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3322.org)(xys.dyndns.info)◇◇   舞弊肯定是有错,开除未必真有理   TONY   事情的起因很简单,我有长期关注新语丝的习惯。自己无才无学,但是对学 问对学问人有天然的尊重和崇仰。能够通过独立的非官方的渠道了解希望知道的 那些人在想什么,了解最最真实的他们的存在状态,我很欣喜能有这样的一个渠 道。   非常意外的情形之下,看到了科大的一个同学的"上访"经历,感觉他会觉得 很委屈,自然想起了自己本不足为外人道而且更羞于诉于他人的经历。在空闲无 聊时候我将自己的经历录入电脑,意愿不在于诉说自己的冤屈,只是想把过程中 的经历分享给大家,让愿意分享的人了解最现实最真实的大学。这样的意思我表 述的很清楚,也因为这样,文字罗嗦冗繁随意。"我想,一个人的遭遇常常是镜 子,往往照出许多人的命运来",这是最近处于风口浪尖的卢雪松老师《我等待 着一场愉快的谈话》里的话,我非常喜欢并且感同身受。如果说我有期待的话, 我期待的也是愉快的谈话,真诚的沟通,愉快的讨论,感受的分享。   可是,不知道从哪跳出的一心(疑心?)先生,抓住我文字里内心悔恨和道 德反省的几个字眼穷追猛打,对曾经犯过错误,已经承受极大惩罚,内心悔恨的 年轻人,做大义凛状,刻薄的极尽嘲讽侮辱之能事,进行人身攻击。   在我作出了一些解释和说明的文字后,气急败坏的再次无理指摘批评并且" 讥嘲",完全忘记了他对我的"批评",完全忘记了正常人恪守的最基本的处世为 人的基本准则: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看一心先生的文字充分显露着他的自以为 是,真的为他感到"愧汗"。一个会用"愧汗"能找出我成语中缺字(找出罪有应得 缺应字的时候没说什么,两害相权取其轻的时候就大胆推测我是不会用这个成语, 难道一心先生经常犯这样的错误就推己及人了?)的一心也真不知道怎么是这样 的素养。我期待的是能跟有素养的人来谈话,跟有素养的人讨论分享才能真理越 辩越明。显然,从我现在的感受来看,一心先生不是这样的人,学养教养显然都 很不够。在没有弄清楚明白既有资料的情况下太多的无端怀疑然后评判一件事情 是学养不足,在没根据的前提下很没礼貌的对一个人做过激的道德进行或者随意 对人进行人格侮辱那就是教养不够了!   还是从起因的文字说起,我的文字虽然简单但很清楚单纯的讲述上访的经历, 回应一心先生的那篇文字也只不过对一心先生臆想(臆造?)的那些事实真相进 行修正,但是,在小学语文课程重点--总结中心思想的训练不过关的一心先生深 思的通读后,中心思想变成了"看了几遍,我终于抓住了他文章的中心,那就是: 舞弊有理"。"内心深处我自己是觉得罪有应得的","犯错的学生","确实我自己 内心是觉得自己罪孽深重""关于舞弊,我会觉得很羞愧,""在以后的人生中,在 面临道德困境时,能够在道德层面做很好的选择是前提",在我所有的文字里, 对舞弊这个基本事实应该是很深刻很明白的显示着自己的态度:我做错了,我不 应该,我悔恨,但是我觉得应该能受轻一点的处罚,希望的是别人给我一次机会, 希望两害相权取其轻,我所有的努力也就是为了不被一棍子打死,争取停学一年 的处理,是觉得被处理处理太随意,退学的处理不是很合理!我相信这样的"中 心思想"一个能初浅识字的小学生应该都能明白,真的不知道一心先生是什么逻 辑什么样的思考什么样的学养,这是正常人的逻辑和思考能力吗?   既然不能从常理从常人的角度了理解一心先生这个人,那只有从非常理非正 常人的角度来理解一心先生这个人的逻辑。我再次重申,我无才无学,只能从我 有限的体验和有限的阅读经验来分析了。一心,疑心,大抵一心先生的笔名就来 源于此,在我上篇文字中表明了这样的猜测,惯于疑心的一心先生没有做他那样 非常规水平非正常逻辑的反驳,大概不会错了。在我有限的阅读中,有几本心理 学的书,我这样没文化的人自然是不会记书名记作者记出版社的,不过大概都是 些基本的临床心理学的入门书籍,当中记得有病态心理学的书,现在我试以我粗 浅的病态心理学知识来给一心先生做一些对照。"疑心病往往是先在主观上假定 某一看法,然后为自己的假定看法寻找证据,来证明自己的正确性。为了证明自 己的正确,甚至能无中生有,结果越猜越疑越疑越猜",一心,疑心,看起来听 起来都蛮贴切的。能不能准确的"诊断"呢,还是需要回到一心先生的文字一心先 生的逻辑上去。   