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1.dyndns.org)(xys.3322.org)◇◇ 希望工程的“希望”在哪里?   ——徐永光涉嫌腐败的调查与思考   南方周末记者 方进玉   我是南方周末记者,我要再次站出来揭发徐永光腐败案。   说“再次”,是因为《南方周末》本来准备在2002年3月21日用四个版的篇 幅,刊登笔者采写的调查报告:《违规投资玷污希望工程·青基会负责人难辞其 咎》。那篇文章所要揭露的,就是徐永光腐败案。可惜,3月20日晚上,报社忽 然接到有关部门紧急通知:“各新闻单位对希望工程的所谓问题,一律不得报 道”。   南方日报报业集团领导和南方周末主编坚决执行了上级单位的通知,立即通 知全国十余印点停止印刷,撤换新版,报社因此蒙受30多万经济损失,但在政治 上,报社领导遵守了党的新闻宣传纪律,我表示完全理解。   作为一线采访记者,在经过九个月的漫长等待后,我仍然坚持认为:党和政 府如果不能彻查涉嫌腐败的徐永光,那就对不起贫困地区的万千失学儿童和海内 外千万热心捐款人,希望工程的明天就不会有“希望”。笔者系中共党员,本文 将首先呈送中央领导,稍后转发海内外朋友,请他们在网络世界广而告之,以摆 脱有关部门错误禁令之束缚,更有力地与腐败分子作斗争。   全文分三章:一,徐永光涉嫌违规、犯罪,铁证如山;二,被徐永光指责为 “袭击”希望工程的“贪污犯”易晓,其案有冤,且冤情极为深重;三,愿与读 者携手分析,党的新闻工作者参与党的反腐事业,为什么这么难。   第一章:徐永光涉嫌违规、涉嫌犯罪,铁证如山   有消息说:遵照中央有关领导批示意见,国家审计署自今年5月下旬派遣十 人审计小组,进驻中国青基会展开审计。因中国青基会和徐永光涉及的问题较多, 审计署为此决定:延长审计时间,加派审计人手。近日,审计报告已大致有了眉 目,报告显示:徐永光确有严重问题。   与此同时,记者获悉,安徽省人大通过法规,规定“新闻媒体对国家工作人 员履行职务的行为”,有“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于是我决定公开这些文字, 恳请有关方面依法严肃查处徐永光。   1-1 徐永光,“上天堂”还是“下地狱”?   希望工程,是救助中国贫困地区失学儿童的大善事。   徐永光,是这项慈善公益事业的组织、实施单位--中国青基会的法定代表 人。徐永光曾任团中央组织部长,他常说“不走仕途”转而做了希望工程,等于 掌心朝上当了“高级乞丐”,他“忆苦”说:“1989年,中国青基会刚刚成立, 团中央只拨付了注册资金10万元,工作经费1万元”。因此,本文提及的“资 金”、“基金”、“银行存款”、“外汇存款”、“银行利息”、“下拨款”、 “待拨款”、“投资款”、“购房款”等,除记者另作说明,均为希望工程募集 的爱心捐款。   经数月采访、调查,记者初步查实,徐永光至少在十个方面涉嫌违规违法。   一,徐永光违反国务院以及有关部门三令五申,挪用希望工程捐款超过一个 亿,草率投资,且多个投资项目均以“回报少”、“无收益”告终。   二,挪用希望工程捐款,放在私人名下炒股,且故意对海内外捐款人和新闻 记者隐瞒、欺骗,时间长达十年之久。   三,严重违反财务管理规定,多次以“需要平账”、“应付审计”为名,公 然指示下属作假帐,欺骗上级主管部门,欺骗海内外捐款人。   四,利用有关部门对中国青基会的特殊照顾,违规将巨额外汇捐款存放在非 金融机构,导致捐款和利息均蒙受损失。   五,违反“党政领导干部不得拥有两处(以上)住房”之规定,挪用捐款, 为中国青基会少数领导“谋取”第二套住房。   六,违反国家规定,以“高于国家规定之利率”作“回报”,鼓动各省青基 会将各地希望工程“待拨款”存入徐永光的所谓“共同基金”,导致各省希望工 程捐款蒙受损失。   七,违规设立多个银行户头,且希望工程纪念币的发放兑换、希望工程的义 演收入等,从未纳入中国青基会之财务部的管理和监督。   八,在“1+1”结对救助过程中,明令各省青基会尽量“寻找”三年级以上 失学儿童,但三年级(或以上)救助学生小学毕业后,其结余捐款是否全部转给 其他失学儿童,并无“结对卡”以资证明。另查,徐永光至少挪用了马永伟先生 捐出的200万元,违规将其充作“办公经费”。徐永光至少拿走希望工程空白捐 款收据一本五十张。   九,在香港设有“秘密账户”,该账户从未纳入希望工程财务管理,亦从未 审计过,且至少有一笔大额捐款去向不明。   十,徐本人并有其他犯罪之重大嫌疑,他的情人现在美国,2002年初,50多 岁的徐永光曾准备“去美国哈佛大学读书”。   需要说明,记者未能直接采访到徐永光。   2001年11月29日,《南方周末》刊发了《千里追踪希望工程假信》,对发生 在四川宣汉的希望工程“假信事件”做了独家报道。文章发表,徐永光迅即给本 报发来感谢信,并盛情邀请本报派记者前往采访。编辑部派出一名驻京女记者, 并在随后一期刊登了对徐永光的专访。在专访中,徐对基层工作人员唐某挪用希 望工程5400元捐款、伪造“学生感谢信”的行为予以了公开、严厉的谴责。   2002年2月28日,明报率先揭露徐永光涉嫌违规、违法。南方周末立即再派 那位女记者采访徐永光,可惜,这次的采访请求遭到拒绝。我方多次提出采访, 徐多次拒绝。   需要声明:采访易晓、柳杨,记者曾坦率表明如下立场:传媒揭发他人涉嫌 腐败,事关重大。披露徐永光涉嫌腐败,尤需百倍谨慎。为此我要站在徐永光 “辩护律师”的立场上,对你们的举报提出质疑,对相关证据进行核对,如你们 不能接受我的这一立场,我将无法接受你们的举报。易晓、柳杨回答:“同意。”   因此,本文对徐永光涉嫌腐败的报道,除极少数系口头证言、逻辑推理外, 多数均有举报人提供的书面证据甚至原始证据。   1-2 动用希望工程捐款“直接投资”,是否违规?   3月的南方周末曾指出:徐永光动用捐款去投资,“违规!”徐永光在海内 外多家传媒发表声明:动用捐款去“保值增值”,不违规!针尖对麦芒,孰是孰 非?   回顾一段历史。1994年1月,香港《一周刊》报道“希望工程 7000万善款失 踪”,徐永光认为该刊诬蔑了中国青基会,遂诉诸法律并拒绝庭外调解,坚持诉 讼到底,结果,该案以《一周刊》赔偿300多万元、徐永光大获全胜而告结束。 顺便说一句,1994年,笔者是新华社主任记者,在《了望》周刊任专题部主任。 那一年,笔者曾去中国青基会采访,撰写了长篇报道,帮助徐永光“反击”香港 《一周刊》。   重提往事是要说明:我真的很热爱希望工程。   但举报人柳杨说:当年徐永光曾禁止我们把财务记录和审计报告给你们,更 禁止把材料传至香港,甚至连我方聘请的香港律师,老徐也信不过。港方大律师 表示:“希望索取全部材料”,但徐严格禁止我们传送“可能导致泄密”的材料。 记得有一次,徐甚至要求把一张审计报告的下半部分遮挡住,然后复印,并只传 输上半页,因为被遮挡的下半页上,有审计人员对我们的批评材料。   今非昔比。2002年2、3月份,当海内外传媒辟出大幅版面,指责徐永光挪用 捐款超过一亿、徐本人涉嫌贪污腐败时,曾经“不依不饶”的徐永光似乎“熊” 了下来。至本文12月21日定稿呈送中央领导,徐永光仍然不敢与传媒、与记者对 簿公堂。   徐永光不愿提起诉讼,但他在极力为自己公开辩护。可惜,徐永光的解释、 辩护似乎理不直、气不壮,他那“病急乱投医”式的回答,只是暴露出更多“马 脚”和“尾巴”,遭到众多网民抨击,有时候甚至把上级领导机关也给“害”了。   例如,在“动用希望工程捐款直接投资,是否违规”的问题上,徐永光一面 坚持说自己“没有违规”,一面又派出自己的助手刘文华接受《三联》记者采访, 辩解说:   --1997年,人总行委托“中银会计师事务所”对中国青基会审计,审计人 员在审计报告中说我们(的做法)“与人行的规定有差距”,因此,1998年, “人行(专门)下文,要求(我们)整改”。   --中国青基会的有关负责人接到《整改通知》后,“很紧张”。我出差回 来,向上面(人总行)写了个报告,主要有两个意思,第一,(你让我们)“委 托金融机构管理(我们的投资),具体如何操作”?第二,“人总行可否(给我 们)推荐比较可信的金融机构”,帮助管理青基会的投资。   --1998年下半年,针对基金会能否投资的问题,开过几次会,其他“基金 会也都向人行提出类似问题,结果人行没有(给我们)推荐,后来也没有出台实 施细则”。   --“人行1995年的这个《通知》,2000年8月也宣布废止了”。   针对这一辩白,记者走访了人总行,该行官员解释了“介绍”和“废止”的 背景。   他说:根据国务院有关通知,中国人民银行自2000年12月31日之后,不再对 “国”字头公益性基金会进行管理,并把管理权全部移交民政部,为此,人总行 法规司在2000年8月颁布公告,废止、终止了《基金会稽核暂行规定》(1990 年)、《关于进一步加强基金会管理的通知》(1995年)。   这位官员强调:“根据国务院授权,人总行自1990年以来,一直在对基金会 的违规投资行为进行纠正,可以讲,这是我们对公益慈善基金会实行监管的重点 所在”,“道理很简单,基金会募集的捐款,主要是用来积善行德的,基金会负 责人不能一面做‘捐款受托人',一面又去做什么’企业家'!拿着公众捐款自行 投资、甚至去炒股票,这是典型的本末倒置,中国的规定不允许,国际惯例也不 允许基金会负责人拿着捐款去投资”(注:徐曾对香港文汇报记者说,我既做慈 善家,又做企业家,十分辛苦云云。)   这位官员还指出:我看到有关人士日前发表谈话,称上述规定已经“废止”。 还说国务院的级别比人总行高,因此国务院规定“高于”人行具体规定,言外之 意是,他们可以不遵守人总行的具体规定。稍有法律常识的人都知道,法规既有 “废止之日”,那就一定有“颁布之日”和“有效期”。因此,任何公益性基金 会动用捐款,在1990年8月-2000年8月的直接投资行为,均属违规。人总行根据 国务院授权对慈善基金会进行监管,有权对国务院的法规做出进一步解释、界定, 这和最高人民法院经全国人大授权,有权做出司法解释是一样的。因此,人总行 规定、通知既出,所有基金会均须遵守。人总行不是专门为哪一家基金会服务的, 不可能为各基金会逐一介绍增值“代管人”,因此,“请求央行介绍一家金融机 构……但无下文”等说法,纯属无稽之谈,不足为凭。     记者同时从民政部获悉,受国务院委托,该部正在起草我国新的基金会管理 办法,该部官员严肃指出:起草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新条例的工作,目前暂停。但 在新办法出台之前,基金会投资问题仍按老办法、老法规执行;新条例的草稿中, 也仍然写有:基金的保值及增值,须委托信誉可靠的金融机构进行等内容。   令人惊讶的是,今年4月16日,中国青基金会“第二次常务理事会议”居然 敦请新华社从北京发出一则电讯,称:(1)(徐永光)利用部分暂存资金进行 投资增值活动以支付管理成本,没有违背国家的有关法规。(2)希望工程的个 别投资项目确有亏损,(今后)须吸取教训。(3)为防范投资风险,(中国青 基会)应按照《信托法》有关公益信托的规定,拟订资产托管办法。   作为原新华社记者,我为这条消息的“前后矛盾”深感遗憾。既然第一条说 徐永光动用捐款、直接投资“没有违背国家法规”,那么第三条为什么又说: “为防范投资风险……应拟订资产托管办法”?这第三句话“翻译”过来就是: 为防范投资风险,使希望工程捐款安全地“保值增值”,徐永光今后必须委托他 人从事投资,不能自己直接“干”!   中国有句大俗话,“早知今日,何必当初”!   “以子之矛,攻子之盾,”我们可以发现:徐永光早在1994年1月的“第四 次全国希望工程工作会议”上,就曾明确指出:慈善基金不允许直接投资,这 “不仅是我国的法律规定,在国际上,基金会也是把资金委托给银行或投资公司 管理,以实现安全增值”(摘自《徐永光说希望工程》)。   难怪徐永光接到人总行的《整改通知》,他会感觉“很紧张”!   问题不止于此。记者想给徐永光提出如下问题:您挽起袖子自己下海干,又 当“慈善家”、又当“企业家”,又要在职攻读中国政法大学在硕士学位,与此 同时,您动用希望工程巨额捐款,从事了长达十年的各类投资……可是,您为什 么不向海内外捐款人公布投资项目以及盈亏的具体情况呢?   现任中国青基会秘书长、原办公室主任、掌握徐永光“小金库钥匙”的顾晓 今,在接受《三联》记者采访时,代徐永光作了解释,她说:“主要(是)因为 (国务院)的《基金管理条例》没有出台……我们非常担心,(如果)我们一旦 公布,其后果会怎样,公众是否能够接受”?“因此,惟一的想法就是,我们自 己不要在其中有贪污行为”。   可是,不止一位财务人员的证言以及财务人员提供的财务凭证显示:贪污行 为,真的发生了!悄悄挪用上亿元捐款去投资、而且是暗箱式投资,没有贪污, 反倒奇怪了(注:有关贪污的描述,参见下节的“炒股赢利”)。   说徐永光“违规”,肯定没有诬蔑他。   1-3 挪用巨额捐款、放在私人名下炒股,难道不算犯罪?   徐永光现在总算承认了:曾动用希望工程捐款270万元、放在私人名下去炒 股,时间长达十年。但徐永光坚持说:这也属于保值增值,不算违规。   记者发现,徐永光对自己“是否炒过股”的说法,前后截然不同。   2002年3月21日之前,徐曾多次坚决否认“炒股”,如,1994年2月,香港 《明报》记者当面采访徐,问:“你们有没有用捐款在二级市场炒股票?”徐信 誓旦旦答:“在(股票)二级市场上做那种投机,这个我们是绝对禁止的”!   2000年6月,徐永光“做客”人民日报网站《强国论坛》,有网友问:徐先 生,为使希望工程增值,有没有想过动用一部分基金投资于证券和其他项目?徐 答:“我们没有用捐款做过一分钱的股票投资”(《徐永光说希望工程》第389 页)。   