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给予邓国华同志党内警告处分的决定 Z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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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交者: sicheng 于 2007-06-14, 13:03:27:

这应该是一条旧闻了,不过刚看到

http://tj.jxufe.edu.cn/tj/showart.asp?id=128

来 源: 江西财经大学统计学院
作 者: 统计_网络
发表日期: 2006-12-26 11:42:35
阅读次数: 278
文章标题:党团工作 → 关于给予邓国华同志党内警告处分的决定 [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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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文:
关于给予邓国华同志党内警告处分的决定

2006年5月24日,我们召开支部大会,就邓国华老师论文抄袭、骗取荣誉一事作了专门讨论。应到会党员11名,实到会10名。与会党员同志认为,邓国华同志向《经济研究》、《统计研究》投稿时,采取抄袭手段欺骗杂志社,严重违反了社会主义道德,违反了党的纪律,对党造成了很坏的影响。一致同意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决定》第一百四十九条的规定,给予邓国华同志党内警告处分。

统计学院统计系教工党支部

二00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支部书记:

关于给予邓国华同志党内警告处分的情况报告

校党委:

2006年5月24日,我院召开教职工例会,会上,宣读了学校给予我院党员教师邓国华同志行政纪大干及相关经济处分的决定。邓国华老师因所发表论文属抄袭之作,学校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惩罚,在我院教师中产生了积极反响,达到了既惩戒其本人,又教育全院教师的目的。会后,院统计系教工党支部召开支部大会,就邓国华老师论文抄袭事件作了专门讨论,并作出了给予邓国华党内警告处分的决定。经总支委员会会议研究,认为统计系教工党支部对邓国华同志的处分决定,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做到了宽严相济,符合党的制度规定,同意上报上级党组织。

特此报告。

附件:统计系教工党支部《关于给予邓国华同志党员警告处分的决定》

中共江西财大统计学院总支委员会

二00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报送:校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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