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groups.yahoo.com/group/xys)◇◇ 浅谈法律的解释 杜青 法律解释学是专门的学科, 属于法理学之下; 在各门部门法之下, 又有部门法的解释学 , 尤以民法为盛. 按徐国栋教授的观点, 民法堪称"诸法之母". 本文主要参考了王泽鉴 , 梁慧星, 杨仁寿等教授的著述, 因在外地出差, 手头无资料, 凭记忆写就, 没有一 一注明具体出处,也可能谬误多多. 一应过失, 皆由本人承担. [本文方框号内文字为偏 离主题的一些闲话, 与标题无大关系.] 法律解释分广义和狭义两种. 广义的是指为解决具体案件而进行的 "找法" 活动, 包括 确定法律规范的意义; 法律漏洞的补充; 不确定法律概念及一般条款的价值补充. 狭义 的是指确定法律规范意义内容的作业. 从上述定义可以看出, 法律解释几乎贯穿整个司法活动. [法律解释学如同法律科学一 样, 是一门科学, 决非未经专业训练的人可以胜任. 本文目的在于解释立法意图; 但理 解立法意图, 需得理解法律解释的方法; 要理解法律解释, 必须理解法律解释学; 要理 解法律解释学, 必须理解一般方法论和一般解释学, 理解解释学的科学性和客观性. 否 则到了后面一提到限制解释, 扩张解释, 外行人必然会疑问"为何我的扩张解释就不可 以", 或者觉得法律原来就是如此"任人打扮". 若我们是在法学院, 听者和叙者同属法 学专业, 自然孜孜以求, 会在学习法律科学的过程中不断进步, 逐渐清除错误的观念或 者疑问. 但我们现在是在新语丝论坛, 大家来自不同的专业背景, 相信大多数人都没 有----也没有必要和没有时间, 精力上的可能去经受法律训练. 而又需要讲得清楚, 不 介绍背景资料, 不对法律学科有基本的了解是不行的, 否则难免介绍了一点反而冒出十 点"质疑", 甚至可能因为缺乏语境而无法理解我用的词汇和句子的意思. 我也只能勉力 为之而已. 有的网友怪我说法学是一个"复杂的体系", 但是实际情况确实如此. 我国法律体系, 虽 然属于社会主义法系, 但是渊源上受大陆法系, 即民法法系影响极巨. 民法法系的一个 重要特点, 就是体系化. 法律的演绎体系从一般到具体, 现实生活中人们经验的积累却 是从具体到一般.,初学者不免因此经常晕头转向. case by case的海洋法系情况也好 不了多少, 该法系大法官霍姆斯有格言曰" 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 而在于实践", 掌 握起来更加艰巨, 民法法系的法学院毕业生一毕业就可以上手案件, 判例法系的毕业生 却需要经过多年的实践, 才能够从堆积如山的案例中"发现"法律( 这叫"找法", 也是专 门术语). 因此民法法系法学家比法官受尊崇, 而判例法系法官比法学院教授受尊崇, 因为他们分别是各自法系下最为精通法律的人.] 法律解释, 遵循一定的方法. 按梁慧星教授的分类方法, 分文法解释, 论理解释, 比较 法解释, 社会学解释. 论理解释之下, 又分体系解释, 扩张解释, 限制解释, 当然解释 , 目的解释等等. 所谓文法解释,即从文字, 语法的分析来确定法律条文的意思. 下面以如何对法律用语 进行文法解释进行适当说明: 首先, 法律用语必须按照其在法律条款中的一般含义加以理解. 什么叫一般含义? 1, 法律用语取自日常生活用语, 因此理解时必须采取其通俗易懂, 公认和约定俗成的含义; 2, 该用语含义必须在整个法律文件中做统一理解, 不能因处 不同条款而做不同解释, 除非在不同处出现时有充分理由证实其有不同含义; 3, 该用 语在相关法律文件中出现时, 也应按其一般含义作出同一解释; 4, 进行理解时必须遵 守一般语言规则, 解释时所用的语言也以易于理解和接受为最佳标准----这里所说易于 理解,并非就指普通人一定能理解, 或者普通人不理解就不叫易于理解了. 