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3322.org)(xys.freedns.us)◇◇ 星岛日报、侨报:美国法庭挫败法O功阻止新闻报导自由的企图 星岛日报:法O功控星岛面对重挫,禁令申请昨遭法庭驳回   [星岛日报2004年7月18日]纽约市法O功成员控告纽约星岛日报和纽约侨 报诽谤案,昨日(7/17/2004)在皇后区高等法庭面对重挫,高庭法官哈特 (JUDGE DUANE HART)裁决,两家报章在美国联邦及纽约州的法令下,有权继续报 导有关法O功的新闻,包括使用负面的字眼(NEGATIVE TERM)和刊登有关法O功 的图片。   法官哈特同意星岛通过律师提出的论点,即在联邦宪法第一修正案及纽约州 的宪法下,法O功无权阻止星岛本着公平报导的原则,对该组织活动的报导,代 表星岛的律师特瑞德(JEFFREY DRICHTA)在法庭作出裁决后表示,这是星岛日报 取得的一大胜利。   原告律师对法官询问支吾以对   代表法O功的律师在是日的庭讯中,受到高庭法官哈特的询问时明显支吾以 对,法O功在提出的诉讼中指两家报章的报导对法O功造成无法修补的损失 (IRREPARABLE LOST),但律师受到法官的讯询问时却无法明确说明!   纽约市法O功的数十名成员是于上月针对星岛于去年九月的一篇报导,指星 岛诽谤该宗教组织,要求法庭禁止星岛对该组织的负面报导,并因诽谤而作出巨 额的赔偿,法庭昨已驳回法O功要求禁止星岛报导的禁令,有关诽谤赔偿的诉讼 将于九月间进行。但随着是日的裁决,有关诽谤诉讼相信也将遭驳回。   星岛律师特瑞德在向法庭呈书反驳原告的诉讼时,提出多项美国联邦法庭作 出的案例,对法O功的论调作出明确的反驳,律师首先指出,纽约州法庭自 1839年已裁决纽约州宪法第八节第一项条文禁止任何人以禁令的申请作为诽谤案 的补救的方法。而联邦宪法第一修正案也作出类似的明文规定。   星岛律师以多宗案例引经据典   律师引述明尼苏达州最近的一项案例,该州法庭曾裁决禁止一报章报导有关 该州犹太帮派控制该州赌博业的新闻,但联邦最高法院后驳回该禁令,最高法院 当时裁决,联邦宪法第一修正案提供宪法上保障的报导自由。律师说,即使习惯 法(COMMON LAW)也没有提供给法庭,任何在一项诽谤案有在裁决之前发出任何禁 令的司法权力。   联邦州法令禁止报导禁令申请   星岛律师也向法庭指出,原告通过纽约州民权法令第五十及五十一项条文申 请禁令也是错误的,因为该法令规定,原告的指控不应阻止新闻的报导,该法令 规定,在任何情形下,如果是新闻报导而非广告,报社有权使用一个人的名字和 相关的字眼。   律师指出,原告在其诉讼中无法证明,星岛于去年九月的新闻及图片报导是 用来作广告之用,由于是新闻报导,原告便没有了以该民权法令来提出禁令申请 的先决条件!   律师指出,除了上述的论点,基于下列原因原告也没有申请临时禁令的先决 条件,--原告延迟至八个月后才提出诉讼,--原告没有提出其诉讼能成功的根据, 原告甚至无法确定报导中有那些字眼具诽谤性,--原告无法具体提出其损失。   原告拟以禁令阻止新闻报导自由   律师指出,原告提出的诉讼无法脱离其争取宗教信仰自由的原则,但星岛日 报是一家报社而非政府机构,原告没有指报章骚扰或阻止其宗教活动,他们只是 企图反对新闻报导,原告无法证明他们的宗教活动因报导而受影响,只是他们的 信仰受到了批评,因此本案并非言论自由对宗教信仰自由的问题,而是法O功企 图通过诽谤的诉讼限制新闻的报导!   律师特瑞德在法庭作出裁决后表示,法庭的裁决已十分明确,原告律师没有 太多上诉的余地,律师说,诽谤赔偿的官司虽将于九月间进行,但由于法庭的这 项裁决,全案对星岛有利,法庭谕令双方于七月间针对诽谤案提出论点,法庭预 定九月九日作出裁决。 