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1.dyndns.org)(xys888.dyndns.org)◇◇ 制定中国第一部新闻法的艰辛与厄运(七) 胡绩伟 (作者曾担任全国人大常委、中国新闻学会会长、《人民日报》总编辑、社长) 新闻出版法送审稿征求意见  半年以后,新闻出版署于一九八七年七月十日赶着把一份《中华人民共和国新 闻出版法》(送审稿)送到国务院请求审查。国务院法制局把这份稿子送给人大 教科文卫委员会,“请求研究并提出意见”。委员会的常务副主任张承先希望我 先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研究。于是我约请了原来新闻法研究室的几位同志进行了讨 论。 看了这个稿子,很使人失望。因为这个《新闻出版法》是在原来《出版法》的基 础上匆忙修改出来的,基本上还是一个《出版法》,只在出版申请审批、对出版 的保护、失实报道的处置等等几处涉及新闻,但是,对于新闻活动的绝大部分内 容都没有包括进去。 如果要称为《新闻出版法》,至少缺少以下几项内容:  一、新闻、报纸、期刊、新闻工作者、新闻机关的定义;  二、新闻工作者采访、报道的具体权利和义务,以及对新闻工作者的保护;  三、公民参与新闻活动的权利与义务;  四、更正与答辩的具体作法;  五、新闻管理、监督机构的构成和职责;  六、对外国驻我国新闻机构的管理;  七、关于法律责任,这个稿子在三十三条中只对违法行为规定了行政处罚,没 有民事处罚和刑事处罚。  八、对执法机关有误或渎职应如何处理,没有规定。  因而,这个法就不能叫《新闻出版法》。  其次,这个“送审稿”对于立法的目的不鲜明。根据宪法规定,这个法的立法 目的,应该是保障公民言论出版自由的民主权利。当然,对这一权利的保障,是 在限制和惩罚危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的前提下实现的。因而,虽然应是权利 和义务相结合,保障与限制相结合,但必须明确:是以保障为主,以限制为辅, 不能把立法的目的仅仅理解为限制和管理,把这个法变成管理条例。  第三,“送审稿”对于公民和出版单位的出版权利到底有哪几条,一条也没有 提出,只说一些笼统地保护之类话是起不了什么作用的。其实,只有规定哪些具 体的权利,就自然是应该依法保护的了。  第四,“送审稿”违背宪法,只规定:“国家建立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出 版单位,为公民出版、发表作品提供条件。”其中更明确地说:“根据我国社会 主义的性质,不宜由个人和同仁(集体)办报纸、期刊和出版单位。”这里规定 出版仅仅由国家进行,公民个人和同仁都不得从事出版,这就与宪法相抵触。宪 法三十五条明明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 示威的自由。”三十五条还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 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所以,“送审稿”的规定和“说明”中所解 释的,都是违背宪法精神的。如果说不准公民个人和同仁(集体)创办报刊是什 么“根据社会主义性质”,那么,“送审稿”的起草者和定稿者显然就认为我国 宪法不是“根据社会主义性质”的了。“按“送审稿”的规定,把公民的出版自 由仅仅理解为投稿自由和办个体发行的自由,这是违背宪法的。  这个“送审稿”还有其他很多毛病,这里就不一一列举了。  在研究这个稿子以后,我们曾经很慎重地向新闻出版总署提出了三点建议:  一、建议组成一个有代表性和权威性的起草小组;  二、对国外的新闻出版法进行系统地研究,虚心学习和吸收国外的先进经验;  三、对有关新闻法的重要问题,进行深入探讨,还可在报刊上进行公开讨论; 草稿写成以后,应广泛征求意见,不惜进行多次修改。  国务院法制局把新闻出版署的这个《新闻出版法》送给了五十六个部门、单位 征求意见。法制局综合各方意见,概括为以下几点:  第一,未体现宪法关于言论出版自由的精神,不利于发扬社会主义民主。民主 同盟中央宣传部认为:这个《送审稿》实际上是对以往图书管理经验的总结,是 管理法、整顿法。当然,出版物需要管理,非法的要取缔,但从积极意义上讲, 《新闻出版法》是繁荣祖国的文化,要给广大人民以言论出版自由,让他们有机 会发表其言论、著述,应当体现党的“双百方针”。