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1.dyndns.org)(xys888.dyndns.org)◇◇   是抄袭剽窃还是踵事增华   ——“梅祖麟事件”的真相   曹广顺 吴福祥 赵长才   中国社科院语言所 近代汉语研究室   今年八月二日,北大中文论坛转贴了一篇署名“阎刚”的文章《梅祖麟事件: 证据和反思》,该文“根据蓑笠翁所提供的客观资料”,揭露“梅祖麟长期剽窃 他人劳动成果的行为”。九月三日,丁邦新先生在北大中文论坛发表的《评<梅 祖麟事件:证据和反思>》一文,基于相当细致、全面的查证和分析,指出蓑笠 翁对梅祖麟先生所谓“抄袭”、“剽窃”的指责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辞”, “是对梅祖麟先生清誉的最大的损伤”。丁先生证据确凿,剖析细密,结论令人 信服。   因为蓑笠翁指控梅祖麟先生抄袭剽窃的主要证据来自汉语历史语法,而笔者 多年来的研究领域正好是汉语历史语法,所以我们想从个人专业的角度为丁先生 的结论提供进一步的证据。以下是我们对所谓“梅祖麟抄袭剽窃太田辰夫成果” 事件的调查结果。   一   阎文转述蓑笠翁的结论说,“梅祖麟多篇文章的观点、方法和材料都是抄袭 太田这本书的,致使目前汉语学界的很多人把太田辰夫的贡献误归了梅氏了。” 蓑笠翁“提供”的“已经确认的几个事实”之一是梅祖麟1991年发表在《语言学 论丛》上的《从汉代的“动、杀、”“动、死”来看动补结构的发展》这篇文章 (也见于梅祖麟《语言学论文集》,商务印书馆,2000:222--246),蓑笠翁认 为:“梅文的‘重要发现’、分析路线和部分材料都已见于太田辰夫1958年出版 的一本《中国语历史文法》(1987年,蒋绍愚、徐昌华翻译,北京大学出版社)。 太田先生也提出了完全相同的现象与极为相似的分析和结论,不仅如此,梅文的 部分例子也是来自太田的。”   蓑笠翁在作出上述指控的时候,引述了太田先生一书和梅先生文章里的相关 内容作为佐证,看似言之有据,但我们发现蓑氏的引述是不完整的,略去的恰好 是不利于其指控的内容(详见后文)。   为便于读者了解真实情况,我们将太田先生和梅祖麟先生的有关论述相对完 整地转引如下:   太田辰夫《中国语历史文法》(蒋绍愚徐昌华中译本,北京大学出版社 1987:196-197):   而且,除此以外,还可以选择不论在古代汉语中还是在现代汉语中都不是自 他两用的动词来检验一个词的复合方式。例如:检验关于“杀”和“死”那样的 词,它们意义上有类似之点,而自动和他动的区别是明确的。“杀”自古到今都 是他动词,“死”从古到今都是自动词(也有人根据“死了心”这样的例子认为 “死”也可以是他动词,但是,在这种情况下“死”的意义也有了变化,仍不能 认为它是他动词)。现在看看隋以前的例子:   见巨鱼,射杀一鱼。(史·秦始皇本纪)   拔刀刺杀解姊子。(史·游侠列传)   项梁已击杀之。(史·李斯列传)   岸崩,尽压杀卧者。(史·外戚列传)   打杀长鸣鸡。(读曲歌,乐府诗集)   此是毒螫物,不可长,我当蹋杀之。(齐谐记)   上述例句必须用“杀”,而不用“死”。仅有极少数例子用“死”,但这些 例子缺乏可靠性。这种少见的例子如:   何意前二师并皆打死。(旌异记,珠林85)   是邻家老黄狗,乃打死之。(幽明录,广记438,但《古小说钩沉》作 “杀”)   但是到了唐代,上述例中用“杀”的地方而用“死”的例子就非常多了。例 如:   被蝎螫死。(朝野佥载5)   独坐堂中﹐夜被刺死。(同上3)   为某村王存射死。(闻奇录,广记311)   律师律师﹐扑死佛子耶﹖(开天传信记,广记92)   主人欲打死之。(广古今五行记,广记91)   四畔放火烧死。