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语丝(www.xys.org)(xys4.dxiong.com)(www.xinyusi.info)(xys2.dropin.org)◇◇   北大哲学系是有组织犯罪集团——评刘华杰《科学不是人》   作者:madbyte   序言   首先我承认我是个标题党。但我的论断是根据刘华杰教授的理论推导出来的。 最近拜读了北大刘华杰<科学不是人>,发现北大玩哲学的就是不一样,能想出这 么一大套道理,看得咱头都晕了。咱是个工科的,哲学不会,科学也整不出来, 也就用用现成的科学成果玩玩应用技术。看了半天,写个读后感吧。   华杰兄的逻辑似乎是这样滴:   step1.科学研究一开始就是有价值关怀的。论据嘛就是"研究冲锋枪当然是 为了杀人,不是为了CS"。科学家装纯情是装不下去的。   step2.科学成果有好价值也有坏价值,论据嘛就是“冲锋枪杀人和原子弹杀 人”,“提纯技术能用于提炼毒品”。那么这些坏价值应该由谁承担责任呢?哲 学家说“的确,使用某种东西杀人,当事人自然有责任。但是科技也难逃责任”。 那意思是说,科学家起码也是从犯。可恶的是,在铁证如山面前,科学家对科学 的坏价值居然不认账,不仅不认账,科学家还要进一步支持科技继续发展。科学 家这么做是何居心呢?哲学家给出了答案:因为科学家喜欢钱。论据嘛“因为科 学(家)喜欢问题,问题的增多,是申请经费的重要依据。”乖乖,科学家不仅 脸皮够厚,而且良心够黑。   step3.科学家已经造出了许多价值极坏的知识,并且未来将造出更多价值极 坏的知识。可恶的是科学家还把这些知识甩给了欠缺知识驾驭能力的普罗大众。 论据嘛就是“现在已经制造出一些“致毁知识”,将来会有更多的致毁知识 [7][8][9],高速发展的科技使人类社会和人地系统处于高风险状态。平均起来, 人类对知识的制造速度已经超过了人类的理解能力和驾驭能力。这种状况就好比, 在一个婴儿面前,摆放了越来越多石子、玩具、刀片、浓硫酸、炭疽粉沫、核按 钮等等。”瞧瞧,科学家干了坏事拍拍屁股就跑,太自私了。   step4.科技的后果“完全是人的责任”,那是谁的责任呢?华杰兄的答案是: “科技不是人,但科技是人做出来的,当事人必须负起责任,否则就是懦夫”。 还特别加个黑体,意思是说的就是你,别东张西望的。那个“你”显然就是把 “科技做出来的”科学家啦。哼哼,科学家除了低头认罪,还能怎样?   全文读完,咱冷汗直冒呀。咱科学家(我姑且把自己算个科学家吧,最不入 流的那种)心中那点小九九在哲学家的火眼金睛面前原形毕露呀。这要追究起民 事或刑事责任来,我裤衩赔光不说,不坐个十年八年牢我自己良心都过不去呀。 啥都别说了,明天咱就扛上铺盖卷到派出所自首去,好歹也能争取个坦白从宽不 是?但是...,啥事就怕个但是,老婆孩子咋办捏?科学家的私字一闪念,我立 马改主意了。我要顽抗到底。没办法,谁让咱是个脸厚心黑又自私的科学家捏。 下面是我的上诉陈词:   一个科学家的上诉陈词   尊敬的道德法庭大法官:   针对原告刘哲学家对我的指控,本科学家特提出以下几点抗辩意见:   抗辩1:   针对哲学家的step1指控,本科学家承认我研制冲锋枪的确不是为了CS,本 人也不会CS,本人的最爱其实是偷菜。本人研制冲锋枪时的确关注的是它的杀伤 性指标,但是请法官注意一个事实,本人研制冲锋枪的真实目的是为了保护国家 安全。针对冲锋枪的价值关怀本人实际是基于以下算计:我先关怀了一下敌人的 死,发现价值极大。我再关怀了一下自己或同胞的死,发现价值极小。两次关怀 一比较,我就发现研制冲锋枪的目的是让敌人快死而让我方慢死。怎样让敌人快 死呢?当然是让冲锋枪有杀伤力。至于为什么我觉得敌人死比我死有价值,是因 为我从小受到的关于善恶的人文价值教育。而善恶的价值是人文学者(包括原告 所代表的哲学家)告诉我的。因此如果法庭要判我有罪,请首先追究原告的教唆 责任。   抗辩2:   针对哲学家的step2指控,本科学家承认提纯技术是我研制的。