不提倡繁荣祖国的学术、文 化,这个法就是本末倒置。  第二,这个法规定的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不明确。国家计委提出:这 个法涉及四个方面的主体,即:作者、出版单位、印刷单位和发行单位,四方面 的权利、义务以及相互之间的关系都应得到反映。但这个《送审稿》主要反映了 出版、印刷和发行单位的管理问题,对作者及作者与出版者之间的关系没有相应 的规定。  第三,优惠政策不具体,出版行业的经济利益得不到保障。民主促进会中央委 员会和民盟中央宣传部都认为:我们目前把出版业与一般工商业同等看待,这是 不妥的。最近报刊发行费猛涨,印刷品邮费也上涨,纸张价格上涨也没有限制, 使出版业感到国家对他们缺乏保障。  第四,国家计委、经委、教委、科委、体改委和广电部、文化部、人民出版社 都提出应该分别制订《新闻法》和《出版法》。而这个《送审稿》的全部内容, 属于新闻的特定内容很少,几乎全是出版管理方面的规定。关于新闻的采集、编 写、传播,新闻工作者的权利与义务,以及属于新闻传播媒介的通讯社、电台、 电视台、新闻影片等内容,都很难写进出版法中去。 这些意见都说明,新闻出版署拿出来的《新闻出版法》是基本上不能用的。 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对制定新闻法意见的调查和分析  看了新闻出版署起草的这个初稿,增强了我们坚持起草工作的信心,也更加鼓 舞了我们继续修改完善我们那个初稿的斗志。  在这中间,新闻出版总署一再向我们索要我们起草的初稿,并很客气地说是 “要学习”、“要参考”,于是我们在一九八八年四月进行第三次大修改以后, 就把这个初稿(实际上是第三稿)送给了新闻出版总署。  老实说,我们当时真是一片好心,希望他们能起草出一个比较好的草稿。可惜 我们虽是好心,但好心不得好报,他们并不认真学习和参考,因为他们所遵循的 是乔木的指导思想,我们之间,在一些根本问题上走不到一条路上,是分道扬镳 的。  这年(一九八八年),趁七届人大和政协召开全体会议的机会,我们以新闻研 究所和首都新闻学会的名义,进行了一次正式的答卷调查。从四月到九月,我们 对七届人大的1542名代表和政协472名委员进行了调查和分析。通过这次调查, 既可以看出全国人民对新闻改革和新闻立法是众望所归的举措,同时,也可以看 出新闻法之所以迟迟不能制订出来的深层次的原因。  被调查的两千名代表和委员中,绝大多数都表示希望尽快进行新闻改革和制订 出新闻法,而且肯定我国的新闻法应当是社会主义新闻自由的保护法,有82.2% 的人大代表认为新闻法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保护社会主义的新闻自由,不同意的只 有13.9%。政协委员中有83.3%同意新闻立法的目的是保护新闻自由,不同意的只 有10%,6.8%的人没表态。  一位一九三六年出生的知识分子女代表提出:“新闻改革首要目标是新闻自由, 形成社会舆论的监督力量,为人民当家作主提供可靠的信息,沟通各阶层群众的 思想和愿望。”  一位政协委员认为:“没有新闻自由就没有言论自由,没有言论自由就没有思 想自由,没有思想自由就没有人的真正解放,没有人的真正解放就没有生产力发 展和社会的繁荣进步。”  另一位委员提出:“要把新闻改革提高到:‘开民志、立国本’的高度来看待, 因为没有真正的新闻自由,就没有真正的民主监督,也不可能提高人民的智慧和 水平。”  在被调查的党员身份的人大代表中,76.9%赞成新闻立法的目的是保护新闻自 由,党员政协委员中赞成的是75.13%;在两千名被调查的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中 的中共中央委员表示赞成的占66.7%,民主党派中央负责人中则为99.7%。这说明, 在党员中赞成保护新闻自由也是大多数。  但是,也不能忽视,不赞成的比例还是很高的。被调查的代表和委员中,党员 人大代表占13.9%,党员政协委员占10%,就是有十分之一的人表示不同意。在高 级职务的党员代表中,不同意的占三分之一。就在主张保护新闻自由的人大代表 中,不赞成民办报纸的也高达40%,在政协委员中,不赞成的占60%。 ◇◇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1.dyndns.org)(xys888.dyndns.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