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3322.org)(xys.dyndns.info)◇◇ 也谈高等学校中普遍存在的霸王条款问题   ——读此言〈从大学接收毕业生的霸王条款看我们的生存状态〉一文有感   黄卫峰   此言在文章中指出:“在我们这个国家,霸王无处不在,足可以写出好几部 百科全书。”现在我再举一例,以证明此言的正确性。   本人1999年考上南京大学定向博士生,以下是当时南京大学与本人所在单位 广西师范大学于1999年1月签订的合同书:   南京大学接受原单位定向培养博士生合同书   为了贯彻按需招生的原则,根据教育部(原国家教育委员会)教学[1998]2 号精神,在国家招生计划内招收部分定向培养研究生,为了明确双方的职责,特 拟本合同书。定向单位广西师范大学称甲方,培养单位南京大学研究生院称乙方 (以下同)。甲乙双方签订合同如下:   1、 甲方推荐本单位在职人员黄卫峰为世界史专业的定向培养博士研究生。   2、 甲方推荐本单位在职人员考生被录取为定向培养研究生后,只转临时党、 团组织关系到乙方,其工资、户口、粮油关系等均不转到乙方。该生工资、书籍 费、临时困难补助费、医药费等费用,仍由甲方负责发给。   3、 略   4、 略   5、 略   6、 略   7、 略   8、 为弥补国家研究生培养经费的不足,双方商定,甲方付给乙方定向研究 生培养补偿费,每人每学年0元。或一次性付给乙方定向培养补偿费10000元。甲 方于每年九月底前汇至乙方。   9、 甲方如与该生另签协议,须公证,作为本合同附件交乙方。   以下是广西师范大学与本人(考生)于1999年1月签订的合同书:   广西师范大学委托培养研究生合同书   为了有计划地培养和合理使用人才,建设一支高素质、高质量的教师队伍, 根据国家教委关于招收委托培养研究生的有关规定,广西师范大学(委培单位, 简称甲方)委托南京大学(培养单位,简称乙方)培养硕士/博士研究生,甲方 与委托培养研究生(简称丙方)签订合同如下:   一、丙方经过参加乙方1999年世界史专业美国史方向硕士/博士学位研究生 的入学考试,成绩合格,同意录取为甲方世界史专业美国史方向委托培养硕士/ 博士学位研究生,学制三年,从1999年3月至2002年3月止。   二、丙方培养费10000元,按学校规定以及学校和丙方以及丙方所在单位的 商议,决定由甲方负责10000元;丙方所在单位负责0元;丙方自行负责0元。   三、丙方学习期间待遇享受下面第1项:   1、丙方原属甲方正式职工的,其学习期间的工资、生活补贴、副食补贴、 医疗费以及生活困难补助等均与在校同等职工相同或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具体 由甲方负责。   2、丙方原来不属甲方正式职工的,应先办理调入手续,然后享受甲方正式 职工的有关待遇。   四、丙方在学习期间,不得擅自联系出国,不得擅自改变所学专业,如擅自 进行,毕业时不能作为不回校工作的理由。   五、若丙方拟继续攻读高一级学位,须首先征得甲方同意并回甲方办理有关 手续。   六、丙方学习毕业后必须按时回甲方工作,不得以各种借口滞留不归,学校 根据其所学专业安排到大学外语部(单位)担任教学或科研工作,丙方从毕业回 校时算起,硕士毕业生、博士毕业生至少在甲方工作五年以上,为了补偿经济损 失和无形损失,如有违约,须四倍偿还读书期间的包括培养费、工资、奖金补贴 等在内的一切费用。   七、此合同书自双方签定之日起生效,一式三份,由甲丙双方各执一份,学 生档案中存一份。   以下是广西师范大学外国语学院在学校授意下于2000年3月与本人签订的合 同:   协议书   甲方:广西师范大学外语系 乙方:黄卫峰   为吸引优秀的外语人才到广西师范大学外语系工作,经系党政领导会议研究 决定,广西师范大学外语系(下称甲方)与现在南京大学欧美研究中心攻读博士 学位的黄卫峰同志(下称乙方)达成如下协议:   1、在乙方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甲方每学年给予乙方8000元人民币补助。乙 方不再享受甲方的其它福利和补贴待遇。   2、若乙方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擅自辍学,当作违约处理,违约金按每年 8000元人民币计赔偿给甲方。   3、乙方攻读博士学位毕业后即回甲方工作。甲方一次性给予乙方2万元人民 币补助。   4、乙方学成后若不回甲方工作,需将在学习期间甲方给予乙方的补助一次 性偿还给乙方。   5、乙方需为甲方连续服务五年之后方可要求调动。如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在 服务期限(5年内)离职,则当作违约处理。违约金按每年8000元人民币计赔偿 给甲方。   6、以上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8年。未尽事宜可经甲乙双方协商后, 作为本协议之补充条款。   7、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从以上合同可知,本人考取的是南京大学国家计划内招收的定向博士生,广 西师范大学为本人交的10000元不是学费,而是定向培养补偿费。但在本人与广 西师范大学签订的合同中,本人却变成了“委托培养研究生”,而且广西师范大 学在合同中没有对自己违约作出任何规定,却规定对方“如有违约,须四倍偿还 读书期间的包括培养费、工资、奖金补贴等在内的一切费用”。事实上,本人当 时是以最高分被录取的(三门考试课程成绩均在85分以上),如不是因为本人是 在职人员(广西师范大学规定我只能报考定向生),我是完全可以以统招生身份 录取的。对于中国现行教育体制,我除了服从别无选择。   另外,南京大学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甲方(即广西师范大学)如与该生签 订合同,须公证。”但广西师范大学与本人签订的合同却没有进行任何公证,其 中原因只有广西师范大学领导知道。   本人自从1994年硕士毕业,一直在广西师范大学工作,贡献了自己宝贵的青 春。但除了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外,我没有从广西师范大学得到任何属于自 己的住房。   而且正如此言指出的,“签了这种协议而不得不被‘执行’的,往往是无权 势可依,无后门可走的人。”广西师范大学有许多出国留学逾期未归的教师未得 到任何处罚,而且签了同一份合同的许多人不是“逍遥法外”,就是受到了区别 对待。   更令人气愤的是,我是在广西师范大学下属的外国语学院违约在先及遭受不 公正待遇的情况下,在履行合同一年多后被迫离开的。根据协议,广西师范大学 外国语学院应该在本人读博期间支付本人24000元补助,毕业后一次性支付20000 元人民币补助,共计44000元。但实际上,本人读博期间,广西师范大学外国语 学院只支付了4000元,毕业后直到本人离开前的一年多时间里又支付了8000元 (扣除利息本人实际领到7400元),共计12000元。本人曾将广西师范大学外国 语学院违约问题向广西师范大学最高领导原广西师范大学党委书记黄介山反映而 无任何结果。而且,协议对双方权利和义务重新进行了约定。   但官僚主义作风严重的广西师范大学领导不仅无视上述事实,而且动用各种 关系,影响法院公正判决。桂林市七星区法院无法无天,枉法裁决。高校教师的 权益还能指望谁来保护? (XYS20050606) ◇◇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3322.org)(xys.dyndns.inf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