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语丝(www.xys.org)(xys3.dxiong.com)(www.xysforum.org)(xys2.dropin.org)◇◇   赵玉忠诉西安翻译学院院长丁祖怡名誉侵权案终审判决书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9)一中民终字第630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玉忠,男,1956年6月出生,汉族,北京电影学院教师, 住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   委托代理人李兴华,北京市李兴华法律咨询事务所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丁祖诒,男,1939年8月出生,汉族,西安翻译学院院 长,住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枫叶苑小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翻译学院,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沣镐西路 182号、太乙宫镇。   法定代表人丁祖诒,校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 区中关村东路1号院9号楼搜狐网络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张朝阳,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扬子信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应天 西路198号。   法定代表人张艾,董事长。   上诉人赵玉忠因与被上诉人丁祖诒、西安翻译学院、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 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搜狐公司)、江苏扬子信息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子公 司)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7)海民初字第15972号民 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赵玉忠在一审法院起诉称:丁祖诒在搜狐公司主办的网络博客上发表文章, 对我进行侮辱、诽谤。这些侵权文章被西安翻译学院主办的西译新闻网、扬子公 司主办的扬子晚报网转载。搜狐公司对丁祖诒博客的文章内容疏于监管,并将其 加入特别推荐栏目。该四方在网络环境下实施侵权行为,严重侵害了我的名誉权。 诉讼请求:I、判令四被告在相关网站(相关网站具体指丁祖诒在搜狐网 www.sohu.com教育频道上、西译新闻网www.xfunews.com的首页上,扬子晚报网 www.yangtse.com的西译风采栏目这三个网站上,西安翻译学院在西译新闻网 www.xfunews.com首页上,搜狐公司在搜狐网www.sohu.com教育频道上,扬子公 司在扬子晚报网www.yangtse.com的西译风采栏目)上向我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2、判令四被告赔偿我经济损失公证费5840元、律师费2000元;3、判令四被告各 赔偿我精神损害抚慰金l万元;4、判令四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丁祖诒、西安翻译学院在一审法院答辩称:搜狐网的博客不是实名登记,搜 狐网也只有事后的监管作用,赵玉忠依据拼音推断博客的发布者是现实中的丁祖 诒,这是没有任何根据的。赵玉忠明知博客注册是不进行实名登记,还要提起本 次诉讼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扬子网也不应对此承担责任。不同意赵玉忠的诉讼请 求。   搜狐公司在一审法院答辩称:我公司网络博客不是实名登记,赵玉忠不能依 据拼音推断博客的发布者就是现实中的丁祖诒。我公司是根据博客的内容和点击 量自动进行推荐,不是主观故意。