(舜子至孝变文,p.2721)   梅祖麟《梅祖麟语言学论文集》(商务印书馆2000:223-224):   纯粹从理论的观点看,“V杀”和“V死”可能出现于下面四种句型。   (甲) 施事者+V杀+受事者   (乙) 受事者+V死   (丙) 施事者+V死+受事者   (丁) 受事者+V杀   实际上先秦两汉只有(甲)、(乙)两型,尤其值得注意的是(丙)型不出 现:   (1) 压杀:岸崩, 尽压杀卧者。(《史记·外戚列传》)   压死:暮寒窝炭下,百余人炭崩尽压死,广国独得脱。(《论衡·吉验》)   (2) 饿杀:岁败榖尽,不能两活,饿杀其子,活兄之子。(《论衡·齐 世》)   李兑之用赵也,饿杀主父。(《韩非子外储说右下》)   饿死:主父欲出不得,又不得食,探爵鷇而食之,三月余而饿死沙丘宫。 (《史记·赵世家》)   李兑管赵,囚主父于沙丘,百日而饿死。(《史记·范雎蔡泽列传》)   其后九岁而君饿死。(《史记·绛侯周勃世家》;《论衡骨相》同)   ……   一般说来,“V杀”和“V死”在汉代的关系是:   施事者+V杀+受事者←→受事者+V死   虽然太田先生和梅先生的相同之处是都主张用“V杀”和“V死”的对立来判 定述补结构的产生时间,但两位先生在基本材料、论证方法以及主要结论上都有 明显的不同:   其一,太田先生在上引文字只是说明唐代以前基本没有“V死”这种形式 (太田先生这里的表述不够清楚,详下)。而梅先生引用大量的例子证明汉代就 有“V死”的组合,只是缺少“(丙)施事者+V死+受事者”这种格式;不仅如此, 梅文运用结构主义的方法论证了汉代“V死”跟“V杀”在结构上正好呈互补分布。   其二,太田先生认为“‘杀’自古到今都是他动词,‘死’从古到今都是自 动词”。梅祖麟先生引例证明南北朝时期“杀”已有一部分被“死”同化而变为 自动词(如“妬人之子,愁杀人君有他心”(汉乐府·铙歌))。这个发现很重 要,它可以作为旁证来证明太田氏所认为不大会在唐以前出现的“施事者+V死+ 受事者”早在刘宋时期就已出现,并进而证明述补结构形成于六朝时期。   其三,太田先生是基于我们上引的内容说明使成复合动词(即相当于本文的 述补结构)产生于唐代(即梅文所说的“晚出派”)。而梅文的第一、二、三节 清楚地表明他主张述补结构产生于六朝。这是太田和梅氏主要结论的不同。稍有 历史语法常识的人都知道,梅祖麟先生写这篇文章的真正目的,是要就述补结构 产生的时代问题提出一种完全异于前人的看法。这一点首先在梅文的引言里显出 端倪:“动补结构的发展曾经引起不少争论。以王力(1958)、祝敏彻(1981) 为代表的早出派认为这种形式前汉已经出现,以太田辰夫(1958)和志村良治 (1974)为代表的晚出派认为这种形式大多数产生于唐代。本文继续讨论这个问 题,…… 。”既然是“继续讨论”,自然应有不同于前人的结论。其次,细读 梅文可以发现,梅文的第一、二节明显是跟以太田先生为代表的晚出派讨论,第 四节则是跟以王力先生为代表的早出派讨论。而阎刚文转述蓑笠翁的话说“(梅 文)的结论是‘晚出派’的观点接近正确”,显然蓑笠翁并没有读懂梅先生的文 章。   其四,蓑笠翁引述梅文的一个“重要发现”,即梅文开头所说的“我们发现 从先秦两汉一直到五世纪初年,‘V杀’经常出现于表示受事者的止词前面,‘V 死’只能出现于表示受事者的起词后面。……这个结论主要是根据《史记》、 《汉书》、《论衡》,另外我们也参考了一些其它先秦两汉的文献,如《左传》、 《庄子》、《韩非子》、《说苑》等。”(〈梅祖麟语言学论文集〉,222页) 蓑笠翁指出太田氏已“提出了完全相同的现象与极为近似的分析和结论”,“两 个人的具体发现、具体例子和分析完全相同或者接近”,而梅氏“明确地声明这 都是他自己的,是根据他自己的大量调查总结出的”。   如果细读太田书和梅文不难看出梅先生声言的“发现”确实是他自己根据 大量调查获得的,而且看法正好与太田相左。