其次, 专门用于科学技术等方面术语的法律文件, 应遵循其特定的含义.如果其他相关 法律有解释内容, 应遵循之. 如果其他法律也没有解释, 可参照该学科, 行业一般的理 解. 最后, 即使是日常生活用语, 成为法律专用的术语之后, 即具有特殊含义, 应按法律上 的特殊意义来理解. 例如"善意". 当然这些法律术语频繁出现在媒介之后, 日常用语含 义反而为法律意义所修正, 则是另外一回事. [以上仅仅对如何进行文法解释稍做展开叙述, 但已经足以知道其中的复杂程度, 没有 良好的法律素养, 很难搞清楚或者把握, 什么时候应该做何种方法, 什么时候应该掌握 何种尺度. 未经专门训练, 接受, 掌握和运用有关的专业概念, 原理, 系统方法, 无法 作出有专业水准的判断, 这其实于任何学科都是如此----这不等于说, 常人不可以品头 论足,] 一般认为, 文法解释是最基本的和首要的解释方法.只有在文法解释存在多种可能的时 候, 才能够继续使用其他解释方法. 但其他方法之间是否有某种位阶关系, 争议很大. 而且就是有, 因各家对法律解释诸方法的定义以及法学观点不同, 所排列出来的顺序也 不一样. 按照梁慧星教授的观点, 其次应当进行论理解释. 伦理解释之时, 先运用体系解释和立 法解释, 以求法律规范意旨; 在确定法律意旨的前提下, 继之以扩张解释, 限制解释或 当然解释, 以确定法律之意义; 仍不能确定者, 应进一步进行目的解释, 或已经初步确 定之后, 进行目的解释, 以立法目的检查和确定之; 再辅以合宪性审查, 审核是否符合 宪法之基本价值. 最后, 仍然不能确定者, 进行比较法解释或者社会学解释. 以文法解释以外的方法所做的解释, 不得无视法条之文法. 这又有两种可能: 1, 如有 相抵触者, 在不超过过文法可能的范围时, 以其他方法所得之结果为准; 2, 皆言之成 理有据时, 再进行利益衡量和价值判断, 取具社会妥当性的解释结果. 有无允许例外的反于文法的解释? 有. 1, 文法解释与法律真意和立法目的冲突; 2, 与 法学基本原理冲突; 3, 与民主法治思想冲突; 4, 会使弱势人群较强者处于更不利的结 果. [梁慧星教授按其法学思想, 在当时较为轰动的电视节目预报表是否享有著作权一案中, 硬生生将它解释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我本人虽受梁教授作品之惠极大, 对他极为 尊崇, 却不能同意他这一案件中的观点, 呵呵. 王泽鉴教授指出, 初学法律时, 经常看到书上说"就某事宜, 甲认为如何如何, 乙认为 如何如何, 丙认为如何如何, 而依余所信, 如何如何" 这样的文字, 不免云里雾里. 这 是因为不理解法律科学性质的缘故. 法律解释学自然也是见解多多. 但只要言之成理, 言之有据, 都是正常的. 但未经专业训练, 公然否决法学界较为一致的意见, 又提不出 充分理由, 却又是另外一回事.] 法律解释的目的, 无非在于发现法律真意和立法目的, 找到可以适用的法律. 民法法系 和判例法系对有争议的合同条款进行解释时, 都强调要发现"当事人真意", 也就是合同 当事人本来的意思. 但"真意" 这东西是否存在, 以及究竟为何, 却是争议很大的. 例如, 究竟有没有立法本意? 有些人想当然地就认为有. 立法本意是否是指立法者本来 的意思? 甚至许多法学院的学生脑子里也是笔糊涂账, [教科书没提到, 老师也不讲, 考试也不考, 按大家心知肚明的中国大学现状, 不了解也很正常.呵呵. ----何况大家 专攻的方向也不相同, 不一定需要全都知道] 于此问题, 有主观说, 客观说, 和折中说. 今以客观说为通说。立法本意有两层意义, 1, 立法机关在制定法律时的意图; 2, 法律在客观上表现出来的意图. 