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期寻正的文章写的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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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交者: blackbox 于 2007-11-30, 13:29:31:

"以最坏的恶意推测世人,那么朝阳医院以及大部分医院的术前签字并不显示多少对法律的尊重,"

请问,这怎么解释? 难道不需要术前签字?

"在法律的体系中,如果李丽云是清醒的,但她拒绝明显对她有巨大实利的治疗措施,那么医院同样可以基于事实而挑战她的法定行为能力,可以违反她的意志进行手术,....."

再请问,病人的意愿难道不是受法律保护的吗?

还有许多观点,不一一罗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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