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groups.yahoo.com/group/xys)◇◇ 中国律师“刑辩”困惑——致信全国律协刑事业务委员会 王海云 并致全国律协刑事业务委员会2001年年会:   按照全国律协刑事业务委员会2001年年会的要求,参会者“务必提交论文”, 为此还为参会者拟定了9个议题。为了“务必”的义务要求,本想写一篇论文, 三思之后,深感在司法实践中,司法人员及权威的法学界人士(包括律师)写的论 文已经不计其数,为我国的民主与法制建议做出了巨大的贡献,然而,在中国现 今的司法实践中,执法者或监督执法者的权力机关,真正认真执法者当然很多, 但也有不可忽视的逆行者,论文的作用对这些逆行者的启发其效果并不太大,这 是“纸上谈兵”,因为论文太理论化、概念化,他们不太爱看,或者看不进去, 或者理解不了,或者不想理解。如果通过几个案例分析,一旦他们“对号入座”, 也许会使逆行者们猛然间头脑清醒清醒。基此,我没有按照论文的形式来形成文 章。   《英》狄更斯在他著作的《老古玩店》一书中说:“没有坏人,也就没有好 律师”,这句话道明,律师的形象在人们的心目中还是以刑事辩护为主业的。   《古罗马》玉外纳的《讽刺诗集》中称赞“律师是法律最理想、最无可指责 的解释者”。古罗马是世界上以法治理社会的先驱者,他们在依治理社会中给予 律师的职业做出了最为神圣的评价。罗马十二铜表法结尾的“使人民幸福就是最 高的法律”这句警句启迪了从古至今认真执法者们的良知和行动。   新中国的刑事辩护律师在为中国的民主与法制建设中,为中国的刑事案件辩 护中,以其卓著的业绩,证明了“律师是法律最理想、最无可指责的解释者”。   然而,中国的“刑辩”律师在执业中又为什么常常遇到困惑呢?! 困惑之一   中国律师不情愿称其为君子,但绝不是小人。然而某些人常常以“小人”之 心度“君子”之腹,律师的正义之举便常常被怀疑,被跟踪,被侦查,被迫害……   我承办了一起十分简单的刑事案件,但皆因此案的被告人在这个省辖市的一 个有权势的工作岗位上当一把手,人民检察院指控他涉嫌受贿犯罪。我所指派律 师(包括我)通过会见、阅卷、开庭,深感此案尚有很多地方事实不清,比如:指 控一个行贿者承认给他“十万元”作为“升官”的代价,而这个人也因这个“十 万元”行贿行为被刑拘,逮捕、起诉、审判。所谓的受贿人及其所谓的收受十万 元贿赂的证人(家属)在被限制人身自由(色括两规)期间也“承认”了这一“事 实”,这应当是一件行贿与受贿的“铁案”。开庭时,受贿人及其证人有充分证 据否认了十万元受贿的事实,其理由是侦查期间有逼供、引供、诱供的行为,为 此,律师提出此案应当补充侦查。一审法院接受了律师的意见。然而律师的遭遇 接踵而来:这个法院以书面形式取消律师为其辩护的权利(但却没有引用也不可 能引用任何法律依据)。作为此案的辩护人,被人民法院剥夺了为被告人的辩护 权利,我提出抗议,认为这是古今中外法制史上从来未见过的“事件”,因而为 了维护中国律师的合法权益,走上了艰难的“维权”之旅。好在中央电台及多家 媒体进行了报道,抨击了这一违法行为。本案的被告人在法庭上一再要求聘请律 师为其辩护,但被法庭拒绝。一起重大的刑事案件在没有律师为其辩护的情况下 结案了,并且为其判了重刑。   被告人尽管对其判决不服,但未上诉。法院为何“不同意”我这个律师为其 辩护是因为担心律师辩护会影响此案的如期审结,无法向有关部门汇报与交待。   更为奇怪的是,本案行贿人也被起诉,也被审判,但是,最后做了无罪的判 决。   从此我这个为其辩护的律师出现了很多麻烦,有人指责:   “你为什么为贪官辩护?”   “你为什么只听被告人的供述,而不相信公、检、法调查的‘事实’?”   此案主办人的主管领导对我说:“我就不相信你们律师也不搞伪证,那些主 动出证的证人如果不是你们律师唆使的,他们不会主动出证”   ……   我这时才回想起来承办此案时我所受到的遭遇:   常常有不明真相的人跟踪我;   我的办公楼前常常有些不明真相的人“光顾”我;   我平素住在办公室里,半夜也常常有人在我的住处“徘徊”;   我的朋友和律师界同仁听到一些“内情”后,让我在办公室也是我的住处按 上了“防盗”铁门……   一晃半年过去了,我所为其辩护的被告人被保外就医。