侨报:正确解决方式应是自由辩论   [侨报2004年7月18日]美国联邦第二巡回法庭上诉庭昨开庭审理“法O功 之友”组织对本报和《星岛日报》提出的诽谤及“阴谋”等上诉指控。该法O功 组织在去年9月份纽约州东区联邦地区法院进行的判决中败诉,之后提出上诉, 昨日的开庭即是对法O功的上诉指控进行审理。在听取了双方律师的辩论之后, 法庭宣布将在未来六到八周之内将作出书面判决。    昨天的庭审从上午10点40分左右开始,持续了大约40分钟。主审法官包括 Rosemary Pooler、Robert Sack以及Reena Raggi。其中的Robert Sack法官是一 名宪法第一修正案的权威,毕业于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曾著述专文论述关于如 何利用宪法第一修正案来保护意见性言论(“Protection of Opinion Under the First Amendment:Reflection on Alfred Hill”)。而本报律师Floyd Abrams则曾经在1973年《纽约时报》与美国国防部就刊登越战机密文件的辩论中 担任辩护律师,成功赢得了当年的诉讼。这一案件已成为美国历史上最著名的宪 法第一修正案案例之一。代表原告的律师Sam Israel曾经在一家律师事务所工作 过多年,于1995年独立开业,并同时协助其妻子经营下东城苏豪区的一间画廊, 他之前毕业于纽约大学法学院。与 Sam Israel同时出席昨天庭审的还有一名华 裔女律师Lana Han,她曾经协助澳大利亚的法O功成员进行有关的人权诉讼。昨 天出席庭审的还有《星岛日报》的代表律师。    昨天的上诉庭审讯是原告企图推翻之前纽约州东区联邦法院判决的一次努力, 几十名法O功成员到场聆听了双方律师的辩论。   在为时半个小时的辩论中,原告和被告双方律师各自进行了陈述,并回答了 三位法官的提问。    此案的原告为新泽西州一个名为“法O功之友”的组织和67名自称是“纽约 州和纽约市的美国公民或居民”。原告于2002年4月底向纽约皇后区高级法院递 交诉状,控告本报自1999年10月至2002年年中发表了一系列文章对其进行“诽 谤”,并要求法院颁布“禁制令(Prior Restraint)”,阻止本报进一步刊登 对其不利的消息。2002年6月初,纽约州皇后区高级法院法官Duane Hart听取了 法O功的申诉,最后判决认为,原告提出的指控中“没有一丁半点的证据” (not one iota of evidence),但法官给予该组织可追加其它证据的权利。一 个多月之后,原告通过重新聘请的律师,向法院递交了一份修正诉状(Amended Complaint),并在该诉状中除了“诽谤”之外,又提出了一项“阴谋”指控, 指本报和另外一家报纸(纽约《星岛日报》)共谋发表对其不利的报道,及对本 地一些侨社团体拒绝法O功加入侨社游行队伍进行后续报道,影响人们对法O功 的看法,从而干涉了法O功成员的言论和结社权利。    由于原告在修正诉状中提出的新的指控牵涉到联邦法律,因此案件在2002年 8月转移到了联邦东区法院。东区法院法官Carol Bagley Amon于2003年4月11日 开庭听取了原告和被告双方律师的辩论,最后判决原告败诉,并宣布结案,全面 否决了原告的各项指控,理由包括原告未能提出足够证据表明被告有“阴谋串通” 的嫌疑;至于关于被告干涉原告言论和结社等宪法第一修正案权利的指控,亦因 原告未能提供足够证据,因此此项指控也未能成立。    本报辩护律师Floyd Abrams在此期间的法庭辩论中对该法O功组织的各项指 控均作了反驳,认为在“阴谋串通”的指控方面,原告单凭本报和另一家报纸同 时发表对其不利的文章这一事实,根本不足以证明这背后有事先沟通的嫌疑 (meeting of minds),他并引用有关案例指出,任何关于“阴谋”的指控,如 果没有具体的事实而只是一些结论性的、模糊的指控,都不足以得到法庭的认可。 