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3322.org)(xys.freedns.us)◇◇   朱苏力《说明》的三个错误   肖力   1、逻辑错误   朱苏力称,一名考生是“在校应届毕业的北大法律硕士”,但“本科非北 大”,所以说“不存在歧视外校考生或偏袒熟人的问题”。下文又说,“已毕业 的博士生(7人)本科或硕士均毕业于外校和外系,仍在读的博士生也绝大多数 也是本科或硕士毕业于外校;因此,并不存在歧视外校或外系考生的问题。”   这里的疑问是,朱教授懂不懂“或者”与“并且”的差别。如果朱教授称此 考生本科“并且”硕士均毕业于外校和外系,我承认此说确有逻辑力量;但是把 “并且”换成“或者”,则为欺人之谈。选言判断不同于联言判断,这个道理法 学家不该不懂吧?按照正常理解,一个从未有过性生活的女性称为处女;但是按 照朱教授的逻辑,只要在生活的某个时期没有性生活即可称为处女——混淆“或 者”与“并且”就是这个效果。   2、程序错误   朱苏力称,“博士生面试时,强世功因为临时有事,迟来了约20分钟(整个 面试持续了约1小时40分),对甘怀德同学提出的这一异议我们诚恳接受;但由 于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这并不影响面试成绩的确定。”   朱教授若是老老实实承认错误就罢了,可是偏偏要强调“这并不影响面试成 绩的确定。”这就可笑了。试问,如果两个考官的决定足以确定成绩,北大为什 么还要安排三个考官?这不等于说,三个考官中必有一个摆设吗?如此看来,北 大人事改革还是有必要的,最起码应当裁减三分之一的冗员——当然,前提是朱 教授的理由成立。   更关键的问题在于,“程序合法性”优先于“面试成绩的可靠性”。朱教授 的主张相当于如下场景:在一次审判中,陪审团在三分之一陪审员缺席的情况下 作出判决,然后对被告说,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判决结果是正义的,虽然本 审判程序是非法的。   3、两个考官必有一不合格   面试有相当大的主观性,如果朱苏力不对考生的回答作技术分析,我们也无 话可说,可是朱教授偏偏要论证一下甘怀德同学表现之差,于是问题来了:朱教 授要么出卖了自己,要么出卖了周教授。   朱教授说:“周老师问甘怀德同学的第一道题。鉴于甘怀德同学曾在法院工 作过,问题是,他所在的那个法院的法官们在日常的司法中主要运用哪些法律, 以及为什么。这个问题可以说非常简单,但可以考察学生对自己周围社会生活的 观察能力,概括能力和一般的分析能力,这一点对于甘怀德同学想考的法律社会 学专业方向甚至格外重要,因为这个专业非常重视经验研究和对事实的学术敏感。 提出这一问题是因为,不同层级的法院通常适用的法律数量是不同的,原因则是 多方面的,与级别管辖有关,与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相应的案件类型有关, 也与审级有关。”   吊诡之处可以出两个角度看:   假设朱教授正确,则这个问题的答案依赖于甘同学本人在司法工作中的体会 以及甘同学所在的具体法院的实际情况,因而并不存在所谓的“标准答案”,但 是出题者周教授却明明白白地给出一个标准答案(“50部左右”)。因此,假如 朱教授是考官而周教授是考生,则周教授的面试成绩应为不合格,说明北大的法 学教授尚未达到博士生入学要求;   假设周教授正确,则朱教授的答题思路完全跑题,“答非所问”。因此,假 如朱教授是考生,则周教授应判定朱教授不合格,同样说明北大的著名法学家水 平不及博士生。   究竟哪个考官对?不敢妄下结论。只好说两个考官必有一个令北大蒙羞—— 如果不是两个的话。   甘同学的素质究竟怎么样?只看甘同学自己的陈述看不出什么,但是见了朱 苏力的《说明》才醒悟,甘同学脑袋里还是有料的。甘同学想必明白塞翁失马的 道理,从朱教授的答复、北大的官方反应、一些朱教授的“卫星”的捍卫之词来 看,这个博士不读也罢,很难说是甘君的损失还是北大的损失。期待甘君来年报 考吉大,邓正来教授已经说了,只要考试通过就招甘君。别的不敢说,就人品和 情怀来说,不会比北大大家还糟吧?   小诗一首相赠:   天下乌鸦寻常黑   奈何北大问是非   笑罢京都混沌事   收拾书箱乘风归   2004-7-22 (XYS20040724) ◇◇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3322.org)(xys.freedns.u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