人民法院取消我为被 告人辩护的这件怪事也被关心我的人们淡忘了。   我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找到了某个领导。   他说:“我就不相信你们律师不搞名堂,我可以告诉你,为了这个上面交办 的案件,我派人对你这个律师做了很多很多工作。现在看来,我们对你的行为暂 时还没发现问题。当然,发现了问题,我也不会放过你,今后你也小心点,你当 律师的应当懂得什么叫无产阶级专政。”   我最后说:“在执法事业中,千万不要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尤其是对执 法中的公、检、法人员。” 困惑之二   律师在一起杀人案件中的辩护观点三次被二审法院接受,然而,律师与上级 法院的观点与意见都被权力因素否定了,这个人被判处死刑。那么,究竟是人民 法院错了呢,还是律师的辩护观点错了呢?谁是谁非,历史将如何评价呢?   一起轰动于社会的大案:母女二人被杀害,其手段特别残忍,母女双双被钝 器击打头部,又被锐器砍断颈部。案发后,上级公安机关派主管领导抓此案,并 限期破案。地方的侦查机关几乎全员出动。在力排各种因素后,对被害人丈夫的 好友(本文称其被告人)展开了侦查活动。由于被告人在案发的第二天曾帮助被害 人的丈夫料理后事,因而对案发的现场、伤害的情况已经了解,所以在侦查机关 对其讯问时,把现场概况说得十分客观。侦查机关怀疑被告人就是杀人凶犯。被 告人不承认,他说:“我们俩(指被害人的丈夫和父亲)是‘拜把子’兄弟,我和 他及他的妻子、女儿无冤无仇,我怎么能杀他们?我的犯罪动机是什么呢?”…… 最后被告人“供述”了杀人的过程,于是此案在三天内“大功告成”。电视台、 新闻媒体大肆地进行了宣传报导,该立功的立功了,该受奖的受奖了。我和另一 位律师接案后,在会见时,在庭审时,觉得被告人的辩解十分有理,比如:   被告人说:我怎么能够无缘无故杀害我朋友的妻子、女儿呢?   被告人说:办案人逼我、打我,他们把写好的笔录,让我签字,我为了证明 我没杀人,把我的名字特意写错;   被告人说:我说了把做案凶器扔在一个楼下小偏厦子顶上,他们去了很多人 没有找到;回来又把我领去,还是在这个小偏厦子顶上找到了。这凶器是谁后来 放上去的呢?肯定不是我放上去的,因为我在被讯问和看管。   被告人说:案发的时候,我正在家里呢,我怎么能有时间去杀人呢?   被告人说……   我们律师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展开了激烈地辩论。其中指出本案的公诉人 也参与了侦查阶段的“破案”工作,被告人在法庭上提出回避的要求,却未被采 纳,辩护人认为,公诉人参与本案侦查活动后,又做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缺乏法 律依据,应当自行回避,也未被采纳。   一审判处被告人死刑,被告人上诉。我们仍然做其上诉审的辩护人。   二审法院以证据不足,事实不清,发回重审;   第二次开庭时,公诉机关没有举出新的证据,而重审法院仍然判处被告人死 刑。被告人上诉,我们仍然是他的辩护人。二审法院仍然以证据不足,事实不清 第二次发回重审;   第三次开庭时,本院刑事庭的人员全部轮流做“庄”了,此次开庭不得不到 其他庭借人审理此案。公诉机关仍然没有举出新的证据。而第三次的重审法院仍 然判处被告人死刑。被告人第三次上诉,我们还是他的上诉审的辩护人;   二审法院第三次也拟定以证据不足、事实不清发回重审。   此案已经历时三年之久。   此时,作为一个长期在刑事辩护中工作的律师,我已经预感到,这又是一起 成功的刑事辩护案件。因为有被告人的充分辩解,有卷宗的充分证据,有律师有 理有据的辩护,有二审法院三次对律师观点的认同……   突然间,我们得到一个“内部消息”,说是二审法院要改变初衷,要把被告 人判处死刑。