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3322.org)(xys.freedns.us)◇◇ 再次举报北京大学经济学院孙祁祥教授、孙立明讲师论文剽窃   方舟子:   现再次向你们举报北京大学经济学院孙祁祥、孙立明论文剽窃。二孙在《经 济研究》2002年第五期《保险经济学研究述评》(作者:孙祁祥 孙立明 )一文 系一篇抄袭之作,其原文出自《Handbook of insurance》,edited by Georges Dionne, Kluwer Academic Publishers, 2000出版,中的一篇综述性文章: Developments in risk and insurance economics: the past 25 years,作者: Henri Louberge,该文在原书中第3-33页。该文脚注中还说明,该文是作者发表 于杂志 The Geneva Papers on Risk and Insurance??issues and Practices (1998年10月)一文的修改稿。   二孙对原文进行了大量抄袭,现将我对二孙文章抄袭的统计结果发给你们, 并附上Louberge的原文请你们核实。   因邮箱的限制,我将原文分成了两个部分,且删去了原文参考文献部分。   皓月孤舟   2004年3月6日 附:(分析部分见【】)   保险经济学研究述评   孙祁祥 孙立明(北京大学经济学院 100871)   内容提要:保险经济学是用一般经济理论来研究有关保险领域问题的一门学 科。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保险经济学在国外已经得到较大的发展,它所探讨的问 题和分析方法在主流经济学和金融经济理论中也占有很重要的位置。然而在我国, 该学科的研究还很不充分,很少有人使用规范的经济学研究范式对我国的保险业 进行深入而细致的分析。本文按照保险经济学历史发展的逻辑顺序,对该学科发 展过程中的几个重要方面做了简要评述,在此基础上分析了保险经济学在结合我 国的实际情况时应注意的几个方面,以期引起这方面更深入的讨论。   关键词:保险 保险经济学 金融   一、 引言   保险业虽然在西方已经有数百年的历史,但保险经济学的建立与发展也只是 近半个世纪以来的事情。数百年来有关保险方面的理论和知识基本上是一种行业 知识体系,几乎没有人利用经济理论来阐述和分析保险问题。在亚当·斯密时期, 经济学和保险就很少有理论上的往来,这一状况一直持续到20世纪上半叶。形成 这种局面是因为传统经济理论都是建立在信息完全的基础上的,而这一条件对保 险完全不适用。保险经济学的建立有赖于不确定情况下的经济分析工具的发展。 1947年冯·诺伊曼和摩根斯滕(Neumann,J.Von and O.Morgenstern)在其合著的 《博弈论与经济行为》一书中所提出的期望效用、最大最小定理等理论为其后保 险经济学的发展提供了最基本的分析工具。冯·诺伊曼和摩根斯腾之后,弗里德 曼和萨威奇(Friedman和Savage,1948)探讨了风险态度,阿罗(Arrow,1953)和德布 鲁(Debreu,1959)完成了在不确定条件下的一般均衡分析,普拉特(Prat t,1964)深入研究了风险回避。【原书第4页第二段的总结改写,没有完全按照 原文直译】上述理论的提出逐步奠定了保险经济学的方法论基础。历史地看,20 世纪70年代中期以前基本上属于保险经济学的滥觞时期,70年代中期以后,保险经 济学逐步进入了一个迅速发展的时期。值得一提的是1973年国际保险经济学研究 协会(因设在日内瓦,又称“日内瓦协会”)的成立,该协会对拓展保险业与经济界 人士的联系,推动保险经济学的发展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原书第3页】本文 对保险经济学的评述将基本按照该学科的历史发展顺序展开。文章的第一部分评 述博尔奇与博尔奇定理,第二部分介绍莫森悖论及其解决,第三部分介绍保险经济 学对信息不对称的探讨,第四部分介绍保险市场结构与宏观问题研究,第五部分评 述金融与保险的融合。第六部分为总结。需要说明的是,此处的讨论基本只涉及 传统的商业保险,没有包括健康保险和社会保障。【作者作了一些调整,对本文 结构的介绍当然不会与原文一样,但就是作者需要说明的问题,在原文中都可以 找到】   二、 博尔奇定理   挪威人卡尔.