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觉得这个判决的判词写得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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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交者: 元江 于 2004-12-23, 23:27:18:

回答: 这个判决符合中庸之道,或者就是和和稀泥,不过整体看到这个地步不错了 由 kkk 于 2004-12-23, 22:19:01:

“本院认为,对于已公开发表的文章及公众人物公开进行否定性评价,属于正
当的批评及争鸣范畴。”

这是明确法院的立场,维护当事人批评和反批评的权力。注意,这个论述
是一般的,所以这个论述同时也表明舟子对其它人的批评的权力是受到法
院认可的。


“无论批评或争鸣文章的观点是否成立及是否有充分的理论
依据,均不构成对批评或争鸣的相对人的名誉权的侵害。就批评或争鸣文章使用
的言辞而言,过激或贬义的言辞,一般也是可以允许的,但如果文章使用的言辞
属于侮辱性的,且系针对相对人的人格,则构成侵犯名誉权。”

这一段区分批评和人身攻击之间的界限,也说得很得当。这也是我提议舟子在今后
打假中,用词要注意。其实打假真正的力量在于事实的揭露,语气用词只是过
瘾而已。特别要注意的是第一句,就是说,批评不是一定要求完全准确的,这点
其实是相当地维护了在学术争鸣中的言论自由了。

”本案《探索与争鸣》刊登的《关于方舟子现象的反思与断想》一组文章,其内容
主要涉及对方是民公开发表的文章观点的反驳和批评,属于学术争鸣的范畴”

这个认定也不能算错。野鹤那文章乱七八糟,什么东西都往上凑,夹杂着攻击漫骂。
不要说找得到一些学术争鸣的内容,就是找几句圣贤之言恐怕也找得出。


“文就方舟子现象的动机、后果、文风所做评论,无论是否成立,均为正常的学术
批评。因此,就争议文章的整体而言,不构成对方是民名誉权的侵犯。但是,
争议文章使用了“江湖
骗子”、“假洋鬼子”、“无赖相”这些言辞,这些言辞具有较强的侮辱性,其
针对的不是被批评对象方舟子的观点或言行,而是其人格,且这些言辞不是正常
的学术批评所必需。”

这里对什么可写什么不可写也很清楚。

“社会科学界联合会虽主张方是民在一些文章中也使用了类似的言辞,但社
会科学界联合会没有举证证明方是民这些文章所针对的系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或
《方舟子现象的反思与断想》一文的作者,故方是民在其它文章中所使用的言辞
与本案无关,不能成为争议文章不构成侵权的根据。”

这一段非常好。明确界定在一个案子中法律究竟管多宽的问题,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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