我们听后其震惊之情甚至比替被告人在刑场上被执行还要痛楚万分。 经过核实,这个消息是准确的。为了一个人的生命权,为了一个国家的法制建设, 为了律师职业的神圣和社会作用,我们要求二审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但未 被采纳。我们把这一情况向省、全国人大、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做了反映。最 后二审法院接受了公开开庭的意见。这是第四次开庭审理此案,是由二审法院直 接审理的,历时五个小时的开庭,检察机关仍然没有举出新的证据。庭后,我们 觉得此案对律师来说,胜诉无疑。   等啊,等……毫无消息。   突然一天,被告人的家属找到我们,他们拿出一份《会议纪要》复印件。在 这个会议纪要上,由某市人大领导,市委副书记,市政法委要员、市公安局副局 长,市检察院的公诉人及一审法院院长等人参加了联席会议。在这个《会议纪要》 上记录:此案如果对被告人不判处死刑,“没法向XX市人民交待”,并提出四点 要求,其中要求:“请检察院、公安局分别向各自的上级汇报,既汇报案情,又 汇报二审法院的意见”,“汇报后必要时向省政法委协调,市委态度比较坚决, 公检法三家要密切配合,此案如再定不了(不判死刑)直接影响中法形象……”   这个《会议纪要》复印件是被告人家属在自家庭院中得到的。这说明人民法 院中还有有良心的法官,不顾违纪把这个“纪要”送给了被告人家属,这应当是 一种义举。   被告人家属及时地把这一情况及这份“纪要”送交我们。我们见到这份材料 后,心中难以平静,三思后,觉得面对这一人命关天的大案,这一有涉我国民主 与法制建设的要事,便毅然地向有关部门进行了情况反映:“我们认为,这是一 起严重的以权代法案,这是一起不尊重上级法院正确意见,肆意践踏法律的案件, 在此我们呼吁一切坚持法律、忠于事实、维护法制、维护真理的人们共同来抵制 这一反常的做法”,并呼吁“法律不容亵渎,正义必将永存”。   然而,等待着我们的消息便是,在春节过后的元霄节的第二天即正月十六, 被告人在看守所的锅炉房中,在“冤声”和“枪声”的“交响乐”中,步入黄泉 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的规定 成为一纸空文。   此案究竟谁是谁非?   律师的辩护观点错吗?   二审法院三次以证据不足,事实不清发回重审错吗?   在没有任何新的证据的情况下,二审法院为何维持一审法院的死刑判决?   最近云南省高院对一起重大的杀人案,也是在有被告人的口供情况下,又因 证据欠缺而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结果,几年后,真正的杀人凶犯 暴露,因而避免了一起重大的错案,云南高院的这种做法显然是明智的。然而我 们可以设想,如果我承办的这起案件,一旦杀人真凶出现后,这个重大的责任应 当由谁来承担呢?这个时候又由谁为二审法院的三次发回重审的依据和律师的正 确辩护意见评功摆好呢?还是假设,假设此案的真凶永远不现身,那么被告人已 经命归西天,又什么时候能够“平反昭雪”呢?平反昭雪又有什么意义呢? 困惑之三   英国培根有句名言:“法官一旦偏离了法律的条文,就成了立法者。”中国 还没有赋予法官“立法权”。培根名言中的“立法者”也是对偏离了法律条文的 法官一种抨击,一种警示,一种劝慰……中国律师在“刑辩”中饱尝了自行立法 的法官给人们带来的痛楚和困惑。   一件由新闻媒体炒起来的所谓“团伙犯罪”的大案要案。检察机关在起诉书 中指控第一被告人只犯一种罪,而一审法院却宣判第一被告人犯了三种罪。我作 为他的辩护人以程序违法、事实不清、定性错误为被告人制作了上诉状。上诉后 我以一篇《人民法院不能一揽公、检、法大权于一身》为题的文章向有关法律监 督机关做了情况反映。二审法院接受了律师的意见,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 重审。