博尔奇(Borch,K.)是国际保险经济学的先驱。1962年他在《经 济计量学》杂志上发表了《再保险市场的均衡》一文,该论文将阿罗(1953)的一 般均衡模型加以推广,并用来分析不确定情况下再保险人的风险分摊问题。博尔 奇的分析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因为早在1953年阿罗就已经提出,金融市场可以作 为一个有效的工具,使风险分摊达到帕累托最优,但阿罗没有说明如何达到这一最 优状态。9年以后,博尔奇的理论成功地解释了在现实当中这一风险分摊机制是如 何运行的。【原文第5页第二段】他认为,在由风险规避者组成的经济体当中,只 有社会风险是重要的,而个体风险无关紧要,因为个体风险可以通过保险市场,也 就是博尔奇论文中所讲的再保险集合予以分散化。但是社会风险,也即影响整个 经济体的风险,不能被分散化。这种社会风险只能由每一个个体共同分担。论文 给出了一个关于风险交换帕累托最优的“博尔奇定理”(Borch’s theorem),该 定理的基本内容是社会风险的分担规则取决于个体的风险容忍度,每一个个体所 分摊的社会风险的份额与其风险容忍度成比例。博尔奇定理中的风险容忍度也就 是风险回避系数的倒数。根据该定理的推论,如果所有个体的效用函数属于同一 函数族①,那么各个再保险人之间分摊规则将是线性的。因此,从这个意义上来说, 很长时间内在金融理论领域中占据统治地位的资本资产定价模型实际上只是此一 般结果的一个特例而已。【原书第5页第三段】   博尔奇的这篇论文可以被看成是保险经济学的奠基之作。它有效地阐释了以 风险集聚为特征的保险机制是如何成为更一般的金融风险分摊机制的,并深入分 析了保险机构与其他金融机构的本质区别。【原书第5页倒数第二段】   三、 莫森悖论及其解决   莫森(Mossin)是最早研究保险需求的主流经济学家,1968年他在《政治经济 学杂志》(JPE)上发表的《理性保险购买之研究》一文中提出了以下两个非常有 名的观点:第一,当保费是在保单精算价值(纯保费)的基础上加上一个正比例的附 加费用而形成时,对于规避风险的个体来说,最优的选择是购买部分保险(不足额 保险);第二,如果该个体具有递减的绝对风险规避系数,那么,保险就是一种“劣 质品”。这一结论是建立在两个暗含的假设基础上的,即个体只面对一种风险,并 且处于风险中的风险标的数量是固定的(与财富或者收入无关)。【原文第7页第 一段】   然而,莫森的结论显然与现实不相符。对经济生活的实际观察表明,个人在投 保时并不总是购买不足额保险,而且保险也不是一种劣质品。因为,如果说保险是 一种劣质品的话,那么保险在贫穷国家应该更加繁荣,在发达国家则应当相对萧条, 而现实并不是这样。由此不难看出,莫森这篇论文提出了两个悖论。那么后人是 怎样解释这两个悖论的呢?【原文第8页倒数第一段至第9页第一段】   第一个悖论(最优选择是否为不足额保险)吸引了众多学者的研究兴趣。有人 指出,如果改变保费的定价假设,这一结论将难以得出。比如,假定保费的附加费 用是一次性支付(类似总量税),那么足额保险将是最优选择。还有一些学者指出, 如果改变一下个人的行为假设,那么,莫森的结论将会被弱化甚至完全不成立。不 过,最有意义的突破还是分析范围的扩大。这一突破发生在80年代初期,它是人们 通过把保险作为一种财务上的赔偿请求权这一观察事实纳入分析框架而取得的。 其实,早在1959年马克维茨就已经认识到,对金融资产的需求是针对一组证券组合, 因此必须考虑各种资产的随机收益率之间不完全的相关性(Markowitz,1959)。 Mayers和Smith(1983)等人最先将这一分析逻辑应用到保险业。根据证券组合的 分析逻辑,对一种风险的保险需求不应与决策者面对的其它风险割裂开来而孤立 地分析。也就是说,即使各种风险能够相互独立,保险需求也是不可分的。当一个 人考虑对某种风险的需求时,他必须考虑所面对的其它风险,考虑该种风险与这些 其它风险的相关性,考虑这些其它风险是否可保以及在什么条件下可保,而且还要 考虑某些保险是不是强制性的或者是否可以享受补贴,等等。因此,当一种风险与 其它风险存在负相关性时,对此种风险购买部分保险(不足额保险)就有可能是最 优选择;相反,如果此种风险与另外一种不可保风险呈现正相关关系,那么,不管该 保险的定价是否公平,足额保险都将可能是最优选择。