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语丝电子文库(www.xys.org)(www.xys2.org)】 ———————————————— 揭开《南方日报》新闻迫害事件的真相 蒋峰 (前言) 这是我作为新闻侵权受害者不得不进行的生来首次诉讼的一份真实记录。两年半 以来,它从折磨我到成为我的思想资源,可以说走过了一条艰难而漫长的路。 这起简单的民事案件从1998年7月9日立案以来,历经几次开庭,但延宕至今仍无 一审结果。事情很明显:诉讼双方的力量对比过于悬殊。 在花费了大量财力、精力、时间进行多方申诉但仍无任何结果的情况下,我对中 国法制的信心丧失殆尽,对所谓的公平和正义产生了严重的怀疑。 尽管如此,我还是想把它在网上公布出来(我无法也无力在其它媒体上说出所有 真相。在此我衷心感谢互联网的发明者,你给了我们一个全新的世界!),为的 是不让强势者在自掩其丑、封杀真相之后过于得意和轻松。 这是一起文化大革命式的新闻迫害事件,从“罗织‘罪名’ ”到“领导‘定 性’”,从“‘群众’批判”到“组织‘处理’ ”, 它那戏剧化的演进过程与 文革中整人的那一套模式有着惊人的相似之处! 它带给我最直接的伤害是使我风头正健的事业遭到釜底抽薪般的毁灭性打击,使 我痛别充满着无限可能的广州,从而扭曲了我的人生走向,并在我精神上投下一 生难以抹去的阴影,还在我原本和常人一样甜美的梦中强行塞入过多的噩梦。 就个人利益而言,我当然想弄清真相、雪洗沉冤、惩处侵权者。但随着时光的流 逝,我越来越多地发现这起个人事件中所蕴含的公共价值——它不但间接促使我 写出了一批比以前更老练、更犀利,对这个社会还算有点用的杂文,而且直接带 给我以下几点思想成果: 一、“舆论监督”是传媒引以为豪、百试不爽的利器,但传媒业本身却几乎成了 “舆论监督”的真空地带,实乃一个巨大的讽刺! 二、有些媒体由于拥有垄断性体制资源,从而滥施新闻霸权,污人清白、草菅人 命,而且杀人不见血,这在我国已成为一大公害! 三、媒体是社会公器,不是少数人手中冰冷、僵硬、带血的工具! 四、有些媒体自诩为良知和正义的代言者,这其实是作给社会看的秀罢了,它内 里的黑肺脏肠则不但要蒙一层白皙的肉皮,而且还要裹一身华丽的霓裳! 由于想尽最大可能保持事件的原真状态,我尽量采用第三者的口吻来展开这起事 件的来龙去脉,叙述可能有些罗嗦,恳请有心人见谅。 以下文字若有幸成为研究“媒体暴力”的学者手中值得一用的素材,也算是了却 了我超越个人利益之上的一点愿望! (罗织"罪名" ) 1998年6月2日,广州的《南方日报》在头版以不同寻常的黑底反白标题抛出一篇 题为《掮客蒋峰 盗名欺世》的报道(该文经过精心处理的标题甚至比同版有关江 泽民和李长春的报道标题都要大好多)。该报道中提及的当事人之一蒋峰说,现在 就连杀人、抢劫、强奸犯在报道内容中都是用张某、李某这样的字眼,而《南方 日报》那样夸张地将仅为当事人之一的蒋峰的姓名放在标题中,实属"文革"以来 所罕见的作法。为客观真实计,笔者不避冗赘之嫌,特将此报道原文照录如下: "本报讯 (记者方一庆、郭国松、邹高翔)由新闻掮客和经济纠纷一方当事人联 手策划、盗用本报及其他新闻单位记者的名义,向铁道部党组和贵州省高层领导 发函的一起恶劣事件,终因手段太拙劣而露了马脚。昨日,本报记者致函铁道部 戳穿这一骗局。5月29日,始作俑者-广东××报记者蒋峰,现居住深圳的刘某等 先后来到本报编辑部。蒋峰先是矢口否认。刘某则一口咬定,他们于今年4月29日 以本报及其系列报南方周末、南方都市报记者和广东商业电视台、香港商报记者 的名义发给铁道部等有关部门的信,完全是由蒋峰导演的。在事实面前,蒋峰当 天晚上承认:''这件事我承担全部责任。''但稍后他又对本报一名记者说:''大 不了就不干了,如律师(贵州方面已派来律师调查此事)再找我,我就对他不客 气!'' 此事缘于一起并不复杂的经济纠纷。 1980年8月,铁道部贵阳车辆厂与扬扬香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合资成立了贵州绪都 竹木制品有限公司,注册资金为50万美元,双方分别占有65%和35%的股份,港方 指派刘某为总经理. 由于种种原因,公司出现严重亏损,1993年9月停产。此后,双方在公司有关问题 上产生严重分歧。 1997年6月,贵阳车辆厂接到以《广东商报》名义发来的函件,其中附有两篇稿件 --《投资奇闻之一:天上掉下七万美元》,《投资奇闻之二:来了一切都好说 吗?》