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语丝电子文库(www.xys.org)】 ———————————————— 社会契约论 一名: 政治权利的原理 〔 法 〕 卢梭著 何兆武 译 第三卷 在谈到政府的各种不同形式之前,让我们先来确定政府 这个名词的严格意义,因为它还不曾很好地被人解说过。 第一章 政府总论 我提请读者注意:本章必须仔细阅读,对于不能用心的 人,我是无法讲清楚的。 一切自由的行为,都是由两种原因的结合而产生的:一 种是精神的原因,亦即决定这种行动的意志;另一种是物理 的原因,亦即执行这种行动的力量。当我朝着一个目标前进 时,首先必须是我想要走到那里去;其次必须是我的脚步能 带动我到那里去。一个瘫痪的人想要跑,一个矫捷的人不想 跑,这两个人都将停止在原地上。政治体也有同样的动力,我 们在这里同样地可以区别力量与意志;后者叫作立法权力,前 者叫作行政权力。没有这两者的结合,便不会或者不应该做 出任何事情来。 我们已经看到,立法权力是属于人民的,而且只能是属 于人民的。反之,根据以前所确定的原则也很容易看出,行 政权力并不能具有像立法者或主权者那样的普遍性;因为 这一权力仅只包括个别的行动,这些个别行动根本不属于法 律的能力,从而也就不属于主权者的能力,因为主权者的一 切行为都只能是法律。 因此,公共力量就必须有一个适当的代理人来把它结合 在一起,并使它按照公意的指示而活动;他可以充当国家与 主权者之间的联系,他对公共人格所起的作用很有点像是灵 魂与肉体的结合对一个人所起的作用那样。这就是国家之 中所以要有政府的理由;政府和主权者往往被人混淆,其实 政府只不过是主权者的执行人。 那末,什么是政府呢?政府就是在臣民与主权者之间所 建立的一个中间体,以便两者得以互相适合,它负责执行法 律并维持社会的以及政治的自由。 这一中间体的成员就叫做行政官或者国王,也就是说 执政者;而这一整个的中间体则称为君主。所以有人认为 人民服从首领时所根据的那种行为绝不是一项契约,这是很 有道理的。那完全是一种委托,是一种任用;在那里,他们 仅仅是主权者的官吏,是以主权者的名义在行使着主权者所 托付给他们的权力,而且只要主权者高兴,他就可以限制、改 变和收回这种权力。转让这样一种权利既然是与社会共同 体的本性不相容的,所以也就是违反结合的目的的。 因此,我把行政权力的合法运用称之为政府或最高行政, 并把负责这种行政的个人或团体称之为君主或行政官。 正是在政府之中,就可以发现中间力量;这些中间力量 的比率就构成全体对全体的比率,也就是主权者对国家的比 率。我们可以用一个连比例中首尾两项的比率来表示主权者 对国家的比率,而连比例的比例中项便是政府。政府从主权 者那里接受它向人民所发布的一切命令;并且为了使国家能 够处于很好的平衡状态,就必须——在全盘加以计算之后 ——使政府自乘的乘积或幂与一方面既是主权者而另一方面 又是臣民的公民们的乘积或幂,二者相等。 而且,只要我们变更这三项中的任何一项,就不会不立 刻破坏这个比例。如果主权者想要进行统治;或者,如果行 政官想要制订法律;或者,如果臣民拒绝服从;那末,混乱 就会代替规则,力量与意志就会不再协调一致,于是国家就 会解体而陷入专制政体或是陷入无政府状态。最后,正如在 每种比率之间仅只有一个比例中项,所以一个国家也只能有 一种可能的好政府。但是,由于千百种的事变都可以改变一 个民族的这些比率,所以不仅各个不同的民族可以有不同的 好政府,而且就是同一个民族在不同的时代也可以有不同的 好政府。 为了设法解说可能制约着上述首尾两项之间的各种不同 的比率,我可以举一种最易于说明的比率为例,即人口的数 目。 假设一个国家是由一万名公民组成的。主权者是只能集 体地并作为共同体来加以考虑的;但是每个个人以臣民的资 格,则可以认为是个体。于是主权者对臣民就等于一万比一, 也就是说,国家的每一个成员自己的那一部分只有主权权威 的万分之一,尽管他必须全部地服从主权。假设人民的数目 是十万人,臣民的情况依然不变,并且所有的人都同等地担 负着全部的法律;然而他的表决权已缩减至十万分之一,于 是在制订法律时,他的影响也就缩减至原来的十分之一。这 时候,臣民始终还是一,但主权者的比率则随着公民的人数 而增大。由此可见,国家越扩大则自由就越缩小。 我所谓比率增大,意思是说它离开相等就愈加遥远了。因 此,在几何学的意义上比率愈大,则在通常的意义上比率就 愈小:在前一种意义上,比率是从数量来考虑的,是以商数 来衡量的;而在后一种意义上,比率是从相等来考虑的,是 以相似值来计算的。 因此,个别意志对公意、也就是说风尚对法律的比率越 小,则制裁的力量就应该越加大。从而政府若要成为好政府, 就应该随着人民数目的增多而相对地加强。 另一方面,既然国家的扩大给予了公共权威的受托者以 更多的诱惑和滥用权力的办法;所以越是政府应该有力量来 约束人民,则主权者这方面也就越应该有力量来约束政府。我 这里说的不是绝对的力量,而是国家各个不同部分相对的力 量。 从这个双比率中就可以看出:主权者、君主与人民三者 之间的连比例决不是一项臆造的观念,而是政治体的本性的 必然结果。还可以看出:首尾两项中有一项,即作为臣民的 人民,既然是固定不变地等于“一”;因而,这个双比率每一 次增大或者缩小,则单比例也就照样地增大或者缩小,从而 中项也就随之而改变。由此也就可以看出:并不存在什么一 种唯一的绝对的政府体制,而是随着国家大小的不同,也就 可以有同样之多的性质不同的政府。 假如有人嘲笑这种体系说:为了能发现这个比例中项并 组成政府共同体,按照我的办法,只消求出人口数字的平方 根就行了;那末,我就要回答说,我这里引用人口的数目只 是作一个例子,我所说的比率并不能仅仅以人数来衡量,而 是一般地要以结合了大量因素的作用量来衡量的;而且还 有,假如我是为了用简略的词句来表达我的意思而暂时借用 了几何学的名词,我当然并没有忽视几何学的精确性对于精 神方面的数量是全然没有用场的。 政府乃是那个包括政府本身在内的大型政治共同体的小 型化。政府是被赋予一定能力的一个道德人格,它像主权者 一样是主动的,又像国家一样是被动的;我们还可以把它再 分解为其他类似的比率,由此便又产生了新的比例,其中按 执政的等级还可以再有比例;这样下去,直到一个不可再分 的中项为止,也就是说,直到一个唯一的首领或者最高行政 官为止,他可以被认为是代表这一整个序列之中的分数级数 与整数级数之间的“一”。 我们无须纠缠于这些罗嗦的名词;只要把政府看做是国 家之内的一个新的共同体,截然有别于人民以及主权者,并 且是这两者之间的中间体,这样就够了。 这两种共同体之间有着这样一种本质的不同,即国家是 由于它自身而存在的,但政府则只能是由于主权者而存在的。 所以君主的统治意志就只是,或者只应该是公意或法律;他 的力量只不过是集中在他身上的公共力量罢了;只要他想使 自己获得某种绝对的、独立的行为,整体的联系就会开始涣 散。最后,如果君主居然具有了一种比主权者的意志更为活 跃的个别意志,并且他竟然使自己所掌握的公共力量服从于 这个个别意志,以致于可以说是有了两个主权者,一个是权 利上的,而另一个则是事实上的;这时,社会的结合便会立 即消灭,而政治体也便会立即解体。 可是,为了使政府共同体能具有一种真正生存,能具有 一种与国家共同体截然有别的真正生命,为了使它的全部成 员都能共同协作并能适应于创建政府的目的;它就必须有一 个单独的“我”,有一种为它的全体成员所共有的感情,有一 种力量,有一种要求自我保存的固有意志。这种单独的生存 就要有大会、内阁会议、审议权与决定权,种种权利和称号 以及属于君主所专有的各种特权,并且使行政官的地位得以 随着它的愈加艰巨而成比例地愈加尊荣。困难就在于以什么 方式在整体之中安排这个附属的整体,从而使它在确定自己 的体制时,决不至于变更总的体制,从而使它始终能够区别 以保存自身为目的的个别力量和以保存国家为目的的公共 力量;从而,一言以蔽之,使它永远准备着为人民而牺牲政 府,却不是为政府而牺牲人民。 然而,尽管政府这个人为共同体是另一个人为共同体 的产物,而且在某种方式上还只不过具有一种假借的和附属 的生命;但是这并不妨碍政府能够以或多或少的生气与敏捷 性而行动,并且可以说,能够享有或多或少的茁壮的健康。