甚至到了2002年2月,当《明报》正面披露了徐的炒股问题时,他仍然不予 承认,徐说:“在《明报》公布的内容中,有许多重大失实,诸如……动用基金 以私人名义做股票买卖”(青基会2002年2月28日《声明》)。   但是,当未能出版、却在网上流行的南方周末披露了徐永光炒股的大量证据 后,他忽然开始“改口”,一面承认动用了捐款炒股,一面解释炒股的理由。徐 首先说:   --有报纸“说我‘用私人名义挪用捐款炒股'……众所周知,二级市场要 求用自然人身份证开户,我是青基会法人代表,这些股票也都是中国青基会所有” (《北京青年报》2002年3月23日)。   --他接着说:“我们在进行股票投资前已上报有关部门,并得到了批准” (香港《文汇报》2002年3月28日)。   --我们在二级市场炒股的“投入非常少,从1990年到1999年,十年时间全 部投入也才270万元,结果是盈利82万元,本金也全部收回。”(2002年4月22日 《三联生活周刊》)。   法律专家就此指出:“徐永光挪用捐款炒股,已经不属违规,而是违法了。”   第一,2002年3月之前,徐永光始终不“公开”自己的炒股行为,这种“故 意隐瞒”的做法,直接违反了我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该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捐款受托人(徐永光)应将“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公告社会,以便 “接受社会监督”。这里的“受赠财产的管理情况”,当然包括“捐款是否被拿 去炒股”。   第二,徐永光违法的严重性还在于,面对社会公众的代表--传媒和记者, 徐不仅坚持“不公开”,甚至在2002年3月之前,始终提供“虚假证言”,利用 不明真相的传媒、记者,把他“从来不曾炒股”、“没有用一分钱炒股”的虚假 谎言,散布出去。作为希望工程捐款的法定“受托人”,这种故意欺骗行为,是 对捐款人权益的最大嘲弄和直接侵害。   这位专家分析说:希望工程捐款,当然属于“公款”。慈善机构属“非营利 社会团体”,根据我国法律和国际惯例,其负责人当然不能在股票二级市场开设 个人账户、挪用捐款去炒股。另外,徐永光及其助手在过去的十年里,之所以一 再矢口否认“用捐款炒股”,就是因为他们心里清楚:挪用捐款炒股,属严重违 法。至于徐说上级曾经“批准”,我不知道徐在这里说的是不是真话,但最高人 民法院曾做出明确司法界定:“挪用公款存入银行、用于集资、购买股票、国债 等”,均属“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都是犯罪行为。就算徐的上级机关真的 做出“同意”的批复,也属无效。   记者追问:“法律为什么要做出这样严格的界定?”   专家答:因为挪用公款的犯罪分子,几乎都会找到这样的借口:“我挪用公 款从事营利活动,但公款的所有权没有更改”;“我挪用了公款,但我随时准备 归还”;“我挪用了公款,但我的'目的’是为了给现有公款'保值增值‘”…… 但从法理上分析,当挪用人在银行、在股市、在填写单据把公款改到私人名下的 那一刻起,公款的归属权就已经发生了转移、变更。挪用者事后的一切辩解,都 无法成为法律“不予追究”的理由,你说“我是公家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因此被 我挪用的资金仍然属于公家所有”,这种说法,荒谬之极。   哇塞,老徐的这种说法挺耳熟:“俺是公家人,所以公家的一切都是俺的; 俺是公家人,所以俺做的一切都属于公家行为!”   法学专家强调:法律之所以要“一刀切”地禁止挪用公款从事“营利活动”, 就是为了防止如下两种情况,一是有人心存侥幸,营利了,悄悄把本金和利息还 给公家,而把“超额”利润据为己有;二是有人“手气”不好,炒股亏了,甚至 “连本金都收不回来”,那就必然给国家造成无可挽回的损失。   专家分析,切中要害。根据举报人柳杨指点,记者找到了相关证据,中国青 基会内部《收支明细表》显示:徐永光挪用希望捐款去炒股,当股票营利较多的 时候,其赢利部分就不再“返还”给希望工程,而是悄悄转入徐永光可以随意调 动的“内部帐户”。例如:深圳万山股票收益64.1万元,就被转进入“内部账 户”。   未能公开出版的南方周末,记载了徐永光动用632万元,为职工购买宿舍。 关心职工生活,无可厚非,但徐永光“侵吞”炒股之赢利部分,属于严重违法。   经查:职工购房款共计用去632万,它是由:深圳万山股票收益64.1万,投 资和德养殖场收益100万(注:挪用捐款投资,其赢利部分也属于希望工程), 浙江中青公司借款利息35.6万元,深圳新产业存款(注:徐把捐款存入新产业, 对方利息较高)利息收益37.4万,中青旅向青基会拆借美元捐款归还利息128.56 万,青基会服务中心上交购房款10万,希望工程主账户存款利息6.39万……余额 部分,用炒卖希望工程纪念币收入凑足。   法学专家就此指出:   --法律明确规定,希望工程捐款“保值增值”所带来的“收益”,属于希 望工程,属于被救助的失学儿童和捐款人,徐永光不能随便“动”。   --法律绝不可能对徐网开一面“不予追究”,相反,如果徐的上级机关真 的批准了,其批准人或许会因此受到连带追究。   --最高人民法院规定,挪用公款“数额较大”的起点是1-3万元;挪用公 款“数额巨大”的起点是15-20万元,但徐在描述炒股资金数额时,竟然使用了 “才”字!中国普通捐款人的点滴捐助,经过怎样的积蓄、聚合,才能凑出一个 “270万”?“炒股时间十年”,那会耽搁多少贫困孩子上学啊?   记者在新浪网上点击“挪用公款”和“炒股”两组词,结果查到200多条相 关新闻,公款炒股的“主角”全部被认定有罪,严重者甚至被判“无期”。记者 不禁要问:挪用希望工程捐款、放在个人名下去炒股的徐永光,难道能“逃避制 裁”?   说徐永光涉嫌犯罪,应该没有诬陷他。   1-4 捐款真的全部“按时”、“足额”下拨了吗?   今年3月,徐永光信誓旦旦在新浪网上保证说:“中国青基会所接受的希望 工程所有捐款,都是按期、足额下拨(的),绝无出现滞拨和挪作它用的问题”。 这是谎言!   《徐永光说希望工程》一书中有徐的“检讨”:   1997年8月20日,我(指徐永光)给中华慈善总会打电话,接电话的是刘红 卫,听我报出名字,她马上声调一变,忿忿说:“徐秘书长,我会理事王忠捐的 三套希望书库怎么还没到位?王忠理事已经忍无可忍,恨不得打到你们门上去讨 个说法!”   对“捐款人准备打上门去讨个说法”的真实事件,徐永光从未敦请新闻单位 播发。据查,每套希望书库,捐赠人需捐出3000元人民币。中国青基会白纸黑字 承诺,捐款后,他们将负责在每套捐赠书库上,加印“某某某捐赠希望书库”字 样,以资永久纪念。王忠同志捐赠三套希望书库,价值人民币9000元。   值得注意的是,王忠捐出三套书库的时间是1996年1月,但至1997年8月,捐 出的图书还未“抵达”受赠人处。王忠本人一再追问,据说徐也亲自督问,可捐 给贫困地区的三套希望书库仍然“失踪”了。   王忠先生多次追问,得到的“答复”竟然是这样的:(1)因我们(青基会) 工作环节衔接不到位,未把您的意愿录入电脑,导致三套书库未能按时下拨; (2)抱歉,您捐的三套书库发到了其他省,这是我们刚刚发现的;(3)我们决 定跨省调回那三套书库,可能要耽误一些时间;(4)非常抱歉,三套图书已经 下拨,再想调回不容易,我们保证把三套图书送到您(注:指王忠)指定的学校, 但书上不能署上您的名字了。   呜呼!将两位捐赠者的姓名,合并印在一套书库上,会出现什么结果?!   无独有偶。香港刚毅集团董事长王敏刚(90年代初,王曾任港区全国青年联 合会负责人)也对香港记者指出:“曾记得希望工程有一个捐赠项目叫希望书库, 我私人都有捐,也追问过收据,追过不只一单。”   今天,我们终于知道希望书库为什么会出现“滞拨”,被人“追过不止一单 收据”,甚至发生价值9000元的三套书库“失踪”的怪事了。柳杨“窃取的内部 资料”显示,希望书库捐款中至少有38万元被徐永光截留、贪污,拿走用来“平 帐”了(注:就是徐永光说的在账面上“以赢补亏”),举报人柳杨继续揭发说: 希望书库募集的捐款总计3000多万,但徐永光挪用、截留的数额高达1000万(敬 请参阅附件)。   1-5 徐永光“唆使”全国政协委员说谎话,这是为什么?   问题不止于此。徐永光涉嫌腐败的更大“黑洞”,是记者无力调查的。这决 记者凭空杜撰,更不是拿着大帽子吓唬谁。支持记者分析、调查的“证据”如下:   徐永光曾多次强调,规定希望工程在国内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只能设立 唯一的一个下属分支机构,例如整个湖南省,只能有一个“湖南青基会”,整个 广东省,也只能有唯一的“广东青基会”,但是,在人口不多、土地面积不大的 香港,徐永光却先后委托了十多家单位和个人募集捐款,请他们把募集的捐款转 到北京。   被徐永光指责为进行了“不实报道”的香港明报集团,是香港代收捐款的 “三大”代理人之一,但现在,明报认为徐永光“有问题”。   今年3月人代会上,以香港教育工作者联合会会长、香港立法会议员、全国 人大代表杨耀忠先生为首的20多位港区人大代表,联名向大会递交了一份题为 《促请政府彻查青基会账目,以维护希望工程声誉》的议案。杨代表在接受《中 国经济时报》记者采访时说:“我非常关注这件事。捐款人捐钱是为了让山区的 孩子上学的,不是让徐永光拿去投资的!这样做违背了我们的意愿。”   杨耀忠代表就曾联络香港教育界,以“希望工程重返校园助学计划有限公司” 的名义,参与希望工程在香港的捐款,前后募集3000多万元港币,杨说:“3000 多万捐款已全部转给徐永光,但我们从来没有收到过徐永光送来的年报,我们不 知道这些钱被怎么用了!”   2002年4月,港区全国政协委员刘迺强接受了笔者采访,他说:1990年,徐 永光找到我,希望我能在香港帮助设立中国青基会的分支机构。就在我办理香港 分支机构还没结果时,徐永光決定,在中国银行香港分行开设一个接收捐款的账 户,户名是“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但随后,徐又把希望工程“捐款募集权” 交给了其他多个法人社团,结果,香港很多人都可以站出来大声说:“我是希望 工程在香港的受托人,请各位把善款捐给我,我来代转!”   刘先生说:希望工程在香港的“受托人”,起码超过十家!   刘先生对记者说:我曾劝徐,不能这样做,委托这么多人做,万一出现疏漏, 岂不让希望工程“背黑锅”。可徐永光不听我的,没办法,我只好和徐分道扬镳。 但我清楚记得,这一账户最少收到过一笔大额捐款,在我和徐“分手”时,捐款 已全部转走。   记者调查证实,这一笔捐款并未转入中国青基会的捐款主账户,它失踪了。   刘先生则提供了更加令人吃惊的消息,他说:   --2002年1月17日,中国青基会忽然派出三人到香港来找我,一见面就问: “中国青基会在香港究竟有没有开设账户?”我带他们去中银香港分行查,可是, 银行那些日子刚刚搬家,结果没有查到。过了些日子,老徐派来的三人回京了, 但2002年春节前的一天,徐忽然从北京给我打来长途,说:我现在很尴尬。我要 去哈佛读书,但我出国之前,要把这边的事情交待好。希望工程的事情很严肃, 如果交待不清楚,我出国的事情就可能耽搁了。我们前几天派人到香港去查是否 开设过账户,结果是“查不到”。   --电话里,徐不断寻问“为什么查不到”。我只好解释,银行刚搬家,银 行员工或许懒得查,你不必着急,将来总会查清楚,因为香港银行的账户档案, 应该保留较长时间。可是,说着说着,徐永光突然冒出一句:迺强兄,账户里的 钱你又动不了,也没有落在你名下,干脆这样,如果有人因为这件事问起你,你 能不能就说“忘记了”?或者说“也许没有开过账户”,这样我也好有个交待!   --我一听,有点着急,忙说:“这怎么可能,你说的不是事实呀,账户确 实开过,而且捐款已经汇回去啦!”徐的要求,我没答应,也不能答应。接完那 个电话,我的心更凉了,老徐怎么能公然叫我说假话呢。希望工程后来做大了, 在基层发生一些差错,难免,但如果在徐永光这里发生差错,那就不是小差错了。   徐永光唆使刘迺强先生说假话、作假证,其目的,仅仅是为了“有个交待, 以便出国”吗?恐怕没这么简单。   徐永光先派人去香港查,后打电话试图唆使他人提供虚假证言,这证明希望 工程在香港,确实有一个“秘密账户”,但是,这个“秘密账户”存在如下特点: 在北京,在中国青基会财务部,多数财务人员并不知道这个帐户的开设和存在, 也从来没有对它进行过任何管理;因为徐永光对审计人员说“我们在海外没有任 何捐款账户”,因此这个账户又从来没有被审计过;更重要的是,柳杨清楚记得: 这个“秘密账户”从未向希望工程在北京的捐款账户划转过一分钱!   柳杨大声对记者说:老方,你要注意了,这两个账户的户名,是一样的!   根据财务规定,领导者在本单位财务部门监控之外设立“秘密账户”即为违 法,何况徐永光掌管的“单位”还是慈善募捐单位;何况“至少存在一笔大额捐 款”根本没能进入希望工程的捐款主账户,它失踪了!   徐永光急匆匆派人到香港去查“秘密账户”,事出有因:   2001年9月,易晓、柳杨“举报”了这个账户,消息传到徐那里,他派人在 内部反复查账,但因为账户是秘密的,转走捐款也是秘密的,而且那笔捐款又没 有进入对外公开的捐款主账户,还不敢惊动青基会的财务人员,因此,有关它的 “档案”或许早已销毁。   “销毁”有好处,也又坏处。那就是一旦需要,徐永光在北京无法查到这笔 “失踪捐款”的准确数额,因此,他就无法用另外的“投资赢利”或“专项捐款” 把帐“做平”,结果他只好派出三人到香港去查,当得知在香港也查不到时,老 徐急了,遂不顾一切亲自出马,唆使全国政协委员刘迺强先生为他说假话、作假 证!   说徐永光“涉嫌腐败”,应该不是诬蔑他。   