署名为本报记者蒋飞。 经查,''蒋飞''现为广东××报记者蒋峰。这封信和稿件同时发给了贵州省各级 党政机关,引起了领导的关注。 1997年7月15日,贵阳车辆厂就此向贵州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写出报告,认为'' 蒋飞''的这篇文章仅是''扬扬''的一家之言,对''蒋飞''的两篇文章提出质疑。 据了解,蒋峰给贵阳车辆厂写信时已离开广东商报,文章也没有发表,蒋到了广 东××报工作。 律师发函之事很快被蒋峰获知。蒋、刘二人一计不成,便接着来了个更大胆的策 划-据刘某证实,蒋峰将信写好后交给他,再附上本报、南方周末、南方都市报等 6名记者(包括蒋本人)的名片复印件,由他寄给铁道部、贵州省等党政部门领 导。 当这封信摆在记者案头时不禁令人大吃一惊!信中写道:''铁道部党组书记、× ××部长:你们好!我们六位记者拟将《来了一切都好说吗?》(修改稿), 《天上掉下七万美元》寄给贵州省政府……哪知,前几日贵阳铁道部车辆厂竟然 要律师致函广东商报社社长,威胁:不许刊登,否则起诉……着实叫记者苦笑一 番,也更令人气愤。若不心虚,怕什么公开?居然恐吓相阻,也太蛮横!特向你 们投诉:激化升级,一切后果即由贵阳铁道部车辆厂负责。……'' 这封充满威胁、恐吓言词的信件,被铁道部传真至贵阳车辆厂后,引起该厂领导 的怀疑,他们经过多次分析后断定,既然是记者联名所写,为什么没有签名?而 且信中的言词极不严肃,不像是正规大报的专业记者所写。贵阳车辆厂随后派出 两名律师赴广州,在本报等兄弟新闻单位的配合下,几个回合便将此骗局捅破。 刘某说,蒋峰称这些记者都是他的好朋友,他打个招呼就可以了,刘某为此拿出 1000多元钱,交给蒋峰请记者吃饭等。 据调查,本报及其他新闻单位5名记者均未授权蒋峰以其名义给铁道部领导写信, 也从未接受过蒋峰和刘某的吃请。本报记者中有的人根本不认识蒋峰,纯属被其 二人盗用名义。 本报及其系列报昨日严正声明:任何未经许可,打着南方日报及其系列报的旗 号,冒充本报记者所从事的一切活动均属违法,本报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此报道刊出后,广东新闻界为之哗然,一连半个月,蒋峰所在的《广东劳动报》 几乎每天都会收到几十个询问此事的电话。 (领导"定性" ) 1998年6月6日,《南方日报》又在头版抛出一则题为《这类事应当揭露和抨击》 的报道,全文如下: "本报讯 (记者郭国松)昨天,省委宣传部副部长邹启宇会见记者,针对广东× ×报记者蒋某利用从事新闻工作的条件,站在经济纠纷当事人一方,盗用其他新 闻单位记者的名义,向有关部门施加压力,这种行为很不好。《南方日报》对此 及时予以揭露和抨击,做得很好,维护了新闻界的声誉。 6月2日,本报披露广东××报记者蒋某充当新闻掮客的事实后,许多人对此表示 愤怒和痛心。那么,新闻界为何会出现这种违背职业道德的事情呢?邹启宇说: ''此事再次提醒我们,在改革开放、新闻战线大发展的形势下,新闻工作者应进 一步提高自己的素质,加强自律,共同维护我省新闻界的职业道德和声誉。这样 才能更好地宣传邓小平理论,宣传十五大精神,推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实现 为人民服务的使命。'' 邹启宇强调,对于我省新闻界出现的个别问题,决不能因为涉及的只是极少数人 而掉以轻心。各新闻单位应进一步加强对本单位新闻工作者的职业道德教育,进 行有效的管理,紧决惩处违反纪律的人和事,最近,惠州晚报开除了编造假新闻 的记者,就是严格管理的一个例子。广东××报应对此事加以检查和纠正,挽回 影响。 邹启宇说,我们的新闻工作者在我国人民的心目中享有崇高的地位,我们应很好 地珍惜这种条件,更好地为人民服务。但是,像这样盗用其他新闻单位记者的名 义,呼风唤雨,以势压人,以达到牟取私利的目的,是对广东新闻界的玷污。对 此,广东新闻界应群起反对之,使这类事情在广东无处藏身。 邹启宇还提出:我省各新闻单位和每一个新闻工作者,也应受到社会的监督。我 们希望社会各界人士,加强同新闻单位的联系和沟通,加强对新闻工作者的监 督,进一步推动我省新闻事业的健康发展,推动全省新闻工作者素质的提高。" 1998年6月7日,《南方日报》再在头版抛出一则题为《以此为戒 管好记者》的报 道,全文如下: "本报讯 (记者方一庆 郭国松)就广东××报记者蒋峰盗用本报和其他新闻单位 记者的名义,为经济纠纷一方当事人充当掮客一事,省记协负责人刘陶前日发表 谈话,要求全省各级新闻单位以此为戒,切实管好自己的记者。 