在考虑证券组合的情况下, 对可保风险购买足额保险的理由在于保险市场本身的不完备。这样,在不改变莫 森分析模型本身(期望效用模型)的情况下,人们通过拓展分析的视野解决了莫森 的悖论。【9页倒数第一段至10页第一段】   对于第二个悖论来说,曾有一部分学者认为保险不仅是一种劣质品,而且还是 一种吉芬品。但总起来看,人们对这个悖论的兴趣不大,这有两个原因。首先,人 们很快就认识到,保险是一种财务上的赔偿请求权,它并不适合于我们从一般消费 品中总结出来的产品概念;其次,莫森的结论所赖以成立的前提条件在现实中基本 上不存在。因为莫森假定:个人的财富可以增加,但其中处于风险中(有可能遭受 损失)部分的财富数量保持不变。而在实际经济生活中,财富数量变化通常意味着 有可能受损部分的财富数量(风险标的数量)也在变化,这对解决第二个悖论已经 足够。【原书第9页第二段】   四、 保险业的信息不对称分析   信息不对称对保险业来说是个特别重要的问题。早在1953年阿罗就指出信息 不对称是妨碍保险机制顺利运转的主要障碍,【12页倒数第二段首句】这种信息 不对称可分为两种情况:道德风险与逆选择。   1. 道德风险   根据被保险人的行为时间,保险学者区分了两种不同的道德风险。如果被保 险人的行动(投保行为)发生在保险事故(或意识到保险事故)之前,这是“事前的 道德风险”;如果被保险人的投保行动发生在保险事故之后,则是“事后的道德风 险”。【13页第二段】   Holmstrom(1979)等人对事前的道德风险进行了研究。他们的一个研究结论是: 如果保险人无法控制被保险人的行为,那么,购买保险将减少被保险人谨慎行事的 动机。Dionne(1982)指出,即使当保险事故的发生会导致非货币损失(比如一件不 可替换的商品的丢失),道德风险也是仍然存在的。一般来讲,在存在道德风险的 条件下,部分保险(不足额保险)将是最优的均衡结果(对社会,即对由保险人与被 保险人组成的整体而言)。此外,大额损失表明被保险人的行为可能不谨慎,因此, 最优保险合约应明确规定把保障范围作为损失发生额的非递增函数,即小的损失 可以足额保险,而当损失超过一定限度后则实行部分保险。Shavell(1986)对责任 保险中的道德风险问题进行了研究,他的研究证明,强制性的责任保险将会导致谨 慎行为的减少。【13页倒数第二段】   那么,如何减弱道德风险的影响呢?【这句话原文没有,哈哈,也算创新 吧!?】Rubinstein和Yaari(1983)曾经证明,在一个无限期重复的模型中,保险 人通过将被保险人的行为表现与所收取的费率水平联系起来,可以使被保险人有 动机去关心保险标的,从而消除道德风险问题。但一般来说,这一结果并不适合于 有限期间的情况。此外,由于保险市场的激烈竞争【这句话也是作者加进去的】, 保险公司一般不会分享潜在客户的信息,因此被保险人可以转到另外的保险公司 投保,这使得保险公司很难在实际经营中对行为表现不好的客户实行惩罚性费率。 【13页倒数第一段】   事后的道德风险最早是由Spence和Zeckhauser(1971)提出的,此 后,Dionne(1982)等人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在事后道德风险的情况下,由 于无法观察到保险事故发生的真正原因,保险人只能依赖于被保险人的报告或者 是进行成本较高的调查(在较窄的意义上,道德风险问题实际上成为一个欺诈问 题)。Mookerjee和Png(1989)证明,在这种情形下,保险人的正确对策就是进行随 机的审计抽查。【14页第一段】   Arnott和Stiglitz(1992)、Arnott(1992)就道德风险对市场经济效率的影响 进行了研究。他们证明,道德风险使有效的市场均衡无法达到,即使在最好的情况 下,不完全的保险保障也只能导致次有效均衡。这是因为,“道德风险涉及到两个 存在对立关系的目标之间的平衡。这两个目标分别是有效的风险分摊和有效的激 励,有效的风险分摊目标要求把风险转移给保险人,而有效的激励目标则要求人们 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也就是说,如果某项决策会产生某种后果,那么,做出决策的人 应当对此种后果承担责任。”(Winter,1992)。不过,在这种情况下,政府的干预 并不一定会提高社会福利,结果如何取决于政府是否在掌握信息方面比保险人更 占优势。