但本人研制 提纯技术的价值关怀仅仅是为了酿造更为醇厚的葡萄酒,因为酒越醇越好喝。至 于毒品贩子利用提纯技术去提炼毒品,那个技术价值是他开发的。本人没有开发 那个价值关怀,因此根据“谁享有权利,谁承担义务”的民法公平原则,本人没 有享受毒品贩卖的权利,自然也不承担赔偿毒品危害的义务。特别提请法官注意 的是,民法公平原则也是人文学者们(包括原告所代表的哲学家)想出来并认为 是正确的,不是本人狡辩。   还有一事提请法官注意,毒品贩子在利用提纯技术提炼毒品时肯定也是进行 了价值关怀的。毒品贩子首先关怀了我的提纯技术,发现自己未经研发者同意 “自由”使用技术极有价值,其次毒品贩子关怀了吸毒者,发现贩卖高纯度毒品 从而赚取更高利润对自己的“幸福”极有价值。因此在价值关怀的驱使下,毒品 贩子犯下了滔天罪行。那么谁应该负起责任呢?哲学家告科学家的理由是“的确, 使用某种东西杀人,当事人自然有责任。但是科技也难逃责任”。按此逻辑,人 文学者(包括原告所代表的哲学家)提出了诸如“自由”、“幸福”等各种价值 理念,毒品贩子在价值理念的驱使下犯罪,毫无疑问是使用了“价值”这个东西 的,所以人文学者(包括原告所代表的哲学家)更应该负起责任。因为假如毒品 贩子没有价值理念,就不会进行价值关怀,也就不会对提纯毒品感兴趣,我的提 纯技术也就没有作恶的可能。所以,人文学者(包括原告所代表的哲学家)才是 毒品犯罪的首恶。   更可气的是,原告竟然污蔑本人推动科学研究的目的是为了贪图科研经费。 尽人皆知的事实是,科学的产品可以创造巨大的经济价值,科学研究完全可以通 过自身直接参与经济循环自给自足。反之,由于人文学者(包括原告所代表的哲 学家)的产品直接参与经济循环的能力较差,因此更有动机为获取经费去“喜欢 问题”,因为“问题的增多,是申请经费的重要依据”。更具讽刺意味的是,人 文学者获得的经费(无论是来自国家的还是来自机构的)最终都来自现实经济的 产出,而现实经济的产出有相当部分来自科学的贡献(而且比例越来越大)。从 某种意义上说,科学养活了人文,人文却如此污蔑科学,典型的念完经打和尚, 不知价值关怀关怀到哪里去了。   抗辩3:   针对哲学家的step3指控,本科学家强烈抗议原告歪曲事实。首先,在提出 科研项目时,本人是根据人文学者们(包括原告所代表的哲学家)提出的善恶标 准进行的价值关怀,研制冲锋枪是为了保家卫国,研制提纯技术是为了让人们 (包括原告所代表的哲学家)喝酒更爽,研制转基因是为了让更多人(包括原告 所代表的哲学家)吃饱肚子。因此我没有制造坏价值知识的主观故意。如果我主 观故意研究技术的坏价值,那也是因为人文学者(包括原告所代表的哲学家)教 唆的,因为价值的理念(道德、伦理...)是他们制造并传播的。而且本人在研 制时尽最大可能考虑了附加危害。比如给冲锋枪加保险,给原子弹加核按钮并真 实提供了核武器的杀伤力报告以警示人们滥用风险,在转基因研究中也尽我所能 做了安全性分析。   技术的滥用不是因为有可滥用的技术,而是因为有滥用技术的人。为什么会 出现滥用技术的人呢?原因无非是人在滥用技术时做了错误的价值关怀。人为什 么会做了错误的价值关怀呢?无非两条:一、人所接受的价值关怀本身错误;二、 人没有有效接受正确的价值关怀教育。无论是没有总结出正确的价值关怀还是没 有进行有效的价值关怀教育,责任都在人文学者(包括原告所代表的哲学家), 因为他们号称就是吃这碗饭的。另外,即使出现了滥用危害,本人还尽可能提供 挽救手段(如救灾、医疗、恢复重建等各项技术服务),而人文学者(包括原告 所代表的哲学家)此时却只能在一边站着,顶多说两句敬畏自然(注意,心理学 家的抚慰技巧是通过科学研究总结出来的,而不是哲学家终极关怀出来的)。综 上所述,本人在科技的研发和使用全生命周期中完全遵循人文学者们(包括原告 所代表的哲学家)提出的价值标准进行了充分的价值关怀,不能说本人不负责任。 反之,人文学者们(包括原告所代表的哲学家)制造和传播的各种价值(道德、 伦理...)既没有避免滥用技术的人出现,在出现了技术危害的事实后又无能为 力加以补救,才是最大的不负责任。   抗辩4:   针对哲学家的step4指控,本科学家强烈鄙视原告哲学家的逻辑推理能力。 