1989年版,第100~115页。

[18]1982年4月27日《人民日报》。

[19][23]《瞭望》1982年第5期;1982年5月21日《人民日报》。

[20]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1982年宪法修改档案第56卷。

[22]杨景宇:《宪法的稳定和与时俱进》,《光明日报》2003年12月17日。

[24]《缅怀彭真》,中央文献出版社1998年版,第33页。

[27]中共北京市委党史研究室编:《彭真在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第418页。

[30]2000年11月25日、12月15日采访岳祥谈话记录。

(作者系中央党史研究室《中共党史资料》副主编)

《人大研究》2004年第9期(总第15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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