【14页第二段】   道德风险在经济学中已经是一个得到广泛讨论的问题,这不仅是因为道德风 险在保险业中的存在使得经济运行机制不能达到最优状态,而且还因为(也许是更 重要的原因)道德风险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是一个广泛存在的现象。正如 Winter(1992)所指出的,道德风险可以被定义为一个组织的集体利益与组织中的 个体私人利益之间的冲突。一般而言,当委托人的最终收益不确定或者部分依赖 于代理人的行为,而代理人的行为又不能完全被观察到时,就会产生道德风险。保 险市场为道德风险提供了最生动的说明实例,但是实际上,道德风险也存在于劳动 关系、金融合同等其它领域。总起来看,在道德风险的研究方面,保险经济学的发 展与主流经济理论的发展是紧密相关的。【14页倒数第一段至15页第一段,其中 删除了原文的一些内容】   2. 逆选择   在逆选择的研究方面,最核心的发展是由Rothchild和Stiglitz(1976)做出的。 他们在其论文中将被保险的人群分为两类:“好风险”(good risks)的被保险人 与“坏风险”(bad risks)的被保险人。区分这两类人的唯一标准就是保险事故 发生的概率不同。作者证明,在逆选择的条件下,一个竞争性的保险市场不会达到 均衡。有效均衡状态下保险的供给应当是歧视性的:对“坏风险”的被保险人提 供一个高价格的足额保险,对“好风险”的被保险人则提供一个低价格的“部分 保险”。该模型的政策含义是:保险市场存在失灵,而垄断的保险市场(在政府的 监管下)可能是一个次优选择。【15页第二段,对原文有删减】   Wilson(1977)以及其他一些学者对Rothild-Stiglitz模型做了扩展,他们去 掉了保险人的短视行为假定,并假定保险人能够控制个人对保险的购买,或者是各 个保险人之间能够做到客户信息共享,在这种情况下,分离均衡将总是存在的。其 后一些学者的研究指出,保险公司可以根据被保险人的过去表现确定费率并将风 险分类作为歧视性合同的替代或是补充。【15页倒数第一段至16页第三段,这段 删得很多,基本只提了个概念,但也能在原文中找到对应的语句,需要说明孙的 删减造成了一些错误,如Wilson只去掉了保险人短视的假定,保险人对客户信息 的共享则是Hellwig,1988年的贡献。】   Cooper和Hayes(1987)将Rothchild-Stiglitz模型扩展到两期合同的情形。 他们的模型很好地说明了,在保险人完全信守承诺的条件下,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 的过去表现确定费率将达到怎样的福利效果。【16页倒数第一段1-3行】 Crocher和Snow(1986)以及其他一些学者研究了风险分类。他们使用各种统计数 据分析风险类别与各个可观察变量(如年龄、性别、住所等)之间的关系。他们的 研究表明,如果对风险类别的划分无需成本,那么风险分类将会提高市场效率;但 是如果统计信息的获取是有成本的话,风险分类的效果就不易判断了。鉴于对使 用可观察的个人信息(如性别、种族、甚至病史、基因等)进行保险定价存在道德 方面的激烈争论,这一结果显然具有非常重要的政治意义。【17页第二段1-7行】   如同道德风险一样(只不过程度稍低一些),逆选择也是一个超出保险领域的 重要问题。保险经济学对逆选择的研究已经应用到经济学的其他领域,不过需要 指出的是,在这些模型里,代理人都会进行能揭示其质量信息的信号传递,从而克 服信息不对称问题。然而在实际的保险市场上,信号传递并不存在,被保险人通常 不会参与能够揭示他们是否为“好风险”的特殊活动。【17页倒数第一段至18页 第一段,有删减】   3. 道德风险与逆选择   正如Arnott(1992)指出的那样,道德风险与逆选择的问题在实际的保险市场 中常常是纠缠在一起的,这也使得保险经济学在这两个问题上的实证研究和经验 调查受到很大限制。总起来看,保险经济学中将道德风险与逆选择放到一起考虑 的研究成果还不太多。【18页第二段1-4行】   五、 保险市场结构与宏观问题研究   继Joskow(1973)之后,有关保险市场结构这一领域的研究涌现出了大量的成果, 【18页第三段第一行】研究范围广泛涉及保险业的营销体系、规模报酬、组织结 构、监管、周期以及全球化等许多问题,其中比较突出的是对以下几个问题的讨论:   1. 