1-6 触目惊心的涉嫌腐败“线索”确实不少   记者要对本案举报人柳杨表示再次感谢。   今年3月以后,批评、质疑徐永光的内地传媒遭到禁止,内地舆论,只能听 到徐永光自我辩护、自我表扬这“一种声音”。正当徐永光振振有词地解释十年 来希望工程办公经费耗资巨大、因此“保值增值不可不为”时,柳杨举报说:   公众给希望工程的非指定性捐款(注:大额捐款,通常不要求、也无法要求 “1+1”结对救助,称“非指定性捐款”),有时会被徐永光直接拿走“充作” 办公经费的,我清楚记得,中国保监会马永伟在前两年因为打官司获胜,曾从海 外赢回一笔200万人民币的赔偿,马先生当即热心决定,200万元全部捐给希望工 程。结果,老徐拿到这笔“非指定性捐赠”,立即指示财务部把这笔钱拿来填补 办公开支。这违反了国务院“不得从捐款中列支办公经费”的规定。审计署可以 查出来,我的揭发绝对不会错。   柳杨的举报,让记者应接不暇,她说:   --90年代初,财务部出纳冯密素(女)向我报告,说徐永光把财务部捐款 收据一本(可开具50张捐款收据)拿走,说是要给他的浙江老乡,理由是:这位 老乡可以在当地帮我们“拉”捐款。希望工程的捐款收据,系印鉴齐全的空白收 据,每本50张,其中捐方、收到捐款的数额一栏,均为空白,可以填写几十元, 也可以填写几千万。我当时没在意,过了几个月,我问冯,冯说:老徐没有交回 收据,我于是直接去问徐,希望他把收据存根交回来。哪里想到,徐永光竟然对 我说“这本收据被浙江那个同乡搞丢了!”   --我和冯当时很担心,因为审计部门来审计的时候,要检查希望工程收据 的存根号码是否连续,但因我们收到的钱太多,开出的收据也实在太多,而且审 计人员来检查的时候只能是抽查,因此并没有发现我们的收据存根号码不连续。   柳杨说:这个问题,如果今天国家审计署去查,可以立即发现。   今年3月,记者对柳杨的这类“揭发”全部不予“采信”,因为柳杨无法提 供直接的书面证据,但记者后来发现:柳杨的记忆,确实惊人;柳杨的揭发,确 实可信。   香港企业家王敏刚先生,曾在90年代初“托人”前往中国青基会追查捐款收 据一事,就是柳杨柳杨凭记忆提供线索在先,记者随后查实的。   90年代初,徐永光以“港区全国政协委员刘迺强先生”签名章,在中国银行 香港分行开设“秘密帐户”一事,也是柳杨凭记忆提供线索在先,记者随后查实 的。   著名电视人杨澜曾拿出《凭海临风》等稿费,给希望工程捐款20万,但捐款 之后第二天,杨澜即从中国青基会财务部领走20万元一事,同样是柳杨凭记忆提 供线索在先,由香港记者随后查实的。   “马永伟捐款200万元被徐永光挪用充作办公经费”以及“徐永光从财务部 拿走一本、50张捐款收据未能归还”这两条线索,记者相信,早晚也能“查实”。 (参阅附件)   1-7 “1+1”救助,为什么“最好是三年级或以上学生”?   希望工程的“救助款”是逐年下拨给失学儿童的,问题是,不少三四年级的 失学儿童,只领取了逐年下拨救助款的3/5或者4/5,有捐款人对记者提出疑问: 捐款的剩余部分,究竟“转”给谁了?   甘肃省青基会原秘书长苏宪华揭发说:中国青基会曾发函通知各省,明确要 求贫困地区在上报“结对”救助对象时,最好不要小学一年级的。徐永光的解释 有二:第一,我们救助的是“失学儿童”,就是指上学之后,因家庭生活困难, 中途辍学的那些贫困娃娃。如果某个孩子没上学,连一年级也没上,那么这孩子 不属于“失学儿童”;第二,中国青基会的工作经费极匮乏,如各地上报的失学 儿童都是一、二年级的,那么中国青基会的办公支出就会“亏损严重”;如各地 尽量找三年级以上的救助对象,则每位失学儿童毕业后就可省下100元……   需要交待:希望工程的救助款,是逐年下拨的,三年级以上的孩子们领取救 助款不足五年,他们毕业后,“剩余的钱”干什么用了?徐永光给捐款人的答复 是“转给其他需要救助的失学儿童了”,但中央电视台的一位主持人对此表示怀 疑。   她对记者说:我给第一位失学儿童捐款时,青基会郑重其事让我填写了“结 对卡”;三年后,孩子小学毕业,给我来信表示感谢,并流露出家庭仍困难,希 望得到剩余的钱。我立即打电话问青基会,剩余的200元(注:这位主持人一次 “结对”救助了两名失学儿童),是否可以继续提供给那位贫困学生?青基会回 答:不行。需要转给其他需要救助的失学儿童。我再问:是否要我再填一份救助 的“结对卡”?青基会答:不用了,我们会从电脑里帮你找一位新的失学儿童, 把钱转给他,请你放心。   这位捐了款的电视主持人说:“这事我不放心!”   是的,这种做法确实让人不放心:第一名失学儿童“用剩”的钱转给第二人 后,既不用捐款人重新填写“结对卡”,也不告诉受赠“新”学生的姓名、所在 地区、所在学校,而且捐款人此后也未收到第二名被救助儿童的感谢信……那么 从逻辑上讲,这里就有一个悖论:要么证明第一次填写的“结对卡”徒有虚名; 要么证明剩余的可能被挪用了。海内外参与过“1+1”救助的捐款人,可以百万 计,记者的疑点是:全国范围看,当捐款人的捐款出现“节余”时,有哪一位重 新填写了“结对卡”?如果没有,那就需要徐永光解释“积沙成塔”、“集腋成 裘”的含义了。   朱总理曾在多次内部讲话中提及自己的工资数额,对夫人给自己买了件“鳄 鱼”毛衣的价格也记得清清楚楚,但是,中国许多已被查处的腐败官员,都对自 己的“微薄收入”不了解、记不住。   徐永光呢?1994年,《明报》记者当面问:你可不可以透露一下希望工程总 部工作人员目前的月平均收入是多少,其中工资部分有多少、福利奖金有多少? 徐答:“这个问题我恐怕回答不来,回答不准确,因为我都说不准我月收入多少 钱。”   一位不愿披露姓名的财务主管说:“老徐从来不去财务部领工资的,秘书长 懒得去。他的工资,从来都是我们给他送到办公室去……”看!徐永光早就进入 这样一种“境界”:他不必知道,也无需关心自己的工资、福利究竟是多少了, 他看不上这点“小钱”了。   徐永光又说:“希望工程的每笔钱,都是大家的血汗钱,你动希望工程的钱, 就是摸高压线。做希望工程只有两条路,要么是上天堂,要么是下地狱”。   徐永光,究竟应该“上天堂”还是“下地狱”?   问天,问地,问大家,还要问问徐永光。   第二章:“贪污犯易晓”为什么要“袭击徐永光”?   2002年3月20日晚,就在党的新闻工作者齐刷刷遵守“紧急通知”,“对希 望工程所谓问题一律不作报道”之际,中国青基会却在当晚的新浪上发布了题为 《希望工程遭受犯罪分子“恐怖袭击”》的声明,第二天,新华社也向全国发出 通稿,称:徐永光“遭前工作人员诬陷敲诈”。   徐永光是这样描述的:柳杨,中国青基会(原)财务部副主任,四年前已从 青基会辞职。易晓,原青基会工作人员,十年前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受贿被判刑, 后因病监外执行。易晓、柳杨相互勾结,多次威胁徐永光,对中国青基会进行敲 诈勒索。2001年9月,柳杨要求徐永光“为易晓翻案”提供经费,遭到拒绝后, 柳、易二人便匿名向有关部门寄出大量诬陷徐永光的告状信,之后又向香港《明 报》提供窃取的中国青基会“大量内部文件”,展开“恐怖袭击”。   徐永光做出这样的“反击”,并不令人感觉惊讶。记者介入此案不久,就曾 直截了当地问过易晓、柳杨:“你们提供的书面证据,我已大致看懂,但你们二 人为什么要在这时候站出来揭发徐永光?”   他们的回答充满哀怨无奈:我们原本并不想揭发徐永光,但徐作了伪证,诬 陷易晓贪污青基会200万,受贿5万。2001年,易晓保外就医后,我们曾找到老徐, 希望他实事求是,不要继续设置障碍、阻挠易晓为自己申诉。但老徐表面答应, 背后却继续使绊,万般无奈,我们才站出来揭发……我们曾十分犹豫,因为所有 的朋友都劝我们,‘徐永光太强大了,你们斗不过他!’可不把徐永光的腐败揭 出来,易晓的冤案就永无出头之日!   记者听罢,又是一惊。   易晓、柳杨提供的徐永光涉嫌腐败书面证据,已让人触目惊心,现在,两位 举报人又说“易晓曾被判处死刑”,而且说,认定易晓贪污200万的法院判决, “属于错案”,还说易晓根本无罪,是被徐永光栽赃诬陷……这可真是天方夜谭! 记得我当时的回答并不友好:“这样吧,请允许我先搞清楚徐永光涉嫌腐败的问 题,在搞清徐的问题之前,我暂时不想听易晓申冤……”   耗时两个月,在基本搞清徐永光可能涉嫌腐败后,记者开始调查“易晓贪污 案”是否存在冤情--又是马不停蹄的一个月,看判决,查证据、找法官、问律 师、追证人……结果,记者再次被摆在眼前的书面证据、证人证言惊呆了:   徐永光涉嫌违规违法,可能揭出中国慈善事业一桩惊天大贪案。   易晓“贪污受贿案”则可能爆出中国司法腐败一桩惊天大冤案。   本文将公开吁请司法机关重新审理“易晓案”,因此,笔者绝不讳言检察机 关和两级法院对易晓的指控和判决,简单概括,司法机关对易晓“贪污、受贿” 的认定,共计四点:   1.编造了一份青基会给付深圳先科200万“技术服务费”的虚假协议;   2.用“假协议”从青基会骗出200万,偷偷带到深圳,转入先科账户;   3.欺骗先科,复又将200万赃款“借给”自己的四川亲戚,据为己有;   4.向港商陈维漳索取贿赂5万元。   认定易晓犯罪之司法机关的起诉书、判决书,铁板钉钉,不容抵赖(参阅附 件)。但易晓自我申辩以及易晓律师提供的最新证言和证据,言之凿凿,显示易 晓冤情极深、极大。记者深入追查之后,对此案提出若干疑问。   2-1易晓贪污案的审理,为何如此漫长?   说老实话,初听易晓讲述自己的冤枉、悲惨,记者心底曾闪过这样的猜测: 徐永光和易晓曾经密切共事,或许因为贪污、挪用希望工程赃款“分赃不匀”, 引发内讧?不过,当记者看完司法文书及易晓律师提供的最新证据后,看法开始 转变。   公诉机关制作的第一份起诉书,文号是92年的,落款日期是1994年5月。起 诉书认定,1994年的易晓,29岁。上溯至易晓被捕的1992年2月,他应该只有27 或28岁。此案终审裁定是1997年8月做出的,法院认定,当时的易晓33岁。   易晓一案的审理,为何如此漫长?   记者查实:1992年1月23日,27岁的易晓在办公室被检察机关突然带走,同 年2月1日,检方以“贪污罪”正式逮捕之,经整整两年羁押,至1994年2月2日, 北京中院忽然给北京检察分院下达了《退回补充侦查决定书》,认定:“你院提 起公诉的被告人易晓贪污受贿一案,经审查认为,主要事实存在疑问,证据不 足……现决定退回你院补充侦查”。   又过了整整一年,1995年2月28日,北京中院做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 人易晓犯贪污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受贿罪, 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合并执行,当然还是死刑。   易晓不服一审判决,依法提出上诉。   经过死囚牢内胆战心惊的苦苦等候,1995年10月19日,北京高院给北京中院 下达了《刑事裁定书》,认定:“原审判决认定易晓犯贪污罪的事实不清楚”, 撤销原判,“发回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北京中院开始重新审理,但作为“未被核准死刑之要犯”,易晓不能返回看 守所的普通监房,宣告“重审”后,等待着他的仍是死囚监房,脚镣手铐24小时 陪伴着他。   又过了将近两年,1997年7月9日,北京中院再次做出一审判决,以贪污、受 贿两罪判处易晓“死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年8月29日,北京 高院做出终审裁定,核准了这一判决。   记者发现,北京高院1997年的终审裁定书指出:一审“宣判后,在法定期限 内,易晓没有上诉,原公诉机关没有抗诉……”记者问:不再提起上诉,莫非已 经认罪?   易晓答:不是。面对死缓判决,我的心底还是一百个不服。但自1992年1月 失去自由,我在北京市公安局半步桥、丰台等看守所内,已被关押了五年八个月, 期间有将近三年是在死囚牢内胆战心惊地苦苦等候……在经历了“退回”、“重 审”以及看不到尽头的折磨后,我必须面对残酷现实。律师劝我“万万不可提起 上诉,如上诉,案子有可能再等三五年也不会有结果”!另外,看守所内的“未 决犯”生活,我最感痛苦的是无法与外界沟通,无法找到能够证明自己清白的证 据。虽然押赴刑场执行的“达摩克利斯剑”仍然高悬在我的头顶,但我只有跨出 看守所,设法找到证据、证人,才能最终证明我本无罪。   我国相关司法规定,证明易晓“放弃上诉”的理由,大致可信。   记者的问题是:易晓一案的审理,缘何如此曲折、漫长、艰难?是司法机关 起诉、审判工作不得力,还是此案另有隐情?   2-2 “秘密审理”易晓案,徐永光为何两次站在“证人席”上?   易晓贪污案在审理过程以及审结后,既未在易晓聘用服务的单位内宣布,更 未向社会昭告公示(注:违反《公益事业捐赠法》),且多名证人均被检方或者 中国青基会告知:此案案情,不得外传。因此,易晓案的审理几乎处于“秘密” 状态。   据悉,请求“秘密审理”的报告,出自中国青基会秘书长徐永光之手,理由 是:易晓贪污了公益慈善机构的捐款,为避免给希望工程造成不良影响,一要从 严惩处,二要秘密审理。1992年,这份报告被送到我国政法系统当时最高领导人 的案头,徐永光“一箭双雕”的目的达到了,贪污犯易晓被从严、秘密惩处。   2002年3月20日晚8时,这桩秘而不宣长达十年的贪污案,忽然由“遭到袭击” 的徐永光本人首度对外“发布”。记者的困惑是,徐永光请求“秘密审理”的那 份内部报告,今天能否“发布”出来?   记者发现,在认定易晓有罪的终审裁定书上,徐永光竟然两次站在“证人席 上”。换言之,认定“易晓有罪”的判决书上,只有一位证人的名字,前后两次 出现,他,就是那位申请对易晓实施“秘密审理”的徐永光。   