综观一心两篇文字,不断在人格对我漫骂侮辱,主观上事先假定的就是我那 次的舞弊该杀,然后为了寻找证据,有中生无。在我讲述亲历事情的过程中,因 为个人懒惰惧怕输入文字的烦琐,把一篇某记者当时采访后发给我的第一稿贴了 上去(现在很不安,没有经过该记者的允许授权),稿子基本上是照录法院的判 决书(法院的网站上没有收录这个判决书,要不,一心先生需要的话我传真一份 过去?)和裁决书。我初始的愿望在于讲述自己"上访"过程的遭遇,与人分享" 整个社会利益既得集团对待弱势群体的态度",何况新语丝是公共媒体,杜撰意 义何在?   新闻稿的通篇只是事实的叙述,无任何评论性词语句子。一心先生说""新闻 稿"文理歉通处与TONY的正文极其相似",这个结论让我很荣幸。跟一个大报记者 的一稿文字类似确实是一件值得每个高中学历的人高兴的事情。不过一心先生妄 自尊大,逞口舌之快张起嘴巴又胡乱评论起非他专业的新闻写作,真的让我为他 感到悲哀起来,可笑不自量啊。新闻报道最主要的作用就是告知信息,只是要事 实,将事实说清楚,讲明白,文从字顺就好。至于格式问题,大概也都是有通例, 华尔街日报体的格式就是由细节入题,然后由近景转到远景,中间穿插背景,用 人物对话结尾。当然,也许在一心先生的根深蒂固的胡乱思维混乱逻辑里,新闻 全都狗屁不通。附带说明一件事情,现在的普通大众或者说弱势群体面对纠纷是 有新闻情结的,事实证明,很多官司或纠纷的解决结果,新闻的参与与否,确实 至关重要。这也就使得我们在记者的镜头里或者文字中经常看到这样的有趣场面: 在同一场纠纷中,有人渴望媒体介入而有人讨厌媒体介入;有人给新闻记者磕头 而有人砸摄像机。作为弱势群体的我们当初也曾求助本地新闻媒体,这么多学生 参与的与大学的诉讼,而且是本省的第一例(也许在全国也是唯一因为处分多人 参与的诉讼),新闻价值很高的,非常意外的是媒体超强超八卦的湖南这么多本 地媒体完全禁声,据说(只是据说)本地有"封口令",采写这次报道给我这篇稿 件的记者被调走(也许是高升),不由的让我想起了张君案件后的《南方周末》 事件。   诉讼最讲究最注重的就是证据,人证物证,还有质证的程序。一心先生的 《考试舞弊,焉能有理!?》再一次习惯性(!)的先抒发感想再臆想事实,再 一次屁股决定脑袋,再一次充斥的全都是先入为主的错误事实判断。一心先生自 己说自己的"从善如流",不过在我看来是死不认错,屡教不改!一心先生,现在 连我都替你感到羞耻啊!   "这简直有如《红楼梦》中的"葫芦僧乱判葫芦案"了!一,根据下文所述长 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高等教育法》第41条、《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 规定》第62条规定,高校及其校长有权对在校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和纪律处分,湖 南师范大学决定给予钟平等23名同学退学处理的行为是学校的内部管理行为,属 高等学校自律权的范畴,由此引起的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 二,认为《通知》只是"教育部于高考前夕以内部明传的形式发出的……针对的 为各类高等教育考试,不应当包括在校学生的其他考试",跟TONY一样读不懂教 育部的《通知》,有什么资格来审理案件?三,将TONY等人的错误归罪于学校未 在考前将《通知》精神告知学生,使学生对舞弊后果作出错误的预计),这无异 于小偷偷人东西被人打了一顿,小偷说:"你为什么不告诉我偷东西要挨打?我 原以为偷东西是不会挨打的!"(至于学校没告知《通知》精神,只是TONY的一 面之词,不足采信。)四,连TONY都"供认不讳"了,还要什么"申辩"的程序?五, 学校根据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对违纪学生进行处理,谁规定了必须有"班委会讨论 意见",必须召开听证会?"   一心先生能这样"甚至能无中生有,结果越猜越疑越疑越猜",真的是病态心 理病人! 