原告哲学家扯着嗓子说“科技不是人,但科技是人做出来的,当事人必须负起责 任,否则就是懦夫”。我提请法官注意,原告哲学家在偷换概念。原告哲学家先 说“科技是人做出来的”,这个人自然是指本人,也就是把科技做出来的科学家 啦。本人好汉做事好汉当,当然认账。原告哲学家再说“当事人必须负起责任”, 请问原告这个“事”指什么“事”?这个“责任”又指什么“责任”?如果是指 科技的使用者按照本人研发科技时的意愿使用科技获得了本人研发成果所承诺的 利益,要本人按照研发时签订的协议“负起责任”接受奖励或分享红利,本人当 然责无旁贷。如果是指科技的使用者按照本人研发科技时的意愿使用科技造成了 损失,要本人按照研发时签订的协议“负起责任”赔偿损失,本人也绝不含糊。 如果是指科技的使用者违背本人研发科技时的意愿滥用科技造成了研发协议规定 以外的损失,要本人“负起责任”赔偿损失,本人当然恕不奉陪。因为本人仅是 科技研发的当事人,当然只承担科技研发前明确的责任和义务。违背本人意愿滥 用科技的当事人可不是本人,谁当事谁承担,不能赖在本人头上。否则按照原告 哲学家的逻辑,我可以反诉原告“虽然价值关怀不是人,但科技是按照人文学者 (包括原告所代表的哲学家)提出的价值理念去关怀才“做”出来的,人文学者 (包括原告所代表的哲学家)必须负起责任,否则就是懦夫”。如果原告否认这 个逻辑,那么原告就是承认偷换概念的事实。原告作为一个哲学家,居然敢大庭 广众之下玩弄偷换概念的小把戏,公然侮辱道德大法官的智商,请法官判处原告 藐视法庭,罚重修北大哲学系陈波老师的哲学逻辑和逻辑哲学相关课程。   抗辩5:   世界上任何人做事,不管好事坏事,必然要先进行价值关怀才会产生做事的 动机(傻子做事没动机,所以法律规定傻子干坏事可以不负责)。无论价值关怀 的过程如何进行,在此过程中人们使用的“价值”理念(包括道德、伦理...) 都是古往今来的人文学者(包括原告所代表的哲学家)总结并传播的。人做事总 是先有动机才有行动,而工具是在行动环节才参与进来的。因此如果人做了坏事, 首先要追究动机的来源。毒品贩子贩毒,其动机来自价值关怀。科学家做科研, 其动机也来自价值关怀。而价值(道德、伦理...)则来自人文学者(包括原告 所代表的哲学家),因为他们负责研究价值(道德、伦理...)。因此,在坏事 发生后,也应该首先追究人文学者(包括原告所代表的哲学家)的责任。因为他 们研发的价值(道德、伦理...)不仅忽悠科学家开发了可被滥用的工具,而且 忽悠毒品贩子实施了滥用技术的行为。人文学者(包括原告所代表的哲学家)才 是世界上的万恶之源。试想如果人们不知道价值,就不会有追求价值的动机,自 然就不会有恶的行动。鉴于北大哲学系是中国最著名的人文团体,一直在有组织 有目的的进行价值的研发和传播,从而也就是中国最著名的有组织犯罪集团。请 道德大法官从人类的利益和福祉出发进行终极关怀,将北大哲学系全体教职员工 装猪笼沉入未名湖,以儆效尤。   附录:刘华杰《科学不是人》原文   刊于:《科普研究》,2010年8月,5卷4期(总第27期),第85-86页。   注:刊出版的标题被编辑删除了问号“?”   科学不是人?   ——就科学和价值与张开逊老师商榷   刘华杰   (北京大学哲学系,100871)   当我们说“某某不是人”,似乎是在骂什么。标题“科学不是人”是在骂科 学吗?我可不敢。我的观点恰好相反,我觉得科学与人深深地关联着,任何想剥 离这种关联,都是别有用心。   2010年6月张开逊老师在《科普研究》(2010年第3期)上发表文章“探究科 学普及的人文内涵”,多次谈到科学与价值的关系,文章第三部分“科学传播需 要清晰的哲学理念”中更有多处论述:   “科学技术是帮助人类理解宇宙、改变物质世界的工具性智慧,本身不具有 价值与责任属性。运用科学技术最终出现什么结局、造成什么后果,完全是人的 责任。”[1]开逊老师讲这番话,是想说明时下流行的“科学技术是双刃剑”这 种说法是错误的,弄错了责任主体,是一种失当的哲学理念。开逊老师进而说, “错误的概念,常常是更多错误的源头。