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语丝(www.xys.org)(xys3.dxiong.com)(www.xysforum.org)(xys2.dropin.org)◇◇ Amsel评: 这样的官司也能打,确实是活宝。 怎么不自己照照镜子,看看范晓怎么骂水博和方舟子的。 http://xys.org/xys/netters/Fang-Zhouzi/xjb/nujiang6.txt 伪环保们要跟水博打官司:中国伪环保记者维权第一案即将开庭   http://suesue2008.blog.sohu.com/110500023.html   请关注中国环保记者维权第一案:2月23日(下周一)上午9点,第一财经记 者章轲将对庭水科院张博庭,是学术之争还是人身攻击,法院将给一个说法。   汪永晨:请关注下周将开庭的一个案子    今天收到汪永晨老师的邮件,标题是:请关注下周将开庭的一个案子   这个案子是我们盼望已久的。它再次证实了这几天大家说的一句话:躲得了 初一,躲不了十五。这个案子更告诉了我们:什么是法律。   敬佩记者章轲做事的认真,敬佩章轲以记者的身份对社会尽到的职责,也敬 佩律师对法律公正的公正。   2月23日,请去见证一名新闻记者为维护法律的尊严,为维护自己权利的尊 严的那一刻。   章轲:我为什么要起诉张博庭   章轲是《第一财经日报》北京分社的高级记者,也是我很好的朋友,我与他 相识于2007年成都柏条河的报道,相见于2007年12月的“中国江河十年行”活动, 张博庭的那篇辱骂文章,最起初还是我转发给他的。   作为财经类媒体的环保记者,记者章轲是个勤奋、认真的人,2007年年底, 他曾被提名为“2007年度绿色人物”。2007年12月20日他发表于《第一财经日报》 的《水电开发该降温了》一文,被张博庭(水博)在自己的博客上公开评论,涉 嫌侮辱、诽谤和人身攻击的言辞有七处之多,已超出了学术评论本身。   张博庭不仅攻击了章轲,他也写了大量博文攻击马军、汪永晨、冯永锋等人, 称他们“弱智”“伪环保”……似乎谁不支持水电开发,他就给谁小帽子带。   现在,案件即将开庭,章轲道出了他的感受:   我作为一个记者,写这篇稿子,是在做正常的新闻报道。他如果是提出善意 的批评和建议,帮助我加深对水电知识的了解,我反倒要感激他。   但是,他这样的谩骂和人身攻击,毫无道理可言。   我之所以要打这个官司,是因为从一开始就认定:如果认可了他的这种不道 德的行为,那就意味着,以后谁都可以通过自己的博客,肆无忌惮地骂人了。这 可能吗? http://1822.img.pp.sohu.com.cn/images/blog/2009/2/18/11/3/120317e2f2ag213.jpg   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通知2009月2月23日上午9点开庭   案件的经过是这样的:   2007年12月24日,中国水力发电工程学会副秘书长张博庭(水博)在其博客 上发表了一篇标题为《社会不需要无知无耻的绿色人物》,里面对《第一财经日 报》记者章轲2007年12月20日发表于《第一财经日报》的《水电开发该降温了》 进行了评论,全文对记者章轲本人涉嫌侮辱、诽谤和人身攻击的言辞有七处之多, 已超出了学术评论本身。   记者章轲决定用法律诉讼的方式解决此事,遂邀请律师向法院提出了名誉侵 权诉讼请求,并已根据相关法律对被告人张博庭的博文和转载网站的转载文章进 行了公证,采取了证据保全。   2009年2月23日上午9点,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将对此案件进行开庭审判。   请你也来评评理:   很抱歉为了让更多的人认识到事件的真实性,我需要再次原文转发一下这篇 侮辱攻击性的文章,请你也来评评理。庭审结果如何,我们拭目以待。   另外,提醒大家一句,即使是在博客,出言也要谨慎。因为互联网时代,人 人都是公民记者,博客也是公开的媒体。   转发:   社会不需要无知无耻的绿色人物   作者:水博 2007-12-24 20:36:43 发表于:博客中国   http://vip.bokee.com/20071224447635.html (原文似乎已删除)   文/水博   偶然看到网站上有一篇《水电开发该降温了》的奇特文章,不免先要看看作 者章柯是什么文化背景。看他的自我介绍不禁让人替他难过。现在这种脑子不好 使,胆子非常大的活宝,靠恬不知耻的胡说八道,居然还真是容易成名。就这样 一个可怜的糊涂虫,还能当选所谓的绿色人物。   章柯先生的长处在于只要听到某个专家、或者名人说过什么话,不管自己理 解不理解,就以为获得了别人都不知道的真理,一定要变本加厉得到处卖弄。真 是有点无知者无畏、恬不知耻的味道。不过这也难怪,一般没有什么真本事的人, 要想出名只有靠抓住各种时机,敢于不顾脸面的胡说。所以,只要听到一点什么 自认为有价值的新鲜说法,当然要先卖弄一番再说了。   章柯的文章的依据主要是这么一句话“水利专家刘树坤告诉我,河流具有资 源、生态和环境三大功能。目前国际上对河流水资源的开发一般控制在40%的程 度,以确保河流各项功能的发挥,造福两岸人民。但目前我国大部分河流的水资 源开发程度高达80%以上,四川、云南等西南地区一些河流的水资源开发程度甚 至高达 100%,“连一米都不放过!”刘树坤说,这种掠夺性的开发,势必造成 整个生态环境的破坏。”   