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3322.org)(xys.freedns.us)◇◇ 王利明教授致新语丝网站及方舟子的一封信和方舟子的答复   新语丝网站并转方舟子先生:   您好!   昨天我在贵网站发现一篇题为《周玉华〈保险合同法总论〉全盘抄袭台湾学者 的著作》的文章,该文宣称“在法学领域一直有这样一种观点,大陆所谓法学学 者存在抄袭台湾学者之嫌,前几个月就传出《北大法律评论》拟刊出北大博士写 就的一篇历数我国民商法专家、权威人大王利明如何抄袭之力作,但经王利明及 其弟子无理交涉而流产,影响甚坏。”看到这样的话,我非常惊讶!坦率地说, 该文作者根本不了解事实真相,完全以讹传讹,无端指责,纯属诽谤。在今天早 晨发给贵网的一封信中,我希望贵网站能够删除该段文字,但是事后我想,如果 不把事实真相告诉贵网站以及广大读者,而仅仅是删除了事,实在是难以消除该 文所造成的不良影响。值得庆幸的是,我手头仍然保存着该文作者宣称的所谓 “北大博士的力作”。考虑到贵网站所刊载的文章已经对我的名誉造成了不良影 响,现将所谓“北大博士的力作”、该文所针对的我的文章及相关资料发送给您, 请您澄清事实真相,如果需要的话,我可以提供相关复印件。需要声明的是,我 并未获得这篇“北大博士的力作”的作者的授权,无权公开发表该文,我将该文 提供给您,主要是希望您能了解该文究竟是一篇所谓指责抄袭的文章,还是一篇 不当的学术批评文章,以确定贵网站所刊载的上述文章中所指称的“抄袭”是否 存在事实依据。希望贵网站给出一个公正合理的说法。   此外,有几点需要特别说明:   第一,《周玉华<保险合同法总论>全盘抄袭台湾学者的著作》一文所宣称的, 前几个月发生的《北大法律评论》拟刊出“北大博士的力作”一事,事实上发生 在四年前。对于该文的发表与否,本人及我的学生从没有无理干涉过,而且也没 有能力去决定《北大法律评论》能发什么文章或不能发什么文章。   第二,《周玉华<保险合同法总论>全盘抄袭台湾学者的著作》一文所宣称的 北大博士的“力作”,仅仅是对我的《违约责任论》(第一版)一书中的第十五 章“缔约过失责任”进行的学术探讨,根本就不存在“历数我抄袭”事情。此外, 围绕着这篇所谓的“力作”产生的全部争议都只是就文中大量的人身攻击性话语 应否保留的问题。我的《违约责任论》(第一版)一书目前市面上仍可见到,国 内各大学图书馆也都有收藏,其中究竟有没有抄袭,读者自可判断,无须我多言。   第三,我确实曾经前往北大就那篇批评我的《违约责任论》中“缔约过失责 任”一章的文章,与《北大法律评论》的编辑同学进行过交流。在交流中,我曾 提出过三点要求。一是,鉴于该文所批评的我的《违约责任论》一书已出修订版, 因此希望能够针对修订版进行批评;二是,学术批评应当主要就学术观点进行讨 论,不能断章取义;三是,学术批评不能进行人身攻击,建议编辑部考虑对其中 涉及人身攻击的部分进行修改。当时有北大法学院的老师参加,其真实情况北大 法学院的老师们也应当是十分清楚的。   第四,四年前的那篇对我《违约责任论》一书中“缔约过失责任”一章进行 批评的文章作者根本就没有使用真实姓名,而用的是“李秀琦”的笔名。至今, 我都不知道究竟是谁要与我就“缔约过失责任”一章进行“学术探讨”。我也曾 想就此文当面与该文作者探讨,但至今都不得其门而入。   我本人一贯坚持学术自律,鼓励与提倡学术争鸣和学术批评。在指导博士生 与硕士生时,我也一再鼓励学生,要敢于提出不同的观点,不要受到我的观点的 束缚。事实上,我的博士生在其出版的著作和发表的文章中对我的学术观点的批 评也屡见不鲜。   作为贵网站的读者,我一直十分赞许贵网站及您所坚持的学术批评与学术讨 论,反对学术腐败的立场。因此,就《周玉华<保险合同法总论>全盘抄袭台湾学 者的著作》一文无中生有,道听途说,捏造事实所造成的恶劣影响,我也衷心希 望贵网站能够秉持一贯的客观公正精神予以处理。同时,我也希望广大网友者能 够了解真实的情况,作出自己的判断。   此致。   敬礼!   王利明2004年1月5日 方舟子答复如下: 王利明教授阻止《北大法律评论》刊登批评他的文章一事,在网上流传已久, 如2002年1月16日北大未名站三角地版有一张贴称:“最黑法学界,你们看看王利 明!!!!!!!!!!!动用一切官方力量阻挡批评他的文章在《北大法律评 论》上发表结果导致该期刊物死亡一个刊物,莫名其妙少了一期,哈哈哈中国学术 界一大笑柄呀”(收入“立此存照·王铭铭事件”中的《北大学生声援北大剽窃教 授(二)》)故《周玉华〈保险合同法总论〉全盘抄袭台湾学者的著作》一文顺 笔提及此事时,我未加审察。感谢王教授寄来有关材料供查证。经我阅读后判断, 《北大法律评论》未刊稿李秀琦《缔约上的过错责任问题――评王利明教授的〈违 约责任论〉第15章》一文,主旨是批评王利明:“1975年之前王泽鉴提出的理论, 未能得当转述;1975年之前王泽鉴提出的一系列问题,也没有很好地解决。行文当 中,还出现了一些不应该出现的不当细节:这就是王利明教授所走过的里程。”并 非批评王利明抄袭,故《周玉华〈保险合同法总论〉全盘抄袭台湾学者的著作》中 涉及王利明的语句不确,将在存档中把有关字句删去,并对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向 王利明教授表示歉意。 方舟子 2004.1.5. (XYS20040106) ◇◇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3322.org)(xys.freedns.u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