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3322.org)(xys.freedns.us)◇◇ 北大需要一个正传 ap 真胡子与假胡子接起来,北大已有百年多一点的历史,以自由、民主、独立等思想为内 涵的所谓北大精神也已在中国得到承认与流传。现代人对北大精神的重提与评说,与其 是继承和发扬这一精神,勿宁是呼唤与渴望这一精神。在本次招博事件中,人们多次提 到北大精神,表现的就是这一种呼唤与渴望。我们呼唤与渴望一个真正的北大精神,一 个北大精神的正传。 今日北大在中国高校中龙头地位的形成,除了历史上北大已经形成的影响外,有多少是 依靠今日北大师生的自由、民主、独立的精神取得,这是一个应当发出而没有人发出的 质问。我们现在对北大的最大质问却换成了这样一个问题:北大当前的强势有多少不是 当前北大领导与教授依靠出卖自由、民主、独立的这一历史遗产形成?今日的北大可以 说自己搞了多少科学研究有多少成果,可是任何一个高校都在努力做科研而且做得也很 不错。但是依我们对北大精神的理解与希望,我们总是希望她是自由、民主、独立的, 我们希望她有真正的北大精神。否则,不如改为勤奋求实之类得了。 近代史上北大以五四运动闻名。陈独秀、鲁迅、胡适、林语堂等以思想之自由、人格之 独立、学问之先进而成为中国近代思想史、革命史的锋线人物,形成北大精神。北大精 神更是在蔡元培等校长的努力下得以建立与发扬。北大精神另一个重要阶段是西南联合 大学时期,在政治与经济双重压力下各位大家与学者及其造就的后一代传人形成的独立 自由精神,人文关怀精神。 北大精神这一遗产,已经为1949年解放完全改变。自此北大完全蜕变为执政党的应声虫 ,跟随时事开展“思想学习”名曰洗澡,更在文革中上演种种闹剧。改革开放之后,这 本是一次难得的恢复北大正传的机会,哪知北大却反而更多跟随时事,直至当前这样如 此肮脏不堪。这些年就没有听到北大对当前时事的独立批评而形成时代精神指引,反而 是大教授抄袭事件,反而是为“刘涌”之流出具专家意见,反而是招生争议事件。 自由、民主、独立之北大精神已经死了,北大精神需要重新唤醒,形成一个真正的正 传。 本人无意对北大精神进行过多的述说与解释,因为独立品格的形成有一个根源固然很好 ,但独立形成也未尝不可。最怕的是没有这些或者更是违背这些精神却还想牌坊不倒或 立牌坊的作法。这里本人简要谈一谈当前北大所谓的北大精神与科研成果。本人对其他 领域的情况也不了解,就简要谈一谈北大法学院的情况吧。虽然从朱苏力而谈及其他人 ,有泛及他人之恶意,但本着求真的精神,或者本着不说不快的感觉,还是放开谈去。 先说苏力。苏力的本土资源论本人只有一些的了解,而且本人的法治思想是强调本土的 (有LX说,博士研究生制度反映的正好是一国的民主生活的本质,也就是说,中国的博 士生招生制度恰好是中国的专制的政治和教育制度的缩影和体现。说明任何制度的建设 与运行都应当有本土依据)。法治是社会国家个人联系的法律化。我们不可能像美国那 样搞法治。中国传统中的中央集权领导、社会管理模式与纠纷解决方式等,都需要一个 中心或权力来完成。这是中国共产党现实存在的合理性基础。但是我们必须以法律来保 障民主,来保障人权,来体现人本思想。虽然在民主方向上最终表现为集权,但在形成 集权的过程中应当实行也可以达成民主。人权保障与人本思想则更是现代任何国家的法 治的基本内容。苏力的本土资源的合理性就在此,但不如梁治平的民间法论有法学研究 的底蕴。苏力是从法社会学的角度提出这样一个问题,他从社会调查来论述,是一条路 但并不充分。这是他成功的地方,也是他失败的地方。因为法社会学是社会学,不是法 学,他连法的基本性质都没有弄清楚。比如他,其他更多的人也如此,认为法律催生民 主,其实法律是保守性格的,只有民主才催生法治,让法律之治更加民主。