最 后,政府虽不直接脱离其创制的目的,却可能依照它本身建 制的方式而或多或少地偏离这个目的。 由于这一切的不同,便使得政府对于国家共同体所能具 有的比率,也要按照国家本身会因之而改变的种种偶然的,特 殊的比率而有种种不同。因为往往有本身是最好的政府,但 若是随着它所属的政治体的缺点而改变它的比率的话,就 会变成为最坏的政府。 第二章 论各种不同政府形式的建制原则 为了揭示这些差别的一般原因,这里就必须区别君主 与政府,正如我在上面已经区别了国家与主权者一样。 行政官的共同体可以由数目或多或少的成员组成。我们 已经说过,人民的数目愈多,则主权者对臣民的比率也就愈 大;根据明显的类比,我们可以说政府对行政官的比率也是 这样。然而,政府的全部力量既然始终就是国家的力量,所以 也就丝毫不会有变化。由此可见,政府愈是把这种力量耗费 在自己成员的身上,则它剩下来所能运用在全体人民身上的 力量也就愈小。 因此,行政官的人数愈多,则政府也就愈弱。因为这是 一条带有根本性的准则,所以就让我们来好好地阐明一下。 在行政官个人的身上,我们可以区别三种本质上不同的 意志: 首先是个人固有的意志,它仅只倾向于个人的特殊利益; 其次是全体行政官的共同意志,唯有它关系到君主的利益,我 们可以称之为团体的意志,这一团体的意志就其对政府的关 系而言则是公共的,就其对国家——政府构成国家的一部分 ——的关系而言则是个别的;第三是人民的意志或主权的意 志,这一意志无论对被看作是全体的国家而言,还是对被看 作是全体的一部分的政府而言,都是公意。 在一个完美的立法之下,个别的或个人的意志应该是毫 无地位的,政府本身的团体意志应该是极其次要的,从而公 意或者主权的意志永远应该是主导的,并且是其他一切意志 的唯一规范。 相反地,按照自然的次序,则这些不同的意志越是能集 中,就变得越活跃。于是,公意便总是最弱的,团体的意志 占第二位,而个别意志则占一切之中的第一位。因此之故,政 府中的每个成员都首先是他自己本人,然后才是行政官,再 然后才是公民;而这种级差是与社会秩序所要求的级差直接 相反的。 这一点成立之后,假定整个政府只操在一个唯一的人的 手里,在这里个别意志与团体意志是完全结合在一起的,因 此团体意志就具有它所能具有的最高的强度。可是,既然力 量的运用要取决于意志的程度,而政府的绝对力量又是丝毫 不会变化的,由此可见,最活跃的政府也就是一个唯一的人 的政府。 反之,假定我们把政府与立法权威合而为一,假定我们 使主权者成为君主,使全体公民统统成为行政官;这时,团 体的意志就和公意混同而不会比公意具有更大的活跃性,同 时个别意志则仍然保留其全部的力量。这样,永远具有同一 个绝对力量的政府,便将处于它的相对力量、或者说活跃性 的最低程度。 这些比率是无可辩驳的,并且从其他方面来考虑也可以 证实这一点。例如,我们可以看到,每一个处于其共同体之 中的行政官都要比每一个处于其共同体之中的公民更为活 跃,因此之故,个别意志在政府的行动中就要比在主权者的 行动中具有更大得多的影响;因为每一个行政官差不多总是 担负着某些政府职能的,反之,每个公民分别地说来,却并 不具有主权的任何职能。还有,国家愈扩大,则它的实际力 量也就愈增大,虽然实际力量的增大并不是和领域大小成比 例;但是,如果国家仍然是同一个国家,行政官的数目纵然 可以任意增加,政府却并不会因此便获得更大的实际力量,因 为实际力量就是国家的力量,这两者的尺度永远是相等的。这 样,政府的相对力量或活跃程度便会减小,而它的绝对力量 或实际力量却并不能增大。 还可以肯定:负责的人越多,则处理事务就愈慢;由于 过分审慎,人们对于时机就会重视不够,就会坐失良机;并 且由于反复考虑,人们往往会失掉考虑的结果。 我刚才论证了,随着行政官的增多,政府也就会松弛下 来;并且我在前面也已经论证过,人民的数目愈多则制裁的 力量也就应该愈增大。由此可见,行政官对政府的比率应该 是和臣民对主权者的比率成反比的;这就是说,国家愈扩大 则政府就应该愈紧缩,从而使首领的数目得以随着人民的增 多而按比例地减少。 还有,我这里谈论的只是政府的相对力量,而不是它的 正当性。因为,反过来说,行政官的数目越多,则团体的意 志也就越接近于公意;但是在一个唯一的行政官之下,则这 一团体意志便正如我所说过的,只不过是一个个别的意志而 已。这样,人们失之于一方面的,就可以得之于另一方面,而 立法者的艺术就正是要善于确定这样的一点:使永远互为 反比例的政府的力量与政府的意志,得以结合成为一种最有 利于国家的比率。 第三章 政府的分类 在前一章中我们已考察过了,为什么要按构成政府成员 的人数来区分政府的各种不同类别或不同形式;在这一章中 还要考察怎样来进行这种分类。 首先,主权者可以把政府委之于全体人民或者绝大部分 的人民,从而使作行政官的公民多于个别的单纯的公民。这 种政府形式,我们名之为民主制。 再则,也可以把政府仅限于少数人的手里,从而使单纯 的公民的数目多于行政官,这种形式就称为贵族制。 最后,还可以把整个政府都集中于一个独一无二的行政 官之手,所有其余的人都从他那里取得权力。这第三种形式 是最常见的,它就叫做国君制或者皇家政府。 我们应该指出,所有这几种政府形式,或者至少前两种 形式,都是或多或少可以变动的,甚至还有相当大的变动幅 度。因为民主制可以包括全体人民,也可以缩小到人民的半 数;而贵族制则可以从人民的半数无限制地缩小到极少数的 人。即使是王位也可以接受某些划分。斯巴达按它的宪法,是 经常有两个王的;而我们也看到在罗马帝国甚至于同时有 八个皇帝,但我们并不能说罗马帝国是分裂的。因此,每种 政府形式总有某一点是与另一种形式相重叠的;并且我们可 以看出,在这仅有的三种名称之下,政府实际上所能包含的 各种不同的形式,其为数正如国家所可能有的公民数目是一 样地多。 此外还有:由于同一个政府在某些方面可以再分为若干 部分,一部分以某种方式施政而另一部分则以另一种方式施 政;于是这三种形式相结合的结果便可以产生出大量的混合 形式,其中的每一种都可以由这些简单的形式繁殖出来。 关于什么是最好的政府形式,在各个时代里,人们曾经 有过许多争论,而并没有考虑到它们之中的每一种形式在一 定的情况下都可以是最好的,但在另一种情况下又可以是最 坏的。 如果在不同的国家里,最高行政官的人数应该与公民的 数目成为反比;那末,一般说来,民主政府就适宜于小国,贵 族政府就适宜于中等国家,而君王政府则适宜于大国。这条 规律是立刻就可以从原则里得出来的。然而,又怎么样计算 那些可能构成例外的许多情况呢? 第四章 论民主制 制订法律的人要比任何人都更清楚,法律应该怎样执行 和怎样解释。因此看来人们所能有的最好的体制,似乎莫过 于能把行政权与立法权结合在一起的体制了。但也正是这 一点才使得这种政府在某些方面非常不够,因为应该加以区 别的东西并没有被区别开来;而且由于君主与主权者既然 只是同一个人,所以就只能形成,可以这样说,一种没有政 府的政府。 以制订法律的人来执行法律,并不是好事;而人民共同 体把自己的注意力从普遍的观点转移到各别的对象上来,也 不是好事。没有什么事是比私人利益对公共事物的影响更加 危险的了,政府滥用法律的为害之大远远比不上立法者的腐 化,而那正是个人观点之必不可免的后果。这时候,国家在 本质上既然起了变化,一切改革就都成为不可能的了。一个 从不滥用政府权力的人民,也决不会滥用独立自主;一个经 常能治理得很好的人民,是不会需要被人统治的。 就民主制这个名词的严格意义而言,真正的民主制从来 就不曾有过,而且永远也不会有。多数人统治而少数人被统 治,那是违反自然的秩序的。我们不能想象人民无休无止地 开大会来讨论公共事务;并且我们也很容易看出,人民若是 因此而建立起来各种机构,就不会不引起行政形式的改变。 事实上,我相信可以提出这样一条原则,那就是,只要 政府的职能是被许多的执政者所分掌时,则少数人迟早总会 掌握最大的权威;仅仅由于处理事务要方便的缘故,他们自 然而然就会大权在握。 此外,这种政府还得要有多少难于结合的条件啊!首先, 要有一个很小的国家,使人民很容易集会并使每个公民都能 很容易认识所有其他的公民。其次,要有极其淳朴的风尚,以 免发生种种繁剧的事务和棘手的争论。