刘陶说:''近年来,冒用权威新闻单位和知名记者的名义,在社会上招摇撞骗的 事件已发生不止一次。这一方面说明,新闻媒介特别是像南方日报这样的党报, 在群众中具有很高的威信,党报记者的社会影响力很大;同时也反映出,某些想 搞风搞雨的人,自己没有能量,就千方百计去拉拢个别行为不端的新闻从业人 员,以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 刘陶加重语气说:''我反复强调,办报(刊)是不容易的,不是随便凑合几个人 就可以办报,可以发大财;当记者也不是仅仅会写文章就行,还要有良好的思想 和职业道德。在这个问题上,各新闻单位、主管部门负有管理和教育好本单位记 者的责任,要把加强新闻工作者的职业道德提高到重要位置。管好记者,不是只 强调少拿或不拿红包,而是要从根本上提高新闻工作者的综合素质。'' 在谈到此事的负面影响时,刘陶说:''广东新闻界的绝大多数同志是好的,不要 因为出了一个蒋峰,就把记者的形象看坏了。记者正当的采访要一如既往地得到 社会各界的支持和尊重。'' 他说:''正因为南方日报及其系列报一贯对记者要求严格,在群众中树立了良好 的形象,所以,当蒋峰盗用南方日报3名记者名义从事不法活动时,首先引起了怀 疑,人们不相信南方日报会有这样素质低下、职业道德败坏的记者。" 1998年6月8日,《南方日报》还在二版刊出一幅题为《害群之马》的漫画,将蒋 峰和甘肃靠剽窃别人文章来赚钱的张某和惠州制造假新闻充英雄的包某相提并 论,大加贬斥。 ("群众"批判 ) 1998年6月15日,《南方日报》的兄弟报《南方都市报》在19版以一个整版的篇幅 组织了5篇文章来对蒋峰进行批判,其中郭国松所写的《掮客、记者及其他》一文 极尽谩骂之能事,最具文革遗风,除此之外的4篇文章均为南方日报报业集团内部 人员所写,其中有的文章明显带有报复色彩(蒋峰以前常在该版发表颇有见地的 杂文与该报有关人员商榷,也许因而引起了该报一些人心理上的不平衡。)蒋峰 说,他们根本不屑于调查事实,更不愿费神稍加分析,《南方日报》的报道就是 他们的"圣旨",在这个"圣旨"的刺激下,他们像发了疯的斗牛,红着眼睛,只听 到了一丝风,就发动起漫天的狂风骤雨。这些颇有"红卫兵"精神的人显然已将蒋 峰认定为"万恶的阶级敌人",一个个恨不得用手中的笔食其肉,饮其血而后快! 鉴于篇幅所限,在此只列文章题目:《自知之明与自轻自贱》、《敬畏文字》、 《人品与文品》、《纸上人生》。 (组织"处理" ) 很快,蒋峰所在的《广东劳动报》社就受到了来自各方面的压力,该社很快作出 《关于暂时停止蒋峰同志采访工作的决定》: "南方日报98年6月2日头版发表《掮客蒋峰 盗名欺世》一文,该文所载内容与蒋 峰有关,如属实,将影响到报社声誉。因此报社办公室报请报社领导同意,决定 暂时停止蒋峰同志的采访工作,由其本人写出详细情况说明,并交由司法部门调 查清楚,做出结论。报社将根据最终结果研究处理。" 至此,一起精心策划的新闻迫害事件终于划上了"圆满"的句号! (事实真相 ) 尽管上述新闻操作编得煞有介事,做得"功得圆满",但毕竟"事实胜于雄辩":蒋 峰在任职《广东商报》特约记者期间,曾根据刘握忠提供的素材,撰写了《"天上 掉下"七万美元》及《"来了一切都好说"吗?》两篇报道稿,为了核实事实,蒋峰 曾于1997年5月将稿件寄给贵州省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却迟迟不见回音。此后,刘 握忠几次与蒋峰联系,要求修改和设法发表报道,蒋峰因自1997年7月以后,不再 担任《广东商报》特约记者,所以婉言拒绝了刘握忠。其间,刘握忠曾到蒋峰住 处,私拿了若干记者名片,蒋峰发觉后,要求刘握忠归还,未果。1998年5月29 日,贵州省两位律师来广州调查,蒋峰才在南方日报社(处理其它事情)得知, 有人冒用了6位记者的名义给铁道部领导写了信。蒋峰觉得此事可能与刘握忠有 关,当即打电话质问刘握忠,刘却吱吱唔唔。当天下午,蒋峰因事离开南方日报 社,并未再返该社。 以上情况表明:郭国松等人发表的报道中的主要内容,即有关蒋峰将冒名信件写 好后交给刘握忠;把6位记者名片的复印件交给刘握忠;修改《"来了一切都好说" 吗?》稿件;收受刘握忠请记者吃饭的钱;5月29日晚"承认"责任等,如非刘握忠 栽赃,即为郭国松等人捏造。 