保险业的组织结构   保险业的组织结构有多种,如股份保险公司、相互保险公司、互助合作社、 劳合社承保人等。Mayes和Smith(1988)利用代理理论对保险业的各个组织结构进 行了研究。他们的研究证明,所有人、经理人员和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决定了不 同保险机构组织形式的选择。【18页倒数第一段】美国沃顿商学院的 Cummins(1993)等学者通过对211家相互保险公司和206家股份保险公司1981— 1990年的抽样分析得出结论:从代理成本来看,股份保险公司的代理人成本较低, 相互保险公司的代理人成本较高。Born、Gentry和Zeckhauser(1998)的研究结果 则表明股份保险公司更倾向于收取较高的保险费率,并且在利润率较低的市场中 撤出的速度以及在利润率较高的市场中扩张的速度比相互保险公司要快。   2. 保险监管   对保险监管的研究集中在监管目的、偿付能力和费率监管等方面。【“监管 目的”是作者加进去的】总起来看,上述几个方面的研究在很大程度上受到近几 十年来放松保险监管(Degeregulation)潮流的影响。不过,也有一些地方(如美国 的加利福尼亚州)由于受到保险消费者的压力而出现所谓“重新加强监管” (Re-regulation)现象。【19页第一段,有删减】从监管的目的的角度来看,保险 监管理论主要可以分为公共利益理论、私人利益理论和政治理论等三种。   “公共利益”理论(Public interest theory of regulation)属于规范经济 学的范畴,该理论认为监管的存在是为了保护消费者免遭侵害,是服务于公共利益 的。该理论的基本出发点是,政府是为了矫正市场失灵而存在的,其目标是追求经 济效率最大化。该理论假设政府会为全体公众利益服务、会超脱于各种利益集团 的冲突。   “私人利益”理论(Private interest theory of regulation)属于实证经 济学的范畴。该理论认为监管的存在是为了私人团体的利益,监管者本身也是自 利的,他们在监管活动中会不断追求政治支持的最大化。一方面,为了获得业界的 资金支持或其他支持,监管者在监管活动中可能会偏向业界的利益;另一方面,为 了获得消费者(选民)的支持,监管者可能又会压制保险产品的价格,即使从长远看 可能是有害的(Klein,1995)。   最著名的“私人利益”理论是“捕获理论”(capture theory of regulation),该理论认为监管常常遭到被监管的业界的“捕获”,意即监管常常 为被监管的业界的利益服务。组织严密、资金雄厚的特殊利益集团会为了自身利 益不断去“寻租”,即对监管行为施加影响。寻租行为本身是非生产性的,它们会 造成社会福利的净损失及市场扭曲,从而降低社会效率。保险业中的特殊利益集 团包括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代理人、银行、证券公司、经纪人以及为行业参 与者提供服务的各种公司。消费者因非常分散、不易组织,一般来说较难形成特 殊利益集团。值得注意的是,特殊利益集团在向监管者提出政策建议时,往往说是 为了公众的利益,这时就需要监管者做出一个判断,研究清楚这些建议究竟真是为 了公众利益还是背后隐藏着什么私人动机。这对监管者来说也是一个挑战。   第三种有关监管方面的理论是所谓的“政治”理论(political theory of regulation)。Meier(1988)认为,监管是不同私人利益集团在现有政治和行政管 理框架内,相互讨价还价而达成的结果。利益集团包括消费者、监管者、立法者、 司法者及被监管的业界。不同的利益集团的政治资源不同,对于不同的监管事件, 讨价还价的结果也会不同。   在讨论政府监管的文献中,许多学者还提出了“政府失灵”的问题。政府通 常宣称它愿意并且能够矫正市场失灵,但是,正如市场失灵不可避免一样,政府失 灵同样在所难免。比如,有的监管者经不起寻租者的诱惑被“捕获”了,开始滥用 职权;又如,有些保险监管者希望在退职后到业界工作,这种有时被称作“转门” (revolving door)的问题是和“捕获”问题密切相关的。而且,即使政府雇员有 纯正的动机为公众利益服务,同样也可能存在政府失灵问题,因为政府同样存在信 息问题。   