‘科学技术是双刃剑’这一失当的哲学 比喻,可能为人类活动带来一些麻烦。”[2]“这个错误的基本理念会像《几何 原本》中的公理一样,衍生出很多定理和推论,会在很多领域损害人类对未来的 判断”[3]   显然,这些都不是什么新鲜见解,而是当今科学共同体和民众中普遍存在的 未加反思的若干观念。比如,最近《科技日报》就转述了杨焕明院士的一种说法: “如果有人利用科学去做不合伦理、不道德的事情,那不是科学本身的错。”[4]   针对这些表述,我想说说不同的看法。我的观点也不新鲜,但限于唯科学主 义意识形态,人们很少直接讲出来。我猜测,开逊老师的表述可能代表了许多人 共有的想法。在这里回应一下,或许有助于深化问题的讨论,至少大家有机会澄 清一些事情。现在每年每季度学术会议都很多,但真正交流的机会并不会。过去 多年中,经常见到开逊老师,但实话说,深入讨论某个具体问题的机会几乎没有。   开逊老师提到的问题是重要的,与科学文化、科学传播、科学哲学均有密切 联系,学界有必要坦率地交换意见。这些问题我也考虑过多年,观念也在变化, 即使现在也未能处于稳定状态,不敢说自己的想法多么自洽、合理,如果有谁能 说服我,我会放弃现有的看法。   一、科技与价值   我个人以为,开逊老师所说的科学技术“不具有价值”属性的描述,前后矛 盾。   在“探究科学普及的人文内涵”一文的第二部分开头,开逊老师说:“科学 的终极价值是人文价值,科学不仅提供人们改变物质世界的智慧,使人类在自然 界中拥有尊严,同时能帮助人们在现实中思虑未来。”[5]科技到底有没有价值? 这的确需要清晰刻画。凭我的经验,包括阅读开逊老师的一些著作,我猜想,开 逊老师显然是认同科学技术包含价值的,而且是正面价值。   那么为何又说科学技术“本身不具有价值与责任属性”呢?开逊老师使用的 “价值”概念是否有多种意思呢?不得而知。   我个人持有的观点(绝非我个人的发明)是,科学技术与人类的其他事物一 样,是高度渗透着价值的,而且是多种多样的价值。科学技术是人的实践活动, 从一开始就深深地打上了人的烙印。科学技术现象与意向性、目的性高度关联。 也可以这么说,没有价值关怀就不会有任何一种科技。当然,“价值关怀”不等 于好的、正确的价值关怀。比如有关原子弹的一切想法、理论、技术,从一开始 就是瞄准杀人或者威胁杀人这个目标的。MP 18和AK47等从设计一开始就是有价 值关怀的,当然不是为了打CS。冲锋枪杀人和原子弹杀人,与科技是有关系的, 不能讲“那不是科技的错”。如果科技本身没有责任,谁有责任呢?使用它们的 人?的确,使用某种东西杀人,当事人自然有责任。但是科技也难逃责任。当今 社会的法律基本上都限制毒品的生产、流通,甚至禁止种植罂粟,不惜剥夺人们 观赏罂粟这种美丽植物的权利,按上述道理,毒品以及贩毒的危害将不是毒品本 身的错,而是吸毒者自己的事。事实上,这种歪理是讲不通的。顺便指出,科技 在毒品提纯方面也是有“贡献”的,现代毒品危害的增强与此种提纯也是有关的。 关于转基因作物,从辩论中和实践中都可以清晰地看到技术的价值渗透,并且可 以看到有相当一批人想推卸责任。等到将来真的出现了某种问题,一些科学家可 以理直气壮地说:“那不关我的事”,并且这些问题将成为进一步支持科学技术 的绝好理由。为什么呢?因为科学(家)喜欢问题,问题的增多,是申请经费的 重要依据。这种情形,马尔凯在《科学社会学》中有一节精彩描写。[6]   不过,我并不想为“双刃剑”的说法辩护。我本人几乎不使用这一表述,理 由很多。其中一个原因是,我觉得它对科技的反思、批评还不够!现在已经制造 出一些“致毁知识”,将来会有更多的致毁知识[7][8][9],高速发展的科技使 人类社会和人地系统处于高风险状态。平均起来,人类对知识的制造速度已经超 过了人类的理解能力和驾驭能力。这种状况就好比,在一个婴儿面前,摆放了越 来越多石子、玩具、刀片、浓硫酸、炭疽粉沫、核按钮等等。   科学技术不仅仅是常识含义上的工具性的存在,这种存在也内含着价值判断, 含摄着一个时代的方方面面。我们不能一方面说科技有好的价值,另一方面又说 科技不包含价值。   