然后,要有地位上与 财产上的高度平等,否则权利上和权威上的平等便无法长期 维持。最后,还要很少有或者根本就没有奢侈,因为奢侈或 则是财富的结果,或则是使财富成为必需;它会同时腐蚀富 人和穷人的,对于前者是以占有欲来腐蚀,对于后者是以贪 婪心来腐蚀;它会把国家出卖给软弱,出卖给虚荣;它会剥 夺掉国家的全体公民,使他们这一些人成为那一些人的奴隶, 并使他们全体都成为舆论的奴隶。 这就是何以有一位著名的作家要把德行当作是共和国 的原则了;因为所有上述这一切条件,如果没有德行,就都 无法维持。但是,由于这位优秀的天才没有能作出必要的区 分,所以他往往不够确切,有时候也不够明晰;而且他也没 有看到,主权权威既然到处都是同样的,所以一切体制良好 的国家就都应该具有同样的原则,——当然,这多少还要依 政府的形式而定。 还应当补充说:没有别的政府是像民主的政府或者说人 民的政府那样地易于发生内战和内乱的了;因为没有任何别 的政府是那样强烈地而又那样不断地倾向于改变自己的形式 的,也没有任何别的政府是需要以更大的警觉和勇起来维持 自己的形式的。正是在这种体制之下,公民就特别应该以力 量和恒心来武装自己,并且在自己的一生中天天都应该在自 己的内心深处背诵着一位有德的侯爵在波兰议会上所说的 话:“Malopericulosam libert at emquamquietemservitium” (“我愿自由而有危险,但不愿安宁而受奴役”)。 如果有一种神明的人民,他们便可以用民主制来治理。但 那样一种十全十美的政府是不适于人类的。 第五章 论贵族制 我们在这里有两种截然不同的道德人格,即政府与主权 者;因而也就有两种公意,一种是对全体公民而言的,另一 种是仅只对行政机构的成员而言的。因此,尽管政府可以随 自己的意思规划自己内部的政策,但是除非是以主权者的名 义,也就是说除非是以人民本身的名义,政府是决不能号令 人民的;这一点必须永远不能忘记。 最初的社会是以贵族制来治理的。各家族的首领们互相 讨论公共事务。年轻人服从着经验的权威,毫不勉强。因此 才有了长老、长者、元老、尊长这些名称。北美洲的野蛮人 到今天还是这样在治理他们自己的,并且治理得非常之好。 但是,随着制度所造成的不平等凌驾了自然的不平等,富 裕或权力也就比年龄更为人所看重,于是贵族制就变成了 选举的。最后,权力随着财产由父子相承,便形成了若干世 家,使政府成为世袭的;于是人民就看到有二十岁的元老了。 从而,便有三种贵族制:即自然的、选举的与世袭的。第 一种只适于纯朴的民族;第三种是一切政府之中最坏的一种。 第二种则是最好的;它才是严格说来的贵族制。 第二种贵族制除了具有可以区别两种权力的这一优点 而外,并且还具有可以选择自己成员的优点;因为在人民政 府中,全体公民生来都是行政官,而贵族制则把行政官只限 于少数人,他们只是由于选举才成为行政官。用这种方法, 则正直、明智、经验以及其他种种受人重视与尊敬的理由,就 恰好成为政治修明的新保证。 还有,集会也更便于举行,事务也讨论得更好,实行起 来也更有秩序、更加迅速;可敬的元老们比起不知名的或者 受人轻视的群众来,也更能够维持国家的对外威信。 总之,最好的而又最自然的秩序,便是让最明智的人来 治理群众,只要能确定他们治理群众真是为了群众的利益而 不是为了自身的利益。决不应该徒劳无益地增加机构,也不 应该用上两万人来做只需挑出一百个人便可以做得更好的事 情。但是也必须指出,共同体的利益在这里也就开始更少按 照公意的命令来指导公共的力量了;而同时,另一种不可避 免的倾向又会从法律夺走一部分执行的力量。 就其特殊的便利着眼,则一个国家必须不能太小,人民 也不能太简单、太率直,以致于法律的执行竟可以由公共的 意志直接来决定,就像在一个好的民主制国家里那样。同时, 一个民族也必须不能太大,以致因治国而分散的首领们得以 在各自的辖区内割据主权,由闹独立开始而终于变成了主人。 但是,如果说贵族制比起人民政府来不太需要某些德行 的话,它却更需要另外一些为它本身所特有的德行,比如富 而有节和平而知足;因为彻底的平等在这里似乎是不合时宜 的,那是就连在斯巴达也不曾见过的。 此外,如果这种形式带有一定程度的财富不平等的话,一 般说来,那只是为了可以把公共事务的行政托付给那些最能 供献出自己全部时间的人,而并非像亚里士多德所提出的那 样,是为了要使富有者可以常常占先。反之,更重要的倒是, 相反的选择有时候会教导人民认识到,人的优点要比财富更 有理由值得重视。 第六章 论国君制 以上我们一直是把君主作为由法律的力量而结合成的一 个道德的与集体的人格并作为国家中行政权力的受托者,来 考虑的。现在我们就来考虑这种权力集于一个自然人的、也 就是集于一个真实的人的手里;唯有这个人才有权依法来行 使这种权力。这就是人们所说的国君或国王。 其他的行政机构都是由一个集体人格来代表一个个人; 唯有这种行政机构则完全与之相反,它是由一个个人来代表 一个集体人格的;从而便使得构成为君主的那种精神上的统 一,同时也就是一种肉体上的统一;凡是在其他制度之下,法 律要以极大的努力才能结合起来的种种能力,在这里都自然 而然地结合在一起。 这样,人民的意志、君主的意志、国家的公共力量和政 府的个别力量,就全都响应着同一个动力,机器的全部力量 就都操在同一个手里,一切都朝着同一个目标前进;这里决 不会有任何相反的运动可以彼此互相抵消,而且人们也不可 能想像出任何一种别的体制能够以更少的努力而产生更大的 作用。安详地坐在岸边的阿几米德,毫不费力地在引动着一 艘浮在水上的大船,在我看来,就很可以象征一位熟练的国 君坐在自己的内阁里治理着他的辽阔的国家;他在推动着一 切,自己却显得安然不动。 但是,如果说没有任何别的政府能够具有更多的活力的 话,那末也可以说没有任何别的政府,其个别意志是具有更 大的势力而且更容易统治其他意志的了。的确,一切都朝着 同一个目标迈进;然而这个目标却绝不是公共的福祉。而且 就连行政权力本身,也在不断地转化为对国家的一种损害。 国王总是想使自己成为绝对的,人们遥遥地在向他们呼 吁:作一个绝对的国王的最好的方法,就是使自己受人民爱 戴。这条准则是非常之美好的,而且在某些方面甚至于还是 非常之真实的。然而不幸,这条准则在宫廷里却受尽了人们 的嘲弄。由于受人民的爱戴而得到的权力,无疑地是最大的 权力;但它却是不稳定的而又是有条件的,君主们永远也不 会以此为满足。就连最好的国王也都想能够为所欲为,却又 并不妨碍自己依然是主子。一个政治说教者很可以向国王说, 人民的力量就是国王的力量,所以国王的最大利益就在于人 民能够繁荣、富庶、力量强大。然而国王很明白这些都不是 真话。国王的私人利益首先就在于人民是软弱的、贫困的,并 且永远不能够抗拒国王。我承认:假如臣民永远是完全服从 的话,那末这时候君主的利益也还是要使人民能够强大有力, 为的是这种力量既然归自己所有,也就能够使自己威加四邻。 然而由于这种利益仅仅是次要的、从属的,而且这两种假设 又是互不相容的;所以十分自然地,君主们就要偏爱那条对 于自己是最为直接有利的准则了。这就是撒母耳向希伯来 人所强调的;这也是马基雅弗里向我们所确凿证明了的。 马基雅弗里自称是在给国王讲课,其实他是在给人民讲大课。 马基雅弗里的《君王论》乃是共和党人的教科书。 我们根据一般的比率已经发现,国君制是仅仅适合于 大国的;而且我们就国君制本身来加以考察的结果,也可以 发现这一点。公共行政机构的人数愈多,则君主对臣民的比 率也就越缩小并且越接近于相等;从而在民主制之下这个比 率就等于一,或者说完全相等。但是随着政府的收缩,这一 比率也就增大;当政府是操在唯一一个人的手里时,这一比 率便达到它的最大限度。这时候就可以发现君主和人民之间 的距离太大,而国家也就缺乏联系。为了建立联系,于是便 必须有许多中间的级别;就必须有王公、大臣和贵族来充实 这些中间的级别。然而这一切完全不适合于一个小国,这一 切的等级会毁灭一个小国的。 但是,如果一个大国要治理得好是很困难的,那末要由 唯一的一个人来把它治理得好,就要更加困难得多;人人都 知道,由国王指定代理人的时候会产生什么结果的。 