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语丝(www.xys.org)(xys1.dyndns.org)(groups.yahoo.com/group/xys)◇◇ 关于刘海洋硫酸泼熊行为的定性 ——与周方舟先生商榷 杜青 周方舟先生就刘海洋硫酸泼熊一案,很是写了些文章,弄得我印象很是深刻,对他 其他文章的印象,全都淹没在泼熊一案中了。他刚刚现身新语丝时,我几乎以为他是方 舟子的又一化名,后来文风越看越不象,才知不是同一人。 首先我声明,周方舟各篇文章绝大部分论述,除了对刘海洋行为定性之外,我都基 本同意。对刘海洋的行为,大家爆炒得这么厉害,心理学社会学教育学理论轮番上阵, 追究到家庭社会教育的弊病和失败,实在没有意义。七嘴八舌之间,固然不乏象小生这 样的闲人按捺不住发表言论的,恐怕也有不少假此事件以宣扬一己理论达到一己之私的 人。刚才上网查了一下,网友hannahf《请所有为刘海洋开脱的人给我一个理由!》写 得很好,不用我再费口舌了。请大家参见: http://news.sina.com.cn/cl/2002-03-04/1353493973.html 在这个“宽恕”成为时尚和高尚的年代,要做恶人,主张“严惩”的就跟“一个也 不宽恕”一样不容易,很容易遭些诟病。周方舟在新语丝上独树一帜,见有哼哼唧唧 的,露头就打,不失为一件好事。 但我所不能同意的是周先生对刘海洋行为的定性。来回几场笔战,引用、论证、修 辞不断,再加上文学激情,结果就越来越离题了。小生好歹学了些法律,发表一些浅 见,供论战各方参考: 1、民众有言论自由的权利,讨论一个人犯了什么罪,不叫有罪推定; 2、现代社会分工十分复杂,某专业的专家到了另外一专业,完全有可能与常人无 异。方舟子一向强调,自然科学领域,不容非专业人士啄掾;他打假,往往要请两个该 专业的专家来评定。我觉得其中的精神,也同样适用法律专业,虽然法律属于社会科 学。 3、日前几位法学家(高铭喧等)对刘海洋行为发表了意见。不知道周先生的专业 出身,但小生却知道,这几位法学家在中国法律界大大有名,新中国刑法典的创立和修 改,中国刑法学教科书的编写和演变,乃至法律生员的培养,都有这些人的贡献(先声 明一句,小生跟这几位大家并无渊源)。周先生坚持自己的意见,其执着精神令人欣 赏,如果能说出实在的有力的理由来,也未尝不可。但是跟接受法律专业训练的专家相 比,恐怕还是有业余和专业之分。 现在,小生略做解释,为什么该案不能定为“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罪”: 中国刑法尤其是定罪部分,是以犯罪构成理论为核心和基础的。犯罪构成理论将任 何罪名分解为犯罪主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和客体四部分。行为必须完全符合某罪名 的四部分内容,才能构成该罪,否则就不构成该罪。根据罪刑法定原则,任何行为,无 论多么不合理,只有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的才是犯罪。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 生动物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 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法释 [1997])9号《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定为“非法猎 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该罪客观方面,通行的理论认为,是违反国家野生 动物保护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哪些属于国家重点保护 的野生动物,以国务院公布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确定。 可以构成本案争议的就在于客观方面的两点问题:是否属于野生动物?是否属于 “猎捕、杀害”? 平心而论,根据刑法和野生动物保护法的立法动机,这野生动物确实主要是(如果 不是全部的话)指在野外的动物,估计当时的立法者根本没有想到会有今天硫酸泼熊的 案件发生。新中国最早的刑法典第一百三十条只规定到“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 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珍禽、珍兽或者其他野生动物资源,情 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修订后的刑法典也是将该罪放在破 坏环境资源罪章节中,猎捕和杀害并用,常情就是指在野外的偷猎情况。中华人民共和 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一条在宣布“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 物”之后,列明7种需要申请批准的猎捕行为,无不是“从野外”猎捕的。 但法律一旦公布,就有其独立的生命力。将动物园饲养的野生动物视为刑法上所说 的野生动物,也是有根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条规定,“在中 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野生动物的保护、驯养繁殖、开发利用活动,必须遵守本法。本 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 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本法各条款所提野生动物,均系指前款规定的受保 护的野生动物”,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四章、第五章分别规定 “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管理”,“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管理”,可见即使野生动物处于人的 控制、管理之下,并不损害其属于刑法保护的野生动物的性质。也就是说,如果非法猎 捕、杀害处于“非野外”的“野生动物”,同样构成违法。 问题出在“捕猎、杀害”上面。刘海洋的行为,怎么都不算“捕猎”,也不能叫 “杀害”。什么叫“杀害”?杀害就是杀死,主观上怀着杀死狗熊的目的,客观上实施 了杀死狗熊的行为,才叫刑法上的“杀害”,才构成“非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罪”。如果因为行为人以外的原因,狗熊没死成,无损于本罪的成立;但成立本罪必须 首先有意图杀死狗熊的行为。 而刘海洋用硫酸泼熊,大家纷纷指责他残害动物,但我想没有人会说,他本意是想 杀掉这几头狗熊——如果周先生认为刘海洋本意是想杀死狗熊则例外,需要重新讨论。 常识可以知道,如果用硫酸泼人,会导致重伤,但一般不会造成死亡的后果;因此如果 用硫酸泼人,一般是出于报复,意在毁容。现在对硫酸毁容案处理非常严厉,经常有可 能处以死刑,但因为没有杀人的故意,所以并非以杀人罪而是以故意伤害罪来定罪判刑 的。只不过依照法律,故意伤害罪也可能处以死刑而已。而中国法律目前只有“杀害动 物罪”,没有“伤害动物罪”,所以不能定为“非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是正 确的。至于周先生举的青岛杀熊案以“非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是因为该嫌疑 人以毒药毒杀狗熊,当然属于“杀害”。将这两案混淆起来,恰恰说明法律专业训练的 缺乏。 可能有人会反驳说,“杀害”包括了“杀死”和“残害”。回答是:“杀害”一般 解释为:杀死;害死。刑法上之所以称为“杀害野生动物”,是因为汉语中一般没有 “杀兽罪”的叫法,称为“杀野生动物罪”是很别扭的一件事,否则,象“杀人罪”罪 名一样简洁,倒也未尝不可。 综上所述,刘海洋硫酸泼熊一案,不能定为“非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定为“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是比较合适的。 有网友说动物有生命,因此不能算“财物”。殊不知,人生而平等,人皆得为人是 资产阶级执政以来的事情,历史上很长一段时期,不是所有的人都有资格称做“人” 的,不算“人”的人只能被视为“财产”。汉漠拉比法典就是著名的一例。这是另外的 文章要讨论的事情了。 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新语丝(www.xys.org)(xys1.dyndns.org)(groups.yahoo.com/group/xy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