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1.dyndns.org)(xys.3322.org)◇◇   周迅应该上大学   潘忠伟   新闻背景:http://news.sohu.com/17/69/news211366917.shtml   周迅尽管是今年湖北省高考文科状元,但根据 “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 工作规定”中的这样一条内容:“被高等学校开除学籍或勒令退学不满一年者不 得报名(从被处分之日起,到报名开始之日止)”(参看:http://www.moe. edu.cn/wreports/20030003/07.htm ),他现在却被算做落榜生。我想, 如果不是因为他是文科状元的缘故,而是一般的考生,这条新闻恐怕就不会出现。 在这不幸之中稍感庆幸的是,因为有了这个新闻,这些不合理的规定,才会引起 我们的关注。   不知道教育部是从何年何月开始执行这样一种规定的,也不知道这种规定是 出于何种考虑才制定的(按:希望有局内人或者知情者告知),这种规定的不合 理,的确让人感到恼火,这不仅是一个“罪加一等”的处罚,而且也是一种对人 不对事、含有歧视性的一个处罚规定,其相关规定的制定者和当事人,应该站出 来做出解释。我,作为一个普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也在此表明自己反对这 一规定、赞成周迅上大学的立场,其具体理由,有如下几点:   其一,周迅因为偷了别人的书包而被勒令退学,根据报道,当时他已经被扭 送到派出所了。我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规定,他应该受到相应的处 罚了。这种处罚已经做出,不应该连带第二次受到同样的处罚,即:同一违法行 为,不应该受到两次处罚,而这条规定对于那些开除学籍或者勒令退学的人,则 无疑是第二次、甚至是第三次因为同一过错而连续受到处罚,这是很不公平的。 中国科技大学作为一个法人实体,它对于周迅做出处罚,其合理与否先暂且不论, 但它既然已经做出勒令退学的处罚,那么,教育部尽管是教育主管部门,但它是 另外一个法人实体,它就不应该通过相关规定继续追加或者追究这种处罚。打一 个形象的比喻,只要法院已经做出了判决,另外一个法院就不能再来一次判决。   其二,现在普通公民享受高等教育的权利,已经不是一种恩赐,而更多的时 候,可以视为一种契约行为。周迅违反了中国科技大学的有关校纪校规,他被开 除,说明这种行为违法了这种契约(尽管这个契约从来都是以学生默认为前提 的)。如果周迅违反了国家法律,我们的法院会对他做出判决,至于合同一方的 中国科技大学,是否有权力直接取消周迅在科技大学继续上学的资格?教育部, 作为教育主管部门,其“行业标准”是否有同法院相等的权力、对于一个人的受 教育权利做出限制?对于这些问题,我保留自己的意见。尽管法律规定中国公民 享受义务教育权利是九年,但法律没有规定除了这九年之外,普通公民的受教育 权利就可以任意受到剥夺或者限制。比如一个人,在超市里面偷东西,根据国家 相关的法律规定,超市没有权利对这个人做出罚款或者其它处分的权力,而且, 超市作为一个法人实体,它也没有权力剥夺这个人从此不得到这个超市来消费和 购买产品的权利,而相应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更不能对这个小偷做出限制,让 他一年不能在全国所有的超市购物或者消费。这个道理,我们容易理解,但一旦 到了教育产业,一旦到了教育消费,为什么问题就复杂了?   其三,大学有权力直接开除学生、教育部对高考资格加以限制,都是同一逻 辑下的产物。一个公司当然有解雇员工的权利,大学作为一个法人实体,也应当 有这种权利。但是,解雇员工要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不能任意解雇,但是,大学 作为法人实体,开除或者勒令学生退学的权力,却是没有任何法律限制的,这其 中的根源,都在于计划体制下教育部及其下属学校统属一个系统。教育部绝对不 是学生利益的保护者,它和各个直属大学,是“一家人”,所以这方面法律法规 的缺乏,让教育部作为“行业标准的制定者”,它的合理性是有疑问的。因为有 这种不合理性,才让西安交大可以任意处分“罢餐事件”中的活跃学生,才让周 迅得到勒令退学的处罚之后,还要受到一年之内不得报考大学的处罚。   我们从周迅不能上大学这个事件中看到,受教育权利的保护,是高等教育成 为一种产业、九年义务教育已成为一个共识这个大背景下亟待关注的问题。九年 义务制教育喊了这么多年,初中生还是会被开除,义务和权利都被所谓“学生行 为规范”和各种规定给变相剥夺。普通公民享受高等教育的机会,更不能被随便 剥夺或者限制,学生违法了,有法院做出判决,毕竟,学校不是另外一个法院。   因为我不是法律专业的学生,所以更多的、更合理的法理上的依据,希望大 家、特别是有法律背景的学生,提出批评意见,并且能够抽出时间检查一下自己 学校和教育部有关处分规定的合理性。因为今天不发现问题,明天仍然会有同样 让人失望的处罚情况的出现。周迅本人和家长,希望北大法外开恩,那是可以理 解的,但我们不能保证每个人都能得到法外开恩,所以唯一的办法,就是实现相 关法律规定或者学校“家法”的合理性。 (XYS20030725) ◇◇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1.dyndns.org)(xys.3322.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