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语丝(www.xys.org)(xys5.dxiong.com)(www.xinyusi.info)(xys2.dropin.org)◇◇   关于两方遇袭案的代理意见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承办法官:   本人作为两方遇袭案被害人方玄昌的代理人,就本案一审(刑事部分)判决 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一、一审程序明显违法,影响本案公正判决   一审庭审中在被告人肖传国对于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其代理律师 作无罪辩护的情形下,独任法官曾经宣布休庭中止审理;在诉讼参与人均已离开 法院后,又通知诉讼参与人按简易程序继续开庭审理。在案情复杂、争议事实不 清、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否定犯罪指控从而影响本案公正判决的情形下,这一司法 行为明显违法《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 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本案应当依 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按照普通程序审理, 并充分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二、一审所采用伤情鉴定,与被害人方玄昌受伤实情不符   一审检方提交的“轻微伤”鉴定,与被害人方玄昌受伤实情不符。(1)伤 情鉴定所依据的医院病例记录并不全面、客观,不能作为认定伤情的唯一证据。 (2)据6月26日《京华时报》记者采访医生的报道:在对方玄昌头部伤口实施缝 合手术之前曾出现失血性休克的征兆,依据司法鉴定标准应当认定为“重伤”。 (3)方玄昌实际受伤部位有9处,而伤情鉴定只有1处描述是正确的。(4)警方 对方玄昌的受伤鉴定有两次:第一次于案发后第二(或三)天,由于头部伤口缝 合后包扎无法测量伤口长度;第二次于9月9(或10)日,测量头部伤疤长度为 5.5厘米,依据司法鉴定标准(6厘米以上为轻伤)推论为“轻微伤”。该伤情鉴 定结论是错误的。首先,它是对“伤疤”的测量而不是对“伤口”的测量。其次, 案发6月24日至第二次进行鉴定已过两个多月时间,已经愈合的伤口疤痕自然而 然地会有所收缩。所以,只能在此“伤疤”长度基础上依据科学的方法还原为案 发时头部伤口的实际长度。由此推论,方玄昌头部伤口长度起码超过6厘米以上, 依据司法鉴定标准应当起码认定为“轻伤”。   三、关于被告人肖传国的犯罪动机   被告人肖传国在接受警方审讯时称:雇凶伤害两方起源于受害人对其进行 “学术打假”从而导致他(06、07年)未能入选院士。事实是方舟子于05年对肖 传国学术的质疑,而方玄昌于09年才介入对“肖氏手术”的质疑。被告人肖传国 在一审庭审中辩护:雇凶伤害两方起源于方舟子辱骂过其妻子和导师,方玄昌将 他称为韩国造假科学家黄禹锡的同类。事实是被告人肖传国以上述托词掩盖其真 实的犯罪动机。本案起源于两方对其“手术打假”而不是“学术打假”。   2009年10月,方舟子律师彭剑先生代理“肖氏手术”的患者郭子龙和豆含分 别以“虚假宣传”为由将郑州神源泌尿外科医院起诉至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返还医疗费29985.58元,给付残疾赔偿金57486.24元,每位患者两项合计赔偿 87471.82元(附件一)。郑州神源泌尿外科医院隶属郑州大学神经泌尿外科研究 中心,该中心主任由郑州大学聘请“肖氏技术”创立者、本案被告人肖传国担任 (附件二)。原郑州神源泌尿外科医院院长高晓群于去年被肖传国撤职,证明该 院实际控制人为肖传国(参见《郑州晚报》2010/10/14报道 网址: http://news.xinhuanet.com/school/2010-10/14/c_12657185_2.htm)。该医院 宣传册称:“至今为止,已经有400例患者接受这一手术,其中80%的患者获得治 愈,彻底解决大小便问题。”