就如法律并 不直接促进经济发展与宪政一样,法律是一种传统与实践(在传统中形成并在实践中形 成新的传统),并不是工具(也不能否定好的法律制度通过对经济的保障以实现经 济的发展这一方面)。很多人并没有真正了解苏力的本土资源论,如同本人一样,只是 从本土资源的口号中找到了一种具有合理性的路径。所以苏力在法学上并没有多大成功 ,只是以法学的名义唱了一出政治的、社会的呼唤。而他所在的法社会领域,本人从法 学研究的角度认为并没有多少成就。因为法社会学本身没有系统的理论,只是借用社会 学的方法,对现实的单个的社会问题或涉及法律的社会问题进行一方面的解释,形成一 方面的呼唤。当然一种研究并非需要系统的理论,但总有一些基本的观念吧。比如法社 会学,你总得对法有一个认识吧,苏力可能就是一个法盲。他可以说是研究层次的了, 但法学研究并不是法学实验,你想怎样设计就怎样设计,那是儿戏。比如梁慧星老师, 他对大陆法系民法的研究就很深厚的功力,虽然他的普通法系的民法理念有不足,他的 物权法建议稿就可以是这一证明。但他是有法学功底的,才是真正的法学家。就拿梁治 平来说他的法文化学说,虽然是民间法这一相近的结论,梁治平的论述法学功底强多 了。苏力呢,法学界的小角色而已(暂还肯定他是一个角色),虽然有北大法学院院长 之地位,他也就是以文笔能够名噪一时罢了。从其他人身上也可以看到出,也许名噪一 时倒是当今北大的普遍作派,但除了吵闹之外还得讲点功力吧。 再说贺卫方。他是搞西方法律思想史的,对西方法治有很好的理解,但是他理解的只是 西方的法治模式,并依此在中国呼号。正面意义在于一种鼓动与批判,负面意义在于没 有真正考虑了中国的情况,特别是中国历史发展的本质层面的规律与方向问题。但是他 自己是以公共知识分子自命的,不口口声声都在说学问,他的法学使命感强烈,这就值 得我们赞扬了。其他的也不说了,他在中国鼓动了一股热潮,希望他能够坚持并进一步 思考他主张的学说方向,把流行曲唱为经典也是一种经典。 周旺生,有人称他是中国立法法父。立法法是一个什么样的东西,大家都清楚,那是政 治层面之下对立法权力的分配规则而已,他能有什么功劳?甚至有人说立法法这一怪胎 就是中国一出事就呼唤立法的结果。表面向西方学习而实质还是中国老一套的表现。我 认为立法法除了立法权力配置之外,更应当有立法技术规范的内容,比如立法到何种层 次,立法是抽象概括或是类型化事例化等。所以在法学界是没有多少人知道周的,他也 只配给司法考试串讲一下(本人在今年七月某高校就看到他在给司法考试班上课)。 尹田是北大较为有名的教授之一了。他的学术水平我不敢说,但可以说一下他的学术成 果。他的法国合同法最先出版的时候还是说尹田编,后来出版就变为尹著了。他的法国 物权法我最近看了,没有逃出大陆法系的思路,概念也有没有讲清楚的地方。但是能够 在中国讲一讲法国民法,在法学界是有一席之地的,是真正法学界的一个角色。 这么概括地讲了一些,大家对北大法学院有些什么角色有一个印象吧。本人还想讲一讲 当前中国学法界的情况,这样大家就可以比较了。从国际法开始,北大已经去世的王铁 涯先生在晚年著有《国际法导论》,以法学流派和国际法体系为基础框架,试图为我国 建立务实(实用主义)的国际法学理论有很好的贡献,有很好的法学地位。但是我国国 际法真正的研究强势在武汉大学,以前是人才济济如周鲠生、姚梅镇等,研究成果遥遥 领先,但后来遭到人才流失如余劲松徐崇利等的离开,现在已经不如从前但还是很有实 力,特别是国际私法方面。厦门大学的陈安算是一个国际经济法的重镇。民法研究方面 ,梁慧星老师所在的社会科学院是全国研究水平最高的地方,但由于他的影响,对大陆 法系的民法是通了,所有权的绝对保障也得到体现,但普通法法系的民法却受到冷遇。 王利明在美国研究过,但从他的物权法草案就没有看到多少这方面的影响,居然还提出 按所有制分别立法,更是迎合当局。物权立法以及民法典编制,必须研究大陆法系与普 通法系的民法,借鉴优秀成果。