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t: "公开道歉”判决如何强制执行-上海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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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交者: meiyou 于 2011-04-02, 11:03:14:

回答: 前台扫地的宽心丸要吃死人-强制执行公开道歉的裁定 由 meiyou 于 2011-04-02, 10:57:36:

二)“公开道歉”判决如何强制执行

  一种意见认为,可以由法院直接以被执行人的名义,在指定报纸上刊登致歉声明,并由其承担相应费用,类似于代替履行。但是,从法理角度来看,行为分为可替代行为和不可替代行为。可替代行为是指该行为由被执行人自己实施或由第三人代为实施,对于债权人在经济上或法律上的效果并无不同。而登报公开致歉,带有明显的身份性质,行为主体是特定的,究其效果,只有义务人亲自实施才能完全实现,故该行为应属不可替代行为。对不可替代行为,人民法院不能直接代替履行,一般是采取间接强制执行方法,即通过罚款、拘留等类似手段,对被执行人施加压力,迫使其自动履行。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0条及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对于“公开道歉”,法院可以通过罚款、拘留乃至追究被执行人刑事责任等强制手段,迫使被执行人履行。但是,这种执行手段,带有很大的惩罚性,容易造成矛盾激化,在有其它执行手段的情况下,不宜首先考虑采用。更主要的是,我国目前没有设立完善的间接执行制度,在行为请求权执行中,如果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不能依据间接执行制度进行数次处罚,以敦促其自觉履行义务,只能按对妨碍执行的处罚规定做出一次处罚,如果处罚后被执行人仍然拒绝赔礼道歉,还是达不到判决所要达到的消除影响的预期效果。

  另一种意见认为,在间接强制执行具体规定缺失的情况下,本案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11条的规定来办理。本案“公开道歉”判决虽不是针对侵犯名誉权, 但从“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判决本义上看则与该规定是一致的。前述司法解释明确“公开道歉”可以由人民法院以法院公告形式,在指定刊物上以公告方式将案件侵权事实及生效判决予以公示,并决定公告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这种方式,虽然不是被执行人以其个人名义主动致歉,但从结果上看, 同样可达到维护申请执行人声誉的社会效果,实现判决之目的,由于本案申请执行人对此也予以认可,故法院最终采取了这种执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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