在重审之前,我以重审辩护人的身份提出:假设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的行 为触犯了我国刑法的三个罪名,那么,另外的两个罪名也应当由公安机关实行侦 查权力,而不能由检察机关越俎代庖。为此建议将此案退给公安机关“补充”侦 查。在律师的再三再四地要求下重审法院不得不尊重律师的意见,无可奈何地将 此案退补侦查。   重审开庭时,我发现新加的两个罪名,是五年前就已结案的案件,而且是其 他法院审结的案件。当时的案情没有证据证明我为其辩护的被告人参与此案。现 在所以旧账从提,是要配合“严打”而加重对被告人的刑罚。我在法庭上提出, 如果需要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的案件,应当由原审人民法院进行,或者由上级 人民法院提审或者指令下级法院再审。本案既没有上级法院的提审,也没有明文 指令下级法院再审,况且还不是原审法院再审,重审法院审理此案是缺乏法律依 据的。如果上级法院指令下级法院再审,按照刑诉法第206条规定“应当另行组 成合议庭进行,”另行组成合议庭当然意味着指原审法院,如果指令其他法院审 理就没有必要再规定什么“另行组成合议庭”之说。此案因此“搁浅”。再次开 庭时,在卷宗填进了两个所谓的上级法院指定再审的法律文书,一个是9月7日的, 一个是9月14日,一个染缸里染出了两种颜色。我们仍然置疑:上级法院对再审 案件究竟有无指令原审法院以外的法院再审的权力?指定管辖一般是指一审或二 审案件,而对再审案件的规定我们为何没有查到?   重审法院对律师的意见既未做肯定答复也未做否定答复。然而,当重审宣判 时,又在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上出现了新的“闪光点”,以“被告人在1992年犯故 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但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因此 “加刑一年”。奇怪的是,在缓刑考验期内,并没有任何司法机关对其给予新罪 认定,也没有证据证明其有新的犯罪行为。从重审判决书的上述判决中使律师的 困惑确实到了无法再困惑的地步了。   原审时对被告人以三个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21年,合并执行期19年; 上诉后,发回重审,重审法院又以四个罪名判处有期徒刑22年,合并执行期20年; 再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重审法院20年的判决;此案正在申诉中。   如此这般,究其原因到底是什么呢?据悉,此案的严判是“内定”的。这时 我又想到了法官们,是他们偏离了法律的条文而成了立法者呢?还是有人迫使他 们或责令他们或唆使他们去偏离法律条文而行使审判大权呢?   在此案的审理中,更为离奇的是,律师发现案件中有很多证人出了伪证,有 的案情事实,应当认定被告人是被害人,可是终审还是判决被告人20年。   中国的“刑辩”律师,怎么能够对此不感到困惑呢?   更令律师困惑的是,此案惹怒了关注此案一些人的不满,他们说:“你们律 师怎么就知道挑公、检、法的毛病呢?你们怎么就不会保持一致呢?”   “保持一致”论,把我这个律师推上了困惑的顶峰,除此之外作为律师还有 什么比这一论点更令中国律师困惑的呢?!   难道中国的“刑辩”律师只能是“合家欢”剧种的配角吗? 困惑之四   也是一起团伙犯罪,经过一年多的侦查,总算把起诉意见书递交了人民检察 院。之后有指示,此案社会舆论大,应该定成“黑社会”。检察院将此案退回公 安机关。又经过半年的侦查,公安机关对第一犯罪嫌疑人增加了一个涉嫌组织黑 社会性质的组织罪,其他几名犯罪嫌疑人定为寻衅滋事罪,对这些人没有认定其 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此案的起诉意见书又移送到检察院。