有一种最根本的无可避免的缺点,使得国君制政府永 远不如共和制政府,那就是:在后者之中差不多唯有英明能 干的人,公共舆论才会把他们提升到首要的职位上来,而他 们也会光荣地履行职务的;反之,在国君制之下,走运的人 则每每不过是些卑鄙的诽谤者、卑鄙的骗子和卑鄙的阴谋家; 使他们能在朝廷里爬上高位的那点小聪明,当他们一旦爬了 上去之后,就只能向公众暴露他们的不称职。人民在这种选 择方面要比君主会更少犯错误;而且一个真正有才能的人而 能出任阁臣的,几乎就像一个傻瓜而能出任共和政府的首脑 一样,是同样罕见的事。因此,如果由于某种幸运的机缘,一 个天生治国的人物居然在一个几乎被一群矫揉造作的执政 者们弄得举国陆沉的国君制里执掌了国政的话,他所发挥的 才能一定会使人们大为惊讶;这就会给那个国家开辟一个新 时代。 要使一个国君制国家能够治理得好,则它的大小或者说 它的面积,就必须视统治者的能力而定。征服一个国家要 比治理一个国家容易得多。有一根足够长的杠杆,人们只消 用一个手指头便能够摇动全世界;可是要担负起全世界来,却 非得有赫居里士的肩膀不可了。一个国家无论是多么地 小,但对它来说君主几乎总还是太渺小的。反之,如果当真 出现了这种极其罕见的情形,国家对于它的首领来说竟然是 太小了的话,那时国家也还是治理不好的;因为首领总是追 求自己的雄图远略,于是就忘记了人民的利益;而且由于他 滥用他那过多的才干而给人民造成的不幸,也并不亚于一 个能力有限的君主由于自己缺乏才干而给人民所造成的不 幸。可以这样说,一个王国的每一朝每一代都必须根据君主 的能力来加以扩张或者收缩;反之,一个元老院的才干则有 着比较稳定的尺度,国家于是就可以有经常不变的疆界,而 国家的行政也就不会太坏。 个人专制的政府,其最显著的不便就是缺乏那种连续不 断的继承性,而那在其他两种制度之下却构成一种永不间断 的联系。一个国王逝世,就需要有另一个国王;选举造成了 一种危险的间断期,那是狂风暴雨式的。而且除非公民们能 够大公无私、团结一致,——这是那种政府简直不能指望的 事,——否则阴谋与舞弊必将插手进来。把国家收买到手的 人到头来而不出卖国家,而不从弱者的身上捞回自己以前被 强者所敲去的那笔钱,那是难得有的事。在这样的一种行政 机构里,迟早一切都会变成为金钱交易,而且人们在国王治 下所享受的和平比起空位时期的混乱来还更要坏得多。 人们都曾经做过些什么事来防止这些弊病呢?人们曾经 使王位固定由某些家族来世袭,并且还规定了继承的顺序,以 预防国王逝世时的一切纠纷。这就是说,人们既然是以临朝 当政的种种不便来代替选举的不便,所以也就是宁愿要表面 的太平而不愿意要贤明的行政;他们宁愿冒着由婴儿、怪人 或傻瓜来当首领的危险,但不愿意为了选择好国王而发生纠 纷。他们却不曾考虑到,在冒着这种两者择一的危险的时 候,他们几乎是使一切的机会都不利于自己了。小但尼斯的 父亲谴责小但尼斯一桩可耻的行为时说:“我给你做过这种榜 样吗?”儿子回答说:“啊,但是你的父亲可不是国王啊。”小 但尼斯的这句话是很有道理的。 一个人上升到可以号令别人的时候,一切就都来竞相剥 夺他的正义感和理性了。据说人们曾煞费苦心地要把统治的 艺术教给年轻的君主们;但是看来这种教育并没有使他们受 益。人们最好还是先着手教给他们以服从的艺术吧!历史上 那些出名的最伟大的国王们所受的教养,决不是为了进行统 治的。统治乃是那样的一种科学:人们学得太多之后,掌握 得就最少,但在只知服从而不知号令的时候,就会收获最多。 “Namutilissimusidemacbrevis simusbonarummalarumque rerumdelectus,cogitarequi dautnoluerissubalioprincipe, (“因为辩别好坏最有效的也是最简捷的方 法,就是想一想自己愿意要什么,不愿意要什么,假如作国 王的不是自己而是另一个人的话。”) 这种缺乏连贯性的后果之一,便是皇室政府的变化无常; 皇室政府时而规定这种计划,时而规定那种计划,全视统治 者的君主或其统治的代理人的性格而定;因此便不能长期有 一个固定的目标,也不能有一贯的行动。这种变化多端永远 会使得国家动荡不定,从一种准则转到另一种准则,从一种 政策转到另一种政策;而在其他的政府之下,则由于君主永 远是同一的,这种变化也就不会发生。于是我们便可以看出: 一般说来,如果说宫廷中有着更多的阴谋诡计的话,那末在 元老院中就有着更多的智慧,而共和国则以更稳定的并且遵 循得更好的观点朝着自己的目标前进,绝不会是内阁的一次 革命便引起国家中的一次革命;因为一切大臣而且差不多 一切国王所共有的准则,就是在一切事情上都采取与他们前 任相反的措施。 根据这种不连贯性,我们还可以解决王权派的政论家们 所常有的一种诡辩;那就是,他们不仅以国家政治来比附家 政,以君主比附家长,——这种谬误已经是被我们驳斥过了 的,——而且还任意地赋予这位行政官以种种他所必需具 备的德行,并总是假定君主真的就是他所应当是的那种样子。 靠着这种假定,皇室政府就显然要比其他一切政府更为可取, 因为它无可辩驳地乃是最强而有力的政府;而且要不是由于 缺少一个更能符合公意的团体意志的话,它还会是最好的政 府。但是,如果按照柏拉图的说法,天性上的国王本来就是 极其罕见的人物;最末天性与幸运两者能汇合在一起而把王 冠加在他的头上,那就更该是多么地罕见。而且,如果皇室 的教育必然会腐蚀接受这种教育的人的话;那么对于那一系 列培养出来就是为了治国的人们,我们还能期望什么呢?因 此,把皇室政府与一个好国王的政府混为一谈的,就只好是 自欺欺人罢了。为了能看清楚这种政府的本身究竟如何,就 必须要考虑到昏庸无道的君主治下的政府;因为这些君主们 即位时就是昏庸无道的,否则就是王位使得他们昏庸无道 的。 上述的难点并没有逃过我们的作家们的眼睛,可是他 们竟丝毫不感到为难。他们说,补救的方法就只有毫无怨言 地服从。据说上帝震怒时便派遣坏国王降世,所以就必须忍 受,看作是上天的惩罚。这种言论无疑是有启发性的;但是 我怀疑把它放在一本政治著作里,是不是还不如放在神坛上 要来得更合适一些。一个医生许下了奇迹,而他的全部本领 只不过是劝病人忍耐;我们将会说他什么呢?我们很明白,当 我们有了一个坏政府的时候,我们必须忍受它;但问题应该 是,怎样才能找到一个好政府。 第七章 论混合政府 确切说来,根本就没有单一的政府。一个独一无二的首 领也必须有下级的行政官;一个人民政府也必须有一个首领。 因此,在行政权力的划分上,总会有着由数目较多到数目较 少的级差;不同之点就在于,有时候是多数依附于少数,有 时候是少数依附于多数。 有时候,这一划分是相等的;无论其各个组成部分是互 相依附的,像英国的政府那样,还是各个部分的权威都是独 立的但又是不完备的,像波兰那样。后一种形式是一种坏形 式,因为它使政府根本不能有统一性,并使国家缺乏联系。 哪一种政府更好?是单一的政府呢,还是混合的政府呢? 这是政论家们所激烈争论的问题;而对于这个问题,也必须 做出像我上面在论各种不同的政府形式时所已经得出的同样 的答案。 单一政府的本身是最好的,就只因为它是单一的。但是 当行政权力并不是充分依附于立法权力的时候,也就是说当 君主对主权者的比率大于人民对君主的比率时;就必须对政 府进行划分以弥补这种比例上的失调了。因为这样一来,政 府的各个部分对臣民的权威并没有减少,而它们的划分又使 得它们全体都合在一起也不如主权者强而有力。 人们还可以设立各种居间的行政官以防止这种不便,这 些居间的行政官并不妨害政府的完整,而仅仅能起平衡上述 两种权力的作用并能维护他们相应的权利。这时候的政府并 不是混合的,而是有节制的。 人们还可以用一些类似的方法来补救与此相反的不便; 当政府过于松弛的时候,就可以设立一些委员会使之集中 化,这正是一切民主制国家所实行的。在前一种情形下,人 们划分政府是为了削弱政府;而在后一种情形下,则是为了 加强政府。因为强力的极限与软弱的极限同样地都出现在单 一的政府之下,反之,混合的形式则产生适中的力量。 第八章 论没有一种政府形式适宜于一切国家 自由并不是任何气候之下的产物,所以也不是任何民族 都力所能及的。我们越是思索孟德斯鸠所确立的这条原则, 就越会感到其中的真理;人们越是反驳它,就越有机会得到 新的证据来肯定它。 在全世界的一切政府中,公家都是只消费而不生产的。那 末,他们所消费的资料从何而来?