今天有空,我再次挨个来说明一心是怎样的无知和白痴逻辑:   一,岳麓区法院认为,根据《教育法》第28条的规定,高等学校对学生的管 理职权系法律授权,是学校行使的一种特殊的公共权力,在公共权力涉及到的私 人利益时,应当为私权的保护设置法律救济途径,即公权力在使用中应当接受司 法监督;另根据《行政诉讼法》及解释的有关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 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 起诉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本案的诉讼主体之间是一种管理与 被管理的关系,本案被告对原告及第三人作出的"退学"处分为行政处分的一种, 该处分决定直接影响到原告等人的受教育权问题,故本案为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虽然在中国基层法院和上级法院是上下级关系,上级法院指导下级法院的工 作,但不能一概而论认为基层法院的上一级法院就一定是对的。大学生状告母校 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其实到05年的现在为止法学界都还是正在讨论中没有定论。不 受理的情况其实有许多是有些法院迫于某些方面的压力,单纯为绕开非常棘手的 实体问题,即学校的行为是否违法,而从程序问题上着手,认为原告提起的并非 行政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中国法系与英美法系国家不同,判例是没有法 律效应法的,法官有很宽泛的自由裁量权,基本上各地甚至同一法院对于大学生 跟大学的诉讼受理或者不受理的情况都有。最近的2005年都还有很多受理的案例:    http://www.hb.xinhuanet.com/newscenter/2005-07/13/content_4630658.htm   《因舞弊勒令退学 大学生状告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http://news.163.com/05/0729/08/1PQKSAOM0001122E.html   《请"枪手"被开除大学生状告母校 到底是谁错了?》   http://news.163.com/05/0306/10/1E5FGRCK0001122E.html#0   《河南一学生作弊被开除 法院认为学校处分过重》   要是疑心的一心先生能GOOGLE到2002年《通知》下发后所有类似的案例就应 该能注意到,虽然一心先生认为《通知》是极好也可能是最好的处理依据,但没 有大学以《通知》作为处理依据。"通知"是一般性的提供指导意见的公文,具体 部门是需要依据通知制定细则或需要决定是否按照办理的。回到行政诉讼受理与 否的问题,服从政府行政命令(《通知》)并且直接以行政命令作为处分处理依 据应该肯定的界定为行政行为,也就是说应该以行政诉讼受理;反之,依据行政 命令(《通知》)制定或者修订具体细则作为处理依据,是否属于行政行为,或 者说能否以行政诉讼受理,也许确实值得商榷,值得讨论!   二,"括号标明行文中注释性的话,如果是注释句子里某些词语的,这种括 号叫句内括号(http://www.yywzw.com/bin/bin03-006.htm《标点符号用法》)。 按《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注释就是注解,有用文字来解释字句和解释字句的 文字两个意义。如果单纯按照"解释"来理解,显而易见可以理解为各类高等教育 考试后面的括号是给"各类高等教育"一个范围的解释和界定。就是说范围就是" 包括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全国硕 士生入学考试、招生单位自行组织的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高等教育自 学考试、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和学科 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在职攻读硕士学位全国联考、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等"。 需要注意的是,括号内"等"字的用法,在公文或者严谨学术文字中括号内解释里 的"等"字是表结束的意思。   我同意一心先生认为的如果括号前字词包含有"不言而喻"的意义时候可以在 括号里省略,来做到表述严谨,是可以这样使用括号。