蒋峰为此还提供了大量证据:首先,刘握忠本人在1998年6月7日写给《广东劳动 报》社的一封信中指出"《南方日报》6月2日短文中所扣''新闻掮客''帽子,我建 议蒋峰先生请律师。一无新闻,二无图谋私利目的。''刘某''我本人并未为此拿 出1000多元钱''请吃''。"这就有力地证明了《南方日报》1998年6月2日报道中所 说"……刘某为此拿出1000多元钱,交给蒋峰请记者吃饭……"一事纯系子虚乌 有,胡编乱造。 其次,蒋峰还提供了5月29日晚他本人并不在广州,而在三水的证明:三水市中医 院急诊科主治医师陈汉礼证明当晚蒋峰不但一直在三水而且从未打过电话,也从 未单独活动过。这就有力地证明了《南方日报》1998年6月2日的报道中所说"在事 实面前,蒋峰当天晚上承认:''这件事我承担全部责任''"一说纯属捏造事实; (此事后文另有详细描述) 再次,《南方日报》始终只是以刘握忠所言为"准绳",说冒名信件是蒋峰写好后 交给刘握忠去寄的,又说蒋峰把6位记者名片的复印件交给了刘握忠,却至今仍未 拿出相关证据。难怪《南方日报》一方所请毛律师在10月26日开庭时说,这个案 子确实很难办!当然啦,世界上还有比把没有的事说成有更难的事吗? 由此可见,《南方日报》1998年6月2日报道为蒋峰所扣恶名是毫无事实依据的, 是一种利用特殊的"新闻霸权"蓄意罗织"罪名",诋毁、侮辱、诽谤蒋峰的恶劣行 为。 (蒋峰其人 ) 被《南方日报》描述得那般"恶劣"的蒋峰究竟是何许人呢? 蒋峰时年25岁,原籍陕西,时为《广东劳动报》记者。 蒋峰自从事新闻及文化观察、杂文、随笔、时评、书评等写作以来,已发表各类 作品1000篇以上,散见于《文艺报》、《中华读书报》、《中国图书商报》、 《中国青年报》、《杂文报》、《南方周末》、《北京青年报》、《羊城晚 报》、《羊城晚报港澳海外版》、《湖南日报》、《广州日报》、《粤港周 末》、《重庆晚报》、《武汉晚报》、《成都晚报》、《春城晚报》、《拉萨晚 报》、《银川晚报》、《海口晚报》、《南方都市报》、《大河报》、《燕赵都 市报》、《深圳商报》、《深圳特区报》、《珠海特区报》、《华商时报》、 《信息时报》、《人物》、《三联生活周刊》、《深圳风采周刊》、《国际青 年》、《中国人才》、《喜剧世界》、《杂文界》等全国60余家报刊。 蒋峰有多篇文章被《大时代文摘》、《报刊文摘》、《杂文选刊》、《读书之 旅》等转载,另有作品入选《跨世纪彩虹》一书。他还获得过多项文坛奖项。他 (和林灵合作)发表在《南方周末》上的为外来工子女就学呐喊的《平民学校 广 州受阻》、《平民学校 一封了之?》和在《北京青年报》上发表并被《中国还是 能说不》一书选录的《对苛责说不》以及在《杂文报》上发表的《从拉什迪到瑞 恩再到塔斯林娜》和《一场刨须挖根的文化革命》、还有在《深圳风采周刊》上 发表的《连环炒作 欺世盗名》,在《武汉晚报》上发表的《一九九八,林贤治的 丰收年》,在《文艺报》上发表的《被策划的伊沙》,等文章均在国内外产生了 较大影响。可以说,年轻的蒋峰在新闻和文化事业方面已作出了一些成绩,也小 有名气,颇有前途…… 然而,《南方日报》1998年6月2日那篇不负责任的报道一夜之间就摧毁了蒋峰作 为记者和文化人赖以生存的社会形象和人际关系,其行为给蒋峰造成了恶劣的社 会影响,巨大的精神压力和严重的经济损失,以致其事业和前途蒙上了巨大的阴 影。蒋峰所在单位《广东劳动报》社停止了蒋峰的采访工作,并收回了记者证; 蒋峰远在陕西的父母闻讯后终日提心吊胆,焦虑万分;过去的熟人大都以疑惑甚 至鄙夷的眼光看待蒋峰;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朋友们大多都开始与蒋峰疏远……蒋 峰已失去了工作的权力和经济来源,靠借贷度日,至今仍身负巨额债务。 (正义的支持 ) 尽管《南方日报》针对蒋峰的大批判报道可谓连篇累牍,狂轰滥炸,来势汹汹, 但仍有不少正义力量不畏强权,挺身而出,支持蒋峰: 不少文化艺术界人士打电话或当面对蒋峰的遭遇表示同情,对他诉诸法律的行动 表示声援,他们认为《南方日报》的一系列报道给人的印象是大帽压人、依据不 足、逻辑混乱、虎头蛇尾,甚至是有头无尾,不负责任,并且充满了具有特殊味 道的霸气。 1998年6月22日,一位名叫"陆金国"的作者在《南方都市报》第19版发表了一篇题 为《表个明白》的杂文,因该文立场相当客观,故照录如下: "据说山水写意者若期''外师造化,中得心源'',于随意处妙笔生花,要诀在于用 墨。倘匠心独运,章法熟稔,紧要处该酣墨重泼,决不心慈手软,该惜墨如金, 亦不摆阔充大,点染有致,明明白白,则这样的山水画作往往气韵横流,有看 头。