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语丝(www.xys.org)(xys5.dxiong.com)(www.xinyusi.info)(xys2.dropin.org)◇◇   从十万元与五百元之比想到的   作者:安和   雇凶伤人是任何一个国家、任何一种社会都不能允许的恶性犯罪。惩恶扬善 是任何一个国家、任何一种社会的法律都要体现的最基本的宗旨。令人感到不可 思议的是:这些最基本的常识在我们人民共和国的法官那里竟然变得模模糊糊、 糊里糊涂,乃至从行动上完全背离了这些最基本的常识和宗旨。   最近爆出的方舟子遇袭案的民事判决责令肖传国赔偿方舟子500元的新闻, 可以说是足以证实上述论断的司法案例。肖传国为了雇凶伤人,大方之极,用通 常形容大方的“一掷千金”已经不能表达,是“一掷千金”的一百倍,一掷十万 元。但对于因维护社会正义而受到伤害的方舟子的赔偿却小气之极,仅仅五百元, 相当于其雇凶金额的二百分之一。如果以金钱来衡量对于一件事物的热情和支持 力度,“纵恶”竟然是“扬善”的二百倍!这种案例一定会让作恶者欢呼雀跃, 为善者伤心落泪。其社会效果必然是雇凶伤人者蜂拥而起,维护正义者销声匿迹。   我们知道,对于生产假冒伪劣商品的受害者和生产者,一般要处以双倍的赔 偿和数倍的罚款。而雇凶伤人对受害者和社会的危害显然要远大于生产假冒伪劣 商品。现在对雇凶伤人的受害者赔偿如此之微薄,等于是在对为危害社会正义而 受伤害的人说:“你活该!”。等于是在对雇凶者说:“你就大胆干吧!别太大 意,根本就抓不到你!即使抓到,拿出你雇凶钞票的1%,就足够赔两次!”。如 此荒唐案例将要产生何等恶劣的社会影响,简直让人不敢想象!   如果真正要杜绝雇凶伤人这种恶性犯罪,我认为应当实行“十倍赔偿、百倍 罚款”的制度。也就是说,如果有人用五百元雇凶伤人,应该让他给被伤害者五 千元的赔偿,并接受五万元的罚款。具体到肖传国案件,应该让他给方舟子一百 万元的赔偿并接受一千万元的罚款。果真能有如此案例,不仅一定会让肖传国永 远不敢再犯,也会让天下所有妄图雇凶伤人者望而生畏、不敢效尤。岂不善莫大 焉! (XYS20101113) ◇◇新语丝(www.xys.org)(xys5.dxiong.com)(www.xinyusi.info)(xys2.dropin.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