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语丝(www.xys.org)(xys3.dxiong.com)(www.xysforum.org)(xys2.dropin.org)◇◇ 华西教授“学术造假”名誉权案 真相尚待时日 2009-01-12四川日报 原审被告认为,本案事关学术打假,不应动辄因言得咎   ■ 本报记者 刘传建   旷日持久的四川大学华西医院教授丘小庆被指“科学造假”,从而引发的名 誉侵权官司,并非曾有媒体所报道的那样“尘埃落定”。1月8日,此案被告、四 川抗生素工业研究所研究员张淑华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提出四点上诉理由   张淑华研究员认为,重审作出的一审判决错误:第一、擅自追加被告,违反 法定程序;第二、查清丘小庆诉讼请求所依据的基本事实,即新语丝网站刊载的 被丘小庆认为侵害其名誉权的文章,并不是自己予以传播和发布的情况下,对丘 小庆根本没有主张的另一事实进行认定,判决自己在寄给《自然》杂志主编的信 函上署名的行为,仅仅因为“用语不当”从而侵犯了丘小庆的名誉权,这不仅与 原告的主张不符,而且于法于理于情相悖;第三、认定的本案审理的关键及其理 由不仅前后矛盾,而且观点错误,没有法律依据;第四、适用法律错误。   追加被告程序错误   重新审理时,武侯区法院追加了五名被告,其中包括在那封寄给国外《自然》 杂志主编要求撤销署名权的信件上签名的另外四人以及起草信件的四川新泰克有 限责任公司。法庭在审理中查明,正是新泰克将其抄送给最后向新语丝网站披露 信函内容的美国一家公司的。但因为丘小庆一直不愿意将其他人作为被告,故张 淑华及同事欧真蓉被武侯法院再次判决,承担因他人在网络上发布信件内容为主 的文章对丘小庆教授名誉侵害责任。   关注此案的省人大代表、省律师协会副会长阎小川认为,武侯区法院的判决 确有程序错误。“既然原告丘小庆并不想追究除两被告之外他人责任,法院怎么 能擅自追加被告呢?”   类似案例可以借鉴   张宇律师还指出,对于丘小庆教授而言,在没有其他第三方权威机构的再次 验证之前,案件涉及的那篇论文及“抗菌工程多肽”的发明是否造假,张淑华研 究员的一份与丘的结论完全不同的试验报告非常引人注目。他认为,这或许正是 丘小庆为何执意只把张淑华和欧真蓉两人告上法庭,“因为张淑华的实验数据最 能击中要害。”   这位代理人还说,我们也不认同判决书的认定,写给《自然》杂志主编要求 撤销署名的信函使用了“科学造假”“纯属杜撰”这些属于 “不当用语”,更 不能服从不论丘小庆的发明是否真实,“都不影响本院对被告张淑华、欧真蓉是 否侵害丘小庆名誉权的基本判断”这样的判决。他举北京市两级法院对于新语丝 网站负责人方是民同样因为科学打假被诉名誉侵权一案的判决为例,称我国虽然 不实行判例法,但也可借鉴。   不应动辄因言得咎   记者在网上查到,他所说的北京市高院的判决如此表述:“方是民在发表评 论时使用了诸如‘夸大’、‘冒充’、‘自吹自擂’等带有贬义性的词汇,但应 当认为,质疑与否定本为评论自由的题中之义……并不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 害”、“……需要指出,本案可能涉及的学术打假领域,事关社会公众利益,社 会公众均有权参与并做出客观评论,并且对于事关社会公众利益之事物,应当允 许存有不同的观点,不应动辄因言得咎。”张淑华研究员在上诉书中,引用了这 一判决书的这些表述。 刘传建  (XYS20090208) ◇◇新语丝(www.xys.org)(xys3.dxiong.com)(www.xysforum.org)(xys2.dropin.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