我们注意到,蓑笠翁引述太田书时, 有两处加括号的说明:“(说明,此处省去一些例子)……(略去例句)”。十 分耐人寻味的是,蓑笠翁在这里略去的都是非常关键的例句,它们可以说明两个 问题:第一,显示梅氏并未抄袭太田氏的例子;第二,表明梅先生与太田氏在前 述“重要发现”的问题上有不同的看法。   先看第一点。太田氏在“现在看看隋以前的例子”之后引了六个例子(见本 文上引文字),而蓑笠翁只转引了两例,这两例中有一例也见于梅文,蓑笠翁略 去的其它例子都是梅文和太田书不同的。此外,梅文在“汉代的‘V杀’和‘V 死’”一节还引了三十五个不见于太田书的例子。梅文所举三十六个例子里只有 一例是相同的,况且还是出现在与太田氏讨论的部分。蓑笠翁巧妙地“省去”太 田书中不见于梅文的例子,更不提梅文里的三十多个自己的例子,然后断言: “具体例子……完全相同或者接近”。用这样的方式指控别人“剽窃”恐怕不能 算是君子所为。   再看第二点。下面把太田氏书中蓑笠翁略去的例句悉数补出,另外也补上蓑 笠翁完全略去的唐代的例子:   上述例句中必须用“杀”,而不用“死”。仅有极少数例句用“死”,但这 些例子缺乏可靠性。这种少见的例子如:(下面两例为蓑笠翁所略)   何意前二师并皆打死。(旌异记,珠林85)   是邻家老黄狗,乃打死之。(幽明录,广记438,但《古小说钩沉》作 “杀”)   但是到了唐代,上述例中用“杀”的地方用“死”的例子就非常多了。例如: (下面的例子均为蓑笠翁所略)   被蝎螫死。(朝野佥载5)   独坐堂中,夜被刺死。(同上3)   为某村王存射死。(闻奇录﹐广记311)   律师律师,扑死佛子耶﹖(开天传信记﹐广记92)   主人欲打死之。(广古今五行记,广记91)   四畔放火烧死。(舜子至孝变文,p.2721)   太田先生上面的例子,梅文在第二节“动补结构‘V死’的产生年代”里也 引了,但梅文在这一节的一开头就明确交代“请看下面的例句,其中一部分是从 太田辰夫(1958:207)转引”(《梅祖麟语言学论文集》227页)。明明交代了 出处,这哪里是抄袭?而且从后面的论述可以看出,梅文明言转引太田氏的这些 例子,其实是为提出与太田氏不同的看法。太田氏认为唐以前“V死”的例子极 少,又根据《幽明录》一例里的异文认为这种例子缺乏可靠性。梅文在第二节的 结尾指出:“因此,虽然《幽明录》‘是邻家老黄狗,乃打死之”有异文,我们 还是认为(丙)型在刘宋时代已经出现。”(《梅祖麟语言学论文集》229页)   梅文第一、二两节以太田先生的论述为起点,并提出不同于太田氏的意见。 这主要有两点。第一点我们在前面已经提到,太田先生认为直到唐代才出现可靠 的“V死”形式,而梅文第一节从汉代文献里找出了十多组包含“V杀”“V死” 的双双成对的例子,而且,三十多个例句里面只有“岸崩﹐尽压杀卧者”一例是 与太田的引例相同,这不能不说是“根据他自己的大量调查总结出的”吧?第二, 上面为蓑笠翁引文所略的太田氏的例子里,既有“V死”结句的例子,也有“V死 +受事者”的例子,这表明太田氏在此论述的是唐以前有无“V死”,并未区分 “V死”后面有无止词的情况。梅文在论证唐以前确有“V死”(这已与太田氏观 点不同)的基础上,进一步还以结构主义的眼光注意到“V杀”“V死”在两汉时 期的互补分布,这更是与太田氏不同。由此可见,蓑笠翁指责梅文抄袭太田的 “重要发现”,本来就是梅文的发现。   其五,为了“从语言学史的一些评论中看出问题的实质”,蓑笠翁还转引了 蒋绍愚〈近代汉语研究概况〉(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对太田书和梅文“功过 是非”的评价:“蒋先生首先肯定太田打破传统研究中单凭语感来判断历史上动 补短语(请注意蒋先生书中并没有“动补短语”的提法)的做法,他认为太田的 观点很好……”,“蒋先生进而肯定了太田的解决办法……”,“蒋先生还在方 法论上对太田的方法加以了肯定……”,“太田辰夫〈中国语历史文法〉对于动 补结构发展的讨论只有两页半的篇幅,蒋先生对他的评论也整整花了两页半。