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语丝电子文库(www.xys.org)(www.xys2.org)】 ———————————————— 学术规范与“学术警察” 吴小如 1999年3月24日《中华读书报》刊发了一篇“特别报道”,题为《谁来为学术的 健康发展创立规范》,是一篇记录1999年3月14日《中国社会科学》和《历史研 究》两个杂志编辑部在北京召开的“学术对话与学术规范”研讨会的综合报道。 文中提到:“进行学术批评要持平等、善意、真诚的态度,要顾及效果,要注意 用语,不要用‘令人吃惊’、‘常识性错误’之类的字眼。学术批评和做人是一 致的,应当有宽容的精神,有学者的风度。”又说:批评者“不要充当‘学术警 察’、‘学术宪兵’”;应该“与人为善,对事不对人”。这此话当然都说得很 好。但我读后乃有一种感觉,是否对“批评者”要求得太多,而对于“学术研究 者”却没有做出什么规范性的要求。如果允许我发言,我倒想提出一个起码的要 求:在一篇学术论文(乃至一篇普通文章)中最好能做到不出现“令人吃惊”的 “常识性错误”。 我们不妨举例说明。有的文章竟把“爽约”理解为爽快地赴约而不知其本义乃 “失约”。有的研究吴宓与陈寅恪的论文竟称吴陈两位先生对王国维的挽诗为 “悼亡诗”。先不说其论点是否正确,仅就上述两例而言,难道还不是“令人吃 惊”的“常识性错误”?如果有人写文章对此提出批评(我近些年就常常干这种蠢 事),那么这个人就成了“学术警察”。我又想,如果我写这类文章果被谥为 “学术警察”,那我希望这样的“警察”最好能多一些。单靠人微言轻的极少数 人,在积重难返的不良学风下干这种近于吹毛求疵的闲事或蠢事,真有点如“螳 臂当车”,“多见其不知量也”! 所谓学术规范,我想恐怕不能用法律条文来硬性规定。只希望学术界(当然包括 文化教育界)真正搞学术工作的人(推而广之,还有作家和文艺工作者)不要过于 急功近利,不要拿“市场经济”做挡箭牌,不要只为追名逐利就丧失了良知与人 格,正如前引文中所说,“学术批评和做人是一致的”。如果不考虑如何做人, 只要求“学术规范”,说到底难免舍本逐末。 1999年3月 〔《文汇读书周报》1999年4月24日〕 ———————————————— 【新语丝电子文库(www.xys.org)(www.xys2.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