说立法机关有其 本意者, 没有考虑到这么些因素: 1, 立法机关可能有许多议员缺席; 2, 投票赞成者的 意图也不尽相同; 3, 即使立法者在立法时有所谓意图, 人类不能准确预测未来, 若固 守所谓本意, 法律就不能适应时代的发展. 因此, 就立法解释, 法律解释学中的客观说认为, 不是寻求历史上的立法者当时的主观 意思, 而是探求法律于今天应有的合理意思. 以自己为立法者, 依社会现有观念, 对各 种立法资料进行评估. 给予价值判断, 以期发现法律客观的规范意旨. 事实上, 事实上 , 已经将解释者当成了立法者. 民法法系公认法理就是民法的间接渊源 (解释一下, 就 是法律的表现形式), 这法理, 则主要表现为学者的学说和法官的判例. 法官的法律适 用活动, 本身就是对法律的解释, 也就是通过具体案件来"立法". 例如, 美国宪法能 沿用至今, 全仗最高法院顺应时代潮流, 不断作出新的解释, 以保宪法处于不惴之地. 所谓"违宪", 事实上违的乃是最高法院法官出于当时社会观念和需要, 以及其本人的法 学思想, 所认为的"宪法精神". 记得有位法官说过, "宪法是什么, 我们说了算".无疑, 这样解释后的法律, 跟当初的"立法动机", 肯定是大大不同的. 有的人不免因此问法律怎么争议这么大, 还有什么科学性可言. 还有的人不免因此觉得 , 舌头长在嘴上, 反正大家都会说话, 怎么说都行, 所谓"讼棍",就是如此哇! 还有的 人不免因此觉得, 自己也可以与专业人士齐头并进. 这些想法, 意见, 虽然有也正常, 却是错误的----王泽鉴教授在他写的教科书中就提到过无所适从的法学院新生(类似第 一种情况), 我个人则亲耳听许多攻读" 法律硕士" 的人就这么说过(第二种)[所以我个 人觉得国家目前的法学教育有许多急需改进革新之处. 说起来刘海洋也学过<法律基础 >, 并非"法盲"呢]. 错误的原因有多种, 包括目前中国法学或者法律职业的"专业槽"还 不够深, 国家经济和法律都欠发达等等, 但最主要和最直接的原因是无知和缺乏人文精 神. 在此, 谨以我曾背诵过的枷德默尔的一段话作为结尾: 人们从人文科学中所要获得的知识, 是指能指导他们立身处世, 或为他们的行为提供借 鉴的实践知识, 它关心的不仅是真, 而且还有善和美.......而人文科学的知识要告诉 人们, 他们的生活怎样才能变得更加合理, 他们怎样才能变得更加美好. 人文科学的真 理是人性的体现和升华, 这才是人类自古以来作为人生目标孜孜以求的那种真理! [我这人写东西, 一向是急就章, 从不打草稿, 不免要犯错误. 前些天写的关于刘海洋 案的帖子, 我本意并非认为非专业人士不能讨论专业问题, 只是不同意无端轻易否定法 学界较为一致的观点, 笔战到后来, 就写得不成样子了. 除了第一篇定性和第二篇关于 法治的解释之外, 其实都是垃圾, 没有什么用处.请各位见谅. 另外, 昨天的<一点声明>没有讲清楚, 可能导致容易误解. 事实上慕田和荒川两位先生 都对刘海洋案进行过经济解释, 我昨天快上飞机之前发现不妥, 赶快写了个致歉, 忙中 出乱, 单单补充说明了慕田先生, 容易被人误解成荒川先生没有进行过经济解释了. 如 有不当, 谨表歉意. 事实上荒川先生的许多观点我是很赞同的, 我现在在外地的宾馆里, 抽空打出这帖子来(现在用的这台电脑输入法似乎有问题---当 然其实是我有问题,呵呵 不知道如何切换到全角, 打不出句号来). 等会再找个网吧再 把这篇帖子寄出去. 昨天我应铁马公布了电子邮箱, 如果有来信, 一定一一回复. 请各位不吝赐教. duqing@yahoo.com ] 2002年4月2日 ◇◇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groups.yahoo.com/group/xy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