若操笔时徒有激情,该浓墨偏虚淡,该柔腻却粗拙,草率涂鸦,此等画作除 了曲意虚张,败人兴致外亦难免使人对画者的素质和用心产生诸多费解和疑虑。 新闻不是写意,但内在理义亦然。 由此,我不得不想起了前些时日《南方日报》于头版刊登的那篇《掮客蒋峰盗名 欺世》一文。作为同行,且不谈该文内容,就其标题而言,已够痛快淋漓且触目 惊心了。我素来以为为文者欲针砭时弊,只要文心居正,不授人以文革大字报之 嫌,下笔尽当辛辣大胆,犀利如匕;若落墨虚虚掩掩,忸怩如婆姨,注定了是干 不得记者营生的。 因此,我谨信所有未加思索地看过《掮客蒋峰 盗名欺世》之激情报道的读者,肯 定对目下出现的媒体掮客事件痛恨不已,甚至骂不绝口,此类卑劣行径,理当抨 击!活该! 然而,激愤过后,当我再次研读该文,思索间我不由悚然一惊,四肢骤然冷汗涔 涔。该文于紧要处咋都语焉不详,未表个明白?其实,事已至此,大可不必顾及 蒋某面子,这类事件该当揭露透彻,以儆效尤。更何况该事件已见诸报章,就应 给读者以更多的知情权。 譬如文中既称蒋某为掮客,那总该亮出索取佣金的证人,证据及''有关部门''的 调查结果,仅凭文中当事人刘某一面之词,似乎尚欠说服力。还有那''盗名欺世 ''的渊薮-信件,也该亮出司法部门的笔迹鉴定结果。因为此类事件若凭蒋、刘二 当事人口舌争辩,纵使清官庭审想来也难以了断。必须有专门的调查鉴定才能水 落石出。谁能保证在白牙利齿间不会出现冤假错案?另外该事件中所关涉的诸位 记者,也应表个明白。尤为关键的是:''本篇报道的三位作者是否为事件当事 人。''若同为当事人而写下该文,则该文岂不成当事人之间的互相攻讦之具?堂 堂《南方日报》真个变成了自家自留地?然而以上诸要,该文及后续所谓''穷追 不舍''之系列文章都未澄释。 作为传媒边缘人士,我素来对党报及党报记者心存敬畏。我诚服于一切报人的严 谨和勤奋,对党报记者铁肩担道义,心忧天下的情怀感佩有加。但一旦动用了国 家舆论机器,一旦某篇报道可能封杀或扼杀一位青年记者,我以为这样的报道应 理据充分,讲个明明白白,让公众和该青年懂得,他的确劣迹昭彰,不容赦免。 想必写《掮客蒋峰 盗名欺世》的三位记者一定会在近期解我等公众之惑。否则从 新闻的灵魂即真实性而言,该报道难免有被读者打入另类之忧。 新闻掮客是当前经济纠纷中的新生事物,众传媒有义务联合声讨之,抨击之。但 记者不是法官,报社不是法院,任何传媒无权越俎代庖,擅自定性。我相信三位 记者和有关部门已调查清楚,只不过尚未表个明白罢了。否则该文不会在党报头 版刊出,否则也不会有某些领导就此置评。 见于传媒的力量,我常常以为党报对人和事的评判尤为紧要,稍有不慎便会给人 以''新闻霸权''及以强势压人之感。如若含混表白,众评家又乱置唇喙,焉能保 证对某些事件中的某些当事人不是未辩皂白即落井下石? 新闻掮客,天理不容,我恨之!但须表个明白。" 据闻,这篇文章在南方日报报业集团内部引起了极大的关注,人们一时议论纷 纷,其中不少人赞同这篇文章的观点,对蒋峰的遭遇表示同情。同时,该文也在 全国各地产生了一定影响,北方不少报刊的编辑、记者打来电话关切地询问此文 有关情况。 有感于这篇文章,蒋峰自己也写了一篇题为《报社是法院?》的杂文为自己辩 护,这篇文章是这样写的: "吾国吾土有一种怪现状:老百姓出了事不是去找应该去找的''有关部门''来解 决,而是直奔传媒。有些传媒也因此而生出一种''青天''般的神圣感和虚荣感, 一时忘了自己姓甚名谁,捋起袖子就敢干''包打天下''的营生。 在这样的传媒里混饭,难免有些记者总是以''法官''自居,总是自以为是地乱下 结论,于是''新闻''就像''圣旨''一样横行天下,在这种''绝对权力''的淫威 下,当事者只能叫苦不迭。 仅仅这样倒还罢了,更恐怖的是有些记者明明是自己炮制的''新闻''事件的当事 人,却极力在文中洗脱自己,打击他人,以客观报道者的假象迷惑世人,这情形 颇像一个法官在法庭上宣布自己赢了。 今年6月2日,《南方日报》在头版刊出一篇题为《掮客蒋峰 盗名欺世》的报道, 姑且不论其内容是否属实,单从报道形式上看,就存在诸多问题:首先,该报道 的版式安排、标题制作等容易让人回忆起10年浩劫中的一些事物;其次,该报道 从前到后都是''据刘某称……''一类偏执一词的所谓''事实真相'',试问:''刘 某''是最高人民法院?''刘某''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刘某''是放之四海而皆准 且颠扑不破的''真理''的化身?