如前所述,易晓罪行,主要有二:一为贪污200万,二为受贿5万。身为易晓 顶头上司,徐永光当然可以为易晓“未经请示,从财务部骗走200万汇票”作证, 但老徐怎么又成了易晓“受贿5万”的证人呢?从生活本身蕴含的逻辑去分析, 港商陈维漳似乎不该愚蠢到当着中国青基会“一把手”的面去行贿;至于易晓, 更不至于傻到把自己的顶头上司老徐叫来,当着领导的面“受贿”呀!   徐永光能给易晓“受贿罪”作证,真不知他是从哪里“冒”出来的?   法官根据被告人犯罪事实和法律条文判案,记者无权调阅本案卷宗,只能从 逻辑上做出推理、提出质疑。不过,记者使用微软拼音输入法撰写此稿,无意中 发现,输入“证人”也可能呈现“整人”,两个词汇之间的巨大差别,应该引起 法官关注。   2-3 易晓受贿5万,“赃款”是从哪里追缴、起获的?   检方认定:易晓索贿、受贿5万,法院宣告“没收5万”受贿款。记者有点搞 不懂:易晓受贿5万,至案发时为什么一分钱也没少,这意味着“贪婪的易晓” 在受贿得手之后,居然没动过一分钱的“赃款”,这是为什么?   易晓辩白说:“5万元是从我的朋友谭湘江那里追缴起获的!”   记者找到谭湘江,他爽快地接受了采访。他说:易晓贪污200万的事,我不 清楚。但检方、法院认定易晓受贿5万元,绝对是是错案。记得91年底,易晓给 我打电话,说港商陈维漳要找人帮忙制作一个三维广告片头,可付5万元。因我 当时在央视系统,机器设备好,也有能做三维片头的朋友,就答应了。第一笔 2.5万,易晓是在成都付给我们的,我的合伙人邓峰签收的。第二笔2.5万,是我 本人在北京签收的。我是制片人,对三维片头的制作我也并不十分在行,因此, 我也要找人帮忙做。没想到片头刚刚做好,还没交出,易晓就出事了。   后来,检察官找到我,一上来就吓唬我,说我是易晓同案犯。我也急了, 1992年,我还没转业,还属于央视军事部记者。我就说:你是穿制服的,我也是 穿制服的(听我说出这话,检察官当时一楞),如果你把我当作证人,我可以回 答你提出的问题;如果你不经调查试图把我当作易晓的同案犯,那么我不再回答 任何问题,你可以找央视的保卫部。我是现役军人,军人犯罪,交军事法庭审理, 你还未必有权过问。   但是,检察官坚持要我把已做好的三维动画片头以及5万元交给他,这时的 我,已把3万多元转交给了制作片头的具体工作人员,没办法,只好自己倒贴, 凑足5万,交给了检察院。   记者追问:你把三维片头交给检方,我能理解,因为那是证明你们付出劳动、 港商支付报酬的证据,但你为什么要倒贴3万多,帮助易晓凑足5万?   谭湘江:是帮易晓,也是帮检察院呀!检察官当年找到我时,我有个错觉, 认为这是误会,我以为司法机关终究会搞清真相,放回易晓,也退回属于我的那 5万元钱,所以我决定先凑足5万交给检方。可是,我已经找了朋友做好了三维片 头,怎么好意思出尔反尔,再去找朋友讨回那3万呢,打落牙齿,只好自己先倒 贴补上。   记者再问:听你这样讲,易晓受贿的“5万赃款”,是从你谭湘江这里“起 获”、“追缴”的,我是否可以这样报道?   谭湘江:是的,你可以这样报道。我对每一个来找我调查的人,都是这样说 的,十年前我这样说,十年之后的今天,我仍然这样说!   记者发现:曾经退回5万元“赃款”的电视制作人谭湘江,既没被法律追究, 也没有出现在判决书的“证人席”上,但是,完整转交了“5万受贿款”的人, 却被缉拿归案,予以严惩。法律荒唐一至于此,能不令人齿寒?   5万元的三维片头制作费,或许高了些;5万元制作费之一部,或许应该上缴 央视某个部门的“小金库”。但无论如何,作为中间牵线搭桥、一分钱好处也 “没拿”的易晓,凭空被戴上一个“受贿5万”的帽子,于法不公,于理不通。 记者以为:易晓受贿之主要疑点,不在于谁从港商那里“收下了5万元”,而在 于“谁退回了那5万元”!   仅凭这一点,北京高院难道不该依法重新审理此案?   2-4 200万的来龙去脉,究竟是怎么一回事?   北京高院对易晓犯罪的关键认定是:1991年“7月上旬,易晓私自编造一份 华委会(即中国青基会)给付先科公司服务费人民币200万元的协议书。同年12 月,易晓以(先科公司)阮崇德要求履行协议为名,从华委会财务员处骗取公款 人民币200万的汇票后,携款至先科公司深圳激光商场,以个人名义将款存入该 商场帐户,又将此款借与其在四川省的亲戚江波、易建忠使用。易晓从深圳激光 商场开出200万收据,交给华委会财务平帐,将此200万公款据为己有。”   200万贪污款的来龙去脉,值得关注。   1991年下半年,经易晓“穿针引线”,荷兰飞利浦公司捐赠中国青基会价值 一亿多元的激光视听设备,做成了。这是希望工程十多年来接受的最大一笔实物 捐赠。徐永光承认,易晓对此事做出贡献。1992年1月17日,团中央负责人在机 关年终大会上,甚至专门给易晓颁奖。   被称为LD的“激光大碟”,今天早已被淘汰,但在当时,这可是“稀罕玩艺 儿”。价值一亿多元的设备,共有一万多台(套),在天津塘沽港卸货后,装了 整整47个标准集装箱货柜。可是,这批先进的数码视听设备运进后,需要维护、 保修。这件事谁来管?   谁来“负责维修”固然重要,有没有这份“技术服务费协议”更重要,因为 它涉及到易晓是否“私自编造了虚假协议”,关系到易晓的“罪”与“无罪”!   记者查实,这份《协议书》确实“存在过”。其要点是:深圳先科作为飞利 浦公司的在华合资、合作伙伴,在一定期限内“免费”负责这一万多台(套)激 光视听设备的维护、保修(注:设备已下拨给团的各基层组织);但青基会须预 先给付先科公司200万的“技术服务费”。可惜,徐永光和深圳先科的总经理阮 崇德,十年前都给出了“否定”或者“记不清”的回答,两位“关键证人”的证 言,导致易晓被判死刑。   不过,两位“关键证人”的证言,在1999年至2000年间,发生了180度“逆 转”,徐永光、阮崇德等人在接受易晓律师鲁晓风询问,采制具有法律效力的 “询问笔录”时,突然全都“翻供”了。顺便说一句:十年之前,谭湘江、伍进、 张培明等做出过“有利于被告易晓”证言的证人,反而始终没有“翻供”。   --2000年3月和7月,徐永光在接受律师调查问讯时,两次作证指出:“我 们和深圳先科之间的合同规定,应付这200万”,“深圳先科阮崇德(曾)发来 传真,说捐赠项目已完成,请支付200万元服务费”。 易晓只是中国青基会的 临时聘用干部,根据财务规定,易晓“根本无权”调走那200万元,“易晓带了 汇票去先科,我也(打电话)通知了阮崇德”,在200万的拨款财务凭证上,后 来“我补签了字”。   --2000年7月和8月,阮崇德也两次作证指出:“200万元是中国青基会应 该付给先科公司的服务维修费,我(阮崇德)在服务费协议书上签过字”,我认 为,“按法律来说,(这份)合同当然有法律效力”。易晓律师追问:200万元 从深圳先科公司调至四川江波所在企业时,你们两单位曾经签署书面借贷协议, 你们的这颗印章,是否曾经交给过易晓?阮回答:“没有,公司公章都在我手里 (或由公司会计保管)”,这个印章“从未交给过易晓”。   中国青基会原财务主管张培明提供的证言、证据,最有力度。   2000年4月11日,张培明对鲁晓风律师说:“(易晓调出200万)这事,我认 为完全可以查清。因为第一,调200万是易晓无权办理的,项目办我记得有规定, 调几千元都必须报领导(徐永光);第二,易晓不分管财务;第三,调200万这 么大的一笔款,应当有手续。领导如果不知道,(就)不会开会通报(给财 务)”。   是否有书面证据呢?有!   2000年,张培明向易晓的律师提供了一本1991-1992年的工作日记,上面简 单而又清楚地记载了:“1992年1月3日 // 李宁 // 项目办公室 //  12月20日 // 易晓带200万(哈)// 应由基金会负担的”。这几个简 单词组翻译过来就是:1992年1月3日,李宁(中国青基会副秘书长,分管财务) 召集开会,说明近期资金调度情况。说明1991年12月20日,有人从哈德门账户上 开出200万汇票,交给易晓带往深圳,这笔资金的调出,由青基会负担。   判决书中提到的“先科公司深圳激光商场”,当年的经理名叫“伍进”。伍 先生于1999年11月亲笔写下的证词,同样十分关键,他证明:(1)200万在打入 深圳激光商场账户之前,“阮总曾从澳大利亚打电话来,说基金会要把钱打入我 们帐号”。(2)200万记得是“借给”四川某地一个工厂用的,好象是生产电解 锰的,经办人是江波。   在手写证词的最后一段,伍进写道:“另说明一点,易晓在与激光商场进行 的业务往来中,没有拿商场一分钱好处,记得当时我与北京检察院的调查人员也 是这样说的。”   记者拨通了伍先生的电话,进行核对。他说:“事实就是这样的。1999年我 就对北京检察院说,如果你们说易晓走私(我们原来听说易晓犯了走私罪),那 么我不了解。但如果说易晓贪污了这200万,那恐怕有点冤枉。我对自己的证词, 负法律责任”。   记者经仔细对比,还有如下惊人发现:   (1)伍进是深圳(先科)激光商场经理,属于此案“关键证人”;(2)他 是1992年接受过北京检方直接询问的证人,证明调入、调出200万,阮全部知道; (3)他是1992年就向检方指出“易晓恐怕有点冤”的证人;(4)他是1992至 1997年的起诉书、判决书中从来没有被提及的证人;(5)他是1992年就向检方 指出:易晓平常“不贪”的人。(6)和易晓“受贿5万”的关键证人谭湘江一样, 他的名字,也没有被列入北京高院的判决书。   记者不知道,这是检察官的疏忽,还是法官的疏忽?    还有个小问题:关键证人徐永光,为什么会突然“翻供”?   原来,“放弃上诉”之后,1997年10月,易晓终于在天津“转运站”第一次 见到了他的三位朋友和同事,他恳请朋友们帮助查找当年的财务凭证,结果,柳 杨找到了易晓带走200万汇票的那一天(1991年12月20日),徐永光正好出差不 在北京的书面证据--老徐出差报销的飞机票。领导出差在外,通过电话批准某 笔资金的调动,在任何单位都会经常发生。领导出差回来,补一个签字也符合手 续。记者亲眼看到:1992年1月4日、徐永光出差回来、元旦过后上班、在易晓带 走200万的拨款财务凭证上,补签了字。   这份签字原件,目前已被柳杨带到海外妥善保存。   柳杨说:徐永光签字同意易晓带走200万,就是易晓没有贪污的“铁证”, 也是促成徐“翻供”的催化剂。徐永光“翻供”之后,试图把“诬陷易晓”的责 任推给已经退休、远在澳洲的阮崇德,恰好老阮此时因故回国,看到了易晓转交 的徐永光“翻供证词”,于是阮也迅速“翻供”。当然,阮的翻供,还受到深圳 激光商场经理武进、会计姚晴等工作人员证词的“催化”。   柳杨说的对不对呢?记者恳请司法机关作出裁定。   最新的证言、证据,正在使本案疑点的性质发生某种变化,因为这些最新证 据揭示出了如下可能:检方和法院历经“五年半努力”认定的易晓贪污受贿案, 很有可能在明天进入“审判监督程序”之后,被证明是错案。   记者敢于写下“错案”两个字的“逻辑勇气”是:既然北京、深圳两家单位 的“一把手”、商场经理、财务部会计等多人同时作证,给付200万的“协议书” 是存在的,易晓无论在北京还是在深圳都无权“自行调出”那200万元,那么本 案明天的再审结果,将只能在这样两个结果中选择:   (A)必须挖出本案的“主犯”。   理由:本案“关键证人”徐永光、阮崇德当时的职务,比易晓高;他们当时 的权力,比易晓大。而且,他们都在“协议书”上签字了(等于“共同编造”), 都知道这笔钱的调出、调入、再调出,他们甚至在财务凭证上签字表示了同意, 在企业间的借款合同上盖了章,因此,如果易晓罪名成立,那么此案涉嫌犯罪的 人名单上,应该是“一串人”而不是“一个人”。于是,本案就属于“漏掉了主 犯”的大错案。   (B)再审之后只能认定:易晓无罪。   理由:“支付200万技术服务费”的合同是真实存在的;调出200万是执行这 份合同;执行合同是徐永光知道,阮崇德知道、两单位的财务人员也都知道的事; 而200万从深圳转往四川时,也有合同;阮签署调出200万的合同印章,又一直由 阮总自行保管……那么易晓“贪污200万”,只能是子虚乌有。   于是,本案就不是“大错案”,而是一桩“大冤案”了。   但是,拍案惊奇之事,并未到此结束。   2-5 “200万贪污款”,又是从哪里“起获”的?   易晓受贿的5万元,是从谭湘江“口袋里”起获的,那么被易晓贪污的200万 赃款,又是从哪里“起获”的?易晓说:是从江波所在国有企业的账户上“起获” 的。江波是谁?他是不是易晓的亲戚?他是怎样从易晓那里拿走200万“赃款” 的?他是不是易晓的“同案犯”?   记者找到江波,他说:“我确实是易晓的表亲。”   据查,案发时江波在四川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岷江电解锰厂(全民所有制企 业)担任厂长。江波说:91年6月,我到北京看望易晓,偶然遇到徐永光,徐得 知我有企业管理经验,而青基会正准备上马“农药”项目,因此想“借调”我到 青基会工作。我回四川后,因厂内工作忙,迟迟没答应。1991年11月,徐专门发 了借调函,催我快办手续。   这是一份盖有红色印章的陈旧借调函原件:   信函用纸虽然泛出深黄色,但印有“共青团中央华青事业管理委员会”的红 色抬头,依然鲜红。编号“(91)华青人字第05号”,收函单位:阿坝州委组织 部。借调原因:为对农药“灭杀毙”的生产工艺进行论证。借调时间三个月,从 1991年11月15日至1992年2月14日。结束语,“请大力支持为盼!”函件开具日 期为91年10月15日。   因老徐“态度诚恳”,且州委组织部“同意借调”,从91年11月始,江波借 调在老徐手下“干活”了。江波说:借调后,我即被老徐派往深圳,准备兼并当 地的一家精细化工厂,以便转产“灭杀毙”,可惜,一个多月后,农药项目没有 搞上去,老家的厂子却打来长途,说自我离开,厂内管理松懈、生产滑坡,特别 是企业技改项目得到上级批准,但资金一时难以落实。