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曾经的博士生:关于闻张林事件涉及的各方关系以及张的成果归属浅析》的斧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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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交者: 李神汉 于 2007-08-08, 13:04:05:

关于闻张林事件涉及的各方关系以及张的成果归属浅析

  作者:曾经的博士生

  由于曾经和张建革一样是在职的博士研究生, 对涉及的各方关系有所了解。
现就我所知对各方关系给以简要分析,如若有错, 请斧正。

  复旦大学——张建革——郑州大学关系 (应该有两个协议——合同存在):

  张建革是郑州大学“委托”复旦大学培养的在职研究生。虽为委托,郑州大
学应该没有(不需)支付复旦大学培养费, 张仍然要参加复旦大学的入学考试,
复旦大学认为合格了才可入学。张建革在报考复旦大学的时候,应该与郑州大学
签有协议 (协议1), 并规定张如若考取, 其性质为“在职定向”,张在复旦大学
读书期间郑州大学愿意保留其工作岗位并发工资;张在获得学位之后要回郑州大
学服务xx年, 否则张必须赔偿多少多少钱。因此郑州大学的期望是复旦大学为
其培养一位拥有博士学位的老师,以及该位学位获得者将来的服务。 ——不可
能有条款要求拥有张在复旦大学所创造的“成果”。

  复旦大学准备录取张建革之后,复旦大学研究生院应该会要求郑州大学人事
处签署一个“三方”协议 (协议2)——其实主要是甲方(复旦大学?)、乙方
(郑州大学?)协议。协议规定,复旦大学负责研究生的培养,郑州大学负责张
建革的工资待遇及其他福利;在课题开始,郑州大学对张建革的培养没有特殊要
求的话,将以复旦大学的安排进行;研究生若因为某些原因不能继续进行学习的
话,郑州大学(委托培养方)负责其工作安排;张建革(研究生)获得的学位证
书、毕业证书将不会授予研究生本人而是直接邮寄给郑州大学). ——仍然不可
能有条款要求拥有张在复旦大学所创造的“成果”。
//学位证书和毕业证书不会授予研究生本人而是直接邮寄给郑州大学? 荒谬透顶,闻所未闻!//

  因此,郑州大学的期望值是在将来——获得一位拥有博士学位的教师以及其
以后创造的价值。复旦大学的预计值在博士培养期间——培养了多少硕博士,并
在此期间发表了多少文章。在复旦大学培养期间,她的主要身份是复旦大学的学
生,郑州大学支付她工资,不需缴纳培养费地委托复旦大学培养自己的教师。因
此,张建革说其博士期间的研究成果应有郑州大学份是没有依据的。——因为这
是复旦大学培养的成果。
//你这个悖论很有意思:复旦闻韧既不出钱又不出设备更不出idea把张派到有机所培养得到的成果应该属于复旦闻韧欲发表此成果复旦闻韧要独享;郑州大学出工资但不出设备不出idea把张委托给复旦闻韧后又被后者转手倒派到有机所培养得到的成果郑州大学应无份。神汉的观点应该是复旦和郑州大学在发表相关论文时都应无份。事实是,BMCL文章由于是在郑州大学同方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开始以后投稿,据张称郑州大学有人力物力使用该基金投入该文章成果,发表该文理应署郑州大学的名。神汉拜读过该BMCL文,我想张严格的做法应该是在致谢部分署上’partially supported by该基金‘的字样,没有注明’partially’是不妥,但还到不了上纲上线成’弄虚作假‘的地步。反之,如果把对该论文基本没有贡献的复旦闻韧写进作者里去,那才是真正的弄虚作假。//

  闻韧(复旦大学)——张建革(复旦大学的研究生)——有机所的林院士的
关系:

  搞清楚了以上关系,这儿的关系就非常简单了。作为复旦大学的博士导师来
指导复旦大学的研究生是正常不过的事。闻教授和张建革就在复旦大学的体系内
建立了指导老师和被指导的研究生的关系。这层关系的实质就是复旦大学指定
(或委托)闻韧教授全权负责,指导和安排张建革研究生的培养,没有非常特殊
的原因不得变更。——虽然不像上面的关系需要书面协议来约束,但研究生及其
导师的关系、以及相关的培养计划等等研究生院应该是有书面记录的。因此, 闻
韧教授作为指导老师有权力安排与张建革有关的“一切”学术活动,包括研究课
题及其进展,课题合作及其分配,发表文章和论文书写,研究生的毕业及答辩等。
//除了闻教授无权安排用别人的成果发表文章以外,你说的都对。//

  闻教授和林院士之间应该是科研方面的合作关系应该是没有异议的,说大一
点是复旦大学和上海有机所的合作,说小一点是两个实验室的合作。这种合作,
有时候有书面的协议,有时候仅仅是口头的协定。有钱的出钱,有人的出人,成
果均有份。因为是课题方面的合作,派人的一方通常是有课题但缺经费或条件,
所以我看到的大多数是遵从“以人为本”的原则——以提供人力的一方为主来书
写文章发表,当然双联系作者也非常见。这非常不同于“转让”和“联合培养”,
后两者通常是导师没有课题(idea)给学生,也不负责指导,所以学生被派到那
就做那的课题。从闻张的争执来看,张建革应该是第一种情形而非后二者。
//你这又是悖论:依你的逻辑,要说最根本的提供‘人力’的,应该是郑州大学啊,复旦闻韧充其量是个二道贩子吧? 神汉看来张恰恰是你说的第二种情形而非第一种情形。 //

  复旦大学的研究生张建革和有机所的林院士其实是没有任何关系的,当时她
也没有资格和林院士合作。闻韧教授派张建革到有机所合作之前,张建革可能没
有机会和林院士认识。
//闻韧派张在先,然后才产生了张和林的关系。现在这种关系已经产生了,这是讨论该争论的出发点。//

  张建革是作为闻韧教授投入的人力“股份”与有机所的林院士来合作的。本
来这种合作进行的很成功。不幸的是闻韧教授投入的人力“股份”复旦大学研究
生张建革觉得她与林院士的合作对她似乎更合算。她自己摇身一变变成了独立的
一方宣称“课题的所有权是林院士的”“她做的是林院士的课题,花的是林院士
的经费”“她成果的所有权属于有机所,属于郑州大学,唯独不属于复旦大学”。
作为复旦大学正在培养的研究生,她竟然忘了只要她有份的,他的指导老师闻教
授就应该有份,复旦大学就应该有份。除了毕业论文答辩的瞬间她知道自己人身
尚不“自由”外,毕业论文答辩前以及答辩后的时候她忘记了她仍然是闻韧教授
的研究生,她研究生期间有关的所有科研活动和成果都应该受闻教授合理支配和
安排。我的感觉是张建革博士在与有机所合作的过程中自身的身份概念有点混乱,
没有搞清楚自己是复旦大学的学生(有导师且非“自由身”),郑州大学的教师,
林院士实验室的雇员及其是闻教授和林院士的合作还是她与林院士的合作。也许
是一时被利益蒙蔽了眼睛故意混淆概念,具体就不得而知。
//‘作为复旦大学正在培养的研究生,她竟然忘了只要她有份的,他的指导老师闻教
授就应该有份,复旦大学就应该有份‘。多么霸道的想法,多么混乱的思维!如此看来,教授应该多召募学生,然后把他们都作为’人力‘派出去,挣回来的成果教授’都有份‘,教授可以没有自己的idea,可以没有自己的实验室,只需坐享其成,每年收获大批文章。果真如此,这跟妈咪老鸨收取小姐提成有什么区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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