由 此可见,蒋先生对太田的发现和方法的重视。”“再来看蒋先生是如何评价梅氏 文章的。蒋先生在讨论了太田的贡献之后,紧接着讨论志村良治,第三个是梅氏。 评价梅氏部分的第一句话为‘梅祖麟(1991)对动结式的问题作了进一步的分析 (188)’有兴趣的读者可以自己去阅读这一部分。蒋先生的‘进一步’这个词 用得最为恰当,十分可惜的是,这个词最早出现的位置不应该是蒋先生的评论中。 梅氏(1991)这篇文章共26页,蒋先生的评论为两页稍多。”   然而奇怪的是,蓑笠翁用了那么多的文字介绍蒋先生对太田先生和梅先生的 评价,却偏偏不引蒋先生下面这段极为中肯的评价,而这个评价无疑代表了历史 语法学界的共识:   “梅祖麟(1991)对“V杀”和“V死”的分析比太田更深入,而且把动补结 构的产生和同时期其他的语言变化联系起来考察,这种研究方法,是很值得注意 的。”(《近代汉语研究概况》190-191页)   当然,太田辰夫先生早在上个世纪50年代就主张用“杀”“死”这一对语义 相同而在他动、自动特性上对立的形式标志来检验动补结构的出现与否,这确实 是一个相当了不起的贡献;而且梅祖麟先生33年之后的研究也明显是受到太田先 生的启发。但是梅文和太田书在材料、方法和结论上确实有着显著的不同。面对 这样的事实,指控梅文的“观点、方法和材料都是抄袭太田这本书的”, 似有 “诽谤”之嫌。   二   阎文转引蓑笠翁的意见说,“梅文还暴露了一个问题:他对太田辰夫的一些 概念术语并没有理解就搬过来了。最典型的就是,日本的汉语史学界通行把汉语 的‘动补结构’称作‘复合动词’,这只是叫法不同,所指的是同类现象,梅氏 误认为两个概念所指是不同的。”   事实上,蓑笠翁的这个说法表明他并未弄清楚日本的汉语史学界通行的概念 术语的意思。也就是说,产生误解的恰恰是蓑笠翁本人。“动补结构”和“复合 动词”根本不能说是“所指的是同类现象”、“只是叫法不同”。国内学者通常 所说的“动补结构”,若是不带“得”的这种结合紧密的形式(即朱德熙先生所 说的“粘合式述补结构”),在太田书中就叫做“使成复合动词”(“他动词+ 自动词”的组合,有时省称“复合动词”)或“结果复合动词”(“他动词+形 容词”的组合);若是结合松散的带“得”形式(即朱德熙先生所说的“组合式 述补结构”),在太田书中就算作动词带结果补语,句法上是一个词组(参见 《中国语历史文法》196页﹑370页)。这是“动补结构”不等于“复合动词”的 一面。另外,太田书中也有“复合动词”不等于“动补结构”的一面:太田先生 根据他所认定的词的内部构造把复合动词分为两个不同的小类,其中只有“使成 /结果复合动词”才对应于国内学者所说的“动补结构”,另一个复合动词小类, 即“等立的复合动词”就不是“动补结构”(参见《中国语历史文法》197页)。 为了更清楚地显示太田先生的“复合动词”跟国内学者的“动补结构”的联系和 区别,我们将上述辨析概括成下面的对照表:   太田先生术语 示例 国内通行术语   复合动词   等立复合动词 《尚书》的“扑灭” 连动式   使成复合动词 “打倒”/“拿出” 动补结构 (结果/趋向补语)   结果复合动词 “吃饱”/“写好” 动补结构 (结果/趋向补语)   结果补语 “气得发抖”/“写得好”(“写得不好”) 动补结 构(状态补语)   另一方面,是不是国内通行的“动补结构(结果/趋向补语)”在日本的汉 语学界都被称作“复合动词”呢?也不尽然。比如日本汉语学家相原茂等合著的 《中国語の文法書》(1996)就把“看完”“写错”叫做“结果补语”。   汉语的“结构”一词有“structure”和“phrase”两种不同意思。梅氏文 章一向把“打死”这样的形式看作复合词,梅祖麟(1991)所说的动补结构的产 生,指的是并列结构的复合词(即通常所说的“连动式”)演变为动补结构的复 合词。