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3322.org)(xys.freedns.us)◇◇ “笑面狼”状告“同仁堂”,同仁堂涉嫌造假    (新京报记者 周玉)   原告:“一泡舒保健足浴液”的批准文号------京卫健字(2001)002号早 已被停止使用和自行作废,同仁堂鸿日药业涉嫌法人造假。   被告:原告为职业打假人,不具备《消法》所认定的消费者资格,没有权利 依据《消法》进行索赔。   因对同仁堂生产和销售的“一泡舒保健足浴液”的批号表示质疑,在“善意 举报”未得正视后,有“笑面狼”之称的职业打假人刘殿林认定其“涉嫌假冒”, 近日一纸诉状将著名老字号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同仁堂药店和北京同仁堂鸿 日药业有限公司送上法庭,要求被告退还货款88元和依法增加赔偿88元,同时公 开赔礼道歉。       一纸诉状怒告同仁堂   据刘殿林介绍,2月6日,他在北京市大栅栏同仁堂总店地下一层购买了一盒 “一泡舒保健足浴液”(以下简称“一泡舒”)的纯中药制剂,金额为88元,生 产日期为2003年11月18日。在观看该保健药品的说明书后,发现其批准文号—— 京卫健字(2001)002号存在问题。经多方咨询后,他认为,“这个批号是不准 确的,因为目前已不存在‘京卫健字’的批准文号,可以断定这个批号早已废止, 但他们仍然在生产和销售。这是严重的法人造假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随即,刘殿林向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举报此事,未得到明确回复。后 与该保健用品的生产厂家北京同仁堂鸿日药业有限公司质管部和销售部等部门多 次指出该产品存在严重问题,回答是“此药合法,没有问题”。   之后的一段时间,刘殿林在各大药店看到“一泡舒”仍然在大肆销售,作为 职业打假人的刘殿林动了真怒,“我作为一个消费者,对同仁堂的药品批号提出 正当的质疑,并指出他们的违规行为,从维护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的利益和维 护同仁堂三百年的形象这个出发点进行举报,只是希望他们停止生产和销售。他 们不但不予纠正,还在违法生产和销售。”   于是,在2月10日,刘殿林一纸诉状将著名老字号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 同仁堂药店和北京同仁堂鸿日药业有限公司告上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认为被 告的生产和销售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办法》第十四条第八款和〈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三条第五款,即经营者 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 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 服务的费用的一倍。为此,刘殿林要求被告退还货款88元和依法增加赔偿88元, 同时公开赔礼道歉。    2月16日,刘殿林再次购买了一盒“一泡舒”,2月27日以同样理由将被告 送上北京市东城区法院。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他准备于近期向公安、检察 和司法等机关举报,要求追究被告的“法人造假”的刑事责任,同时还要向卫生、 工商等行政执法机关举报,要求追究被告近几年来违法生产、销售“一泡舒”的 非法所得如数上缴国库。       8次举报未见批号原件   昨日,刘殿林出示他当时购买的这盒药品时,记者看到印在黄色包装盒上的 说明书中明确标注:“清宫御方”、“纯中药制剂”,功能为:控制血糖、康复 胰岛、降低血压、软化血管、改善睡眠、保护心脑,并标明“一泡舒”上可清热 润燥、下可滋阴养肾、迅速修复胰岛功能,降低血脂、预防和控制糖尿病及并发 症”。   在刘殿林的诉状中,记者看到他所认定的“一泡舒”存在的问题:一、“一 泡舒”的质量标准和检测标准均为《化妆品卫生规范》(1999),既然按化妆品 的标准生产和检测,就应该遵守《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而 《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条例》又明确规定不准宣传疗效。二、“一泡舒”所宣 称的所谓多项治疗功能,均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或经相关权威部门批准。三、“一 泡舒”的批准文号:京卫健字(2001)002号,早已被停止使用和自行作废。   对于上述问题,刘殿林认为最严重也是最为前提的是该药品在批准文号上的 问题。他说,他朋友杨连弟曾先后5次前往北京市卫生监督所进行举报,而他本 人也去了 3次。刘说:“我们开始去时,只是对这个问题进行了举报,但几天下 来仍然在药店上看到这种药品在销售,我们屡次去举报,就想得到一个明确结 果。”   据介绍,刘殿林他们后来去的几次就明确提出,想看到同仁堂关于这个产品 的批号原件,但令刘殿林深感遗憾的是,北京市卫生监督所的工作人员一直对此 讳莫如深。2月24日,记者随同杨连弟来到该所,主办此案的工作人员吴晓钟告 知:“同仁堂总经理生病住院了。”对此回复,杨连弟表示不可理解:“总经理 生病了,还有下面的员工啊?送一个批号原件到卫生监督所用得着总经理亲力亲 为吗?这个解释谁能信服呢?”   