Dionne和Harrington(1992)曾经对偿付能力监管和费率监管的研究现状做过 以下评论:第一,“从目前的研究结果来看,保险监管和保障基金对控制保险人无 法偿付债务风险的作用究竟有多大还不明确”。第二,保险监管机构对费率进行 监管的做法产生了多种后果。一方面,监管对高风险的人群有利,增加了市场容量, 促进了保险人的市场退出;然而另一方面,监管也使得保费收入与赔付以及经营费 用的比例下降。【19页第一段7-13行】   3. 保险业的周期问题   70年代以来,人们开始认识到保险公司的利润呈现周期性,而且保费水平和保 险业的承保能力也存在周期性现象。日内瓦协会最先资助完成了这方面的调查研 究,美国80年代中期的责任保险危机也刺激了保险周期方面的研究。概括起来看, 这方面的研究认为,由于监管或者结构性的原因,使得保费水平不能随着预期索赔 损失的变化而及时调整,从而造成了这种周期性的现象。【19页第二段,有删减】   六、 新的发展:金融与保险的融合   从狭义的角度来说,金融一词常被人们用来指银行和证券,而不包括保险。这 一现象在国内国外都存在,只不过我国的这种情况可能更严重一些。历史地看,由 于保险公司的业务与其他金融业务有着很大的不同,保险业的经营与其他金融行 业(如银行业)的经营一直保持着较为分明的界限。以美国为例,即使是在1929年 的“大危机”之前,银行业与保险业的联系也远没有它与证券业之间联系得那样 紧密。保险公司主要的业务内容(或者说主要的利润来源)有两块,一是承保业务, 二是投资业务。按照保险公司传统的经营方式,这两块业务基本上是分开的,与此 相适应,学术界对保险公司的分析也基本上遵循两分法的模式,即一方面是保险运 作,另一方面是保险投资。然而,这种截然分开的经营和研究模式在现实中已经受 到越来越大的挑战。   阿罗(1970)曾经说过,“保险就是货币与货币的交换”。格里和肖(Gurley和 Shaw,1960)也曾指出,保险公司就是一种金融媒介。他们的说法无疑是对以后金 融与保险融合趋势的大胆预言。20世纪70年代期权理论的发展给金融理论带来了 一场革命,它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强调保险理念和金融创新产品之间的相似性(如 资产组合保险)。【20页倒数第二段】目前,保险研究已经深深地受到主流金融理 论的影响,保险经济学在经历自身巨大发展的同时,其分析方法和研究范式也越来 越遵循一个一般的金融理论框架。【这两段的内容,与原文不是完全相同,第一 段无关痛痒的阐述,可以算作作者的创新吧,就是这样,第二段也可以看到原文 的影子,连“资产组合保险”所用的括弧都与原文一样】   1. 资产组合理论与资本资产定价模型(CAPM)   如前所述,资产组合理论对保险需求分析有很大的影响,但实际上,资产组合 理论对保险的供给研究也有很深刻的影响。在资本资产定价模型提出之后,人们 很快认识到,所有的金融机构其实都可以看作是一个资产与负债的组合,并且这一 方法也很快就被应用来分析保险公司的管理。按照这一方法,保险公司被看作是 对一个资产组合进行管理的机构,这个资产组合是由相互之间具有相关性的保险 负债和投资资产组成的。在管理中,保险公司必须将资产负债的规模扩张与偿付 能力的限制都考虑进来,而不能象原先那样把保险公司的运营分作两个截然不同 的领域。【20页倒数第一段】   对保险业实际运营的研究形成后来所谓的保险定价理论。在这一方面,人们 通过将资本资产定价模型应用到保险领域后发现,均衡状态的保险价格应当反映 保险经营中的不可分散风险(系统风险)。如果保险风险与金融市场的风险不具有 统计上的相关性,那么均衡状态的保险价格将由未来预期索赔成本的现值给出(假 定不存在交易成本);相反,如果两者在统计上具有相关性,那么保险的均衡价格应 当在未来预期索赔成本的现值基础上加上或减掉一定的附加费用。Fairley(1979) 等人曾发展了这方面的模型,Cummins和Harrington(1987)对此模型做了实证检验。 这一模型还曾经被用来评价马萨诸塞州保险费率的公正监管问题。【21页第一段】   2. 期权定价理论   资本资产定价模型的一个主要局限性是该模型没有考虑非线性因素的影响, 比如有限负债或具有不对等性质的纳税行为,解决这一问题需要使用期权定价理 论。我们知道,期权条款本身就意味着资产组合收益呈现一种非线性的特征。 Cummins(1988)等人最先利用这一理论分析了有限负债与信用风险对保险定价的 影响,而Louberge(1983)等人则研究了不对等的纳税行为对均衡的保险价格以及 风险中性的保险人之间再保险交易的影响。