科技与聪明、智力联体系在一起,反思科技似乎就等于不要聪明不要智力, 或者无视其中伟大的、有力量的智力、理性。其实没这么简单,我之所以反省科 技,恰好是感受到科技太强大了。我也想指出,智力与智慧并不是一回事。当今 的科技界炫耀着智力,却很少展示智慧,获得过诺贝尔和平奖的“帕格沃斯会议” 是较少的例外。   二、科技与人   开逊老师说:“运用科学技术最终出现什么结局、造成什么后果,完全是人 的责任。”在修辞上还多次说到科技“帮助”人类等等。言外之意,似乎是说, 人与科技是两种东西,人在科技外,科技在人之外;一切似乎都是人的错,而不 可能是科技本身的错。这与开逊老师前面的描述是矛盾的:“诠释科学活动的人 文涵义,是对科学普及工作者智慧的挑战。”[9]   科技与人到底是什么关系?人之外还有独立自存的人的科技吗?也许我太较 真了,我的目的只是希望澄清含义,在澄清的基础上再争论。   开逊老师的话,通常会这样展开:所谓的科技的负面影响,是个假命题;这 类负面影响是由坏人对科技的滥用造成的,因而与科技无关。李醒民老师就持这 种看法[10], 蒋劲松和我都指出这种观点有逻辑矛盾[11]。我同意“完全是人的 责任”的措辞,但并不认可知识的生产与知识的运用在责任问题上可以明确区分。 另外,在严格意义上,我也不认为有“科技本身”。   如果只说到是人的责任,也没有澄清问题。实际上含糊的“人”的概念掩盖 了许多事情。什么人?政客还是科学家,个人还是群体,富人还是穷人,资本家 还是顾客,科学家群体还是普通百姓,发达地区的人还是落后地区的人?   我认为在当下的社会,人在科技中、科技在人中,任何科技都是如此;同样, 人是科技的人,科技是人的科技。科学与人文的结合,不是要把两个完全不搭界 的东西往一起拉。当下的科技界并非不讲价值、不讲人文,实际上讲得比谁都厉 害。只是有时部分人觉得他们讲的价值和人文与自己理想中的另外一些价值观念、 人文观念有冲突的地方。类似地,我国历史上的科普及当下的科普,也不是不讲 人文,从来都在讲,只是其中的人文大家觉得不是自己想像中的人文。   科技不是人,但科技是人做出来的,当事人必须负起责任,否则就是懦夫。   坦率地说,十多年前,我完全赞成开逊老师的表述,因为那时我深受实证主 义科学观的影响,就是那样想的,并为自己寻找了许多理由。   观念上的差异体现了范式的不同,不是短时间内能够做到彼此理解的,但不 妨各自表述。   参考文献   [1][2][3][5][9]张开逊.探究科学普及的人文内涵. 科普研究,2010, (03): 15-16.   [4]刘莉. 合成生物学:人造生命的起点?[N] 科技日报,2010.07.08.   [6]Mulkay, M. Sociology and Science: A Moving Story of Love and Bondage. In: Sociology of Science: A Sociological Pilgrimage [M], Bloomington: Indiana University Press, 1991, 23-25.   [7]刘益东. 人类面临的最大挑战与科学转型[J]. 自然辩证法研究,2000, 16(4), 50-55, 转封四.   [8]刘益东. 试论科学技术知识增长的失控(上、下)[J]. 自然辩证法研究, 2002, 18(4),39-48;18(5),32-36.   [9]刘钝.炭疽、克隆人与致毁知识[N]. 科学时报,2002.03.01, B3.   [10]李醒民. 科学的负面作用是假命题[N]. 社会科学报(上海), 2006.09.14,第5版.   [11]蒋劲松. 科学负面作用的讨论很有意义[N]. 社会科学报, 2006.11.30. (XYS20100919) ◇◇新语丝(www.xys.org)(xys4.dxiong.com)(www.xinyusi.info)(xys2.dropin.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