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如,老母中途退庭,法院只能按原高撤诉处理,我相信这是正常审判程序。卫生局有没有行政权利责令医院放人?我认为没有。
我非常瞧不起的是法院委托的那家医疗鉴定机构,纯属划船派,竟然出具那样的鉴定结论,分明是两边不得罪。给人的感觉就是,尽管鉴定程序上或许没有瑕疵,但是严重缺乏专业精神和职业道德。
但是,事件的是非曲直,我认为是非常清楚的,从老母要派出所开精神病证明,以及老母坚持女儿不开房产委托书就不接她出院等说法完全可以看出,老母就是想那几套房子。什么怕女儿回来后精神病发作打她,这些理由都站不住脚。又不是所有的精神病患者都有暴力倾向,老母自己也只说女儿是妄想症。
女儿的委托律师或许可以借起诉医院医疗事故,把事情闹大,请更有权威的外省市的医疗司法鉴定机构再次鉴定,或许会有职业道德的鉴定机构敢于科学鉴定。
另外,不知道女儿是否有日本国籍,如果有,应尽快和日本领事馆联系,说不定还可以委托外国鉴定机构更公正地鉴定。
感叹一句:昏尉不惜一切代价入籍是对的,不仅批评老婆/公方便,关键时候也多个支持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