那就来自其成员的劳动。正 是个人的剩余,才提供了公家的所需。由此可见,唯有当人 类劳动的收获超过了他们自身的需要时,政治状态才能够存 在。然而,这种过剩在全世界的各个国家里并不是都一样的。 在某些国家里,它是相当大的,但在另一些国家里却微不足 道,另有些国家里根本就没有,再有些国家则是负数。这一 比率要取决于气候的好坏,土地所需要的劳动种类、物产的 性质、居民的力量和他们所必需的消费量的多少,以及这一 比率所由以构成的许多其他的类似比率。 另一方面,各种政府的性质也不一样,它们的胃口也有 大有小;而且这些不同还要基于另一条原则,即公共赋税距 离它们的来源愈远,则负担就愈重。衡量这种担负,决不能 只根据税收的数量,而是要根据税收转回到原纳税人的手里 时所必须经历的路程。如果这一流转过程既简捷而又规定得 好,那末无论人民纳税是多少,都是无关紧要的;人民总会 是富足的,财政状况总会是良好的。反之,无论人民所缴纳 的是多么地少;但是,如果连这一点点也永不再回到人民手 里的话,那末由于不断的缴纳,人民不久就会枯竭;于是国 家就永远不会富足,人民就永远都是贫困的。 由此可见,人民与政府的距离越扩大,则贡赋也就越沉 重;因此,在民主制之下人民负担最轻,在贵族制之下负担 较大,在国君制之下就承担着最大的重担了。所以,国君制 只适宜于富饶的国家;贵族制只适宜于财富和版图都适中的 国家;民主制则适宜于小而贫困的国家。 事实上,我们越是加以思索,就越会在这里面发现自由 国家与国君制国家之间的不同。在前者之中,一切都是用于 共同的利益;而在后者之中,则公共力量与个别力量二者是 互为倒数的,一个的扩大乃是由于另一个的削弱。归根到底, 专制制度之统治臣民并不是为了要使他们幸福,而是要使他 们贫愁困苦,以便统治他们。 在每种气候之下,都有许多自然因素;我们可以根据这 些自然因素指出政府的形式,因为政府的形式是受气候的力 量所制约的;我们甚至于可以说出它应该具有哪种样子的居 民。凡是贫瘠不毛的地方,产品的价值抵不上劳动的,就应 该任其荒废,或者只由生番来居住。人们劳动的所得刚刚能 维持需要的地方,应该是由一些野蛮民族来居住;在那里, 一切典章制度都还是不可能的。劳动生产剩余不多的地方,适 宜于自由的民族;土地富饶肥沃,劳动少而出产多的地方,则 需要以国君制来统治,以便君主的奢侈能消耗掉臣民过多的 剩余;因为这种过剩被政府所吸收要比被个人浪费掉好得多。 我知道,这里有例外;但是这些例外的本身就证实了这条规 律,那就是,它们迟早会产生革命,使得事物又回到自然的 秩序。 永远应该把一般规律与特殊原因区别开来,特殊原因只 能影响到一般规律的效果。纵使整个南方布满了共和国而整 个北方布满了专制国,然而由于气候的作用,专制之宜于炎 热的国土、野蛮之宜于寒冷的国土、美好的典章制度之宜于 温带地区,仍然并不因此而减少其为真理。我也看到人们虽 然同意这个原则,但应用起来还是有争论的:人们会说寒冷 的国土也有非常肥沃的,南方的国土也有非常贫瘠的。但是 这个难题,只有对于那些不从全面的比率来考察事物的人,才 真是难题。因为,正如我已经说过的,还必须要计算劳动、力 量、消费量等等的比率。 假设有两块相等的土地,其中一块的产量为五,另一块 为十。如果前者的居民消耗量为四,而后者的居民消耗量为 九;那么,前者产量的过剩是五分之一,而后者的过剩则为 十分之一。两者过剩的比率既然与生产量的比率成为反比,所 以生产只等于五的那块土地,其剩余就要比生产等于十的那 块土地的剩余多出一倍。 然而这并不是个产量加倍的问题,并且我也不相信,有 任何人竟然把寒冷国土的丰饶程度一般地等同于炎热国土的 丰饶程度。可是,姑且让我们假设有这样的相等;如果我们 愿意的话,让我们衡量一下英国之于西西里以及波兰之于埃 及吧;再往南就是非洲和印度群岛,再往北就什么也没有了。 为了使它们的产量相等,在耕作方面就应该有多大的悬殊啊! 在西西里,只须松松土罢了;而在英国却须付出多么大的精 工细作啊!因此,在必须用更多的人手才能得到同等产量的 地方,它的剩余量也就必然会更少。 除此之外,还应该考虑到同等数量的人在炎热的国土上, 其消耗却要少得多。气候要求这里的人们必须节制食欲才能 保持健康;欧洲人在这里如果要像在自己家乡里那样生活,一 定会死于痢疾和消化不良的。沙尔丹说:“比起亚洲人来,我 们简直是食肉兽,是豺狼。有人把波斯人吃得少,归咎于他 们对土地耕种不足;而我则相反,我相信他们的国家之所以 不那么富于粮食,正是因为居民需要得少。”他接着又说: “如果他们的节食是土地歉收的结果,那就应该只有穷人才吃 得少,而不应该所有的人普遍都吃得少;并且在各个省份里, 人们也就应该按照土地的丰饶程度而吃得有多有少,却不应 该是全王国的人都同样吃得少。波斯人对自己的生活方式非 常自豪,他们说只要瞧瞧他们的皮色就可以看出,他们的生 活方式比基督教徒的生活方式要优越得多了。的确,波斯人 的面色都是匀净的;他们的皮肤是美丽的,又细润、又光泽; 反之,他们的属民,那些按照欧洲人的方式而生活的阿美尼 亚人的面容,则粗糙而多面刺,并且他们的身裁也是既肥蠢 而又笨拙。” 越是接近赤道,人民生活的所需就越少。他们几乎不吃 什么肉类;大米、玉米、高粱、小米和卡萨麸便是他们的日 常食品。印度群岛有好几百万人,他们每天的食品还值不上 一苏钱。就是在欧洲,我们也看到北方民族与南方民族之 间,食欲有显著的差异。一个德国人的一顿晚餐,一个西班 牙人可以吃上一星期。在人们比较贪吃的那些国家里,奢侈 也就转到食品上面来。在英国,奢侈表现为筵席上的肉食罗 列;而在意大利,人们设宴则只是用糖果和鲜花而已。 衣着的奢侈也可以表明类似的差异。在季节变化急速而 剧烈的气候之下,人们穿着得就更好也更简单;但在人们的 穿着只是为了装饰的那种气候之下,人们便力求衣服华丽而 不求适用了,衣服本身在这里也就是一种奢侈品。在那不勒 斯,你天天都可以看到有许多人在鲍昔里普山上闲逛,只穿 着光彩夺目的外衣而没有内衣。就房屋来说,情形也是一样: 当人们完全用不着耽心气候会伤害人的时候,他们就一味讲 求富丽堂皇。在巴黎、在伦敦,人们要求住得温暖而舒适。但 在马德里,人们虽有着精致的客厅,但却没有可以关得上的 窗子;而且他们就在老鼠洞般的屋子里睡觉。 在炎热的国度里,食物更丰满而多汁,——这是第三种 差异,而这种差异是不可能不对第二种差异发生影响的。为 什么在意大利,人们要吃那么多的蔬菜?就因为意大利的蔬 菜好,营养高,滋味美。在法国,蔬菜都是用水浇灌的,所 以毫无营养,因而筵席上也就几乎完全没有把蔬菜当一回事。 可是它们并不少占土地,并且至少也得费同样的气力去栽培。 这是一条已经确定的经验了,巴巴里的小麦尽管次于法国 的小麦,可是能出更多的面粉;而法国的小麦却又比北方的 小麦出粉更多。由此可以推论:在从赤道到北极的这个方向 上,一般地都可以观察到类似的级差现象。从同等数量的产 品之中,所得到的粮食却较少,这岂不是一个显而易见的不 利条件吗? 在所有这些不同的考虑而外,我还要补充另一条考虑,它 是从其中引申出来的,并且还可以加强它们。那就是:炎热 的国度比寒冷的国度所需要的居民更少,而所能养活的居民 却更多;这就产生一种永远有利于专制制度的双重剩余。同 样数目的居民所占的地面越广阔,则反叛也就越困难;因为 他们无法敏捷地而又秘密地配合一致,而且政府总会很容易 揭露反叛的图谋,并切断一切交通的。但是为数众多的人民 越是聚集在一起,政府也就越发无法篡夺主权者。首领们在 他们的密室之中策划,也正像君主在他的内阁会议中是一样 地安全;而且群众集合在广场上,也会像军队集合在营房里 一样地迅速。因此一个暴君政府的便利之点,就在于它能在 远距离上行动。借助于它所建立的各个支点,它的力量就能 像杠杆的力量一样随着长度而增大。相反地,人民的力量则 只有集中起来才能行动;如果分散开来,它就会消灭,正如 洒在地面上的火药的作用,只能是星星点点地燃烧罢了。这 样,人口最少的国家就最适于暴君制;凶猛的野兽是只能在 荒野中称王的。 第九章 论一个好政府的标志 如果有人要绝对地提问,哪一种才是最好的政府,那他 就是提出一个既无法解答而又无从确定的问题了;或者 说,——假如我们愿意这样说的话,——各民族的绝对的与 相对的地位有多少种可能的结合,也就有多少种最好的答案。 