我公司在诉讼发生之日就删除了涉案文章,尽 到了事后的监管义务。我公司不可能进行事前的监管。不同意赵玉忠的诉讼请求。   扬子公司在一审法院答辩称:我公司是为了宣传和支持我们国家的民办教育 而创建了西译风采栏目。这个栏目的文章来源于江苏的民办学校毕业生、西安翻 译学院校友和其他网站的转载。我公司在赵玉忠起诉后已经对于涉案文章进行了 删除,尽到了新闻单位的自审义务,而且是在没有任何单位认定这些文章是侵权 文章的情况下删除的。不同意赵玉忠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 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经查,涉案文章为:《赵玉忠的贼惦记》、 《“宁可被尿憋崩”的赵玉忠还是尿到湖北去了》、《作了一回秀,还顺竿往 上爬的赵玉忠》、《签名者,看谁入选52张斩首扑克牌》、《签名者,看谁入选 52张斩首扑克牌(第三批)》、《LA_bear式的555条蛆虫,充其量是一窝苍蝇》、 《败都败了,哪那么多恨和泪》、《变态方舟子的小胜敲响了蛆虫赵的丧钟》、 《被疑“强奸女生的北影教授赵玉忠”何以能教方舟子》。赵玉忠称丁祖诒为涉 案文章的作者。经查,涉案文章署名处为LUUXUN,LUUXUN的博客地址为 http://dingzuyixfu.blog.sohu.com/,赵玉忠并提交公证书佐证LUUXUN即为丁 祖诒。但赵玉忠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涉案文章的作者即为丁祖诒,且丁祖诒对 此予以否认,故对于赵玉忠要求认定丁祖诒侵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赵玉忠称 西安翻译学院为西译新闻网的经营者,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且西安翻译学院提 交证据证明备案号为陕ICP备05007391号网站的负责人为祁治江,故对于赵玉忠 要求认定西安翻译学院侵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被疑“强奸女生的北影教授 赵玉忠”何以能救方舟子》及《变态方舟子的小胜敲响了蛆虫赵的丧钟》二文, 赵玉忠未予公证保全,四被告对二文不予认可,故对二文真实性无法认可,故对 于赵玉忠要求四被告对二文承担侵权责任的主张不予采信。搜狐公司系搜狐博客 的经营者,扬子公司系扬子晚报网的经营者,两公司对网友在其空间内发布的文 章负有一定的审核义务,该义务体现在如果文章内容存在明显侮辱、诽谤他人的 内容,两公司应主动对文章予以删除或不予登载,如果通过一般性审查无法判断 文章是否存在侵权,则受害人应向两公司提出申请,由两公司审查后对文章内容 予以删除。通过赵玉忠提交的公证书可知,扬子公司登载了《赵玉忠的贼惦记》、 《“宁可被尿憋崩”的赵玉忠还是尿到湖北去了》、《作了一回秀,还顺竿往上 爬的赵玉忠》、《签名者,看谁入选52张斩首扑克牌》、《签名者,看谁入选52 张斩首扑克牌(第三批)》、《LA—bear式的555条蛆虫,充其量是一窝苍蝇》、 《败都败了,哪那么多恨和泪》。搜狐公司登载了《“宁可被尿憋崩”的赵玉忠 还是尿到湖北去了》、《签名者,看谁入选52张斩首扑克牌》、《LA—bear式的 555条蛆虫,充其量是一窝苍蝇》、《败都败了,哪那么多恨和泪》。本案中, 《签名者,看谁入选52张斩首扑克牌》、《签名者,看谁入选52张斩首扑克牌 (第三批)》、《作了一回秀,还顺竿往上爬的赵玉忠》、《败都败了,哪那么多 恨和泪》、《赵玉忠的贼惦记》、《“宁可被尿憋崩”的赵玉忠还是尿到湖北去 了》文章中赵玉忠认为存在侵犯名誉权的内容不能脱离全文孤立评价,通过阅读 赵玉忠提供的公证书,认为上述文章内容已超过搜狐公司、扬子公司的审查判断 能力,赵玉忠未直接向两公司主张权利,且在搜狐博客、扬子晚报网中上述文章 已不存在,在无证据证明两公司即为文章作者的情况下,对于赵玉忠要求两公司 对上述文章承担侵权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LA—bear式的555条蛭虫,充 其量是一窝苍蝇》一文中未提及赵玉忠,无法认定该文侵犯了赵玉忠名誉权,故 对于赵玉忠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综上,对于赵玉忠要求四被告承担侵权责任的 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 决:驳回赵玉忠的全部诉讼请求。   