因此厂里要求我尽快回去, 并希望我能从内地借一笔资金。我遂向青基会报告,一是请求回四川,一是恳求 能借给我一笔资金,以支持民族地区经济发展。   被易晓贪污的200万元,还能“支持民族地区经济发展”?怎样证明?   又是一份书面证据。一张颜色发黄、折叠揉旧了的《阿坝报》(四川阿坝藏 族羌族自治州党委机关报),出版日期1992年2月27日。本报讯:岷江电解锰厂 生产的电解金属锰,产品质量优良,该厂扩建700吨电解锰生产线的报告,得到 上级单位的同意,但所需资金4月份才能到位。“咋办?‘借鸡下蛋,下蛋还 账’。体谅州里财政困难,厂长江波从深圳借回了200万元,副厂长付黎明从陕 西借回了100万元,‘岷锰人’就这样开始了第三次冲刺……”。   奇怪!报纸是92年2月27日的,但易晓在2月1日就在北京被正式批捕,到了2 月27日,阿坝报怎么还敢公开“吹嘘”江波借到了200万?这可是一笔足以判定 某人死刑的“赃款”呀!   江波的解释是:许多具体日期和细节我记不住了,但1992年2月27日,我和 我们企业肯定还不知道易晓被捕的事。记不清的,我不说。我能够记得并能证明 的,主要是这样几件事:   (1)我借调到中国青基会,是组织对组织的事情,有借调函为证。   (2)200万的事情,是企业对企业的事。我就是给我们企业筹款。我报告过 青基会领导,也和深圳先科的下属企业签订了书面的借贷协议,合同规定,借款 是有利息的(江波向记者提供了1991年的借贷合同复印件,上面标明:借款月息 为7‰) 。   江波说:我借200万的事,易晓也知道,但这笔款子,不是朝易晓借的。 1992年,北京检察官到阿坝州找我,反复强调:如果我们企业不能立即归还这笔 钱,那么我就是贪污犯。但是,我不愿还钱,我们企业不愿还,当地的银行也不 愿还。因为按合同规定,借款还没到期。我个人很尴尬,企业遭遇的麻烦更大了, 因为技改项目已上马,基建已开工,设备已开始购置,但检察机关要求立即中止 借贷合同,这可太难了!   记者追问:你说这笔钱是从电解锰厂国有企业的账户上归还的,有证据吗?   江波回答:当然有。钱进来,走的是银行、企业账户;钱被检察机关调回, 也是从企业、从银行被调走的,而且,检察机关拿走这笔钱的时候,给我们留下 了收据。这些东西,在我们企业的账上都能查到。   律师鲁晓风指出:这是本案的一个基本事实。至案发(1992年1月23日), 200万尚未进入易晓的“口袋”,而是经深圳先科同意,转入了四川一家国有企 业的大账。   “大账”,是国有企业的“体制内账户”,不是体制外账户或小金库账户, 更不是个人户头。因此,就易晓贪污罪的“实施完毕”而言,易晓如果想“据为 己有”,就必须“有一人”,去协助易晓“共同贪污”,才能帮易晓把那200万 元“据为己有”。   简言之,如果没人从四川岷江电解锰厂的国有大账上协助“贪污200万”, 易晓就拿不到钱,就无法实现“非法侵占公有财产”的目的!现在,检察机关是 从江波企业的账户、江波企业的银行户头上划走了赃款,怎么能据此给易晓定罪 呢?   记者发现,检察机关虽然从电解锰厂的大账上“追缴、起获”了数额巨大的 赃款,但厂长江波和电视制作人谭湘江一样,没有被羁押、逮捕、判刑,连一天 都没有。唯有易晓,被司法机关认定贪污200万,罪大恶极,判处死刑!   终审判决又说:“案发后,追缴人民币147万元发还华委会”。问题是:电 解锰厂借走了200万元,为什么这里只“追缴147万元”,剩余的53万元赃款是不 是被易晓挥霍了?查阅易晓的申诉书,上面竟说:200万元并未“灭失”!   记者追问:这是为什么?   律师鲁晓风回答:北京与四川相隔遥远,易晓失去自由后,江波曾按照中国 青基会要求,把50余万划拨给了易建忠。鉴于这50余万的流失与检察机关未能及 时采取保全措施有关,与易晓无关,因此我坚持认为“至易晓案发,200万元并 未流失”。   记者追问:易建忠为什么没有退回那53万?他是否受到法律制裁?   鲁晓风答:易建忠也从未受到制裁,你看,判决书上,他也是证人,不是同 案被告,因此我根本没有去找他。   易建忠也未受到法律追究,死刑犯易晓能“平衡”吗?   2-6 关键证人,为什么能从希望工程捐款中获得“好处”?   还有疑点。根据记者掌握的大量书面证据,本案的两位主要证人,均在易晓 失去自由之后,从徐永光那里获得巨大“好处”。   港商陈维漳,系“指认”易晓索贿、受贿5万元的主要证人。1992年2月,陈 维漳凭借一份倒签了日期的《借款协议书》,就从中国青基会借走“不计利息” 的50万元。记者查实,这笔借款,迄今未还。(有关此事的内幕,参阅附件)   深圳先科公司原总经理阮崇德,即指认易晓贪污200万的主要证人,获得的 好处“相应”更大。第一,阮从徐永光处获取820万投资款,十年过去,这笔投 资的本金部分完全没有归还,青基会还替阮承担了75万元的银行利息。第二,阮 个人拥有的公司还曾获得北京中关村信用社“担保贷款”1000万。财务凭证显示, 徐永光是凭借希望工程150万美元的“待拨款”,为阮的贷款提供了“抵押”的。   两次站在“证人席”上的徐永光因“诬陷易晓”获得多少好处,只有天知道。   2-7 易晓多次提出“再审”, 北京高院为何迟迟不予答复?   本案还有疑点。那位不愿披露姓名的法官对记者说:两审终结,当事人提出 申诉,法院可以受理,也可以依法不受理。但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在四种 情况下,原审法院必须接受当事人的申诉,必须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终审判决 进行重审。这四种情况,在《刑诉法》第204条里写得很清楚。其中的一条是: 如果当事人提供了足以推翻原有审判的新的证据,则原审法院必须重新审理。现 在看,易晓的案子就出现了这种足以推翻原审判决的新的证据,即:主要证人徐 永光、阮崇德的证词,发生了变化;青基会财务人员,提供了某些新的足以推翻 原审判决的书面证据。   可是,记者发现,易晓虽然在1999年12月就向北京高院递交了申请进入“审 判监督程序”的申诉书,但三年过去,北京高院迄无任何答复。记者曾经打电话 找到北京高院负责此事的张法官。张说:没办法,我无可奉告。   那位熟悉易晓贪污案、接受了记者采访、但又不愿披露姓名的法官,对此作 了总结,并披露了更加令人震惊的信息,他说:坦率讲,如果易晓的案子发生在 偏远省份,发生在基层法院,发生在上个世纪的70年代或60年代,出于认识问题 迟迟得不到纠正,我还可以理解。可惜,易晓的案子发生在北京,发生在90年代 的北京,这是令我深感震惊的。担心“官无悔判”的心理作祟,我曾建议易晓越 过北京高法,径直投书最高人民法院。据我所知,最高院接到易晓申诉后,曾立 即给北京高院发函,请他们抓紧办理。熟料,北京高院至今仍在打“太极拳”, 这可太让人难以理解了!   闷葫芦里,到底埋藏着什么隐情呢?   2-8 易晓发动“恐怖袭击”,徐永光当时为什么不报案?   最后的疑点,与法院没有关系,只与徐永光有关。   读者看到,徐永光说:2001年9月,柳杨就和易晓勾结,对希望工程和徐永 光发动“恐怖攻击”。可是,徐永光逻辑上的漏洞再次显现出来了。既然“犯罪 分子”曾在保外就医的2001年就“讹诈”过徐,而且是既要“讹诈钱财”,又要 “图谋翻案”,那么徐永光当时为什么不报警、不立即诉诸媒体,立即给罪犯易 晓来个“公开曝光”,并立即报告司法部,给易晓来个“提前收监”呢?徐永光 为什么要一口气拖到2002年3月,当易晓、柳杨发起第二轮“袭击”时,他才开 始“反击”?   记者手边有照片,显示“袭击”发生的那些日子里,徐、易曾举杯换盏、共 进晚餐。易晓有求于徐永光,希望徐不要阻挠其“翻案”,应是不争的事实,不 过,面对“讹诈”的徐永光与易晓“碰杯”的时候,不仅没有拂袖而去,反而送 给易晓一条“都朋”牌高级皮带,应该也是不争的事实。   说句不文雅的话:如果屁股底下没“屎”,2001年的9月,徐永光会心甘情 愿地忍受正在保外就医的“贪污受贿犯”的讹诈和袭击吗?   2002年初,当传媒指出“徐永光涉嫌腐败”时,徐永光迅即“反击”,并公 布了“易晓贪污案”,他大声呼救,请司法部、公安部帮忙“捉贼”。这种愚蠢 做法,只会使徐永光更快地陷入他自己挖掘的“逻辑陷阱”。   陷阱一:假如徐永光认定“易晓贪污200万”属实,那么它恰好证明了徐永 光掌管的希望工程内部管理极为混乱。试想,一名“聘用人员”,居然能轻而易 举地从中国青基会财务部“骗走”200万汇票,并且三倒腾、两转移,就把大量 善款“据为己有”了,这还不是“极度混乱”?作为“一把手”的徐永光,难道 不该对这笔巨大损失承担一点“领导责任”么?而且,这种“混乱”居然从1991 年底就开始了。捐款人难免要问:希望工程财务管理的这种混乱,会不会蔓延、 发展、直至今天?   陷阱之二:既然徐永光坚持“抨击”说,易晓调出200万“借给”(注:判 决书用语)四川阿坝某国营企业、自己的亲戚,因此易晓行为属于“贪污罪”, 那么大家看到,徐永光同样“偷偷调走”了希望工程“上亿”元的捐款,这其中, 也有借给徐的温州老乡余祥根的,而那位老乡迄今“无力归还”……这,又该算 是什么“罪”?大家知道,易晓曾被北京中院据此判处“死刑”和“死缓”,法 律面前,徐永光和易晓难道不是“平等”的吗?    记者心中忽地闪出这样的句子:贼喊“捉贼”,贼之就擒其远乎?   第三章:党的新闻工作者参与党的反腐事业,为什么这么难?   希望工程,是中国家喻户晓的慈善事业。她是贫苦女孩充满求学渴望的美丽 大眼睛,她是千百万人献出爱心最便捷、最著名、最辉煌的慈善之桥。十二年来, 希望工程以其神圣纯洁,功德无量,声名远播。十二年来,希望工程不仅募得过 党和国家领导人邓小平、江泽民献出的一份爱心,更募集了千千万万城市小学生 的零花钱。   在希望工程的耀眼光环下,徐永光“干了”整整十二年。   3-1千难万难,难在了一个词上:“投鼠忌器”   十二年光阴转瞬流逝,徐永光的名字似乎和希望工程紧紧“联”在了一起。   徐永光肯定对希望工程做出过许多贡献,但徐永光肯定无权侵蚀捐款、玷污 希望工程的纯洁。“要不要对徐永光展开调查?”--做出这个决定丝毫不难, 我们的党,我们的人民面临的“残酷”问题是:如果调查之后证实徐永光确有腐 败,那么希望工程就从“源头”上被侵蚀、被玷污了。难题是,公开报道十二年 来千百万人献出爱心的最便捷、最著名、最辉煌的慈善之桥在“桥墩”处存在严 重腐败,后果会是什么?   北京高校社会学系的一位教授,对“后果”作了描述:希望工程不仅拥有十 二年的辉煌,而且是我心目中的最后一块净土了。在中国持有这种看法的,相信 不止我一个。你试图披露希望工程遭到侵蚀、玷污,我对南方周末的报道,也十 分信服,但你们的报道还是把徐永光连同希望工程的光辉形象一同打碎了,使我 心中的最后一块净土消失了,这未免有点残酷。未来三年,中国的慈善捐赠事业 大约会跌入“谷底”。试想,看了你们的报道,未来三年,谁会积极给贫困儿童、 受灾农民献出爱心呢?   教授朋友的“净土说”,让我震撼!   老鼠爬到了易碎的神龛上偷吃供品,人们想打老鼠,又怕神龛被打碎,我们 该有多难多难啊!一线采访的记者难,编辑部的领导难,中央有关部门肯定也难, 千难万难,难在了一个词上:“投鼠忌器”。   但时,教授朋友的说法值得商榷。把最后一块净土“弄脏”、把这项神圣事 业“打碎”的人,不是柳杨,不是易晓,不是记者,也不是内地的南方周末或香 港的明报。侵蚀、玷污、打碎者不是别人,正是希望工程的法定代表人徐永光!   1999年,希望工程迎来十周年庆典。徐永光力排众议、坚持下令立即停止希 望工程的“助学活动”(注:新华社曾为这一决定播发了消息,但很少有人知 道),徐永光还曾说:到今天,希望工程在人们心目中还是一件比较完美的事物。 如能就此完好无损地收进历史博物馆,她就能成为一种成功模式。其价值和意义 远比我们继续拿着希望工程的牌子,去花样翻新而承担着某一天这个神圣的物件 “叭”地一声落地变成碎片的风险为好。   “碎片”?徐永光怎么会有这种不祥预见?   诚信之本义,即“诚实”加“信用”。古人有言:“人无信不立”,又说 “言必行,行必果”。慈善事业的基石是什么?一曰“诚信”,二曰“爱心”。 或许有人说:广大捐款人的“爱心”捐赠,才是慈善募捐事业的第一要素,难道 “爱心”和“捐款”不是慈善事业的基础么?   天下诸理,公道为先。笔者以为,先有发起、组织者的诚信,才能呼唤和激 发起千百万人的爱心。只要中国人尚未完全失掉勇气,我们就不能听任卑鄙的侵 蚀、无耻的玷污;只要我们还没有失去对希望工程的希望和信心,我们就不能听 任少数腐败分子在希望工程的源头恣意横行。   感谢《人民日报·华东新闻》,在南方周末遭逢极大压力之际,该报2002年 3月29日第三版上,刊登了署名“郝洪” 的评论。郝先生的文字给我以极大鼓励, 他对徐永光“赖”在神龛上的根源作了如下分析:   --其实,回头想想,我们把失望的怒火指向中国青基会是没有道理的。正 是我们自己,不是别人,将中国青基会抬上了“诚信”的神坛,然后站在台下仰 望他们、美化他们,而不是在平等的位置上,以制度来考察,以标准来衡量。很 多时候,对待诚信,我们宁愿选择敬仰典范,而不是敬畏制度。   --典范是榜样,雷锋精神就曾激励并仍将激励着一代代人。但是,榜样没 有强制的约束力,榜样的力量并不是无穷的。一旦内心的私欲如钱塘江潮呼啸而 起,什么才是人类道德的堤坝?据说,中国青基会正期待权威审计部门的审计来 证明其清白。依靠制度,求证自己,是中国青基会的选择,又何尝不是我们大家 应有的选择。   我完全赞成郝先生的分析。今年3月南方周末报道的“跋”是我起草的,这 段文字,就是我对“净土说”的正式回复:   --编发这组稿件,我们的态度是极其严肃和慎重的,我们的心情是十分沉 重和复杂的。希望工程十二年来所取得的巨大成绩,得益于党中央所开创的改革 开放的宏大事业,得益于中国人民的稳步迈向小康,得益于许多希望工程工作者 的辛劳努力,更得益于无数海内外华夏儿女、外国友人永不泯灭的善良天性和无 限爱心。