抑或刘某是那三位记者心目中的''真命天子''? 既然同是三位记者心目中的''当事人'',一个被肆无忌惮、明目张胆地指名道 姓,另一个却被蹊跷地称为''刘某'',个中隐情,实堪玩味! 在那三位记者中,有个姓郭的似乎最为积极,他一会儿''追踪报道'',一会儿发 布头条言论,但我总觉得他不是以理服人,而是想以凶神恶煞般的汹汹气势压死 别人。我不明白,既然是''追踪报道'',就应该将语焉不详的首篇报道作更深入 更细致地调查剖析,以弄清来龙去脉,使其真相大白于天下,又何必另辟蹊径, 搬来两个受骗的领导以势压人?他口口声声称别人为''新闻掮客'',试问:在他 们炮制那篇''新闻''之前,''新闻''何在?而''掮客''的高帽有无则取决于''有 无''拿''1000多元吃请费'',但这个''有无''的判断岂是一介记者红嘴白牙嚅动 一下就能算事呢?''盗名欺世''也情同此理。要知道,记者有报道事实的权利, 却没有为新闻事件中的当事人及其行为定性的权利,因为那是''有关部门''的事 情,记者岂能自视操着金口玉言、口含天宪而越俎代庖?! 记者如此,尚属个人行为、品质问题,但这报道竟然''过五关、斩六将'',白纸 黑字地在大报的显著位置粉墨登场,且带有强烈感情色彩和明确价值判断,真实 与否、客观有无、公正存废全然不顾,让人徒唤奈何?!我在此只能像屈原发'' 天问''般问一句:谁来监督一向以社会监督为己任的传媒?谁来监督一向以''无 冕之王''为炫耀的记者?" 蒋峰把这篇文章投向了国内100多家报刊,但无一家敢刊用,颇耐人寻味。 尽管郭国松在1998年6月6日《南方日报》一版题为《这类事件应当揭露和抨击》 的报道中借某领导之口称:"对此,广东新闻界应群起而反对之……"但是,除了 《羊城晚报新闻周刊》曾在1998年8月27日16版一篇长文的"引子"中顺带重复了几 句《南方日报》的报道内容之外(此事在后文"漫长的诉讼"一节中详叙),至 今,广东新闻界以至全国、全世界新闻界尚无一家传媒响应《南方日报》群起而 攻之的号召,真是"公道自在人心"! 与此相反,在《南方日报》的高压下,《广东商报》却于1998年8月4日在头版用 大号字作标题刊出了一则题为《蒋峰状告南方日报社》的消息,让不敢作声的广 东新闻界眼前一亮。 无独有偶。1998年9月18日,《安徽青年报》也以大号套红字体作标题刊出了《广 东新闻人状告〈南方日报〉》的报道,该报道的引题为"新闻界不设''霸主''"。 这两家新闻单位不畏强权,敢于报道客观事实的精神让蒋峰感慨万千。 蒋峰当年7月份就向全国100余家传媒以投诉的形式寄发了他状告《南方日报》的 有关材料,但除了上述两报刊出了相关报道外,全国上下对此一新闻均抱令人深 感奇怪的沉默态度,让他十分失望。但值得庆幸和欣慰的是,毕竟有两家报纸敢 于参与报道此事。 1998年6月份以后,《南方日报》及其系列报发起了在广东"封杀"蒋峰的内部运 动,蒋峰很快就发现他失去了用真名发表作品的权利。就在此时,由广州市社会 科学院主办的富有知识分子正气与骨气的《岭南文化时报》于1998年8月10日在头 版头条用"蒋峰"真名隆重推出其长文《对文革,对改革,还有人这样说》,以示 对蒋峰的声援!这是他自1998年6月份"出事儿"以来,第一次获得用真名发表作品 的机会,令他铭记终生! 令蒋峰更为感动的是,广州有几位文化人不但从事发起一直关心、过问蒋峰的有 关情况,还帮他找到了一位资深律师来讨公道,并且还请假旁听了两次开庭。 广东怡乐律师事务所律师蔡伟在接受了蒋峰请求其作为诉讼代理人之后,只收了 1000元的代理诉讼费,让身陷困境的蒋峰感激不尽。1998年6月10日,蒋峰在蔡伟 律师的支持下向全国各大传媒发出一份《律师受权声明》: 受蒋峰先生委托,广东怡乐律师事务所律师蔡伟发表以下声明: 一、蒋峰先生表示,一九九八年四月二十九日致铁道部领导的打印信件及与此相 关的活动,蒋峰先生从未参与,蒋峰先生与其他几位记者均属被冒名的受害者; 二、南方日报报业集团郭国松、方一庆、邹高翔三位记者在被冒名事件中属于当 事人,他们撰文自己证明自己,抨击他人,是不妥当的;而且他们在文章中又未 表明自己的当事人身份,给人造成他们是客观报道者的印象,这更为不妥; 三、《南方日报》作为省级党报,发表当事人自己证明自己的文章,并在版式安 排、标题制作等方面作了具有强烈感情色彩和明确价值判断的处理,令人遗憾; 四、鉴于郭国松等记者的文章对蒋峰先生的名誉具有极大的负面影响,蒋峰先生 将依法采取适当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漫长的诉讼 ) 蒋峰于1998年7月9日愤而将《南方日报》推上公堂,广州市东山区法院于当日依 法立案后,一场马拉松式的名誉侵权诉讼便拉开了序幕。 