也许是我们的水利专家太坏,故意欺骗了天真无知的章柯。不过,看到章柯 重复刘淑坤说的话,我真不知道咱们的绿色人物为什么会如此的眼拙。居然分不 清刘淑坤说的是水资源开发,而不是水电资源开发。怎么到了怎们绿色人物的嘴 里,就变成了“水电开发该降温了”呢?再说章柯这种混淆了水资源开发与水电 开发的错误,犯的也有点太低极了。   稍微了解一点国情的人恐怕都知道,目前国际上发达国家对河流水电资源的 开发一般都达到了80 %以上的程度,而我们国家目前的水电开发程度仅为20%左 右。根据这些基本的事实,章柯怎么能把“目前国际上对河流水资源的开发一般 控制在40%的程度 ”,以确保河流各项功能的发挥,造福两岸人民。”中的水资 源,理解成水电资源呢?   再说刘淑坤说“目前我国大部分河流的水资源开发程度高达80%以上”这句 话也说得也非常明确。只要稍微了解一点我国水利水电开发情况的人几乎都知道, 我国河流中水电资源开发程度达到80%的情况极少(因为全国平均只有20%)。而 恰恰是由于一些河流的水电资源开发程度太低,水资源时空矛盾调节能力不强, 可提供的水资源不够的原因,这些河流的水资源利用程度往往会超过80%,造成 了较大的生态环境问题。   再说咱们这位糊涂的章柯未免也太性急了点,如果真有这种我国的情况与世 界发展的一般规律相矛盾的现象存在,这么多专家学者难道都不会出现说话嘛? 非要靠这样一个连眼神都不好使的科盲出来卖弄?说实在的,这种人物当选2007 绿色人物,我不知道我们要评选的到底是绿色人物,还是无知无耻的人物?记得 以前我曾经写过一篇《总统与女村长》讽刺寓言,莫非真被我的寓言故事猜中了? 难道我们中国的环保事业,还真是要为弱智人成名的事业?   (完)   附律师函:   北 京 市 中 喆 律 师 事 务 所 律 师 函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滨河路3号院雍和家园4号楼 804 (100013) 电话: (010) 5102 6738 / 6863 / 6865 传真(010)5102 6128   张博庭(水博)先生:   北京市中喆律师事务所高尚涛律师受《第一财经日报》记者章轲先生的委托,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就您在博客中国上发表的《社会不需要无知无耻的绿色人物》 一文,特向您发表以下律师意见:   一.作为公民,您有权对任何公开发表的文章进行学术争论、批评和建议, 因此本律师对您在评论章轲先生2007年12月20日发表于《第一财经日报》的《水 电开发该降温了》所持的任何学术观点不进行任何评价并尊重您此项权利。但是, 您在博客这种公开网络媒介里对章轲先生本人涉嫌侮辱、诽谤和人身攻击的言辞 有七处之多,此类言辞抄列如下:1.“社会不需要无知无耻的绿色人物 ”;   2.“一看他的经历就是那种数理化打死也学不会,靠死记硬背考上文科大学 的‘残废’”;   3.“现在这种脑子不好使,胆子非常大的活宝,靠恬不知耻的胡说八道,居 然还真是容易成名。就这样一个可怜的糊涂虫”;   4.“真是有点无知者无畏、恬不知耻的味道”;   5.” 非要靠这样一个连眼神都不好使的科盲出来卖弄?”;   6.“还是无知无耻的人物”;   7.“难道我们中国的环保事业,还真是要为弱智人成名的事业?”   您的以上七处言论显然已超过对文章和学术观点本身的评价,已涉嫌严重侵 犯了章轲本人的名誉权。   同时,您的本篇博文已被人民网和阿里巴巴网站转载,已被很多人阅读并跟 贴评论,已对章轲先生造成实际名誉损害和恶劣影响。现章轲先生已根据相关法 律对您的博文和转载网站的转载文章进行了公证,采取了证据保全。   二.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 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 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因此,根据法律规定,要求您履行以下民事责任:   1、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自您收到本律师函次日起您在您相同博客上发表 对章轲先生的道歉信,并保证四十日内不删除。同时您必须在转载了您该篇博客 的人民网、阿里巴巴网站发表内容相同的道歉信,并要求他们立即删除转载文章。   2、在收到本律师函内二十天内与本律师联系,赔偿章轲先生名誉损失一万 元。   3、承担章轲先生为解决本次与您的侵犯名誉权纠纷的全部律师费用四千元。   第三,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 干问题的解答》第八条的规定,如果您不履行本律师函要求您依法应承担的民事 责任,则我的委托人章轲先生将依法起诉,追究您的民事侵权责任,构成刑事责 任的,并保留依法追究相关刑事责任的权利。,以及   敬请您及时纠正自己的过错,履行您应尽的法律责任,免于诉累!   此致   高尚涛律师   北京市中喆律师事务所   2008年1月30日 (XYS20090222) ◇◇新语丝(www.xys.org)(xys3.dxiong.com)(www.xysforum.org)(xys2.dropin.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