十二年来,本报编辑部也曾为这项名传遐迩的慈善工程奉献过自己的绵 薄之力。   --古训有:“求木之长者,必固其根本;欲流之长也,必浚其泉源”;古 训又有:倘听任毫厘之差,或致弊于寰海;若任由晷刻之误,或遗患于历年。是 袒护涉嫌违规、违法的中国青基会的个别领导,还是挖出蠹虫、切实维护希望工 程并谋求中国慈善事业千秋万代之蓬勃发展呢?   --设若二者必选其一,我们宁愿选择后者。   国人面前,确实摆着两条路:要么是追求一时的耳根“清静”或虚幻的“净 土”,把徐永光涉嫌腐败的问题“大化小”,来个“内部处理”;要么是以“三 个代表”为准则,在中国全面迈向小康的伟大时代,努力创建诚信、高效、廉洁 的募捐制度,以求得在明天募得更多善心、更多爱心,让中国慈善事业在诚信、 廉洁的基石上建造摩天大厦。   我该做出什么抉择?2002年,我曾在灵魂深处反复拷问自己:对徐永光涉嫌 腐败,是公开报道,还是闭嘴放弃?良心。党性。我做出了自己的抉择。   3-2 曾想找到关系发“内参”,可惜未能如愿   很少有人知道,记者曾找到关系想发“内参”,可惜未能如愿。   2001年11月29日,南方周末披露了发生在四川宣汉的希望工程“假信事件”, 责任人唐某因挪用希望工程救助款5400元,并撰写虚假“感谢信”,被开除公职。 报道刊出当天,徐永光即致电南方周末表示感谢,还主动提出:愿接受周末记者 的独家专访。   徐永光说出的话,铿锵有力:“我和《南方周末》的记者是站在同一条战线 上的”。   老徐致电表示感谢,这是我们事先大致猜到的,但报道同时引来柳杨、易晓 触目惊心、言之凿凿的举报,则是编辑部始料不及的。2001年底,记者接到自称 “李先生”的举报电话,矛头所向,直指刚刚感谢过我们、并在中央电视台《东 方时空》节目上大声谴责“四川宣汉唐某卑鄙无耻”的徐永光。   2002年元旦,记者第一次见到易晓、柳杨。采访、调查、核实、写稿是辛苦 的,但南方周末的领导同样懂得“投鼠忌器”。看完初稿,他们对我说:“稿件 很扎实,也很震撼,但公开发表太难了。你曾在新华社工作,能否通过关系先发 发内参?”   记者找到新华社昔日同事,递上“内参草稿”,提出“借用新华社内参途径, 使用你们的名义或南方日报驻京记者名义,发一份内参,是否可行?”回答是 “不行。新华社内参,只能以新华社记者名义发,你离开后,就不能再发了。用 我们的名义,也难,这么重大的问题,我们无权决定,恐怕得由社领导决定?” 换位思考,他们确实难。   记者找到另外一家中央新闻单位。有位领导热情地接待了我,但表示“此事 难办”,他说:即使发内参,恐怕也得事先照会中宣部副部长。你知道的,他曾 担任团中央书记处书记,而且直接分管过中国青基会和徐永光,如果不能事先报 告他,恐怕不妥。揭露徐永光涉嫌腐败,关系重大。依我看,你最好把材料通过 关系直送中央领导和中纪委。   感谢这位中央新闻单位的领导,他没有帮我发内参,但帮我指点迷津,还给 我介绍了一位中纪委的领导。换位思考,他也确实难。   绞尽脑汁,记者又想起一个“关系”:一位曾在中央书记处工作、后在中国 某慈善机构担负领导工作的老同志。一次开会,我曾和这位老同志交换过名片, 翻检出名片,我打电话把自己的三点设想告诉了这位领导的助手:请领导同志看 看我的初稿,提些意见;如果可能,想请他把我的初稿转送中央领导;如果需要, 我明天可以把初稿送过去。   很快有了反馈,也是三点:那位领导对我的勇气表示钦佩,有关那家慈善单 位的问题,他也早有耳闻;可惜,他和中央已经没有直接沟通管道了,无法传递 材料;感谢我对他的信任,我的初稿他不看了,也不用送去了。   天地昭昭、日月作证:笔者不发内参,非不为也,是不能也。   举报人易晓、柳杨有点急,他们对我说:内部递材料,作用未必大。2001年 9月,我们就曾给中央领导递交过匿名举报材料。记得9月11日晚八点,我们把写 好的材料扔进邮筒,回到家,正好赶上恐怖分子袭击纽约世贸大楼的消息在网上 传开了。没过多久,徐永光就在中国青基会对人说:“哼,有人想到朱总理那里 告我的状,可举报信已经转给我了。谁写的,我一下子就看出来了!想袭击我, 没那么容易!”   这是中国反腐制度的一个弊端:举报人的材料,往往会迅速转回原单位。   “既然你们不敢发,那我只好找香港媒体了!”易晓、柳杨忿忿地对我说。   记者无力阻拦,只能给出建议:如果你们一定要给海外传媒,我建议暂时不 要提及团中央也从希望工程捐款中“借用”了1200万元并且迄今未还的事。另外, 如果要给,就给明报,不要给《一周刊》。一周属苹果报系,对我更不友好。当 然,如果你们坚持要给一周,我建议提出附加条件,拿到材料,他们可发,也可 据此到香港高等法院重提1994年的诉讼案。一周当初败诉了,但如果今后翻案胜 诉,他们不能向中国青基会“索回”当初输掉的380万,因为希望工程拿不出那 么多钱来赔偿的,中国贫困地区,不知道还有多少失学儿童等着救助呢。他们赢 回的380万,可以算作捐款……   记者心里知道:这是自欺欺人。倘若《一周刊》真能在香港赢回380万赔偿, 怎么“折抵”算作捐款?徐永光已经把希望工程的“待拨款”捅出了天大的“窟 窿”,徐永光又从那里拿钱来偿还?还有,一周刊凭什么答应这些附加条款?于 法于理,讲得通么?   在南方周末这里碰了一鼻子灰的举报人,于是去找明报记者。   一个中国内地的记者,一名党的新闻工作者,拿到了中国内地腐败官员的违 规、违法的确凿线索,为什么如此无奈?既不能发内参报道,更无法公开曝光, 只能眼睁睁地看着海外记者“抢”在我们前面发稿了。深究一步,徐永光涉嫌腐 败,是从90年代初就开始的,但是十二年来,他的所作所为几乎从来没有被人追 究过,这是为什么?   原因并不复杂。十二年来,徐永光躲在了希望工程的光环下,也躲在了我们 党的新闻工作未能与时俱进、体制僵化的庇护下。   让我们听听这些掷地有声的口号吧:   --“希望工程凝聚了千百万人的善良心愿、神圣情感和无私的信任”,因 此,“只要我们是真实的,就应该是透明的”。   --“真实的东西是经得起监督和质疑的,那种出了什么事就捂着、盖着、 那种不敢直面问题、护短的行为会酿成更大的问题”。   --“社会监督是希望工程的保护神”,人们对希望工程的“信任受到愚弄, 感情受到伤害,无论表达任何的愤怒:都是可以理解的。我们必须为此负责”。   这话说得多好呀!谁说的?徐永光!   这是典型的黑色幽默。古人云:“世无英雄,遂使竖子成名”。对党的新闻 工作者来说,舆论监督缺力度,遂使腐败分子屡屡得手、得意洋洋!   心寒、心碎、心死如铁的我,萌生了冒死公开这些文字的念头。   3-3徐永光能够动员的力量,到底有多大?   “冒死”?有读者会问:“你是不是有点故弄玄虚、危言耸听?”   不!反腐斗争,无疑是现阶段中国你死我活的最残酷斗争,也是党内正义力 量与邪恶力量的生死较量。壁垒就是这样分明,道理就是这样浅显:你想检举、 揭发徐永光,站在神龛上的徐永光就可能跌下来粉身碎骨。他会轻易让你得手, 眼睁睁看着自己走上“被告席”而不做反抗么?徐永光,开始动员他在司法部、 公安部的所有社会关系,一面全力追捕易晓,一面对所有“危险人物”进行威胁。   柳杨接到无数匿名电话:“你叫柳杨?小心点,小心你会死的很惨!”小张 被叫到派出所质问:“你最后一次见到易晓,是在什么时候?”小李被人跟踪, 老张被人威胁、老苏接到莫名其妙的电话……记者曾经以为,身为记者,或许可 以置身“骚扰”之外,可惜,“骚扰”很快就光临了。   4月19日下午,北京市公安局刑侦总队特警支队派出两人,手持介绍信,径 直来到南方周末北京记者站。进门之后,二同志面带微笑,客气地说“我们是北 京公安局的,请看,这是我们的介绍信,这是我们的警徽。我们是来问问,你们 这里是不是有个叫……的同志,我们想了解一点她的情况。”   “啊!他们是要找小周(化名),与追捕易晓、柳杨无关。”我放松了心情, 开始近距离审视那枚从未见过的中国警徽。干警的问题,依然轻松、友好:“我 们想问问小周平时都和什么人来往?”啊!看来小周也没违法,是小周的朋友 “出事”了。   “是啊,我们主要是想问问,她是不是和一个叫易晓的人来往过?”   图穷匕首见。他们还是要找易晓。我火冒三丈:“喂,小周虽然和易晓见过 面,但她只是我的助手,我是记者站负责人,是我采访了易晓和柳杨,你们有事 直接问我好了,不用兜个大圈子去问什么小周的情况。不过,你们的介绍信,我 必须复印;和你们的谈话,必须录音,否则我不能接受你们的任何询问!”   二位干警依然是好脾气:“介绍信不用复印,原件可以给你留下来。”“录 音?”他们相互望了一下,又看看态度强硬的我,很快做出决定:“可以,可以 录音。”打开录音机,我和两位干警的对话,转入正题。   --“我们是奉命行事,上级领导交待的,让我们来查,主要是追查正在服 刑的犯人易晓,他应该被收监。”   --“是的,按理说,他应该被收监,但是,他真的有点冤枉,而且,徐永 光可能存在腐败,易晓又可能就是被徐永光陷害入狱的。”   --“徐永关是否腐败,这不是我们能管的,我们只是来问问:你是否知道 柳杨、易晓的下落?你最后一次见到他们,是在什么时候?”   --“抱歉了,你们只管易晓,那好,我只管徐永光是否涉嫌腐败,我不管 易晓、柳杨现在哪里。第一,我不知道他们现在哪里,第二,如果我能知道他们 在哪里,我也不会告诉你们,相反,我会叮嘱他们躲藏得更好一点!”   或许是因为录音机始终摆在我们三人面前,他们不便多说,或许是因为我的 态度异常强硬;或许是因为此后将近一个小时的谈话,我说的多,他们听的多, 我们双方的思想都开始发生转变,我的火气开始渐渐消退,双方的认识取得了某 种沟通。   我的谈话要点是:   --党中央是坚决反对腐败的,既然党内的腐败可以“反”,那么党的助手、 团组织系统内部的腐败就不能“反”、不该铲除么?中国青基会所倡导的希望工 程确实很好,但如果你知道希望工程的组织者有贪污行为,而这条蛀虫又没被挖 出来,你会继续捐款吗?我写的报道确实被封杀、没能公开出版,但我相信,这 些文字终究可以重见天日。公安机关实行军事化管理,军令如山,你们奉命行事, 我表示充分理解,但你们在执行明显错误的命令时,应该有所警觉,不要那么卖 力气。   --贪污罪的基本要点是贪污公款,而且一定是领导未批准、财务不知道, 你们看,这是徐永光接受易晓律师调查时作出的询问笔录,你们看,调查笔录的 每一页上,徐永光都签字认可了。徐永光说了,易晓调出200万,他知道,他签 过字。你们刑警,你们比我内行,你们一看就知道这是不是冤案?   --徐永光确实很厉害,但徐永光也好,团中央个别领导也好,上面还有个 党中央呀!只要共产党执政一天,我就反对腐败一天。我对反腐前景充满信心, 今天是4月19日,请让我对这次斗争的最后结局做点预言:我认为,易晓终究会 被法院判处无罪,徐永光最终会被党纪国法认定有错甚至有罪,至于他们的位置 什么时候能够“对调”,我不知道,短则半年,长则一年,明年的4月19日,我 们再看……   谈话即将结束,干警中的级别较高的那位接到一通移动电话。他一面报告说 “见到了……”,一面走出去汇报,看得出来,有人在后面直接指挥,并随时关 注着和我接触的情况。但是,当两位干警和我握手告别的那一刻,我明白了:天 下还是好人多。两位干警虽然仍须执行命令,但他们的心和我是相通的。他们和 我的握手,时间长,力度大。   3-4通气会上,中宣部领导为什么要发布虚假信息?   公开说出这件事,我肯定是“冒死进言”了。   今年6月5日下午,中宣部召开通气会。台上是中宣部主管新闻的副部长和新 闻局长,台下是各新闻单位的负责人,我也在台下听(我是南方报业集团驻北京 负责人)。会上传达了一则最新消息,并重复了一则禁令:   “各单位不要报道希望工程的所谓问题。前一阶段,海外、国内的一些报纸, 对希望工程所谓的违规投资问题进行了炒作,影响很坏。希望工程在海内外有很 大影响,十几年来为希望工程捐过款的人,有千千万万,它的影响很大。现在, 经有关部门调查、审计,证明希望工程没有问题。前一段的报道,主要是希望工 程的原工作人员在煽风点火,都是诬告,都是不实之词。好在现在有了审计和调 查结论,希望工程根本没有违规。今后,对希望工程的所谓问题,一律不报道。 前段时间的报道,引起了轩然大波,其实,提供材料的人是刑事犯罪分子,媒体 也不管,就这么往外捅?南方一家报纸,还写了好几版,幸亏没有发出去,被我 们及时卡住了。如果发出去,那还了得。你拿了那么一点点材料,还是虚假的, 就要往外捅,而且也不找中国青基会核实,那不行!”   听到这些,我浑身热血沸腾,恨不能当场站起来反驳。   记者得到的确切消息说,自明报2月28日刊登“徐永光挪用捐款、违规投资” 的报道后,徐永光就“拉着”团中央的领导往中宣部“跑”,目的,就是恳请中 宣部下达禁令,“禁止各单位报道希望工程的所谓问题”。但因为3月初北京召 开“两会”,宣传报道的焦点集中在两会上,中宣部有关领导没有答应徐永光的 要求。   3月15日,两会结束,徐永光加紧活动,3月20日,中宣部终于给广东省委宣 传部下发了禁令。中宣部的禁令,只是电话通知,但广东省委宣传部按照工作程 序,需要做出“电话记录”,这份书面记录,很快传达至广东各新闻单位,其全 文如下:   各新闻单位:中宣部新闻局通知:前不久,香港一家报纸报道了所谓中国青 少年基金会用希望工程款违规投资的问题,内地一家报纸也以《青基会遭遇信任 危机》为题作了相应的报道。该行为严重损害了希望工程的声誉。据了解,具体 策划上述有关报道的原中国青基会职工柳杨(女)3月20日又在广州召开新闻发 布会,对所谓“问题”作进一步炒作。请各新闻单位对希望工程的所谓问题及柳 杨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一律不得报道。   特此通知,请严格执行。   