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语丝(www.xys.org)(xys5.dxiong.com)(www.xinyusi.info)(xys2.dropin.org)◇◇   判决书应该怎么写   作者:韩福东 《南方都市报》首席记者   东方网   近日国内最引人注目的案件,非方舟子、方玄昌遇袭案莫属。此案已经二审 裁定,虽然被告人肖传国与两位被告人均不服判,决定申诉,但在二审终审制下, 申诉的程序并不妨碍该判决已经生效。   在该案近乎尘埃落定的情况下,我们有必要探讨,是什么样一个判决,会让 被告与被害人均不满意,而且,针锋相对的两者在申诉时,有着共同的诉求:譬 如,最关键的,他们都认为该案不应定性为寻衅滋事罪,而是故意伤害罪。   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的区别,最明显的一条是,前者侵犯的客体是公共 秩序,后者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健康权利。从一般公众和法律人对方舟子遇袭案 的理解,应更符合故意伤害罪才对。法院为什么坚持是寻衅滋事罪呢?   更要命的是,从法院的二审裁定书中,我们看不到对被害人、被告人的具体 回应。只有这样短短一句话:“本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书认定的事实清楚, 证据确实、充分。”   抛开判决本身是否正确不谈,这样的判决书写,本身就是有大问题的。我们 需要监督一下司法官,从最基本的问题开始:判决书应该怎么写?   不妨做个有趣的对比。   恰好台北地区本月5日一审宣判,陈水扁夫妇等21名被告在二次金改“弊案” 中全部无罪。这个判决引发舆论大哗。要知道,陈水扁夫妇在二次金融改革时, 暗箱收受相关金融大佬约七亿一千万元台币(4.5元台币约合1元人民币),陈 水扁还打电话给当时的“财政部长”,并让亲信马永成从中传话,事证明确。这 样的判决,引发民意反弹,自在情理之中。   台北地方法院的判决书引经据典,厚达300多页。仅阐释台湾地区领导人的 法定职权范围,就用了20多页。判决认为,陈水扁的权力仅限于台湾“宪法”规 定的16种,二次金改的干涉是逾越职权的行为,不符合受贿罪必须是“职务”行 为的法律规定。既然这笔钱不是犯罪所得,接下来的“洗钱”也就不成立了。   主审法官为此被骂臭头。特侦组批其僵化理解“宪法”精神,与宪政实际运 作有很大落差,台湾地区领导人的权限非僵化列举所能涵括。也有人反讽,以后 高官尽管发挥自己“法定”职务外的影响力去受贿,不会被定罪哦。还有人以日 本前首相田中角荣涉洛克希德案为例,彰显扁案判决的荒谬性:田中角荣虽以自 己职权不包括对民间航空公司交易进行辩解,但法院最终以其实际影响力认定首 相职权,判其有罪。   相对而言,大陆的很多判决书,简略到令人发指了。判决书该怎么写,这基 本是一个法官职业素养的问题,无关司法体制。亦即,无论在何种司法体制下, 法官的判决书写,都应达到一个最基本的标准。提升法官伦理,监督司法腐败, 请给我们一个像样的判决书! (XYS20101113) ◇◇新语丝(www.xys.org)(xys5.dxiong.com)(www.xinyusi.info)(xys2.dropin.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