而在“诽谤”指控方面,原告根本没有证据能突破“集体诽谤诉讼原则(Group libel doctrine)”--根据这一原则,如果某人只是作为某个组织的成员被某 家媒体登载不利内容,则该人不可以声称其本人遭到诽谤。本报律师在辩词中表 示,当某人所属的宗教、种族或政治团体作为一种运动受到某篇文章批评时,任 何个人,只要没有在文章中被单独提及,不用说被诽谤,更没有理由要求法律的 援助,正是基于这一原则,我们的法院系统拒绝任何穆斯林、天主教或犹太教成 员个人出面代表他们的宗教来进行起诉,就像我们不会允许某个波多黎各民权团 体来代表全体的波多黎各人来起诉某个个人或组织一样。另外,由于有了我们的 宪法第一修正案,如果某个宗教或精神运动团体或任何个人受到某些反对意见的 批评,那么,回应的方法不是进行诽谤诉讼或寻求法庭对媒体的“禁制令”,而 是更多的“反批评的批评”--在本案中,如果上诉人不同意被告在报纸上刊登 的对其进行的批评性言论,合理的回应应当是通过行使他们自己的言论自由的权 利,通过书信、演讲或示威来表达他们的观点,事实上,“法O功”组织已经在 这方面淋漓酣畅地行使了他们的权利,他们在其众多网站上对“The China Press(注:本报英文名称)”已经进行了大量批评。    昨天的上诉庭审讯是原告企图推翻此前纽约州东区联邦法院判决的最新一次 努力,原告律师提出了若干之前没有被包含在正式诉状里面的证据。在为时半个 多小时的辩论中,原告律师为了证明原告对本报的“诽谤”指控并非是抽象的指 控,在原有证据的基础上,又特地举证了本报在过去某一期报道中曾登载过含有 三名法O功成员的照片的事实,企图以此说服法官,说明本报确实对某些法O功 成员个人进行了“诽谤”。当庭的三名法官之一对原告律师的这一举证反问说, 如果最近有一系列媒体报道称我们的联邦法院系统已经被腐败侵蚀,其中一家报 纸作为举例,登载了我们三人(注:指在场的三名法官本人)的照片,请问你是 否认为我们可以宣称遭到诽谤?    法官的提问还将问题指向了“集体诽谤诉讼原则”,即如果某人只是作为某 个组织的成员被某家媒体登载不利内容,则该人不可以声称其本人遭到诽谤。    此外,原告律师在昨天的上诉庭辩论中也提到了法O功人员被拒绝参与华埠 社区的游行是因为其宗教信仰而遭到了歧视,就如同同性恋因为他们的性取向被 歧视一样,原因就是本报和《星岛日报》的一些报道影响了社区人士对法O功的 看法,因而间接阻碍了法O功成员的言论和结社权利。但法官的回应是,如果这 一指控仍是关于他们的宪法第一修正案的言论和结社权利遭到干涉,那么他们必 须证明有政府干预,否则指控不成立,而原告律师在辩论一开始便放弃了证明有 政府干涉的企图,即便有警察迫使法O功成员改变其游行路线也并不能证明有政 府干预。    本报律师在昨天的辩论中还指出,原告所提出的含有三名法O功成员的照片 等证据可谓是“全新的(brand new)”,根本没有被包括在当初的“修正诉状” 之内,不符合上诉法庭的程序,再者,即便这些证据合乎程序,被告在文章中也 根本没有提及照片中个人的任何信息,更不用说对其进行诽谤,因此还是没有突 破“集体诽谤诉讼原则”。本报律师最后并且重申,本案正确的解决方式应是通 过自由辩论,交换观点,而不是通过寻求法律手段对对方的惩罚来解决这样的问 题。 (XYS20040812) ◇◇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3322.org)(xys.freedns.u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