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3322.org)(xys.freedns.us)◇◇ 就《欲说腐败欠证据——送给朱苏力的辩护词》一文与刘大生教授商磋 折柳 见了刘大生教授的上文(下称刘文),发觉有些地方与本人的《假如我是朱 博导》一文(下称折文:XYS20040805)有部分类似,但在关键问题上有分歧。尽 管老方已经作了一些按,但还是觉得不吐不快,所以谈出来望与刘教授商磋,顺 便请刘教授先看看我先前的文章XYS20040723;XYS20040724,XYS20040728, XYS20040805 以知晓本人对此事的看法。 (为了节省篇幅不再详细引用原文) 一 关于未送达复试通知 刘文的观点与折文中的注解i)一样。但提醒刘教授如果真的要以此作为法律 证据的话你必须先弄清楚这的确是研究生院的责任,就象你所说:目前为止尚未 见到研究生院的反省,因此朱博导现在仍是怀疑应该承担责任的对象之一,因为 朱博导毕竟有犯(无论是有意还是无意)该错误的可能。 二 关于强世功缺席 基本同意刘文中的前不部分观点,但不敢苟同责任划分的辩护。此次面试肯 定是朱博导组织的,面试成员肯定也是他钦定的。因此强世功临时有事应该及时 通知了朱博导,朱博导应该有若干种办法来避免三缺一的面试,因此强迟到不必 然意味着一定要三缺一面试。直接些我们假设强是因为不可抗拒的原因才迟到, 那么谁对三缺一的面试负责呢?所以朱博导在三缺一的面试中不仅仅要承担领导 责任。其实道理很简单,在和议庭成员未到的情况下法官宣判开庭从而造成造成 程序不公的法律责任应该由谁承担! 三、关于“周旺生恶题” 不发表意见,因为牵涉学术问题。 四、关于《江村经济》在本案中的作用 不发表意见,因为牵涉学术问题。 注:其实以上几条本人并不十分关心。 五、关于“认识但不熟悉” 想不通刘教授为什么一定要为其当事人作“不熟悉”辩护,谁说了不能录取 熟悉的人做自己的博士生,我恰恰认为(见折文等),能够将初试未到线的人招来 参加面试并录取,导师应该事先就对该生的学术背景有一定的了解,对其能力事 先有一定的认可,即导师对考生至少有学术方面的熟悉(反之朱博导完全可声称 以前曾看过甘同志的一篇公开发表过的论文,发现非常糟糕,比如观点错或剽窃 等,面试也不理想所以就没录取他)。但朱博导在其回应中不但不说艾是其硕士 生(哪怕是法律硕士),而是在有意告诉观众今年报考其博士的那个自己指导的 硕士生没能进入面试。好了我们再回过头来看看刘教授的辩护。 对其第一,方也按过了,不作累述。其第二:这里的熟悉不应该只是面对面 的熟悉,就如上所说,它包含了学术上的了解和熟悉。象我从事的研究领域我经 常读国际上一些专家的大作,并没有面对面的认识过他们,但如果他们那一天突 然说要考我的博士了,那我肯定高兴得不得了,因为我对其学术背景已经很熟悉 了。艾的论文得过朱博导的高度评价并且是他的法律硕士,硬要说不熟悉未免太 不符合常理了。更何况现在绝大部分人都知道考博前跟导师联系向导师介绍自己 的工作以便导师了解自己的学术背景是一件很必要也是很正常的事,难道艾同学 在那样的地利人和下没想到吗,那也对朱博导太不敬了吧。其第三使用了数学上 的反证法,刘教授假设如果朱博导要故意作弊录取艾同学,那么在笔试的专业课 上就做手脚了,我可以例出N个即使朱博导故意作弊也不会象刘教授所讲那样去 做的理由:a)如果朱博导铁定要录取艾同学,那么“制度给了朱博导这样的权 力”:不管笔试如何(那是文笔流畅所得)可以破格参加面试(或根本不用面试) 进而录取;b)朱博导认为艾同学文笔很流畅相信她笔试不会有问题;c)专业课 并非朱博导出题(参考我后面所附的问题2后我相信朱博导不会承认是自己出的 否则也太丢人了),所以朱博导不会去冒这样的险要别人帮着作弊;等等(事实 上有a)就足够了)。 其实我更原意相信朱博导并非在男女生间偏心,而更愿意相信朱博导完全是 基于学术的考虑,以前就了解艾同学的学术背景认为她有很好的学术潜质,所以 希望其在自己的门下进一步深造。 六、关于“制度给了我这样的权力” 基本同意刘文的观点(见折文VIII)),因为本人也一贯主张招博更看重实 际科研能力,所以博导应该有一定的自主权。的确朱博导应该具体说明博士招生 制度如何明确地规定了博导们在招生中有什么样的自主权,也不知刘教授能否帮 其找到。 七、关于录取副院长龚文东 刘文中的辩词与折文中的IV)类似。关键是你没注意到你的当事人声称他10 多年来没招在职博士生,请不要说所谓的“10多年来”不包括2004年哦,当然当 事人现在要龚院长转成非在职的也来得及。 八、结论 哈哈,本人不是搞法学的,过去不是现在也不是北大的,怎么观点与法学刘 教授的观点有如此的“一致”,而在某些方面又存在如此多的分歧呢。 总之本来不是一件事,但因为刘教授的当事人多次藐视大众和法庭,解释一 直吞吞吐吐,与“调查事实”不符,不得不让人怀疑许多不规范(如上面的一二 三四)并非过失,而是有意而为之,于是乎不成其为一件事的事反而成了一件大 事。尽管撒谎并不一定就意味着有犯罪行为,但请法官大人考虑这一事实,用类 似于“说不清财产合法收入途径而判定当事人有经济问题”的司法原则裁定此案。 附:另提请辩方律师帮你当事人回答下列问题: 问题1:你曾说过对艾仅认识但不熟悉,而对何根本不认识。但后来发现艾是你 的法律硕士并且原则上你应该早些时候就开始指导其论文了,难道在面试之前你 真的对其学术背景不熟悉吗?如果真如你说的你对他们不熟悉,那么你何以同意 降低笔试分数线让他们参加面试(尽管你称是研究生院批的,但制度肯定给了你 不同意笔试未过的人参加面试的权力),并在不太规范的20分钟面试时间内凭何 能力判断出他们的学术潜质大大强过笔试成绩优异的考生? 问题2:此次笔试题是你亲自出的并且是你亲自批改的吗?如果不是,你凭什么 断言笔试的给分就看文笔是否流畅?你以前批改过的考试题(如果有)你都是这 样干的吗? 问题3:中国(或牛大)的博士招生制度究竟以什么样的形式给了你什么样的权 力,请你说具体些好吗? 并谈谈与这件事的关系。 问题4:以前你也承认了此次考博面试过程的确有些不规范,从你的角度声称这 并不影响录取的公正性,然而从考生的角度(弱势群体)而言见到这样的不规范 难道不应该怀疑此不规范是有意而为之从而影响了公平的录取吗?难度不应该主 动去争取尽量合理的解释吗?(即使该考生成绩的确不如人意)。 问题5:据说龚讲师院长成为了你今年招的三个博士之一,联系你以前的所讲你 有什么想对广大人民讲的吗? (本来上5问题是昨天出给其他牛人回答的) (XYS20040810) ◇◇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3322.org)(xys.freedns.u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