他们的研究证明,保险产品的附加费 用不仅仅反映了存在交易成本、信息不对称或者是保险人本身的风险厌恶态度, 而且还表明存在由于组织特征而造成的不可分散风险,因此,保险价格必须反映对 此不可分散风险的均衡分摊,即使市场参与者都是风险中性的。【21页第二段】   期权理论对于保险经济学的重要性在人寿保险领域也得到了明显的体现。由 于保险公司与银行在吸引客户储蓄方面的激烈竞争,使得寿险合同中包含了越来 越多的期权特征(隐性期权)。目前,期权理论常被用来评估人寿保险合同的价值 或者是评估寿险监管的效果。【21页第二段】   我们知道,人寿保险合同和养老金计划都是复杂的金融证券产品,自身具有多 种多样的变化形式。比如说,在欧盟、美国以及日本有一种寿险产品非常流行,该 产品每年都提供一个有保证的回报率直到合同终止。这种“保证利率”实际上就 是一种金融期权的变形。不过,如果深入研究一下我们就会发现,传统的寿险产品 当中包含的期权因素不只是这一种形式。很多寿险合同都程度不同地规定投保人 可以获得一定比例的从投资中产生的超额回报(盈余),这实际上是一种红利期权 (bonus option)。此外,许多产品都赋予保单持有人在合同到期之前中止的权利, 据此我们可以认为,此寿险产品包含了一种退保期权(surrender option)。 【Jensen文57页倒数第一段】   人寿保险和养老金产品中的一种或多种期权因素对这些产品的优化管理和精 确估价提出了巨大挑战。然而,并不是期权因素本身使得事情复杂起来,关键原因 是还要考虑其他因素,如资本产生的收益如何计算、公告并分摊给每一个保单持 有人。这些因素在产品估价时都需要认真考虑。在投资联结寿险产品中,合同的 收益一般是与某一种参照性的证券组合的市场价值直接相联系,并且合同的隐含 保证也几乎总是一种到期保证,保证在合同到期时支付某一绝对数量的金额。按 照这种定义,投资联结寿险产品通常可以使用修正过的Black-Scholes期权定价公 式进行定价。【Jensen文58页第一段,其中的6-8行见下】   但是,由于存在一些由来已久的习惯做法,如将收益在时间上进行修匀,在资 产负债表的负债一方使用帐面价值等等,这就导致在估算合同收益时存在严重的 路径依赖。【Jensen文58页第一段6-8行】最近有一些学者(Jensen,2001)探讨 了存在路径依赖情形中的寿险合同估价问题。在这种合同中投保人是分红性质, 而不是投资性质的。隐含的期权采用保证年收益率的形式,并且也可能具有美式 退保特征(American style surrender)。Jensen等人将金融分析理论和死亡率风 险管理的精算理论结合起来,构造了处理以上复杂合同性质的模型。他们发展了 一种数值方法,在把金融合同分解为无风险债券、红利期权以及退保期权(如果提 前执行合同被允许的话)等各种成分后,这种数值方法可以把这种合同成分的价值 分别计算出来。Jensen等人发现,这种分红保单的价值对到期时间、保证利率与 市场利率的差额以及投资政策的变化(波动程度)非常敏感。因而在实践中,应特 别注意这些合同的期权成分,因为它们对发行人(保险公司或养老基金)偿付能力 的影响非常大,而且这种影响的变动性很强。这些期权成分可能有时会强有力地 提高发行人的偿付能力,但有时,比如在承诺回报率很高而实际红利准备金很低时 则会严重危害发行人的偿付能力。   3. 保险与金融市场   在当今发达国家,保险与金融的融合已经是一个明显的趋势,特别是保险公司 与银行业务的相互渗透日益深入,以至于日内瓦大学的Louberge教授做出这样的 感慨,“现在的问题已经不是银行与保险是否关系紧密,而是要回答两者之间究竟 有什么区别了。”(Louberge,1998)【23页第一段,有删减】   在此需要特别讨论的是近十年来保险风险向资本市场或金融市场的转移,目 前这种转移基本上限于自然灾害保险。事实上,由巨大的自然灾害引起的各个风 险载体的损失之间是存在相关性的,从这个角度来说,此类风险应当被排除在私营 保险的业务范围之外(按照传统的风险管理理论,巨灾风险不是理想的可保风险)。 然而,私营保险公司目前对这些风险通常也都是予以承保的,其原因在于,通过国 际再保险市场可以将这些风险进行地理上的分散化。