有意思的是,记者见到刘殿林转抄北京同仁堂鸿日药业有限公司提供给宣武 区法院的一份申请,上面写着:刘殿林诉我公司一案,涉及到审批“一泡舒”产 品批号的历史背景、审批方式和对于此类保健用品的定性解释等诸多专业性非常 强的问题,鉴于此类问题,需要由北京市卫生局法规处、业务处等部门作出有效 解释,我公司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够自行收集证据,故依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 第二款的规定,申请由贵院对于此类问题进行调查取证。   另外北京同仁堂鸿日药业有限公司同时向法院提申请: 要求不公开审理。对 此,刘殿林在接受采访时表示不可思议。他说:“药品是关乎老百姓生命健康的 原则问题,哪怕是保健用品,既然已经公开生产和销售,就应该有合法批准文号, 还用得着由法院替他取证吗?另外,作为消费者,我购买了此药品,就与生产厂 家发生了买卖关系了,消费者只不过是想核实一下这种药品的批准文号是否来自 正规渠道,这根本未涉及商业秘密?”另外,刘殿林表示,他手上掌握了大量在 咨询调查过程中所拍摄的录相资料,申请法院开庭时提供电视机等播放设备,并 得到口头批准。       官方网站未见“一泡舒”    3月1日,刘殿林等被告知,北京市卫生监督所已将此事前因后果以急件形 式报请北京市卫生局,不放心的他们于3月5日来到北京市卫生局询问此事。在该 局办公室一位姓朱的工作人员告知,此急件已到,并送达一位姓邓的主管副局长。    在此期间,记者对“一泡舒”的批准文号进行了调查。3月5日,记者将标 于该药品包装盒上的“京卫健字(2001)002号”输入同仁堂的官方网站,在 “产品查询”栏目上,记者输入后看到“没有查到任何符合条件的记录,请重新 查询”,重新查询仍然未果。   尔后,在北京市卫生局和北京市药品监督部门的官方网站,记者仍然没有查 到该保健用品。值得一提的是,在北京市药监局的网站上,记者同样看到一位 “一泡舒” 顾客的疑问:“最近我在深圳的报纸上看见一则广告,说同仁堂生 产的‘一泡舒’可以降糖降压,于是我就在当地药店购买了一个疗程的药(750) 元,但回家后我在贵局网站上查询一下却没有发现该药的批号,因此我想了解该 药品的真伪。”但局长信箱的回复为:“来信收悉,如批准文号内含‘健’字应 属保健食品,由卫生部门审批,请与他们联系。”    3月5日上午,记者随同刘殿林来到北京市卫生局办公室301室,一位自称姓 朱的工作人员介绍:“从2000年开始,包含有‘健字’的批号各省市区局卫生部 门全部取消了,已交由卫生部审批了。”   记者遂即与卫生部食化处取得联系,一位姓胡的工作人员在听到记者关于 “一泡舒”的批号介绍后表示疑惑不解,他说:“所有带‘健’的保健用品全部 也一直由卫生部审批,各省市区卫生部门没有这个审批权限,另外一点,对于保 健用品的批号格式只有‘卫食健字’、 ‘卫妆准字’而没有批过什么所谓的 ‘京卫健字’。”    “一泡舒”涉嫌伪造批准文号    3月7日下午,记者以在各网站未能查到“一泡舒”为由联系了北京市卫生 局健康相关产品审批办公室,一位男同志告诉记者,“根本就没有批过,哪里能 查到呢?我们这里根本就没有批过这种保健用品。”    但据刘殿林调查,包括河北省等地均发现有“一泡舒”在销售。   但在刘殿林的诉讼中,第一被告北京同仁堂鸿日药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在 答辩状中认为,“‘一泡舒’属于保健用品,是经过北京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的 产品。原告对于批准文号的理解是根本错误的。”而第二被告北京同仁堂股份有 限公司同仁堂药店在答辩状中认同第一被告的说法,并称“关于‘一泡舒’的生 产质量规范、批准文号等属于生产企业解释的范围。” 3月7日下午,在北京市 卫生局疾控处,记者见到一份由北京市卫生监督所呈送的一份《关于报请查处 “一泡舒”保健足浴液涉嫌伪造批文的报告》,上有该局副局长邓小虹于当天作 出的批示,“协请公安部门进行查处。”她介绍,因为“一泡舒”涉嫌伪造批文, 此事已是刑事案件,作为卫生部门,只能协请公安部门进行查处。但她同时认为, “一泡舒”既非药品,亦非保健食品,只是一种保健用品,难于对其监控,所以 让其钻了空子。    职业打假人未具消费者主体资格?   文中所提原告刘殿林,为职业打假人,在其个人网站,记者见到一些媒体称 其为“笑面狼”,并作了介绍:刘殿林爱笑,平时爱笑,与商家交锋时也笑。进 门先哈哈一笑:“不好意思!”,索赔成功出门时一笑:“给您添麻烦了!”被 商家拒绝时也不忘回头一笑:“法庭上再见!”因此被称为“笑面狼”。   对于此次的打假行动,刘殿林介绍,同仁堂的历史有三百多年有余,她是中 华民族医药的象征,是我们中华民族的骄傲,但他们现在的经营者却利用消费者 的信任,生产和销售违规产品,“我是基于爱护同仁堂、维护同仁堂的声誉才打 的假,我并没有恶意,开始我几次跟他们见意、批评、举报, 但他们没有改正, 所以只好法庭上见”,他语气略显沉重地叹道:“试问,照这样经营下去,同仁 堂这块金字牌还能挂上三百年吗?”    但被告却认为刘殿林作为以维权为职业的职业打假人,不具备我国《消法》 所认定的消费者资格,“他所买的一泡舒保健足浴液并不是为生活消费所用,不 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的范畴”,没有权利依据《消法》进行索赔。 (XYS20040329) ◇◇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3322.org)(xys.freedns.u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