可以采用大陆法系的抽象立法模式建立适用于全部物权 或民法关系的法律制度(不能按所有制分别立法),但是还应当考虑从物的利用类型来 立法,从对物上设立的担保类型来立法等。如不同经济组织形式如公司、证券信托公司 及银行等利用物时就是从所有权人那里得到物权,其内容不同,可依此类型立法。物的 担保类型也是类型立法。北大在此没有人物可圈可点。在刑法方面,武汉大学与人民大 学有很好的基础,这就不说了,只说北大的陈兴良。陈的心中到是有刑法体系的,但是 把刑法上升到哲学则是错误。刑法是法律,刑法学不能脱离刑法。你可以把刑法一些问 题的解释上升至哲学高度,比如刑罚的问题,但刑法学绝对不能哲学化。陈的书也是按 刑法学的体例来写,好象也没有哲学化,但你提出刑法哲学这种提法就很不对嘛,内容 与自己的提法不相符则更是欺世盗名。陈的书也有好多修订本,可见想做成经典,但这 样多变可能也是一种损害。陈为刘涌案作出专家意见,以人权角度来解释。如果他知道 刘涌的全部行径,从实质正义的角度来分析,可能他的人权观念也就会改变了。诉讼法 呢,好象几个大腕人物都不在北大呵。老一辈常怡、陈光中、徐静村及年轻点的张卫平 是代表。经济法就不想说了,虽然北大和西南政法大学是全国仅有的两个经济法重点学 科,因为经济法本身没有气候。法理学研究,北大的沈宗灵是有贡献的,但法理学不能 只是研究西方的,我们没有法理学传统,但我们也有文化传统,有自己的法律实践,需 要东西全面研究,并需要独立思考形成中国的法理套路。 这一通下来,大家基本清楚我国法学研究的情况吧。值得一提的是西南政法大学,扎实 基础之上偶有顶尖人物出现,曾经有很多人才,却被北大这类牛大挖走或自动获得,但 是对法学研究扎实而不华众取宠的学风却有望恢复或保留。 写了这么多,一是希望大家对我国法学界有一定的认识。不要被北大一叶障目。而且 从法学界形成的风气看,北大那帮人的作派根本不值一提,唱流行歌曲而已。二是让大 家知道北大精神,现在在北大已经成了什么样子,这些能够配上北大精神吗?他们的学 问不济,为人更是不济。 最后申明一点,本人的说法是简要的,结论也很多,本人不想说自己的结论不正确,那 样说等于不说。而且已经结论公诸于众了,“影响”也有了却说不一定正确,有点先奸 有道歉的意味。所以欢迎讨论,但得提出一个理由来。 回到北大需要一个正传来谈。其他任何一件事都可以朝两个方向发展,比如招博事件就 可以是一个分水岭。朱教授在招生程序上有失公正,虽然他可以说自己没有从中谋得私 利,但影响公正了,其他人的利益遭到损害了。你自己有责任认错或改正。北大的领导 也可以介入解决。然而一切都与自由民主独立的北大精神相违背了。这是内在机制鱼烂 了。 如果需要一个北大精神的正传,外部力量是唯一的诉求了。我还是认为从合同关系立案 好一点,因为这相当于一个合同缔结程序。你公开了达成“招生合同”的条件,但是在 招生程序中做错了,相当于恶意谈判了,从缔约过失这个方面就可以打赢这个官司。从 行政案件解决,招生程序还不能说是一个行政管理程序,因为在这个程序中双方自由意 思的表达还是比较充分的。因为本人是国际经济法的,民商法知道多一点,对行政法了 解不够,也许行政诉讼也可行吧,但还是认为从合同法的角度来解决好一点。当然,有 人提出刑法解决的可能,本人对刑法的了解有限,能够刑法解决更好。但是要调查朱的 失职或滥用职权并在刑法上定罪,有相当的取证难度。因为只有强世功迟到和朱打电话 是失职,通不通知则是行政人员的事而且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其他方面则没有证据了, 那真正是人家学术自由范围的事了。 但愿北大能够找回一个正传。 (XYS20040810) ◇◇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3322.org)(xys.freedns.u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