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六十年代当然有这样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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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交者: 方舟子 于 2009-07-05, 09:38:43:

回答: 正确的要求是,请你澄清这句话,或者拿出证据来: 由 Amsel 于 2009-07-05, 08:43:19:

即使没有明确的口号,也不是个本质的问题,和你胡掰毛鼓励生育的民猪滥调能比吗?“少、稀、晚”至迟在1963年就已提出。
1957年12月,上海市节育委员会成立。次年,又通过了《上海市计划生育工作纲要(草案)》,规定一个家庭最好只有2-3个子女。
1963年,上海市计划生育工作委员会成立(各区也相继成立了同类机构),并明确晚婚年龄为市区男性30岁左右,女性25岁左右;农村男性25岁左右,女性23岁左右。生育则提倡“少、稀、晚”,即生育子女数控制在2~3个以内,每胎间隔4~5年,初育妇在26岁以上。
——金大陆 上海1966-1976年的计划生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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