但是,如果人们要问,根据什么标志才能识别某一个民 族治理得是好还是坏;那就是另一回事了,这个事实问题是 可以解决的。 然而,人们却根本没有解决过这个问题,因为每一方都 想要按照自己的方式来解决它。臣民们赞许公共的安宁,公 民们赞许个人的自由;一方宁愿财产有保障,而另一方则宁 愿人身有保障;一方要求最好的政府应该是最严厉的政府,而 另一方则主张它是最温和的政府;前者要求惩罚犯罪,而后 者则要求预防犯罪;一方认为最好是被四邻所畏惧,而另一 方则更愿意被四邻所忽视;一方所满意的是金钱的流转,而 另一方则要求人民有面包。纵使人们对于这些以及其他的类 似之点都能意见一致,是不是这个问题就能前进一步了呢?道 德方面的数量是缺乏精确的尺度的,所以即使人们对于这 种标志意见一致了,可是在估价上又如何才能意见一致呢? 至于我,我总是惊异何以人们竟不认识一种如此之简单 的标志,或者说何以人们竟这样没有信心而不肯承认这一点。 政治结合的目的是为了什么?就是为了它的成员的生存和繁 荣。而他们生存和繁荣的最确切可靠的标志又是什么呢?那 就是他们的数目和他们的人口了。因此,就不要到别的地方 去寻找这个聚讼纷纭的标志吧!假定一切情况都相等,那么 一个不靠外来移民的办法、不靠归化、不靠殖民地的政府,而 在它的治下公民人数繁殖和增长得最多的,就确实无疑地是 最好的政府。那个在它的治下人民减少而凋零的政府,就是 最坏的政府。统计学家们,现在就是你们的事了;就请你们 来计算,来衡量,来比较吧。 第十章 论政府的滥用职权及其蜕化的倾向 既然个别意志总是不断地在反对公意,因而政府也就继 续不停地在努力反对主权。这种努力越加强,则体制就改变 得越多;而且这里既然根本没有别的团体意志可以抵抗君 主的意志并与之相平衡,因此迟早总有一天君主终于会压倒 主权者并毁坏社会条约的。这就是那种内在的、不可避免的 弊病之所在,它从政治体一诞生起,就在不休止地趋向于摧 毁政治体,就和衰老与死亡最后会摧毁人的身体一样。 一个政府的蜕化有两条一般的途径,即政府的收缩,或 者国家的解体。 当政府由多数过渡到少数的时候,也就是说,由民主制 过渡到贵族制以及由贵族制过渡到王政的时候,政府便会收 缩。这本来是政府的天然倾向。假如政府是由少数退回到多 数,那末,我们就可以说它是松弛了;然而这一逆转过程是 不可能有的。 事实上,一个政府是绝不会改变形式的,除非是到了它 的力量的消耗使得它过于衰微,以致于无法继续保持原状的 时候。但是,如果政府在扩张的过程中还要使自己松弛的 话,政府的力量就会全部化归乌有,并且它本身也就更难于 生存下去。因此,就必须随着政府力量的耗损程度而加以补 充和紧缩,否则,这个力量所维系的国家就会沦于毁灭。 国家解体的情况,可以通过两种方式出现。 首先是君主不再按照法律管理国家而篡夺了主权权力。 这时就产生了重大的变化;这时就不是政府在收缩,而是国 家在收缩了。就是说大的国家解体了,而在大的国家之内就 形成了另一个仅只是由政府的成员所构成的国家,这个国家 对于其余的人民来说,就只能是他们的主人,是他们的暴君。 因而,从政府篡夺了主权的那个时刻起,社会公约就被破坏 了;于是每个普通公民就当然地又恢复了他们天然的自由,这 时他们的服从就是被迫的而不是有义务的了。 当政府的成员们分别地篡夺了那种只能由他们集体加以 行使的权力时,也会出现同样的情况;这同样是一种违法,并 且还能造成更大的混乱。这时候,可以说是有多少行政官就 有多少君主;同时国家的分裂也不亚于政府,它不是灭亡就 是改变形式。 当国家解体的时候,政府的滥用职权——不论它是什么 样的滥用职权——就通称为无政府状态。与此有别,民主制 则蜕化为群氓制,贵族制则蜕化为寡头制。我还应当补充说, 王政就蜕化为暴君制;但是最后这个名词是含糊不清的,需 要加以解释。 在流俗的意义上,一个暴君就是一个不顾正义、不顾法 律而用暴力实行统治的国王。但在严谨的意义上,一个暴君 则是一个僭据王权但没有权利享有王权的人。希腊人的暴君 一词,原意便是如此;凡是其权威不合法的君主,希腊人便 称之为暴君,不管他们是好是坏。暴君和篡夺者是两个十足 的同义语。 为了给予不同的事物以不同的名称,我要把王权的篡夺 者称为暴君,而把主权权力的篡夺者称为专制主。暴君是一 个违背法律干预政权而依照法律实行统治的人;专制主则是 一个把自己置于法律本身之上的人。因而暴君可以不是专制 主,但专制主则永远都是暴君。 第十一章 论政治体的死亡 体制最好的政府,其自然的而又不可避免的倾向便是如 此。如果斯巴达和罗马都灭亡了,那末,还有什么国家能够 希望亘古长存呢?假如我们想要建立一种持久的制度的话,就 千万不要梦想使它成为永恒的吧。为了能够成功,就不要去 尝试不可能的事,也不要自诩能赋予人类的作品以人类的事 物所不允许的坚固性。 政治体也犹如人体那样,自从它一诞生起就开始在死亡 了,它本身之内就包含着使它自己灭亡的原因。但是这两者 却都能具有一种或多或少是茁壮的、而又适于使本身在或长 或短的时间内得以自保的组织。人体的组织是大自然的作品; 国家的组织则是人工的作品。延长自己的生命这件事并不取 决于人;但是赋给国家以它所可能具有的最好的组织,从而 使它的生命得以尽可能地延长,这件事可就要取决于人了。体 制最好的国家也要灭亡的,但比起别的国家来要迟一些,假 如没有意外的偶然事件促使它夭折的话。 政治生命的原则就在于主权的权威。立法权是国家的心 脏,行政权则是国家的大脑,大脑指使各个部分运动起来。大 脑可能陷于麻痹,而人依然活着。一个人可以麻木不仁地活 着;但是一旦心脏停止了它的机能,则任何动物马上就会死 掉。国家的生存绝不是依靠法律,而是依靠立法权。过去的 法律虽不能约束现在,然而我们可以把沉默认为是默认,把 主权者本来可以废除的法律而并未加以废除看作是主权者在 继续肯定法律有效。主权者的一切意图一经宣布,只要他没 有撤销,就永远都是他的意图。 人们何以会那样地尊敬古老的法律?那就正是因为这个 缘故了。人们愿意相信,唯有古代的意志的优越性才能把那 些法律保存得如此悠久;如果主权者不是在始终不断地承认 这些法律有益的话,他早就会千百次地废除它们了。这就是 何以在一切体制良好的国家里,法律不但远没有削弱,反而 会不断地获得新的力量的原因;古代的前例使得这些法律日 益受人尊敬。反之,凡是法律愈古老便愈削弱的地方,那就 证明了这里不再有立法权,而国家也就不再有生命了。 第十二章 怎样维持主权权威 主权者除了立法权力之外便没有任何别的力量,所以只 能依靠法律而行动;而法律又只不过是公意的正式表示 ,所以唯有当人民集合起来的时候,主权者才能行动。有人会 说:把人民都集合在一起,这是多么妄想!在今天,这是一 种妄想;但是在两千年以前,这却不是一种妄想。那末,难 道是人性改变了吗? 精神事物方面的可能性的界限,并不像我们所想像的那 么狭隘。正是我们的弱点、我们的罪过、我们的偏见,把它 们给束缚住了。卑鄙的灵魂是绝不会信任伟大的人物的;下 贱的奴隶们则带着讥讽的神情在嘲笑着自由这个名词。 让我们根据已经做出过的事情,来考察可能做得到的事 情吧。我不谈古代希腊的共和国;但是在我看来,罗马共和 国是一个伟大的国家,罗马城是一个伟大的城市。最后一次 的户口统计数字表明,罗马有武装的公民四十万人,而全帝 国的最后数字则有公民四百万人以上,还不算属民、外邦 人、妇女、儿童和奴隶在内。 我们不难想像,这个首都及其周围数量庞大的人民要时 常集会,该是多么困难!然而罗马人民很少有一连几个星期 不集会的,而且甚至还要集会许多次。罗马人民不仅行使主 权的权利,而且还行使一部分政府的权利。他们处理某些事 务,他们审判某些案件,而且全体罗马人民在公共会场上几 乎往往同时既是行政官而又是公民。 如果追溯一下各民族早期的历史,我们就会发现大部分 的古代政府,即使是像马其顿人和法兰克人那样的国君制政 府,也都曾有过类似的会议。无论如何,这一无可辩驳的事 实本身就回答了一切难题。根据现有来推论可能,我以为这 是个好方法。 第十三章 怎样维持主权权威(续) 集会在一起的人民一旦批准了一套法律,便确定了国家 的体制;但这是不够的。他们已经建立了一个永久性的政府, 或者是一劳永逸地提供了选择行政官的办法;这也还是不够 的。