在本案一审当天石景山区法院门前,聚集有三位患 者现身证明手术无效,有两位患者现身证明有效。但是,其中一位10岁左右小男 孩被围观群众发现裤腿尿湿;另一位19岁青年承认其外生殖器正常(此类患者外 生殖器发育不正常),被认定为冒牌患者。换言之,没有一例治愈患者来到场现 身证明“肖氏手术”的有效性。   2009年10月至12月《科学新闻》杂志相继发表了由方玄昌策划、邸利会记者 针对“肖氏手术”的系列报道和评论《谁来评定肖传国》(10/26)、《对话肖 传国》(10/26)、《“肖氏手术”治愈率:85%,还是0%?》(11/23)、 《“肖氏手术”:寻访让志愿者震撼》(11/23)、《众说“肖氏反射弧”》 (12/8,此文给予了支持肖传国手术的读者来信最大的篇幅)。2009年11月11日 《中国新闻周刊》第42期发表记者蔡如鹏文章《调查“肖氏反射弧”手术:谁来 监管“灰医疗”》。由此引发被告人肖传国的极度愤慨,他于2009年12月24日在 《星湖轩》网站发文:“大家别抬举“科学新闻”那帮混混啦,别理它们。教他 们讲公正就像教妓女讲贞操一样。这就是方舟子为报法院40,000元之仇收买、 组织的黑社会团伙,首恶是方是民,彭剑、方玄昌,胁从走狗是蔡如鹏、邸会利” (网址: http://www.starlakeporch.net/bbs/read.php?1,59302,59302#msg-59302)。 于2010年3月16日发文:“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他们要遭报应的。他们也许会 生出有病的后代,他们自己也许会遭遇车祸坐在轮椅上,举头三尺有神明,干了 一辈子科学,我是越来越信因果报应了:-)你看蒋家后代,毛家后代”(网址: http://www.starlakeporch.net/bbs/read.php?1,62409,62428#msg-62428)。 由此证明被告人肖传国雇凶报复的犯罪动机。   2010年4月26日《科学新闻》发表作者袁钥的文章《谁来监督人体试验》。 2010年6月24日晚发生了方玄昌被不明身份歹徒袭击案。2010年8月,随着“肖氏 手术”患者伤情被郑州市二七法院列入医疗鉴定程序,被告人进一步谋划对方舟 子的暴力袭击。由于两方打“肖氏手术”之假势必断肖传国财路、乃至使肖传国 背负巨额债务,故肖传国有致人死地之动机,达到无人为手术受害者代言之目的。 试想,一位“肖氏手术”患者索赔8万余元,按患者群体向卫生部提交的《要求 卫生部全面禁止和认真调查“人工体神经-内脏神经吻合术”的信访函》附件统 计:294位患者中有250位以上患者已经或者即将起诉郑州神源泌尿外科医院(附 件三),索赔金额高达2千万元(8万×250人),案件受理费和医疗事故鉴定费 两项合计也高达数百万元。作为该院控制人的肖传国将陷入个人财产赔光的绝境。 这才是被告人肖传国在被捕供述和庭审辩护中所谓“没有办法”的真实心态:雇 凶杀人灭口,以使因病陷入贫困、没有社会背景的患者原告在法院门前止步。   从犯罪动机角度而论,本案应当以故意杀人(未遂)罪追究被告人肖传国的 刑事责任。退一步讲,即使按被告人肖传国自认的“故意伤害”行为,亦应按故 意伤害(未遂)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十四条规定:“明知自己的 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 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被告人肖传国及其代理律师所持的 故意伤害以“结果”论处(即轻微伤不构成犯罪)的自辩和辩护理由,缺乏任何 法律乃至司法解释的依据。   综上,本代理人建议二审法院以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一审法院及 公诉机关枉法裁判、影响本案公正判决为由裁定本案发回重审。   此致   被害人方玄昌代理人:赵玉忠   2010年10月26日   附件一:患者郭子龙和豆含《民事起诉状》   附件二:《郑州神源泌尿外科医院宣传册》   附件三:《致卫生部的信访函》及附件《肖氏手术患者信息统计资料》 (XYS20101105) ◇◇新语丝(www.xys.org)(xys5.dxiong.com)(www.xinyusi.info)(xys2.dropin.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