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理使用"是司法上平衡版权持有人和社会利益的结果。他的核心是,如果社会可受益,适当的拷贝版权保护的作品可不经允许。
版权法里规定了四个因素来确定是否是合理使用",其中第一条, 即 "purpose and character of the use",是最具有决定性的。判断是否为"合理使用",要看除了引用有没有自己的东西,评论与批评,目的和读者是不是不同与原著,这就是所谓的transformation.其他的因素属于次要的,包括是不是用来卖的。方的作品是介绍和评论性的,目的是普及(不同与原著学术),读者是大众(不是原著的学者),社会因为方的作品而了解RB作品而受益。
所以方的作品从版权上讲是"和理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