赵玉忠不服一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是: 一、我提交的公证书可以证实涉案文章的作者就是丁祖诒。根据刊载涉案文章的 博客的创建时间、栏目信息内容以及留言,结合其中有丁祖诒的姓名、拼音以及 其担任西安翻译学院院长的身份,还有搜狐网将丁祖诒的博客作为特别推荐的教 育名人的博客之一。这些足以确定该博客就是本案被告丁祖诒的实名博客。二、 根据西译新闻网首页上所刊载的有关西安翻译学院和丁祖诒的信息,足以说明其 系西安翻译学院的官方网站,而并非个人网站。对方在一审诉讼中提交的有关该 网站的备案信息查询未经公证。在一审庭审结束后我上网查询,得知该网站的备 案信息不存在,明显是对方提供伪证。三、搜狐公司将涉案文章及作者导读给网 民,扬子公司未对其栏目负编辑审核职责,这都导致涉案文章广为扩散,加重了 对我的侵害。丁祖诒、西安翻译学院、搜狐公司、扬子公司均未上诉。   经审理查明:署名作者LUUXUN于2007年3月28日在西译新闻网上发表《赵玉 忠的贼惦记》一文,内容有:1、一个电影学院不务电影正业的二线杂碎;2、整 天热衷于给反华势力代言人方舟子捧臭脚;3、整天沽名钓誉地弄写(些)社会兼 职头衔和旁门左道的挂名著作;4、难怪这个翻手为云覆手为雨的赵玉忠,能像 小爬虫变色龙那样攫取种种头衔和荣誉;5、赵玉忠有给书记写信哭诉的毛病, 不妨再如法炮制一番作为自淫;6、看来在下还得小心为妙,“不怕贼光顾,就 怕贼惦记”。该网站备案号为陕ICP备05007391号。   署名作者LUUXUN于在搜狐博客LUUXUN的博客上,发表了以下文章: (一) 《“宁可被尿憋崩”的赵玉忠还是尿到湖北去了》,内容有:1、这个赵玉忠还 疯癫地告知同事、朋友和学生不会到武汉同济医院;2、就是这么个不上路的弱 智赵玉忠,最终还是把憋着的尿崩到武汉了:3、说这个赵玉忠弱智和疯癫,拍 起马屁来还真是有才;4、人们常说的“马后炮”,到他的嘴里竞成了“马后 屁”;5、偏偏是这个神志不清的赵玉忠有理?更何况这个变态和方舟子一个俅样, 屠刀还没架到脖子上,就嚎叫地把武汉骂了个底朝天。(二)《签名者,看谁入选 52张斩首扑克牌》,将赵玉忠排列在首位。(三)《LA_bear式的555条蛆虫,充其 量是一窝苍蝇》,赵玉忠认为该文将其比喻成“555条蛆虫”和“一窝苍蝇”, 侵犯其名誉权。(四)《败都败了,哪那么多恨和泪》,内容有:1、混那么多 “法学”社团头衔;2、一个搞电影没搞出什么名堂的赵玉忠,不好好地搞电影, 搞不成赵忠祥式的名播,也不至于靠方舟子“500强”的第555号标签,来超度亡 魂吧。LUUXUN的网络地址为http://dingzuyixfu.blog.sohu.com/。   署名作者LUUXUN还在扬子晚报网西译风采策马亮剑栏目中发表以下文章:(一) 《赵玉忠的贼惦记》,与在西译新闻网上发表的同名文章相同。(二)《签名者, 看谁入选52张斩首扑克牌(第三批)》一文,赵玉忠被排列在第二位。(三)《“宁 可被尿憋崩”的赵玉忠还是尿到湖北去了》一文,与搜狐博客上发表的同名文章 相同。(四)《作了一回秀,还顺竿往上爬的赵玉忠》,内容包括:1、作了一回 秀,还顺杆往上爬;2、赵玉忠做梦都想出回名,连第五个死在肖的枪下都在所 不惜。(五)《签名者,看谁入选52张斩首扑克牌》一文,赵玉忠被排列在首位。 (六)《LA_bear式的555条蛆虫,充其量是一窝苍蝇》一文,与搜狐博客上发表的 同名文章相同。(七)《败都败了,哪那么多恨和泪》,与搜狐博客上发表的同名 文章相同。网站落款写明该网站由扬子公司运营。   搜狐公司系搜狐博客LUUXUN的博客的经营者,现LUUXUN的博客已关闭,涉案 文章已从搜狐博客上删除。扬子晚报网为扬子公司管理运营的网站,西译风采是 该网站中的一个栏目,涉案文章也己删除。   赵玉忠主张扬子晚报网上还发表了《变态方舟子的小胜敲响了蛆虫赵的丧 钟》、《赵玉忠的贼惦记》两篇侵权文章,但仅提供其自行打印的网络资料为证。 扬子公司对此不予认可。   赵玉忠主张西安翻译学院为西译新闻网的经营者,但未提供任何证据。西安 翻译学院对此不予认可,并提交网上下载资料,载明备案号为陕ICP备05007391 号网站的负责人为祁治江。二审诉讼中,赵玉忠提交经公证的网络下载资料,载 明该网站在备案库中不存在。   赵玉忠主张“LUUXUN”即为丁祖诒。丁祖诒对此予以否认。在搜狐网站博客 群的页面中,点击“丁祖诒”链接,打开的就是“LUUXUN博客”,在该博客中, 有以下栏目和内容:l、院长精品屋;2、院长游思;3、院长文集;4、院长遗憾。 “你在这虚拟空间里只能捕捉到我1%的身影,因为我生命的99%是属于我现实 生活中10万西译学子和西译事业的一一丁祖诒于2006.9.14”和“既然丁院长总 是只有1%的身影闪现,还不如让偶这个《网络蝙蝠侠》的西译人LUUXIJN,裸奔 到原本就是实际斑竹的博客正位一一LUUXUN2007.3.22”。   二审诉讼中,赵玉忠提交的公证书载明:丁祖诒的博客入选搜狐网2007年十 大教育博客榜。经当庭询问,丁祖诒的代理人认可丁祖诒在搜狐网上开有博客。 但经本院要求,丁祖诒并未提供其搜狐网博客的具体情况。   赵玉忠主张的损失包括:1、公证费5840元,有发票为证。2、律师费2000元, 有发票为证。3、精神损失10000元。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公证书、网络资料、书籍、证书、票据等证据在案 佐证。   本院认为:因在二审诉讼中,丁祖诒代理人当庭认可丁祖诒在搜狐网开有博 客,但未能提供该博客的具体情况,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 干规定》第七十五条,赵玉忠主张搜狐网上“LUUXUN博客”系丁祖诒开设之事实 可以被推定成立。故丁祖诒作为该博客的开办者应对该博客上刊载的文章承担责 任。从该博客上刊载的数篇诉争文章的内容看,确已对赵玉忠的名誉构成侵害, 故赵玉忠有权要求丁祖诒就此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搜狐公司、扬子公司均仅系诉 争文章发表的网络空间提供者,并无对网络文章进行事先审查的实际能力,且事 后亦删除了诉争侵权文章,故赵玉忠无权要求该二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因赵玉忠 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西安翻译学院为西译新闻网的经营者,故其要求西安翻译学院 就该网站上发表的文章承担民事责任,不能得到支持。   所以,丁祖诒应对“LUUXUN博客”上的侵权文章承担民事责任。考虑到该博 客已经关闭,其现实影响力有限,且无证据证明赵玉忠因此遭受特别显著的损害。 故本院酌情确定由丁祖诒对赵玉忠书面致歉即可,并对赵玉忠主张的公证费5840 元予以支持。至于赵玉忠主张的代理费,系其自行决定委托他人协助进行诉讼所 理应支出的费用,在无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不应予以支持;赵玉忠主张的精神损失 赔偿,因无证据显示本案侵权后果特别严重,且丁祖诒书面致歉也属于精神抚慰 的一种方式,故无需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7)海民初字第15972号民事判决。   二、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丁祖诒向赵玉忠书面致歉,内容须经本院审核。 逾期不执行,本院将选择在一家全国性报纸上刊登本判决主要内容和有关情况, 费用由丁祖诒支付。   三、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丁祖诒赔偿赵玉忠公证费五千八百四十元。   四、驳回赵玉忠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丁祖诒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问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廷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赵玉忠负担五十元(已交纳),由丁祖诒负担五十 元(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赵玉忠负担五十元(已交纳),由丁祖诒负担五十 元(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陈 伟   代理审判员 高海鹏   代理审判员 何 锐   二OO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嘉炜 (XYS20090701) ◇◇新语丝(www.xys.org)(xys3.dxiong.com)(www.xysforum.org)(xys2.dropin.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