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语丝(www.xys.org)(xys4.dxiong.com)(www.xysforum.org)(xys2.dropin.org)◇◇   广州中医药大学通报“徐志伟博士学位论文抄袭案”之疑点   作者:翰林木   据广州中医药大学党委宣传部消息,2009年11月12日广州中医药大学召开全 校教职工大会,通报关于“博士论文问题”的调查情况。   “徐志伟博士学位论文抄袭案”案发至今已有两年,中间辗转经过广东省多 家部门,也到了教育部学风建设委员会副主任葛剑雄之手,都未有结果,最终是 “中共广东省教育纪工委于6月19日发函,将徐志伟校长涉嫌学术不端问题的调 查工作移送学校学术委员会”(通报内容)。   通报会称“7月20日校学术委员会表决通过了对赖文、吴丽丽举报徐志伟涉 嫌博士论文“抄袭”及相关问题的主要调查结论是:一是徐志伟2005年所提交的 博士学位论文和他的博士研究生敖海清于2004年提交的博士学位论文都是徐志伟 本人所主持的同一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课题的部分研究内容,徐文是在徐志伟指导 敖海清完成的敖文研究工作的基础上,加以进一步深化和补充,从而完成的原创 性实验研究新成果,不属于抄袭之作。二是徐志伟的博士论文确实存在对本人所 主持研究课题组部分共享信息引用不当,个别参考文献误引及标注遗漏,论文英 文摘要翻译欠准确,对造模大鼠体重数据统计没有严格把关而致该项数据误用等 问题,但尚未对该博士论文的学术原创性构成实质性影响。三是吴丽丽指称徐文 系由她代写,缺乏有说服力的证据。四是徐志伟的博士论文答辩与学位申请工作 全过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广州中医药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 细则》的规定,无违规问题。”   从公开材料看,两论文大量雷同是铁案,葛剑雄称“从来没有见过如此无耻 的抄袭!”“连中学生都可以认定”。两论文雷同的形式表明实际就是黏贴,调 查报告未就此解释,没有回答徐志伟论文有没有抄袭,只说“不属于抄袭之作”, 而理由是两文“都是徐志伟本人所主持的同一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课题的部分研究 内容,徐文是在徐志伟指导敖海清完成的敖文研究工作的基础上,加以进一步深 化和补充,从而完成的原创性实验研究新成果”。此解释对于如下情形或许尚能 说得通:如果以敖海清为第一作者、包括徐志伟为成员于2004年发表论文,以徐 志伟为第一作者包括敖海清为成员于2005年发表论文。但对于学位论文而言就是 文不对题了。   徐志伟同时拥有三个老板身份:一是敖海清的导师,一是国家自然科学基金 项目负责人,一是学校负责人(当时是副校长),但徐志伟又是本校在读博士研 究生,而且晚于敖海清一年毕业,这使案件呈复杂化。解开这个结的关键是学位 论文只能反映个人研究成果,通过个人成果去获取学位。研究成果系由一个集体 工作完成的情况并不少见,但写入学位论文的必须是个人的那一部分。任何工作 都可以拆分,只是拆分的程度与形式有差别,例如提出方案与实际操作、同一实 验也有分工。在万一不可分的个别情形,还可以在论文中写实,当然在徐文与敖 文中这种写实也会有事实上的区别,而绝不是黏贴可以解决的。   讨论问题必须遵守前提,例如说复旦大学校长杨玉良涉嫌履历造假,前提在 于联邦德国的Leibniz大奖是给个人的而非研究课题、非研究单位,即使想沾光 也只能写实说法“杨玉良在莱布尼兹奖获得者Spiess教授的研究小组工作过”, 而不能附会成“杨玉良是莱布尼兹奖项成员”或“其工作是莱布尼兹奖的主要或 部分内容”。现在的前提是所论对象是徐志伟、敖海清个人的学位论文。   “徐文是在徐志伟指导敖海清完成的敖文研究工作的基础上,加以进一步深 化和补充,从而完成的原创性实验研究新成果”——这是调查报告的观点,若徐 志伟早有此认识,只须在其论文中略加说明,但徐的论文中没有这种说明。   在敖海清答辩时,徐志伟难道没有想到一年后他自己也要使用这些材料?如 果没有,意味着徐当时已确认敖论文内容系敖本人成果,或者徐因忙于公务,对 于敖的指导以及自己的论文撰写全是一笔糊涂账,确有人为他代劳。   徐志伟一方面指导敖海清读博,一方面自己晚于敖海清一年读博(未指明徐 志伟的导师是谁?两人的学位论文均未收入《中国博士论文数据库》),而且徐 属于“中医内科学”,而敖属于“中医基础理论”,这种种尴尬情形(如果没有 违背学位条例的话)早应引起广州中医药大学管理部门及当事者本人注意,并采 取相应措施。即此可以看出广州中医药大学研究生管理之混乱。调查报告第二条 结论承认徐志伟学位论文的一些问题,“但尚未对该博士论文的学术原创性构成 实质性影响”,学术委员会难道不知道除了学术原创性外学术规范也很重要?由 调查报告认可的问题徐的论文也可判为不及格。调查报告称“徐志伟的博士论文 答辩与学位申请工作全过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广州中医药大 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的规定,无违规问题”,自己堵死了自己的路。   调查报告第三条结论说“吴丽丽指称徐文系由她代写,缺乏有说服力的证 据”,有含糊之嫌——是吴丽丽提供的证据还是委员会没有找到证据?正常的方 式是驳回吴丽丽的指称,应当说“吴丽丽提供的代写证据不能成立”,但这样一 来,岂不要追究吴丽丽的诬告罪?   通报会上“学校党委黄斌书记传达了上级关于论文调查报告的批复内容”, “上级”既将调查工作移送学校学术委员会,又对学校的调查报告作批复,这个 案子究竟算不算了结呢? (XYS20091201) ◇◇新语丝(www.xys.org)(xys4.dxiong.com)(www.xysforum.org)(xys2.dropin.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