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应该算是一个判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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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交者: 桂铭 于 2004-12-23, 22:18:18:

回答: 方舟子诉《探索与争鸣》名誉侵权案终审判决书 由 方舟子 于 2004-12-23, 22:08:41:

“审查过程中,杂志社施以一般注意,即能够发现争议文章所使用的不当言辞,在这种情况是下,杂志社仍然发表包含侵权言辞的文章,主观上具备过错”。

以后,杂志社会收蹑一些吧。

“这些言辞具有较强的侮辱性,其针对的不是被批评对象方舟子的观点或言行,而是其人格,且这些言辞不是正常的学术批评所必需。因此,争议文章所使用的这些言辞,构成对方是民名誉权的侵害”。

引以自律。

另外,“野鹤”是谁,难道真是那个画院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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