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3322.org)(xys.xlogit.com)◇◇ 再答沈弘教授的狡辩 ·方舟子· 我本来以为这是一封私函,也就不必理睬。但沈教授说要发表,我就乐得登 出来,让大家再见识见识中国名牌大学英语系教授的水平。 沈教授说我运用话语生杀大全,删改了他的文章,这纯粹是污蔑。我对他的 文章原文没有任何改动,只是略去他在文中插入的从一个网站张贴的、长达6页 的英国大学名单,我并提供了原始网址让感兴趣者自己去取阅。保留这个长长的 名单,除了浪费版面、妨碍阅读外,对沈教授的谬论有何帮助?我就再公布一下 这个名单的网址: http://www.answers.com/topic/list-of-british-universities,“让读者们 自己去掂量以下”,看能给沈教授什么“道理”?他甚至在有名单在眼前时,都 弄不清楚究竟有多少所英国大学是以地名为名而且把地名放在前面的。沈教授被 人剥得体无完肤,不能正面回应,却只会拿这种连无关紧要都算不上的篇幅省略 问题做文章,不愧是狡辩高手。 沈教授说:“我试了一下‘Lancaster University’的网站,里面的头一句 话仍然是:‘Lancaster University (originally created as the University of Lancaster)...’”不知那个“仍然是”是什么意思?莫非那么浅显的英文 沈教授都看不明白?该大学原先叫University of Lancaster,后来则正式改名 叫Lancaster University,沈教授是不是想批评该大学没有“认真遵循”沈氏语 法规则,胡乱改名呢?何况还有好几所英国大学一开始就不遵循沈氏语法规则呢? 至于沈教授说:“其实我也完全可以跟你一样来骂你‘狡辩’的,例如你所 提出的所谓‘Oxford University Act’根本就不能算是有效证据,因为明眼人 一看就知道这其中的‘Oxford University’是作为形容词来修饰‘Act’这个名 词的。”我也不明白他想说什么。新语丝读者中,英语水平远高于沈教授的,数 不胜数,怎么就没有第二个明眼人看出我的“狡辩”?这个“Oxford University Act”乃是针对University of Oxford这一所大学制定的法案, “Oxford University”指的就是“University of Oxford”,并不是泛指什么 大学法案。 没错,语言是活的,但是这并不等于你就可以胡乱发明什么语法规则,一旦 被人指出你是在胡说,就以“不能总是用死的语法规则去套活的语法现象”当挡 箭牌。以沈教授的英语水平和对英美文化的陌生,是根本不可能发现什么语法规 则的,甚至对英美名校也很陌生,否则也不至于不停地以“美语和英国英语对着 干”、“威尔士文化与英格兰文化不同”为自己遮羞了。沈教授最好还是加一个 条件“该语法规则只供那些符合该语法规则的大学名称在正式公函中使用”,那 才会万无一失。 我不是在和沈教授“辩论”,也没有任何兴趣去改变沈教授的观点。只要大 家不被这种挂着名牌大学英语系教授的招牌胡编的语法规则蒙骗,就够了。当然, 我也没有“封杀”沈教授的权力,沈教授完全可以继续去别的地方、甚至学术会 议上蒙人去。至于新语丝有什么样的宗旨,采用什么编辑方式,命运会如何,不 劳沈教授关心。看不惯的人请用脚投票,没有人强迫你来。也请沈教授不要把自 己当成“不同意见”的化身,以为别人都和你一样无赖。其实类似沈教授的“忠 告”,许多造假者在恼羞成怒时都说过,算不得新鲜,比如在4年前,曾经与沈 教授在同一所大学任职的反科学文化人就已经说过类似的话,宣告过新语丝的死 亡,但是濒临死亡的倒好像是他们。 附:   方舟子先生:   昨天我的文章是急就之作,其中确实有所疏漏。其中你所指出的看错 Conventry University的网页和漏掉了Lancaster University这两点我可以接受, 并表示感谢。但是你作为我的辩论对手,运用你坛主的话语生杀大权,删改了我 的文章,这就是你的不对了。   你是否能够把昨天删掉的英国大学名单在你的网站上公布一下,让读者们自 己去掂量以下,究竟是谁说得有道理。   我试了一下“Lancaster University”的网站,里面的头一句话仍然是:   “Lancaster University (originally created as the University of Lancaster)...”   顺便说一句,语法规则是死的,而语言是活的和在变化的,研究语法规则是 为了更好的理解语法现象,但我们不能总是用死的语法规则去套活的语法现象。   我并不认为自己已经被你所驳倒。作为辩论的双方,我们的地位应该是平等 的,我没法强求你接受我的观点,你也不能认为对方不接受你的说法就是“狡 辩”。其实我也完全可以跟你一样来骂你“狡辩”的,例如你所提出的所谓 “Oxford University Act”根本就不能算是有效证据,因为明眼人一看就知道 这其中的“Oxford University”是作为形容词来修饰“Act”这个名词的。   有理不在声高,你不能因为有人不同意你的观点,就运用你手中的生杀大权 来封杀别人,这样的话,还有人敢在“新语丝”上表达不同意见吗?假如“新语 丝”只能作为一言堂,来满足你作为堂主的虚荣心的话,那么这个论坛还有继续 存在下去的必要吗?   沈弘 (XYS20060209) ◇◇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3322.org)(xys.xlogi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