梅文的“结构”用的主要是“structure”义。梅氏对“动补结构”和 “复合动词”这两个概念的认识和运用,在其各篇文章中都是相当一致的,并非 像蓑笠翁断言的此篇因抄袭太田而未加理解地搬用其术语。例如在一篇不相干的 文章《汉语方言里虚词“着”字三种用法的来源》里,梅氏就说过,“如果一个 语言有动结式的复合动词,也有态貌词尾……”(《梅祖麟语言学论文集》181 页),又如在《唐代、宋代共同语的语法和现代方言的语法》里梅氏说“由‘打 死’、‘吹散’、‘钩破’这种使成复合动词……”《梅祖麟语言学论文集》 249页),这里的“复合动词/使成复合动词”指的就是结合紧密的“打死”一类 的形式,梅氏一以贯之地处理为词而非短语,“动结式”指的是结构方式,也就 是其它地方所说的“动补结构”。蓑笠翁对此显然未能详察。   三   关于处置式的来源,阎文转述蓑笠翁的看法说,梅祖麟《唐宋处置式的来源》 (《中国语文》1990年第3期,又见《梅祖麟语言学论文集》188-221页)194页 提到“先秦已有‘以’字的处置式”并引用了三个例子,这些都和太田书中一样。 蓑笠翁说它们“观点一样,例句多少一样。更值得深思的是,例句的排列顺序也 是一样的。”奇怪的是,蓑笠翁为什么不提梅文中接下来的这段话:   “过去太田辰夫(1987(中译本),244-245;原文1958) 、班尼特(Paul Bennett 1981)等也看到上古‘以’字句是某些处置式的前身,但他们的论证缺 少五、六世纪那段的资料。现在用《佛本行集经》和南北朝的资料,把当中一段 补出来,可见处置(给)、处置(作)、处置(到)这三种句式都是结构承继先 秦、西汉,体现VB的词汇前后不同。(《梅祖麟语言学论文集》202页)。”   梅文明明清楚地提到了太田辰夫的贡献(“也看到上古‘以’字句是某些处 置式的前身”)也把自己所做的与前人的不同之处明确交代了。蓑笠翁却指控 “梅氏是以第一个发现上述现象的笔调来写的”。梅文引太田书,交代的页码 244-245正是蓑笠翁指控抄袭的那三个例子的出处。天下哪有这样的剽窃?   阎刚文还转述蓑笠翁的看法说,“梅文最大的发现应该是确认了上古汉语的 介词‘以’构成的格式也具有处置式的功能”。蓑笠翁这个说法再一次表明他没 有看懂梅文。稍有历史语法常识的学者都知道,梅文的价值根本不是“确认了上 古汉语的介词‘以’构成的格式也具有处置式的功能”,因为上古汉语的介词 “以”构成的格式也具有处置式的功能,此前太田辰夫(1958),Paul Bennett (1981),陈初生(1983)和叶友文(1988)都在不同程度上提及或论证过,根 本用不着梅文去“确认”;梅文真正的最大发现是“处置式是一种多元性的句式, 本身包括几个小类,而且从历时的角度看,产生的方法也是层层积累。”(《梅 祖麟语言学论文集》217页)。   四   太田辰夫先生和梅祖麟先生都是在汉语历史语法领域做出过杰出贡献的语言 学家。太田先生的《中国语历史文法》和梅先生历史语法方面的系列论文曾影响 过几代中国学者。我们三人也正是在反复研读太田氏和梅先生的论著中成长起来 的,所以自问对他们二位的研究成果及其贡献是比较熟悉的。在我们的观念里, 梅先生历史语法方面的研究之与太田先生的成果是“踵其事而增华”。这丝毫不 奇怪,学术如积薪,后来者居上,这是科学研究的通则。   以下是我们三人的电子邮件:   caoguangshun@163.com   wufuxiang100@sohu.com   cc_zhao@sina.com ◇◇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1.dyndns.org)(xys888.dyndns.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