不过如果按照一心先生认 为的《通知》是采取这种用法,那《通知》就很难准确理解了。高等教育自学考 试、高等教育文凭考试,大学四六级考试不属于大学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高等教育文凭考试,大学四六级考试不属于"各类高等教育考试"?或者说高等教 育自学考试、高等教育文凭考试,大学四六级考试不是不言而喻的属于高等教育 考试?如果是的话教育部为什么要以"各类高等教育考试(包括普通高等学校招 生全国统一考试、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全国硕士生入学考试、招生 单位自行组织的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高等教育学 历文凭考试、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和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 试、在职攻读硕士学位全国联考、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等)"这样的形式来说明 呢?按照一心先生的逻辑,教育部根本就认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高等教育文凭 考试,大学四六级考试等不属于"各类高等教育考试",或者属于"高等教育考试" 不是"不言而喻"的。这么理解的话那教育部的公文在一心先生看来就是很不严谨 的了。   试举一例说明。小宝家有父亲,母亲和保姆和小宝四个人,我们可以说小宝 一家(包括小宝,小宝爸爸,小宝妈妈,保姆),也可以说小宝一家(包括保 姆),但是能说小宝一家(包括小宝,小宝爸爸,保姆)吗?就表述而言,显而 易见的,《通知》应该采取的第一种最传统的用法,各类高等教育考试后面的括 号内容完全是给"各类高等教育"一个范围的解释和界定,这样理解才是很严谨的 表述!   其实要正确的理解《通知》和《通知》界定的范围还是要从特殊的背景来分 析,高考前夕以内部明传的形式发出的通知自有它的指向,还是那个道理虽然针 对的是具体问题,但为规避未知的政治风险以供以后推卸责任,政府公文范围都 是自己在承担责任的内容里笼统的含糊的无限大。教育部界定的范围是教育部有 直接责任的、由教育部组考的国家高等教育考试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 试,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全国硕士生入学考试等,根本就是回避了 教育部自己没直接责任的高等学校自行组织的校内考试。这才是教育部公文严谨 体现的真正缘由!   三,法的精神体现很重要的一点就是程序正义。一心先生推崇的表述严谨的 《通知》就有"五、……加强考试纪律的专项教育,使考生了解规则、熟悉规则, 增强遵纪守法的自觉性",相关的一系列的国家的教育法,教育部的行政法规都 有很清楚的条文,国家的新法律都有在媒体宣传并且公示的程序。当然,在行政 诉讼里这不是重点,但至少校方的工作实在是不敢恭维。根据我们的了解,也许 会让大家更失望,一开始校方根本没计划那学年按退学处理舞弊,在某些领导的 头脑发热下就这样处理了,然后才找的依据。   不过要是民事诉讼的话这就是重点了。学生与学校应该属于一种契约关系, 学生交学费,学校提供教育服务,学生接受学校的管理属于契约的约定,这种管 理的权利来自于法律的规定,管理的具体内容因学校不同自行制定。学生进入学 校,缴纳学费,表明学生接受学校的管理规定。我们的情况是学校的处分依据我 们一是不知道,二是处分决定没有告知我们,因此属于学校违约。   四,处理程序在教育部的行政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里有很详细的规定,需 要申辩的不是事实的认定,而是处理的严重程度和处理的依据。   五,规定了处理程序必须有"班委会讨论意见",必须召开听证会的是湖南师 大当时的《湖南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处罚条例》 (http://www2.hunnu.edu.cn/~yjsc/pygl-wjcftl.htm)。   "对违纪学生的处分,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以事实为基础,以法律为准 绳;材料要齐全(材料含:旁证、本人检查或交待、本人所在班班委会的讨论意 见、单位的综合处理意见)。处分要恰当。处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 诉和保留不同意见。对本人的申诉,主管部门有责任进行复查。"   《湖南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处罚条例 》甚至还有"第十五条 毕业班学生 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但可以给予记过处分,按结业生对待。一年后,可由所在 单位出具思想和工作表现证明,申请补发毕业证书"的条文,不知道表述的是否 是毕业班学生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因为从文字来分析应该是善意的, 从善意的角度来看既然是连留校查看的处分都要"避免",那么更加不会给予毕业 班学生退学的处分了。当然,我们是从来没妄想学校真的会循规蹈矩按规章制度 办事的,迄今为止参与"上访"和诉讼的同学除一人有特殊关系外没有人在学校办 到肄业证(教育部规定: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应当颁发肄业证书) 甚至学习证明!   有需要再重申一下,所有的诉讼理由都需要证据,既然法庭采信并且能在判 决书里以文字的形式体现出来,就表明有证据而且校方辩护人无疑义。一心先生 觉得这些无关主旨的东西需要杜撰吗?   一一分析过来,一心先生还会觉得退学处分真的很有道理吗?   了解了一心先生的狗屁逻辑和"莫测、奔放"的思维方式后,我耐着心思再一 次解释一心先生其他零碎的白痴疑问:   1,"如果考试前知道后果这么严重,我就不会请人代考了"——如此幼稚无 知的话,只能出自三岁小孩,你大学都快毕业的人了,完全具有行为能力,怎么 还说出这样的话?"   对事情后果的准确判断很重要,会更仔细的评估风险。停学一年和退学是天 差地别的不同概念!也不会是"最坏也能拿个肄业证书不是十分丢脸地离开学校"。 停学一年也就是推迟一年毕业而已,只差一个重修的科目的学分和毕业论文,完 全可以正常工作,一年过后花个业余工夫(考试一个小时,论文也不需要很大精 神),也就是说对生活基本没影响,甚至于可以是申请提前毕业(五年提前一 年),基本上都可以这样的。但是退学,就什么都没了。一心先生现在该明白这 个事前通知有知情权的重要了吧。   2,"说学校没有把《通知》传达到你们,考前挂出的横标只是"舞弊一次停 学一年",那只是你的一面之词,我无法认同湖南师大没向学生传达《通知》的 精神,也不好相信会笼统地规定"舞弊一次停学一年"——要知道,舞弊情节有轻 重之别,不分轻重地一律"停学一年"是不合理的。如果湖南师大确实如此规定, 我以为十分不妥!"   一心先生的文字里着墨最多的就是这个《通知》了,如果学校的规章制度里 有舞弊退学的处理有这样讨论的必要吗?如果学校的规章制度里有舞弊退学的规 定那还有"上访"、诉讼的必要吗?上篇文字我已经解释的很清楚:是因为当年其 他学校还是采取记过之类处分舞弊学生的时候它就是停学一年处理,现在反而跟 不上最近几年的"严打"形式了。一心先生也有GOOGLE到湖南师大《学生违纪处分 处罚条例》(http://www2.hunnu.edu.cn/~yjsc/pygl-wjcftl.htm)确是"第十 条 凡考试(考查)舞弊者(包括协同舞弊),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舞弊一次 停学一年,离校一年之后方可申请复学。复学后再次舞弊者一律开除"的文字, 很容易理解横标的存在,真不理解一心先生的变态思维为什么就是不能"逻辑"过 来,这样的事实杜撰有什么好处呢?传达的问题在判决书有文字体现的,也就代 表了师大的律师对这个"工作失误"是没有意见并且认同的,这个是我们认为不何 情理法(如果是行政诉讼,真的意义不大,所以也许有人认为算是何"法吧), 是"上访"的主要理由!   附带说明"上访"时候分管教务处的副校长对我们表示,没有传达是"工作失 误",会处理相关人员,但是退学处理没有更改可能。法庭上校方律师也有相关 表示,是"工作失误"。   