蒋峰在起诉书中提出了以下诉讼请求: 一、停止对原告人名誉的侵害; 二、在《南方日报》头版显著位置不少于三次、二版显著位置不少于一次刊登声 明向原告人赔礼道歉,为原告人恢复名誉,消除影响; 三、向原告人支付名誉损害、精神损害赔偿费以及由于被告人侵权所带来的其它 经济损失共15万元人民币; 四、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令蒋峰感到蹊跷的是,《南方日报》1998年6月2日的报道中所提及的贵阳车辆厂 于1998年7月28日(也就是蒋峰起诉《南方日报》19天之后)将刘握忠和蒋峰共同 起诉到广州市东山区法院,认为刘、蒋二人侵犯了他们的名誉权、荣誉权。此事 后因蒋峰于1998年8月6日提出管辖权异议而于1999年7月2日广州市 东山区人民法院下达"民事裁定书",移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至今末果。 此后,蒋峰更是遇到一连串更为奇怪的事: 8月20日,蒋峰和律师一行按照广州市东山区法院传票上规定的时间来到法院开 庭,一直等到快10点钟了却仍未开庭(传票上写明开庭时间为8点30分),直到将 近10时,法官陈子云一行才姗姗来迟,进入法庭。蒋峰本以为可以开始弄清是非 了,没想到法官刚一坐下就说:"今天暂不开庭。"理由是当事人之一刘握忠未收 到通知,未见到蒋峰的起诉状副本,未到庭,所以不能开庭!蒋峰认为,7月9日 就立了案,到8月20日已42天时间了,刘握忠竟连个通知也没有收到,这不可能 吧?他就住在深圳呀! 更让蒋峰没有意料到的是,法官宣布7月28日立案的贵阳车辆厂起诉刘、蒋一案将 于10月22日开庭,而比它早19天立案的蒋峰起诉《南方日报》一案却迟迟于10月 26日才能开庭!不知道这是哪里来的法律程序?! 蒋峰起诉《南方日报》名誉侵权一案就这样开而未开地结束了一审第一次开庭。 这次开庭之后,还发生了一个小插曲:8月20日开庭时,一直和郭国松、方一庆、 邹高翔及其两位律师扎在一堆有说有笑的《羊城晚报*新闻周刊》记者刘渊源在8 月27日的《新闻周刊》16版推出一个整版的长文《文化掮客 斯文败类》,该文内 容虽与蒋峰毫无关系,但刘渊源在该文引子中却提到了蒋峰: "6月2日,广东某大报在头版显著位置发表了《掮客蒋峰 盗名欺世》。报道称, 掮客蒋峰和经济(纠纷)一方当事人联手策划,盗用多家报社和6名记者的名义, 向铁道部党组和贵州省高层领导人发函。 7月9日,广州市东山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了《广东劳动报》聘用记者蒋峰状告某 报并索赔15万元的起诉状。7月20日,蒋峰接到法庭通知,他在当原告的同时又成 了被告,铁道部贵阳车辆厂已经向法院起诉蒋峰 。 文化掮客,一时成为人们议论的话题。" 蒋峰指出,在这个不足200字的引子中,就有两处明显错误: 一、贵阳车辆厂起诉刘、蒋二人的案子是7月28日才立的案,但刘渊源却硬要说"7 月20日,蒋峰接到法院通知,他在当原告的同时,又成了被告……"简直是莫名其 妙! 二、就连《南方日报》1998年6月2日报道中都说"……6名记者(包括蒋本 人)……"刘渊源却在这里说:"蒋峰……盗用6名记者的名义……"简直混淆视 听!由此至少可窥见其采访作风是多么的不严谨!而这对于一个大报的记者来 说,几乎是致命的问题! 另外,这个引子中还有若干意味深长之处: 一、"大报"《南方日报》一直被刘渊源讳称为"某报",而蒋峰所在报却赫然在 目,这暴露出刘渊源畏大欺小的委琐心态; 二、尽管整版骇人听闻的报道内容中涉及的当事人(甚至违规报刊名称)无一例 外都用"×"、"某"等代替,但"蒋峰"的大名在不足200字的引子中却出现了5次! 就此,蒋峰告诉笔者,如果《羊城晚报新闻周刊》以后敢于在反腐败案件中将那 些权势人物的真名一一曝光,他不惜作该报消除"某"字号痼疾的第一个牺牲品! 三、蒋峰在起诉《南方日报》时共提出了4个诉讼请求,刘渊源却在此只说了最后 一个请求:"……索赔15万元……",分明在误导读者,以造成蒋峰打官司只是为 了牟利的假象。 蒋峰认为,综合以上情况,可以看出:刘渊源这篇精心炮制的大特写真可谓是用 心良苦! 10月26日,蒋峰和律师蔡伟一行按广州市东山区法院传票上规定的时间来开庭。 