除去意外情况所可能需要的特别集会之外,他们还必须 有固定的、按期的、绝对不能取消或延期的集会,从而到了 规定的日期人民便能合法地根据法律召开会议,而不需要任 何其他形式的召集手续。 但是,除了这种纯属按期举行的法定集会之外,其他一 切的人民集会——即凡不是由负有这种责任的行政官依法定 形式所召集的人民集会——就都应该认为是非法的,而且它 所决定的一切也都应该认为是无效的;因为召集会议的命令 本身就应当是根据法律的。 至于合法集会次数的多少,则取决于多方面的考虑,在 这一点上我们无法作出确切的规定。我们只能一般地说,政 府愈是有力量,则主权者就愈应该经常地表现他自己。 也许人们会向我说,这对于仅有一个城市的国家可能很 好,但是如果国家包括有许多城市,又该怎么办呢?我们是 把主权权威分开来呢?还是应当使之集中于一个城市,并使 所有其他的城市都隶属于它呢? 我回答道:我们应该既不用前一种方法,也不用后一种 方法。首先,主权权威只有一个;我们分割它,就不可能不 毁灭它。其次,一个城市,正如一个国家一样,是不可能合 法地隶属于另外一个城市的;因为政治体的本质就在于服从 与自由二者的一致,而臣民与主权者这两个名词乃是同一意 义的相关语,这两种观念就结合为公民这一名称。 我还要回答说,把许多城市结合成为一个唯一的城邦,总 归是坏事;而且想要进行这种结合时,人们也无法自诩可以 避免种种天然的不方便。绝不能以大国的滥用权力为借口来 反对主张只要小国的人。然而又怎样才能使小国有足够的 力量来抵御大国呢?那就得像往昔希腊的城市抵抗过大王 那样,那就得像晚近的荷兰和瑞士曾经抵抗过奥地利王朝那 样。 不过,人们如果不能把国家缩小到恰当的疆界之内的话, 那末就还有另一种办法:那就是根本不许有一个首都,而是 把政府轮流地设在每个城市里,并在各个城市里一一地召集 全国会议。 使人口平均分布在领土上,使同样的权利普及于各个地 方,使到处都享有富足与生命;唯有这样,国家才能成为既 是尽可能最强而有力的,而同时又是尽可能治理得最好的国 家。请记住:城市的高墙厚壁都只是由乡村房屋的断井颓垣 而构成的。每当我看见京城里兴建一座宫殿,我就仿佛看到 了这是把整个的国土沦为一片废墟。 第十四章 怎样维持主权权威(续) 当人民合法地集会而成为主权者共同体的那个时刻,政 府的一切权限便告终止;于是行政权也就中断,于是最渺小 的公民的身分便和最高级行政官的身分是同样地神圣不可侵 犯,因为在被代表的人已经出现的地方就不能再有什么代表 了。罗马人民大会里所出现的骚乱,大部分是由于不知道或 者忽略了这条规则的缘故。执政官这时候只不过是人民的主 席,保民官只不过是单纯的议长,而元老院则毫无地位可 言。 在这种中断的期间,君主要承认、或者应该承认有一个 实际的在上者,这对于他来说总是可怕的事;而这种人民的 集会,由于它是对政治共同体的一种保护与对政府的一种约 束,因而在一切时代里都成为首领们的一种恐惧。于是他们 总是不惜用尽种种心机、种种反对、种种刁难与种种诺言,力 求抗拒公民的集会。假如公民是贪婪的、懦弱的、畏缩的、爱 安逸更有甚于爱自由的话,他们就不能长期抗拒政府这种一 再的努力了。反抗的力量就是这样不断地在增长着,而主权 权威便终将消逝,于是大部分城邦也就会过早地倾覆与灭亡。 但是在主权的权威与专断的政府之间,有时候会出现一 种中间的力量;这一点就是下面必须要谈到的了。 第十五章 论议员或代表 一旦公共服务不再成为公民的主要事情,并且公民宁愿 掏自己的钱口袋而不愿本人亲身来服务的时候,国家就已经 是濒临毁灭了。需要出征作战吗?他们可以出钱雇兵,而自 己呆在家里。需要去参加议会吗?他们可以推举议员,而自 己呆在家里。由于懒惰与金钱的缘故,他们便终于有了可以 奴役自己祖国的军人和可以出卖自己祖国的代表。 正是由于商业与工艺的扰攘、由于唯利是图、由于柔弱 而贪图享受,人身的服务才被转化为金钱。人们拿出来自己 的一部分收益,为的是可以更安逸地增加自己的收益。出钱 吧,不久你就会得到枷锁的。钱财这个字眼是奴隶的字眼; 在城邦里是不知道有这个字眼的。在一个真正自由的国家里, 一切都是公民亲手来做,没有任何事情是要用钱的。他们远 不是花钱来免除自己的义务,反而是花钱来亲身履行自己的 义务。我距离通常的观念委实是太远了;我相信劳役要比租 税更不违反自由。 国家的体制愈良好,则在公民的精神里,公共的事情也 就愈重于私人的事情。私人的事情甚至于会大大减少的,因 为整个的公共幸福就构成了很大一部分个人幸福,所以很少 还有什么是再要个人费心去寻求的了。在一个政绩良好的城 邦里,人人都会奔向大会去的;而在一个坏政府之下,就没 有一个人愿意朝着那里迈出一步了,因为没有人对于那里所 发生的事情感到兴趣,因为人们预料得到公意在那里是不会 占优势的,而且最后也因为家务的操心吸引住了人们的一切。 好法律会使人制订出更好的法律,坏法律则会导致更坏的法 律。只要有人谈到国家大事时说:这和我有什么相干?我们 可以料定国家就算完了。 爱国心的冷却、私人利益的活动、国家的庞大、征服、政 府的滥用权力,这些都可以使我们想像到国家议会中人民的 议员或代表的来路。他们也就是在某些国家里人们所公然称 为的第三等级。这样竟把两个等级的特殊利益摆在了第一 位和第二位;而公共利益却只占第三位。 正如主权是不能转让的,同理,主权也是不能代表的; 主权在本质上是由公意所构成的,而意志又是绝不可以代表 的;它只能是同一个意志,或者是另一个意志,而绝不能有 什么中间的东西。因此人民的议员就不是、也不可能是人民 的代表,他们只不过是人民的办事员罢了;他们并不能作出 任何肯定的决定。凡是不曾为人民所亲自批准的法律,都是 无效的;那根本就不是法律。英国人民自以为是自由的;他 们是大错特错了。他们只有在选举国会议员的期间,才是自 由的;议员一旦选出之后,他们就是奴隶,他们就等于零了。 在他们那短促的自由时刻里,他们运用自由的那种办法,也 确乎是值得他们丧失自由的。 代表的观念是近代的产物;它起源于封建政府,起源于 那种使人类屈辱并使“人”这个名称丧失尊严的、既罪恶而 又荒谬的政府制度。在古代的共和国里,而且甚至于在古代 的君主国里,人民是从不曾有过代表的,他们并不知道有这 样一个名词。在罗马,保民官是如此之神圣,人们甚至于从 不曾想像过他们会篡夺人民的职能,而且他们在那样广大的 人群之中也从来不曾试图对于自己作为首领的地位来一次全 民投票;——这一点是非常之独特的。可是,根据革拉古时 代所发生的情况,即有一部分公民竟从屋顶上进行投票,便 可以判断人多数众有时候会造成怎样的麻烦了。 在权利与自由就是一切的地方,不方便是不算一回事的。 这些明智的人民会以恰当的措施来安排一切,他们会让他们 的役吏去做保民官所不敢做的事;因为他们无须害怕他们 的役吏会想要代表他们。 然而,为了说明保民官有时候是怎样代表人民的,我们 只须设想一下政府是怎样代表主权者的就够了。法律既然只 不过是公意的宣告,所以十分显然,在立法权力上人民是不 能被代表的;但是在行政权力上,则人民是可以并且应该被 代表的,因为行政权力不外是把力量运用在法律上而已。从 这一点便可以看出,在仔细加以考察之后,人们就会发现很 少有几个民族是有法律的。无论如何,我们可以肯定,保民 官既不具有任何部分的行政权力,所以永远不能以其职务上 的权利来代表罗马人民,除非是他篡夺了元老院的权利。 在希腊人那里,凡是人民所需要做的事情,都由人民自 己来做;他们不断地在广场上集会。他们生活在温和的气候 里,他们绝不贪求;奴隶们在做他们的劳动;他们的大事只 是自己的自由。可是如今既已不再有这种同样的便利,又怎 么还能保持同样的权利呢?你们那种更严酷的气候使得你们 有着更多的需要,公共会场一年之内有六个月是无法驻足 的,你们的含混不清的言语不可能在露天场上被人听清楚;你 们关心自己的收入远甚于自己的自由,而你们害怕被人奴役 也远不如害怕贫困。什么!难道自由唯有依靠奴役才能维持 吗?也许是的。 是两个极端相互接触了。凡是自然界中根本就不存在的事物 都会有其不便,而文明社会比起其他一切来就更加如此。的 确是有这种不幸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人们不以别人的自 由为代价便不能保持自己的自由,而且若不是奴隶极端地作 奴隶,公民便不能完全自由。