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交者: conner 于 2005-11-10, 12:17:09:
“(8)如果我们诬陷了肖立志,他可以到法院起诉我们,我们随时愿在公堂上相见。只要法院立案,法官发一个电子邮件,我们就马上去领传票。如果我们的行为被公安机关确定为“犯罪”,我们一定会去自首。”真不明白法官怎么会给一个匿名的人发电子邮件,想标榜自己的清白和大义凛然,也不用这么摆活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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