律师在会见被告人 时,他的嘴大张而说不出话,最后吐出一句话:“我成了光杆司令啦,手下一个 士兵也没有啊!” 困惑之五   我们接了一起很简单的伤害致死案件,律师要求会见,多次被公安机关拒绝。 我们写了情况反映,分别送到了上级机关,我们再次要求会见,公安机关的承办 人婉言地说:“你们到上级告我们干啥呀!这也不是我们决定的,这个案子不仅 仅是伤害,还有“黑社会”,上级领导指示暂时律师不能会见。”我们也婉言道: “法律赋予了律师会见的权利,并未赋予上级领导可以不允许律师会见的权力 呀!”公安机关的承办人摇摇头:“我也说不清楚”。   在某些领导的心目中,法律是什么地位?律师是什么地位?…… 困惑之六   我承办了一起比较影响大的挪用公款案。收案后,多次要求会见,但被检察 院以此案涉及国家秘密而不准许承办律师会见。不久犯罪嫌疑人家属找到我说: “王律师,我特别信任你,但有个情况我不得不告诉你,他们说你要解除王海云 的委托,我们就放人,否则没门。”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忍痛地说: “可以”。不久这个被关押一年之久的人,真的以“取保候审”形式放出来了。 家属很高兴,而我很困惑,我在想,中国律师究竟是没作用呢,还是有作用呢?   无独有偶,在一起重大火灾案件中我为其辩护的被告人被判了刑。宣判后, 主审法官(是一个被任命为标兵法官)说:“判你刑,就是因为你请了王海云律 师”。我真困惑,手握国家执法大权的人民法官为何如此惧恨律师呢?你们在为 谁执法?难道为了对付中国律师吗?!否则,为何如此恨怕律师!   ……   对从事律师二十多年的我来说,暝思苦想,中国律师怎样才能走出困惑呢? 在一次有很多律师同仁及推心置腹的朋友酒宴上,大家畅所欲言:   “睁一只眼睛,闭一只眼睛,只要在法庭上把该说的说出来了,爱咋判就咋 判吧!”   “请办案人员撮上几顿,不就解决了吗。”   “说得好听,现在不是吃喝的事了,得用币子”   “我们律师这不变成行贿与受贿的中介人了吗。”   “这样做虽然犯法,但是,为了生存我们律师也得学会腐败腐败呀!”   “有人说,中国律师就得男律师点头哈腰,女律师打情骂俏”。   “当律师的犯不上这样,当一天律师,就得挺直一天腰板”。   “没有案源怎么办?”   ……   “荆棘的王冠还戴不戴?正义的宝剑还握不握,地狱之门还护不护?”   “这是胡乔木说的,胡老已不在人世,律师的风险谁来保护?”   有人说:“王律师,你没忘记吧,在1982年‘严打’的时候,你为了两个不 该判死刑的被告人到处呼吁,你挺住了极大的社会风险,最后你成功了,救了两 个人的生命,这一壮举在很多媒体上都做了报道。当时你刚刚从事律师工作,你 的领导对你说,你刚刚平反,你又刚刚做律师工作,你应该记住古人的一句话: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啊!你当时对这位关心你的领导说,我要再次出现不幸,你们 替我照顾照顾我的家吧,于是你便毅然决然地为这两名被告人到上级奔走,尽管 你成功了,但是当今你还是应该忍痛思痛啊!”我说:“美酒不一定都是甜的”。   有人劝我:“正义是一首歌,唱起来容易做起来难啊!你已经六十多岁的人 了,还是隐慝一点锐气吧!你不也说过,律师只管耕耘不管收获吗?”   我说:“我确实说过这话,我是把收获寄希望于执法机关。可是,我们辛勤 地耕耘后,到了收获之季,一旦遇到天灾人祸多可惜呀?”   “识实务者为俊杰!”。   在我举起酒杯祝酒的时候,我说“我的家乡新民市梁山镇杨家岗子屯盛产地 瓜,又叫红薯,为了走出困惑,我真期望回老家去卖红薯!”   有人说:“还是学一学毛泽东的《愚公移山》吧,毛主席在这篇文章中说, 我们要下定决心,不怕牺牲,排除万难,去争取胜利”……  2001年11月13日 ◇◇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groups.yahoo.com/group/xy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