斯巴达的情况就是如此。至于 你们这些近代的人民,你们是根本没有奴隶的,然而你们自 己就是奴隶;你们以你们自己的自由偿付了他们的自由。你 们曾大事夸耀你们的这种偏好,然而我发现其中却是怯懦更 多于人道。 所有这一切,我的意思绝不是说非有奴隶不可,更不是 说奴役权是合法的,因为我已经证明了恰好与此相反。这里 我只是说明,何以自以为是自由的近代人民竟要有代表以及 何以古代的人民竟没有代表的原因。不管怎么样,只要一个 民族举出了自己的代表,他们就不再是自由的了;他们就不 复存在了。仔细考察了一切之后,我认为除非是城邦非常之小 ,否则,主权者今后便不可能在我们中间继续行使他自己的权利。 但是,如果城邦是非常之小的话,它不会被人征服吗?不会 的!下面我就要说明,人们怎样能够把一个大民族的对外力 量与一个小国的简便的制度和良好的秩序结合在一起。 第十六章 论政府的创制绝不是一项契约 立法权一旦确立之后,就必须同样地确立行政权;因为 行政权只能由个别的行为来运用,而并不属于立法权的本 质,所以它很自然地是与立法权相分离的。主权者,作为主 权者来考虑,假如可能具有行政权的话;那末,权利与事实 就会混淆不清,以致于人们再也弄不清楚什么是法律,什么 不是法律了。于是这种变了质的政治体就会很快地成为暴力 的战利品,虽然政治体原是为了反对暴力而创立的。 全体公民既然根据社会契约是人人平等的,所以全体就 可以规定什么是全体所应该做的事,同时又没有一个人有权 利要求别人去做他自己所不做的事。这是使政治体得以生存 与活动所必不可少的权利;主权者在创立政府时所赋予君主 的,就正好是这种权利。 有很多人认为,创设政府的行为乃是人民与他们给自 己所加上的首领之间的一项契约;由于这一契约,人们便规 定了双方间的条件,即一方有发号施令的义务,而另一方有 服从的义务。但我确信,人们将会承认这是一种奇怪的缔约 方式。让我们且看这种见解是不是站得住吧。 首先,最高无上的权威是不能加以改动的,正如它是不 能转让的一样;限制它也就是摧毁它。说主权者给自己加上 一个在上者,这种说法乃是荒谬的、自相矛盾的;自己使自 己负有服从一个主人的义务,那就是使自己又恢复了完全的 自由。 再者,显而易见,这种人民与某某人之间的契约乃是一 件个别的行为。由此可见,这一契约既不能是法律,也不能 是主权的行为,因而它也就是不合法的。 还可以看出,缔约者双方相对间都只处于唯一的自然法 之下,而彼此之间的相互协定又没有任何保证;这就在各个 方面全都是与政治状态相违背的。手里掌握权力的人既然永 远都是执行契约的主人,这就无异是以契约这个名称加之于 这样的一种行为,即一个人向另一个人说:“我把我的全部所 有都给你,条件是随便你愿意还给我多少都可以。” 一个国家中只能有一个契约,那就是结合的契约;而这 个契约本身就排斥了其他一切契约。我们无法想像任何另一 个公共契约是不会破坏最初的契约的。 第十七章 论政府的创制 然则,应该以怎样的观念来理解创制一个政府的这一行 为呢?我首先要指出,这种行为乃是一种复合的行为,或者 说,是由其他的两种行为所构成的,亦即法律的确立与法律 的执行。 由于前一种行为,主权者便规定,要有一个政府共同体 按照这样或那样的形式建立起来;很显然,这种行为就是一 项法律。 由于后一种行为,人民便任命首领来负责管理已经确立 的政府。但是这一任命只是一种个别行为,所以它并不是另 一项法律,而仅仅是前一项法律的后果,是政府的一种职能。 困难就在于理解,在政府出现之前,人们何以能够有一 种政府的行为;而人民既然只能是主权者或者是臣民,在某 种情况之下,又何以能够成为君主或者行政官。 也正是在这里才能够发现政治体的最可惊异的性质之 一,它就由于这一性质而调和了外表上互相矛盾的活动。因 为这一点是由于主权猝然间转化为民主制而告完成的;从而, 并没有任何显明可见的变化而仅只是由于全体对全体的另一 种新关系,公民就变成了行政官,于是也就由普遍的行为过 渡到个别的行为,由法律过渡到执行。 这种关系上的转变决不是一种思辩上的玄虚,而是有着 实践上的例证的;在英国国会里,天天都发生着这种事情。英 国国会的下院,在某种情形下,为了能更好地讨论事务,就 转变为全院委员会;前一瞬间它还是主权的庙堂,这时就变 成了单纯的委员会机构。因此之故,它随后便须向作为下院 的它自己本身,提出有关它在全院委员会上所作出的规划的 报告;并且在另外一种名义之下,又重新来讨论它自己在前 一种名义下所已经决定了的东西。 这就是民主政府所固有的便利,它在事实上仅只由于公 意的一次简单的行为就可以确立。从此之后,这个临时的政 府或者是继续当权,——如果这就是它所采取的形式的 话,——或者是以主权者的名义而确立一个由法律所规定的 政府;这样,一切就都是按规矩来的。此外,就不可能有任 何别的合法的方式可以创制政府,而又不致放弃我们以上所 奠定的原则。 第十八章 防止政府篡权的方法 从以上的阐述中,就可以得出与第十六章一致的结论: 即,创制政府的行为绝不是一项契约,而只是一项法律;行 政权力的受任者绝不是人民的主人,而只是人民的官吏;只 要人民愿意就可以委任他们,也可以撤换他们。对于这些官 吏来说,绝不是什么订约的问题,而只是服从的问题;而且 在承担国家所赋予他们的职务时,他们只不过是在履行自己 的公民义务,而并没有以任何方式来争论条件的权利。 因此,当人民创制一个世袭政府的时候,无论是一个家 族世袭的国君制也好,抑或是某一等级公民世袭的贵族制也 好,人民所采取的行动绝不是任何协定,——那只是人民所 赋予行政机构的一种临时的形式,直到人民愿意另行加以规 定时为止。 诚然,这种改变总是很危险的;所以,除非是政府已经 变得与公共福利不能相容,否则就千万不要触动已经确立的 政府。然而这种考虑只是一种政治的准则,而绝不是权利的 规定;并且国家也无需把政治权威交给它的首领们,正如同 无需把军事权威交给它的将领们一样。 同样真确的是,在这类情况之下,人们不会有那么多的 小心谨慎来遵守各种必要的形式,以便把正常的、合法的行 为与叛乱的骚动区别开来,把全体人民的意志与派系的叫嚣 区别开来。尤其是在这里,对于可厌的情况又不得不给予在 最严格的权利之下人们所不能加以拒绝的东西;而且也正是 从这种义务中,君主才得到了极大的方便,可以不顾人民而 保持自己的权力,人们还不能说他是篡夺了权力。因为君主 表面上似乎只不过是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时,非常容易把它们 扩大,并以公共的安全为借口来禁止那些旨在重建良好秩序 的集会;从而他便可以利用一种不容打破的沉默,或者是利 用他所制造的不正常的状态,来假定那些因恐惧而缄默的人 都是表态在拥护他,并且对那些敢于讲话的人进行惩罚。十 人会议就是这样的;起初他们当选的任期是一年,嗣后又延 长一年,终于便不再允许人民大会集会,以期永世保持他们 的权力。世界上的一切政府,一旦假之以公共力量之后,迟 早都是用这种简便的方法来篡夺主权权威的。 我在前面所谈过的定期集会,是适用于防止或者推延 这种不幸的,尤其是当这种集会并不需要正式召集手续的时 候。因为这时候君主若是加以阻止,便不能不公开宣告自己 是法律的破坏者和国家的公敌了。 这种只能是以维护社会条约为目的的集会,永远应该是 以两个提案而告开始;这两个提案绝不能取消,并且要分别 地进行表决。 第一个是:“主权者愿意保存现有的政府形式吗?” 第二个是:“人民愿意让那些目前实际在担负行政责任的 人们继续当政吗?” 我这里所假设的乃是我认为已经证明过了的东西,那就 是:在国家之中,并没有任何根本法是不能予以废除的,即 使是社会公约也不例外;因为如果全体公民集合起来一致 同意破坏这个公约的话,那末我们就不能怀疑这个公约之被 破坏乃是非常合法的。格老秀斯甚至于认为每个人都可以 退出自己原是其中的一个成员的国家,并且在离开国土时就 重新获得了自己天然的自由和自己的财富。如果说集合在 一起的全体公民竟不能做他们每个人分别开来所能做的 事,那就未免太荒谬了。 ——————————————— 【新语丝电子文库(www.xys.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