中共广东省委宣传部  新闻出版处 2000年3月20日   据悉,这则禁令只是发给了广东,但因为南方周末撞在“枪口”上,损失惨 重,而且损失的消息透过互联网散发出去,更把其他新闻单位“吓”住了。我知 道,在南方周末之后,曾有几家新闻单位试图跟进报道,但因为周末的前车之覆, 各新闻单位纷纷撤销了原定选题。《三联生活周刊》算一个例外,它对徐永光的 报道,是在禁令下达之后发表的,我没有听到对它的批评,因为据说三联的稿件 是经过徐永光本人审阅的。不过,三联采取的是春秋笔法,对我帮助很大,这是 后话,暂且搁下。   中宣部禁令带来的结果,就是徐永光可以利用传媒,大肆撒谎、文过饰非、 愚弄公众,但禁令却不许党内正直的、反腐败的新闻工作者提出任何质疑。   我要向党中央报告、全国人民报告:通气会前,我已知道审计署刚刚进驻青 基会。散会后,我立即打电话到审计署核对,他们惊讶反问:“你从哪里听说审 计已经结束?你怎么知道中宣部通知会上是这样说的?你的消息准确吗?难道你 参加会议、亲耳听见了?”我说明自己参加了通气会,他们说:“什么审计结束? 纯粹胡说,我们刚刚进驻!”   审计署一位不愿披露姓名的官员介绍说:徐永光早在今年4月16日即公开 “邀请”国家审计署对希望工程捐款收支情况进行“专项审计”(注:不是“全 面审计”),但国家审计署岂是徐永光能够随意“调遣”的。因此,直到国务院 领导做出批示,国家审计署才接受委托,组成10人审计小组,于5月下旬进驻中 国青基会。   这位官员并说:按一般惯例,制定“审计方案”需要两周,审计进程需要一、 两个月,审计人员回到本单位起草审计报告,又需要两周时间。即使按最快速度, 也要两、三个月时间才可能拿出全面审计报告,因此,审计结果“绝不可能这么 快就拿出来”。   今天回头看,中宣部领导如果这样传达,或许大家可以接受:   国家审计署正在对中国青基会进行审计,希望工程名传遐迩,海内外的影响 巨大,青基会、徐永光到底有没有问题,如果有问题将来如何处理,审计部门会 认真审计,中央也会慎重做出决定,各新闻单位在审计结果出来之前,一律不得 报道。   散会后,即有新闻界领导悄悄和我交换意见:既然这位领导曾经担任共青团 中央书记处书记,又曾分管中国青基会和领导过徐永光,在这件事上,他适当回 避才好!   丑媳妇早晚见公婆。无论审计结果怎样触目惊心,早晚都要公布。因为“中 国青基会是否涉嫌违规、违法”的问题,已在今年三月的两会上,引起多名代表、 委员的关注和质询,如果审计署的审计已经结束,怎么可能秘而不宣,不给代表、 委员一个答复?   知名学者康晓光,曾在徐永光的大力支持下,撰写了《创造希望》和《希望 工程调查》两部宏篇巨作,两部书得到徐永光批准,于1998年公开发行,康研究 员在文中的一段话,似可作为本节结束语:   实际上,无论是普通的社会公众,还是捐赠人和受助人,还是新闻记者,都 没有“硬碰硬”的检查中国青基会的财务和管理状况的权力。截止今天(1998 年),中国还没有一项政府的行政法规或国家法律,规定中国青基会负有接受社 会公众监督的义务。   新闻报道不能随心所欲地制造“热点”,更何况有关部门已有明确规定,对 希望工程要“正面报道”。人们对中国的审计行业和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表示怀 疑,不是没有任何根据的,因此审计监督的作用到底有多大,(同样)不容乐观。   从理论上讲,中国人民银行(对青基会)的监督是“刚性的”,但实际上也 是非常“疲软的”。在所有的政府部门中只有团中央的监督是“实实在在的”, 但它本身就是中国青基会的主管单位,但来自它的监督,很难说是“外部监督”。 (引文结束)   但记者以为,这一次可能有点例外。有消息说:国家审计署自今年5月下旬 进驻中国青基会展开审计,因徐永光问题牵涉面广,遂延长了审计时间,加派了 审计人手,审计结果显示,徐永光不是没有问题,而是问题严重。   3-5 我们的党,能不能制订“贪官突然死亡法”?   今年3月21日,我的文章未能公开发出,单位里年轻记者都来表示慰问: “老方,你可要多多小心。稿件如果发出去,你还比较安全,现在卡壳了,就要 多加小心。徐永光肯定对你恨之入骨,腐败分子急了,什么事都能干得出来的!”   我召集大家开会,对年轻记者表示感谢,说:如果我今后出事,不管是车祸 还是遭人抢劫致死,请大家记住,十有八九就是徐永光干的。第一,你们要记得 去广州帮我领取保险(编辑部给所有记者都买了“意外伤害险”);第二,如果 我死了,你们要为我写一篇头版头条故事,算是我对周末的最后贡献;第三,追 悼会,大家都要去,去了之后,你们还要哭,使劲哭……   说前两条时,大家神色凝重,及至说到第三条,十多位年轻记者发出哄堂大 笑。不过,我脸上有笑,内心却十分悲壮。党的新闻工作者若想超越现阶段中国 的反贪现状,直接“插手”党的反腐败斗争,日子真的不好过。   今年4月6日,我在永定门车站把两位举报者送上了西去的列车,转身走出车 站,就接到一人妹妹的电话,她关切地询问了姐姐的情况,然后厉声对我指责:   --你知道这样做的结局吗?   --我不知道。   --那你为什么还要作无用功?   --我们需要反腐败。   --你们根本不可能打倒扛着希望工程大旗的腐败分子!现在怎么样,我连 自己的姐姐都找不到了。她不能回家,也不敢给我们打电话,我们全家人多担心 呀!你事先考虑过这些问题吗?想到过今天这样的结局吗?如果你不发稿,她们 何必这样东躲西藏?当然了,你可以不必害怕,不必躲藏,因为你是传媒记者, 是党的喉舌,但我的姐姐呢……?   我无法回答连珠炮式的挖苦质问,只好挂断电话。没想到她第二次拨通我的 手机,继续指责。对公安干警,我可以强打精神,义正词严的说点什么,对于自 己阵营内部的朋友,我只好说:我的良心,我的性格,我所受到的教育,与你们 年轻人不同。而且,我们既然已经做了,那就没有退路。你姐姐同意站出来举报, 我并没有给她任何压力,署上她的名字,是经过她本人同意的。开弓没有回头箭, 在未来的岁月,如果扛着希望工程大旗的腐败分子真的不垮台,那么我们只有背 井离乡,出国谋生……   这,就是当今中国的反腐现状么?   这,就是当今中国人反对腐败的胆量和勇气么?   党的十二大上,胡耀邦同志就提出“要争取使党风和社会风气在三五年有一 个根本好转”,时序过去整整二十年了,但党风和社会风气在许多方面似乎仍然 不尽如人意,有些领域,有些部门的腐败风气,甚至还有滋生蔓延的势头,这到 底是为什么?好人有时害怕坏人,正义可能惧怕邪恶。反对腐败,难度极大极大。 腐败的滋生蔓延,速率却可能极快极快,这又是为什么?   说到底,有个大问题没解决:随着反腐斗争日趋尖锐、复杂、激烈,党的新 闻工作者是不是应该更加充分地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对腐败分子形成更大“震 慑”,协助我们的党去争取反腐斗争的更大胜利?西方发达国家,腐败官员违规、 犯罪的确凿证据一旦落到新闻记者手里,腐败官员很快就会名声扫地,但是,中 国的腐败官员却常常可以利用自己手中的权利,阻挠党的新闻工作者去揭露他 们……   让我们再来学学徐永光的“语录”。四川宣汉“假信事件”后,2001年底, 徐永光接受了《公益时报》记者的采访,他说:“青基会曾准备好一件反面材料, 希望媒体能给予曝光,但接触到的媒体都婉拒了,媒体有媒体的考虑,他们想到 的是不能伤害公众的感情”。   好一个“都”字!   这是公开撒谎,因为徐永光知道党的新闻工作者不会那么“较真”,没有哪 家传媒的记者会去追问:“你的反面材料给了谁?”“究竟是哪家新闻单位不敢 发表你主动提供的反面材料?”“那份反面材料说了些什么,你现在能不能给我 们?”   我敢和徐永光打赌!中国传媒、中国记者的骨头虽然有点“软”,但绝不至 于“软”到徐永光把反面材料主动给媒体,我们却不敢刊登的地步。徐永光在这 里玩的是暗示阅读法,他是要传媒记者从他的新闻要素不全的谈话中领悟到:有 朝一日,就算有人给了你有关希望工程的反面材料,但你需要考虑“不能伤害公 众感情”,因此你永远也不要公开刊登希望工程的反面材料!   涉嫌腐败的徐永光敢于公开说“舆论监督是希望工程的保护神”,暗地里却 跑到中宣部活动,不让你实行监督,就是因为他“捏准”了党的反腐事业的“软 肋”。   让“软肋”硬起来,就要在反腐斗争中设计这样一道程序:“贪官突然死亡 法”。要允许党的新闻单位、党的新闻工作者在掌握了贪官涉嫌腐败的证据后, 特别是掌握了该单位财务人员的举报后,给贪官来个突然披露,突然曝光,让贪 官突然“死亡”!   从今年3月21日到今天,九个月的时间过去了,我不知道徐永光做了多少手 脚,订立了多少攻守同盟,销毁了多少证据,仅就我能够看到的,在中国青基会 的网站上,徐永光从3月21日之后,删除了网站原先开列的29个捐赠项目(参见 附件),删除了《徐永光说希望工程》这一重要犯罪证据,删除了他的许多“光 辉语录”!   古人云,“哀,莫大于心死”。作为中共党员,作为党的新闻工作者,当我 听柳杨述说了徐永光的挪用、贪污、侵蚀希望工程善款种种罪恶之后,当我听易 晓诉说了一个比杨乃武、小白菜还要悲惨冤屈的经历之后,有关部门却要我把这 些涉嫌腐败的事实全部隐瞒在心底,还要我眼睁睁地看着徐永光销毁证据……这 未免太痛苦,太残忍,太不公道了吧!   我们党面临的极大危险是:如果党的新闻工作者全都心死如灰,心死如铁, 党的反腐千秋大业还怎么进行下去?冷眼旁观,在掌握了徐永光失德、失信、失 言(注:徐大放厥词、漏洞百出)失爱之种种“证据”后,非要党的新闻工作者 谨言慎语,甚至干脆闭嘴,不许写出一个字的报道,我不服,不服,不服,一千 一万个不服!   不在沉默中灭亡,就在沉默中爆发。如果二者只能择其一,我仍然选择后者。   十六大之后,党的纪检、检察工作应当怎样与党的新闻工作更加紧密地联手 呢?近日,有好消息传来:安徽省人大通过法规,规定“新闻媒体对国家工作人 员履行职务的行为”,有“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透过安徽法规,我再次看到 了希望。   我从心底拥护这一法规,并盼望她能迅速推广开去。   3-6 “贪污受贿犯”易晓,今天又在哪里?   2002年3月20日,徐永光在新浪上发布了“遭到恐怖袭击”的声明,21日, 徐永光又敦请新华社向全国播发了通稿。此后,不明真相的司法部下达了“对易 晓提前收监”紧急通知,不明真相的公安部则下达了“全国通缉令”,要求动用 公安力量在全国范围内搜捕“诋毁希望工程的贪污犯易晓”。   3月20日,徐永光在“遭到恐怖袭击”的声明中说:“中国青基会紧急报告 司法部,司法部迅速采取措施,已将罪犯易晓提前收监”。谎言,这还是谎言! 什么“已将”,徐永光发布声明的当晚,记者正在对易晓追踪采访,追问“易晓 贪污、受贿案”的来龙去脉。21日,我们又一起上网查看网民对老徐声明的反驳。   易晓出具的书面证据显示,他已经四川德阳监狱的监管方批准,准予“保外 就医”,销假的最后期限是2002年3月31日,但是,徐永光却在3月20日发表声明, 说易晓利用两会召开,“诋毁中国青基会和希望工程”。事实是:2月28日之后 不久,四川德阳监狱的看管人员已奉司法部之命,前往四川成都搜捕易晓。四名 干警荷枪实弹,蹲守在易晓住宅外,彻夜不走,坚持要找到易晓并把他带回监狱。 在徐永光气势汹汹的声明威逼下,躲在北京的易晓没敢在3月31日之前赶回去自 找苦吃。   “按照法律规定,易晓肯定应该在3月31日之后回去。不回去,是错误 的……”,那位不愿披露姓名的法官对记者说:众所周知,即使易晓作为服刑人 犯,其在服刑期间是否犯下新罪,仍应由法院审理之后予以确认,我们不能因为 某人正在服刑,就可以随意给他添加新的罪名。但我注意到,易晓原服务单位在 其3月20日的声明中断然宣告:为“制止罪犯易晓的犯罪活动,中国青基会紧急 报告司法部,司法部迅速采取措施,已将罪犯易晓提前收监”。   这位法官说:我搞不懂,一家慈善机构的负责人,凭什么在人民法院尚未开 庭审理之前,就急匆匆“宣判”易晓从事了新的“犯罪活动”?我认为,2002年 3月31日之后,司法部有权将逾期不归的服刑犯易晓收监;但3月31日之前,中国 青基会却无权对正在服刑的易晓宣布“有罪”,更无权把“宣判有罪”和“提前 收监”的不实消息昭告天下。一家慈善机构公开宣布某人(哪怕他是一名服刑人 员)犯有新罪的做法,超越了司法规定,这,或许就是易晓不敢返回监狱“续假” 的理由之一。   “还有,”那位法官继续说:   --徐永光指责香港明报以及内地中国经济时报的报道,与易晓“构成了某 种直接联系”,并且共同犯下了“诋毁希望工程”的重罪,但我不知道徐永光为 什么不能立即提起诉讼,起诉明报和中国经济时报,却把“诋毁”的罪责全部 “推”给了易晓。易晓既不是明报记者,也不是内地传媒的记者,更不是这些报 纸的总编辑,他怎么会有那么大的“诋毁权”呢?我认为,易晓原服务单位的这 种声势浩大、不合逻辑的公开指责,或许也是易晓日后为自己“不能按期返回德 阳监狱办理续假手续”的理由。   --此外,中国青基会指责易晓正在为自己“翻案”,我们姑且使用“翻案” 这个中性词,因为平反所有的冤假错案,是我党和我国司法制度实事求是的一贯 优良传统。据我所知,易晓“贪污200万”和“受贿5万”的原有罪行,已被新的 证据证明确有冤情,而易晓被人宣布的“新罪”,又在程序上凸显出许多“枉 法”,是故,易晓是可以在日后为自己的“逾期不归”找出理由的。   法官解释,法理清晰。但我的内心,却在为明天可能发生的“国家赔偿”担 心。如果本文第二章的推测错了,那么易晓罪有应得,政府也不会有“善后麻 烦”;但如果推测属实,那么易晓“无辜服刑”每增加24小时,今后的国家赔偿 就要相应加大。   与司法部同时“采取措施”的,还有公安部。   公安部下发了搜捕易晓的全国通缉令。所有的朋友都劝易晓躲藏起来,暂时 不要露面,但易晓坚持留在北京,还在不断活动,还在试图联络北京高院,让法 官们重新审理自己的案子--哪怕审理之后,驳回维持原判,也算是个“结果” 呀!   