这天对方三名记者、两名律师全部到场,庭询和法庭辩论进行了一整天。 在当天的法庭辩论中,《南方日报》一方对该报1998年6月2日报道中几项主要内 容均无法拿出证据,即: 一、蒋峰收受刘握忠请记者吃饭的钱(但蒋峰却当庭拿出了刘握忠本人证明并未 给钱的证明。蒋峰说,非常可笑的是,对方一位姓毛的律师却当庭说由于事情暴 露得过早,蒋峰与刘握忠的交易尚无法最终进行,但那件事情作好后会有什么好 处,蒋峰本人应当心里清楚!蒋峰说,看来这位律师先生去作个"预测大师"倒挺 适合!他作律师真是入错了门,因为法律是讲事实和依据的,它不需要玄幻的臆 测!) 二、蒋峰将冒名信件写好后交给刘握忠--《南方日报》方面对此拿不出丝毫证 据,却老是说这是刘握忠所言。对此,蒋峰的委托代理人蔡伟律师认为:(1) 把刘口头上的一面之辞作为新闻事实和打官司的依据,荒唐可笑!(2)刘已成 被告之一,在法律上无权自己证明自己。 三、5月29日晚上蒋峰"承认"责任-在这一点上,《南方日报》方面当庭闹出笑 话:郭国松上午先是说这个情况是蒋峰在5月29日上午打电话告诉他的,方一庆下 午则改口说是蒋峰当晚7时左右打他的传呼机后他复机时蒋峰在电话中告诉他的。 蒋峰的代理人蔡伟律师当即问方一庆复机时打的是什么号码,方一庆慌忙说是 《南方日报》社周围的电话号码,也可能是蒋峰在广州五羊新城住所的电话(这 时郭国松和方一庆交头结耳)。蔡律师当场拿出三水市中医院陈汉礼的证明材 料:其实蒋峰当晚6点半左右已到了三水市! 四、至于把6位记者名片的复印件交给刘握忠,修改《"来了一切都好说"吗?》稿 件两说,《南方日报》方面更是无从证实。《南方日报》方面在这些主要内容上 理屈词穷后,还是那位毛律师又退了一步说,即使你蒋峰没有盗用《南方日报》 等传媒的名,你也盗用了《广东商报》的名,据《广东商报》老总说你蒋峰在 1997年4月底就离开了《广东商报》…… 关于这一说法,蒋峰及其代理人蔡伟律师当庭和庭后均予以了有力的驳斥: 首先,蒋峰拿出《广东商报》发给他本人的盖有钢印的特约记者证,上面确切写 明:有效期为玖柒年叁月贰拾陆日至玖柒年陆月叁拾日; 其次,蒋峰找到了1997年5月3日他以笔名"蒋飞"发表在《广东商报》头版头条的 一 篇报道,他的名字前赫然印着"本报记者"; 再次,1998年12月9日,《广东商报》的总编张如喜在蔡伟律师的"调查笔录"中不 但承认了蒋峰4月底以后仍在作《广东商报》的特约记者,而且还承认了蒋峰在作 特约记者期间曾被聘为采访部副主任。 至此,毛律师的奇谈怪论便不攻自破。 在庭审期间,令蒋峰气愤不已的是:郭国松等人在无法证明其报道的情况下,竟 口口声声说他们是在行使"新闻监督"的职能,蒋峰今天的下场是咎由自取,真是 滑天下之大稽!他们简直荒唐得连最简单的逻辑都忘记了:没有事实的报道连新 闻都不是,何来"新闻监督"?! 更可笑的是,邹高翔当庭认为他们那篇报道能写 得那样"充分""已经够可以的了"----活脱脱暴露出一副新闻混混的嘴脸! 熟悉此案的人士认为,这起新闻迫害事件的事实其实是并不难认定的,但让他们 感到不解的是:现在距该案立案日期已经两年半了,广州市东山区法院却至今仍 未给一个说法!这真是"官司打不垮你,拖也要把你拖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5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 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 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由于这项规定弹性过大,2000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一个规定,要求各级 法院在审理普通民事案件时,一般在6个月以内一审审结,最长不得超过11个月。 按照这个规定,该案最晚也应在1999年6月9日就应该一审审结了,但蒋峰“跑断 了腿,磨破了嘴”,数十次从中央一直上书到广东各级人大、检察院、法院,此 案仍无任何结果! 试问,天下还有讲理的地方吗?难道这起案件就这样在权力与权力的苟合中不了 了之了吗?我不甘心!!! ———————————————— 【新语丝电子文库(www.xys.org)(www.xys2.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