但是近些年来,私营保险业 对此类风险的承保能力受到了现实的挑战,这表现在飓风等巨大灾害损失的发生 频率日趋上升,保险标的在地理分布上越来越集中,例如国际再保险业务的大多数 保险标的都集中在美国的加利福尼亚、佛罗里达、德克萨斯三州以及日本和西欧 等国家,这使得巨灾造成的潜在索赔损失已经超过了再保险市场可以提供的财务 承保能力。   解决这一问题的一个传统办法就是使用所谓的政府保险,也就是由政府通过 税收手段建立保险基金。第二种解决办法则是借助各种衍生金融产品市场将此类 风险予以证券化。芝加哥商品交易所(CBOT)就采用了这种办法并在1992年12月最 先推出了巨灾期权和期货合约。第三种方法则是使用普通证券(如债券)对这些风 险进行证券化,这些证券可以由金融公司(代表保险人)来发行,也可以由公共机构 (代表国家)来发行。【以上两段见原文23页倒数第一段至24页第一段1-10行, 有删减】   国内部分学者对保险与资本市场的联系也一直非常关注。美国9.11事件对美 国的保险业产生了巨大冲击,同时也对世界保险业提出了一个全新的问题。目前 不少人主张由政府建立专门的基金来承担恐怖事件的巨额损失,但人们还没有从 通过资本市场来转移恐怖主义巨灾这个角度来思考问题。对此,孙祁祥、周奕 (2002)认为,这种做法可解短期之虞,但不是长久之计。她们在比较了自然巨灾风 险和恐怖主义巨灾风险共性与特性的基础上,提出了通过资本市场来转移恐怖主 义巨灾风险的建议,并研究了转移恐怖主义巨灾风险时每一具体产品的可行性以 及设计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保险风险证券化的发展显示出保险企业与其他金融机构,特别是与投资银行 之间的联系日趋紧密。简言之,保险风险证券化的意义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 为个人和各类社会组织面临的巨大风险提供了新的转移渠道;第二,为证券投资者 提供了新的选择,他们可以通过这些保险证券进一步分散资产组合的市场风险。 保险风险证券化虽然在发展过程中仍面临种种障碍,但鉴于世界资本市场所能提 供的巨大的风险吸收能力,从长期来看,它的发展潜力仍不可低估。   七、 总结   保险经济学的发展状况与一国保险行业的整体发展水平息息相关。欧洲和美 国保险经济学的发展历程也反映了这两个地区在世界保险业中的重要地位以及保 险业对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我们认为,在用保险经济学理论研究中 国问题时,一个基本原则是既要掌握最新的理论前沿和分析工具,熟悉国际规则和 惯例,也要结合中国的实际。考虑到我国保险业还处在一个很不成熟的阶段,我们 认为保险经济学在结合中国实际时应特别注意对以下几个方面的研究。   1.信息不对称问题与行业形象提升。信息不对称作为保险行业一个特别突出 的问题是造成近些年中国保险行业形象整体欠佳的重要因素。保险公司、保险中 介(主要是各类代理人)、保户之间由于信息不对称导致各类纠纷不断,这对还处 于初级发展阶段的中国保险业的长远健康发展危害极大。我们有必要从保险经济 学的理论高度深入分析这一问题的实质和机制,以求得出准确有效的解决之道。   2.加强对保险监管的研究。中国加入WTO之后,保险监管的模式、内容、手段 等诸方面都将会有较大的变化。从某种意义上讲,相对于保险公司,入世对政府的 挑战意味要更大一些。那么,究竟如何确定未来保险监管的改革方向和有效措施? 国际惯例与中国国情如何结合?这方面尤其需要进行认真的理论探讨。   3.新型业务领域的开拓。与世界水平相比,中国的保险业还相当落后,很多在 国外发展已经较为成熟的业务在国内还很薄弱,甚至完全是空白。从财产险业务 来看,车险的业务量占了一半以上,而其他业务,如信用保险、责任保险的发展则 相当缓慢。但是,在引进新型险种方面单纯追求速度的高增长似乎也未必合适。 1999年末开始引进的各类投资连接保险在国内的销售一度异常火爆,然而由于一 些营销员的误导、股市低迷、管理制度薄弱也带来了不少的问题。如何积极而又 稳妥地创新中国保险业的业务领域,这应当成为我国理论工作者和实际工作者认 真思考的一个问题。 (XYS20040318) ◇◇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3322.org)(xys.freedns.u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