个人的活动,朋友的帮助,毕竟有限。2002年6月7日上午11时55分,易晓使 用移动电话,拨通了我的手机,手机里传来了如下对话:   --你们是北京公安局的吗?听口音你们好像不是北京人?   --少废话,不许说话,把头低下!   ……嘈杂声。   --好,好,我只想问一声,你们为什么要逮捕柳杨?   --你少管!我说了,不让你说话。你们的事情,到时候有人管!   --去公安局要有多远?   --我不是说了吗,不让你说话!把头放在这里,低头!不许说话!(对方 的语气越来越严厉!)   ……易晓不再说话,移动电话里只剩下汽车迅速飞驰的声音和易晓静静的呼 吸声。   我的心,缩得紧紧的,痛痛的。我知道,这是易晓在通知记者:他和柳杨同 时被捕了!身为党的新闻工作者,无力保护腐败案件的举报者,也无法保护一位 案情可能被冤屈的上访者……我只好关上自己的手机,切断了与易晓的痛苦联系。   近日,记者透过非正常渠道,总算打听到一点新情况。   法律规定,服刑犯人违反狱规,禁闭处罚期限为7-15天,但易晓被押解返 回四川后,关禁闭超过6个月;法律规定,犯人有申诉、举报、控告的权利,但 易晓连会见律师都不被允许;法律规定,犯人被收监后,狱政部门必须在5日内 通知当事人家属,但易晓的亲友们至今未接到任何有关易晓的消息;法律规定, 在押法犯人向上级机关、司法机关书写材料不受检查,但有关部门拒不执行,易 晓无法递出任何书面材料……   天啊,涉嫌挪用、贪污希望工程善款的徐永光可以不受法律追究,可以继续 生活在光天化日下,甚至可以继续谎话连篇地愚弄社会公众,但揭发徐永光涉嫌 违规、涉嫌犯罪的人,而且很可能是被冤屈判刑的人,却要在朗朗乾坤之下,继 续蹲在阴暗潮湿的禁闭室内,甚至连律师都无法会见……   黑白颠倒,一至于此,能不令人怒发冲冠、拍案而起?   我决定公开易晓的悲惨故事,谁能这样对我说:“你不能!”   问天,问地,问良心,问法律,问党性,我的回答都是“必须公开!”   与易晓同时被抓的,还有柳杨等四位朋友。不过,北京公安局刑侦总队在6 月7日傍晚就把柳杨等四人放了。接到柳杨的电话,我立即把她接到我家安顿下 来。我从事党的新闻工作近二十年,把一个举报人、被采访对象接到自己家里住 下,这是第一次。   让我们听听柳杨的叙述:嘿,老方,幸亏你事先作了工作,特警支队的许多 干警都看了3月21日的《南方周末》,他们一看就明白了:揭发希望工程腐败案 的我,无罪;把持着中国青基会的徐永光挪用捐款,才有罪呢!因此,只要出现 单独对我问讯的机会,他们就会热情地对我小声说:你要多保重,我们从内心佩 服你、支持你,希望你今后有机会能够再次站出来揭发腐败分子!但是现在,你 还要配合我们作些口供,军令如山,我们是奉命执行任务,请你配合我们……   普通公安干警能够看得懂,有些官员为什么“看不懂”?   柳杨在北京市公安局特警队的审讯室内,滞留七小时。离开时,柳杨没有履 行任何手续,干警也没有下发任何书面通知,只是口头说:你还处于“被调查阶 段”、“不能离开北京”、“必须随叫随到”。记者为此请教了律师,律师说: 北京市公安局的这一口头告知,并无法律效力。法律,并没有禁止或限制柳杨的 行动。   柳杨,是徐永光涉嫌腐败的最重要、最直接、也是最能说清楚徐永光财务问 题的关键证人,我以为,只要柳杨活着并且是安全的,那么狱中的易晓就多了几 分安全。为防患于未然,我和朋友们建议:柳杨应尽快出国。   一名慈善机构的会计,掌握了腐败分子涉嫌违规、违反的财务凭证,却不能 根据我国《会计法》赋予的“揭发权”在党的报纸、电视、广播里公开揭露慈善 机构负责人涉嫌腐败的种种表现,甚至连自己的生命安全都无法保障,还要被原 单位“宣布有罪”、被公安机关追捕、被黑社会威胁,以至不得不亡命海外暂求 躲避……   呜呼,中国反腐败的希望在哪里?   中国希望工程的希望,又在哪里?   3-7 冒死公开这些文字,但请不要伤害我所钟爱的南方周末!   除了想给遭受冤屈的易晓鸣不平,笔者冒死公开这些文字的“导火索”,还 要从最近一次通气会说起。   2002年12月17日下午,中宣部再次召开通气会,有关领导在会上批评了南方 周末,他说:还是南方的那家报业集团,这次是一家大报,11月21日,它刊登了 长篇反恐报道,说我们国家建立了反恐领导小组,组成了反恐警察部队,配备了 反恐警用直升机……,这是严重违反宣传纪律的,是严重泄密。关于这个问题, 我们说过多少次了,有关反恐的问题,是国家的高级机密,美国911事件后,我 们一再说,专门说,他们就是不听!我都不知道这家报纸的总编辑是怎么当的! (引文结束)   党和政府制订的新闻报道保密规定,无疑是正确和必要的。反恐问题在中国, 也确实是敏感话题,党报党刊,需要遵守党的新闻宣传纪律。何况,南方周末的 报道如果出现错误,完全可以批评,完全可以处理。但所有这一切的前提是:在 此次报道中,南方周末是不是真的泄密了?   反复对照之后,我发现:南方周末“反恐”报道被中宣部批评为“严重泄密” 的部分,与国务院新闻办公开发表的《“东突”恐怖势力难逃罪责》及中央电视 台《东方时空·时空连线》9月11日采访公安部反恐怖局局长何挺、新疆自治区 公安厅副厅长柳耀华的核心内容,是一致的,并无超范围“泄密”问题。   南方周末是这样报道的:“‘911’事件发生过后不到一个月,中国即已着 手建立一整套反恐怖协调机制。这套机制不仅仅是针对东突的,而是全方位多领 域遍布全国。在中央层面上。成立反恐协调小组,公安部反恐局也亮相并开始运 转。地方层面上,各地的反恐协调领导小组陆续成立,一些地方还组建了反恐部 队,配备了警用直升机。”   东方时空是这样报道的:(公安部反恐局局长何挺说)“‘911’之后,党 中央、国务院对这个问题非常重视。首先,我们建立了反恐怖工作的协调机制, 在公安部成立了反恐怖局。为防范和打击有可能发生的大规模恐怖袭击,我们制 定了相关预案和方案,同时,我们在各省,特别是大城市,主要城市,也建立了 反恐怖工作的协调机制。在公安、国家安全、卫生、军队、武警等部门,为应对 恐怖活动而建立了装备精良、素质较高的专业队伍,也准备了应对的方案。” (网上可查到)   唯一的区别是:何挺局长说反恐专业队伍“装备精良”,本报采用了专家的 回答,有的部队配备了“警用直升机”。还要说明,鉴于此稿较为敏感,稿件的 关键段落已事先念给被采访人听过。稿件刊发后,被采访人(起草政府相关文件 的专家)也没有提出异议,南方周末怎么就成了“严重泄密”呢?   其实,南方周末并不是国内媒体中率先报道徐永光问题的。   2002年2月28日下午5时,徐永光在京发表严正声明,强调“希望工程基金增 值合法、安全、有效”,并指出,“我们欢迎新闻媒体对希望工程的监督”。   3月5日,两会召开,徐永光是“否涉嫌腐败”成为会议的小小热点。全国人 大代表、清华大学化学工程系教授沈静珠提出“信任来自透明”,呼吁制定《社 会捐助法》的议案,   要求对慈善机构加强监督。   3月14日,经《东方时空·时空连线》牵线搭桥,徐永光和人大代表沈静珠、 社科院社会学所研究员杨团等人一起走上电视屏幕,杨女士开门见山说:慈善事 业要有玻璃做的口袋。为什么要这样呢?因为你是非营利组织,运营的是公众的 信任。比如说基金会,你的资产是社会委托给你的,你是受托人。你所承担的是 公众的信任。杨女士当着全国亿万观众的面毫不客气地对徐永光说:“你们中国 青基会就不够透明哟”!   主持人白岩松追问:杨主任给我们描绘了一个透明的玻璃口袋的样子,请问 徐先生,希望工程的目标是不是朝这方面走?你们什么时候能把外面的“膜”揭 掉?   3月15日两会结束,当天的《中国经济时报》刊载了记者王子恢撰写的6000 字稿件,题目是:《青基会遭遇信任危机》,文章主题是“希望工程捐款,被指 违规投资”。   只是到了3月20日,“懦弱”的南方周末才决定刊登我撰写的调查报告。   记者把今年的这些“往事”罗列出来,无非是要说明:南方周末并不是与徐 永光“过不去”的唯一国内传媒。可是,我所钟爱的南方周末却遭到了“不公正” 对待,有关领导似乎根本不去搞清事实真相,坚持认定我们“严重泄密”。   12月17日,我仍在现场听传达。从领导说话的口气上听,他在批评南方周末 时,明显比传达、批评其他单位更愤慨,而且极为罕见地“点”到我们的“总编 辑”,对他的“任职能力”表示怀疑。面对这种情况,我,曾经报道徐永光涉嫌 腐败的记者应该怎么办?   “冒死”公开这些文字,就是要“一人做事一人当”。   这一次,有关部门,有关领导可以真的凭借“严重泄密”,下令对我开除党 籍、开除公职了。但是,就算我鲁莽冒失、考虑欠周,也请党和国家的最高领导 不要为难我所钟爱的南方周末。   公开这些文字,是一名中共党员的个人行为。如果这种举动真的违反了党纪 国法,本人甘愿受罚。不过,我的这些文字与本报“总编辑”无关,何以为证? 因为我连自己的妻子、女儿都没有告诉,又怎敢把这一“冒险举动”告诉编辑部 领导、告诉南方日报报业集团的总编辑,让他们提心吊胆、寝食不安,甚至在将 来受到可能发生的“牵连”呢?   我的妻子,认为我早该“适可而止”。做记者这么多年,我从来没把非亲非 故的上访者带回家里,让他们躲避追捕、住在我家!我的儿女也说,“差不多就 行了,3月21日的文章虽然没能发表,但已经对得起易晓了,爸爸,我可不希望 看到你出危险”。我的老母亲,1940年加入中共的老党员,86岁的她已经完全痴 呆,如果她至今清醒,估计她也不会赞成我“冒死”去做,虽然她清醒的时候常 常督促我学习人民日报社论。   只有一人可能支持我这样做:死去的父亲。   家父方休,上海宝山人,1918年生,1936年在上海读大学时,参加“一二· 九”抗日救亡运动,1937年1月被捕,后经校长、同学作保出狱;1938年1月入党, 同年3月参加新四军,1941年在皖南事变中被俘,在解送上饶集中营途中,与战 友一起脱逃;1948年在上海第三次被捕,大军渡江前夕,被中共上海局以重金保 出,党组织对其“严守南京、上海两地党组织秘密”的气节,予以赞扬;1953年 在上海机床厂任党委书记兼厂长,因主张“一长制”被撤职;1957年因“支持右 派向党进攻”遭留党察看二年、行政撤销职务处分;1968年在文革批斗会上,因 “叛徒、特务、走资派”等罪名,被造反派活活摧残致死。死时年仅50岁。   1979年,党组织推倒了强加方休头上的一切不实之词,为他平反昭雪。我知 道,我的父亲如果活到今天,肯定支持我这样冒死去做。而且,就算父亲早逝, 但父亲那种不屈不挠、不知死活、不知进退、不知溜须拍马,也不愿屈服妥协的 “血液”,早已流淌在我的血管之中。   “今日事,今日毕”。可惜,自今年元旦我开始着手此事,不仅没有做成, 3月21日,还给报社带来数十万元经济损失,虽然报社领导从未因此批评过我, 但作为五六十年代受党教育、学着雷锋精神长大的我,常常因此自责。   “明日复明日,明日何其多;我生待明日,万事成蹉跎”,我不能把这件事 再拖下去,拖到明年、拖到后年。因此,对我个人来说,在年底之前写出一点什 么,也算对举报人、对广大读者,对编辑部,包括对本文的怀疑、揭露的对象徐 永光有个交待吧!   本文起草至尾声时,恰逢张艺谋的《英雄》在京公映。连日伏案,劳累万分, 笔者走进了新华社礼堂……步出礼堂,竟看见前后左右的观众有许多与笔者一样, 也在擦拭眼角。   希望工程的希望在哪里,就在这里!   我仍然痴迷地相信我们的党,相信十六大报告中说的“坚决反对和防止腐败, 是全党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不坚决惩治腐败,党同人民的群众的血肉联系就会 受到严重伤害,党的执政地位就有丧失的危险,党就有可能走向自我毁灭。”   因此,“对何腐败分子都必须彻底查处,严惩不贷”!   结束语:为了最大程度地保护我自己以及举报人,记者郑重决定:本文摘要, 将呈送中央领导、中纪委领导以及中宣部、高法、高检、审计署、团中央、司法 部等单位的领导,并同时寄给四川公安厅、四川监狱管理局、四川德阳监狱、四 川名山公安监狱……记者在此要对四川省公安、监狱方面的负责人多说一句:你 们可以继续遵照上级指令,把易晓关押在阴冷潮湿的禁闭室内。我相信你们不会 杀害易晓,但我担心,有些人或许始终存有此意。需要说明,倘若未经法律程序 将易晓杀害(包括纵容狱中犯人将其打死),党和人民将绝对不会宽恕你们。张 志新被杀事件可以发生“文革”时期,但在十六大召开之后的中国,党和人民决 不允许这类事再次发生!   与此同时,本文将通过电子邮件,转发给我在国内、海外的朋友,并敦请朋 友们把这些文字再转发给朋友的朋友。我并且宣布放弃这些文字的著作权,因此, 我将无法阻止海外华文报纸、华文网站对此文的转载,如果海外华文报纸、华文 网站能够因此发上百八十元转载稿费,请径寄中国青基会原财务部副主任柳杨女 士。作为此案最重要、最关键的举报人,她也是对我的采访、报道贡献最多的人。 她自今年6月躲避徐永光骚扰前往美国,已在大洋彼岸“流浪”半年多,生活并 无正常“来源”支撑。    她的电子信箱是:liuyang607@yahoo.com   汇款地址是:P.O.BOX 270204 , San Diego , CA 92198, USA   我还想郑重声明:党的新闻工作者的责任是:始终维护党的最高利益、如实 报道新闻事件,因此,我本人对我所报道的全部事实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我真的很爱希望工程,很爱我们的党,爱我们大家的中国。   希望工程的希望在哪里?问天,问地,问大家!   方进玉   2002年12月21日 于北京 ◇◇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1.dyndns.org)(xys.3322.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