3,"把"学生守则"说成"学生手册",是你的错误还是岳麓区法院的错误?如 果是你的错,你得赔偿岳麓区法院的名誉损失呀!"   又把脑袋别在了屁股之上还洋洋得意,"学生手册"是入学时候一本入学须知 性质的学校规章制度汇编书!而且"学生守则"不是写稿记者(一心认定是我杜撰 的稿子,可笑!)的文字,是原文引自判决书。   4,"你舞弊了,你们学校一些人舞弊了,你就能断言'大学考试就那么回事'? 你有统计学上的根据吗?"   统计学上的数据确实没人能够提供,相信体制内外的学者都会讳于研究这样 的问题,但是谁能否定舞弊严重这个事实的存在呢?教育部门关于舞弊处理的各 种"通知"可是多了去,用的字眼可都是"狠刹""风"之类的字眼,难道连这样妇孺 皆知,报纸版面的连篇累牍一心先生都视而不见?看看新语丝上揭露的学者教授 作假如此之多,难道就是不承认现在整个社会就是这样的大环境?稍动脑子就知 道,社会以其固有的惯性运行,使得每一代人在同样的年龄都面目相似,不管是 同辈还是长辈,特别是七十年代末以后的又有多少人敢说自己长这么大没搞过舞 弊?   5,"TONY是欢迎葫芦僧的,对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自然很'失望'"   也许这次"失望"的应该是一心先生了。事实并没有这样,作为一个单独的个 人,我很尊敬承办这个案件的法官,长辈,更感激他为这个案件所做的工作。虽 然见面沟通只有两三次,但法官诚意的跟我沟通案件的处理情况,我从他那里得 到了法律的相关知识,也明白了案件处理的程序和他们面临的困难(法官多次约 请校方律师,但整个二审阶段作为校方律师的法学院某教授居然一直没露面,最 后的裁决处理是法院的审判委员会直接裁定)。在裁决书下达前一天,法院分管 副院长和承办法官还亲自到了学校跟学校沟通,大意是请校方慎重处理放我们一 马,但是意料之中的是被拒绝。记得拿判决书的当天自己不是很冷静,很失望的 从法官那里拿到就走了,过后几天冷静过来第一次用了法官的手机号码发了短信, "谢谢您的工作,谢谢!某某某"。   6,"你想一想,你违犯了校规,你不思悔改,反倒伙同多人多次"上访",人 家可能一次两次地接待你们,向你们解释只能按规定办,而你们仍然"不屈不挠" 地要人家服从你们的意志,人家只有"惹不起躲得起",退避三舍,让你们吃闭门 羹了。"   一心先生的脑子这次进水了,大概脑袋在屁股上都系不住,整个掉水里了! 我讲述的很清楚,是先"闭门羹"再见的,而且是几个星期之后,这个先后是两个 完全不同的概念!   附带再提一下"上访"的经历,如果说真的有明确的答复,不管是口头的还是 书面的(我们也按学校方面的规章制度提供了书面申诉书,但自始至终,没见半 张纸的书面回复),事情也许很简单,也许根本就没后来诉讼的可能。问题是在 于所有的部门所有的个人都踢皮球:教务处说是校长办公会做出的决定,需要找 校长授权教务处提供重新处理的意见;校长们说是教务处提供的处理意见,需要 找教务处呈送一个重新处理的申请;某主任说找具体分管的某主任撰写公文,具 体分管考试的说要找分管学籍的,分管学籍的说要找某主任,就这样糊弄我们!   一心先生就是这样在基本事实其实很清楚的时候以想象来歪曲事实,胡乱疑 心很明显的事实并可笑不自量的乱发议论,而且不断的对我进行道德评论人身攻 击,充分的暴露着素质的低下和病态的心理。忠告一心先生在以后的生活和工作 中还是切勿以胡乱猜疑作"深思"的依据,否则象现在一样当真相大白的时候自己 就会很尴尬,被人当成精神病人。   当然,"不禅以最坏的恶意揣摩",也许还有另外一种情况,那就是一心先生 本身是正常人,出于某种特定的目的来混淆视听或者来"正"视听,我给予理解! 不知道是新语丝的影响确实是大还是什么样的缘故,在我和一心先生就处理依据 讨论的同时,湖南师大的网站很突兀的在8月1号公布了《湖南师范大学学生学籍 管理实施办法》(现在是暑假时间,在我的经历里学校的工作正常的话是不会这 么及时、到位的,可惜我这边打不开)。   因为学识有限时间有限,只能有这样水平的文字回复一心先生,但我想应该 还是很清楚的表达了我的意见:舞弊肯定是有错,开除未必真有理!   欢迎大家就事对事的讨论。 (XYS20050808) ◇◇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3322.org)(xys.dyndns.inf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