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语丝(www.xys.org)(xys5.dxiong.com)(www.xinyusi.info)(xys2.dropin.org)◇◇   从反映“美国时刻”违法广告学到的   作者:风吹雪   之前在《越假越没人管——“美国时刻”》里提到的“美国时刻”系列产品, 到现在总算了解一点儿,不过对于糊涂的部分还是没弄清。   先说说前文提到的“美国时刻”系列产品中的心康一号和血康一号。一直都 是按照中文的宣传里提到的“美国时刻”“us time”作为品牌查找的,但是忽 略了产品包装上的英文标注。仔细看宣传的产品的图片,原来这些产品的真实品 牌为“NOW”也就是名为NOWFOODS美国保健品公司的产品。原来“美国时刻”只 是在进口的国外保健品上加的一个“自主研发”的品牌,不过在药监局的网站上 却也查不到有关“now”牌产品的保健品和药品的批号。在网络上倒是也有不少 直接以“NOW”牌做直接销售的商家。   对于产品本身也就了解到这里,回头再说最开始引起问题的东西。之所以关 注就是因为在电台广播里听到的宣传内容,所提及的“疗效”近乎于药品,甚至 比药品还好有疗效。在得到商家所说“非保健品,非药品”的答复后,反映到药 监局,回复说反映到工商。通过本地政府网站的在线投诉,投诉的内容主要在产 品宣传和广告上,接到询问电话是此投诉被反映到工商的广告部门。被问及是不 是自己购买、反映什么问题、想要什么结果、有什么要求、商家的地址等内容后, 被告知“会尽快处理”。(当时感觉就像自己需要做好所需的调查才能够反映问 题,人家都不用调查的。)   几天过去,大概是五个工作日,在网上查询投诉内容回复如下:   受理单位 市工商局   回复内容 尊敬的投诉人:您好!收到政风行风热线转件我们非常重视。我 们调取了广告样带,经核查:“美国时刻”在辽宁广播电视台辽广故事频道发布, 该产品系美国进口保健食品,广告内容含有易与药品混淆用语,违反了《中华人 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九条;“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的内容必须符合卫生许 可的事项,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混淆用语。”之规定,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规 定,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的,或者违反本法第 三十一条规定发布广告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 营者、广告发布者改正或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 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之规定,我们对辽宁 广播电视台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对该违法广告立即改正。我们将上述 情况与您进行了电话反馈,您对我们的答复表示满意。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信任、 支持,如有其它问题,欢迎您来电、来信咨询。   看到这个答复时,只感觉真是有理有据,还不错,可是转念一想,才发现我 的投诉被“戏弄了”。   看着回复里说“该产品系美国进口保健食品”,可是没有提及保健品批号, 就打电话到之前来电的工商,回复是,他们看到商家提供的进口报关单,上面说 是保健品,所以才认定是“美国进口保健品”,为其保健品批号是多少时,工商 说保健品批号是不归他们管理,需要向药监局查询,他们也不知道。这就奇怪了, 到底怎么才算是“保健品”呢?工商可以说是,药监查不到批号,有意思。更有 意思的是,就在这期间广播里的广告内容就没有变过,还是如投诉前一样,宣传 内容一样,形式一样,根本就没有变化。   之后又在网上投诉有关其产品身份的问题,转天就接到药监局的电话,询问 是不是购买者、什么问题、想要什么结果等,当告知不是消费者,只是反映相关 问题的,就被告知“如果是广告和宣传上有夸大的问题,他们会转到工商部门进 行处理,其他他们也没有什么执法权力”。又问是否有相关的宣传材料,有的话 传一份给他们。几天后,在网上查询,回复的还真是工商部门,内容如下:   受理单位 市工商局   回复内容 尊敬的投诉人您好:首先感谢您对行风热线的信任! 接到您的投 诉件后,我们立即责成工商铁西分局霁虹工商所调查处理,现将结果反馈如下: 霁虹工商所接到转件非常重视马上派一名副所长和两名管理员进行了调查了解。 经查,沈阳时刻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位于铁西区北二东路6号3门,执照号: 210102000024782,成立日期2008年10月21日,经营范围包括预包装食品等。所 经营的食品报关手续及其他手续齐全,有经营资格,没有发现其他违法行为。对 于您提出的广告部分的投诉问题,沈阳市工商局广告处已经给您做出了相应的答 复。工商所管理员在11月24日10点与投诉人进行了沟通,投诉人对我们的工作表 示理解。   既然到这里,真不知道还有什么可以投诉的,又把投诉处理后近半个月还能 在广播里播放违法广告内容的事情反映了一次,得到的结果就是:   受理单位 市工商局   回复内容 尊敬的投诉人:您好!收到您的投诉件,我们非常重视。您反映 该产品的广告问题,情况基本属实。上次接到您的投诉后,我们即与您进行了电 话反馈,并把我们的处理结果也电话告知给您。其广告内容含有使用易与药品混 淆用语违法内容,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九条:"食品、 酒类、化妆品广告的内容必须符合卫生许可的事项,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 与药品混淆用语。"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一条:“违 反本法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规定,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食品、 酒类、化妆品广告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发布广告的,由广告监督管 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改正或者停止发布,没 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 止其广告业务。”之规定,我们对媒体下达了违法广告责令改正通知书,同时要 求媒体加强广告审查,严格把关。我们今后会继续努力工作,加大广告监管力度, 严厉打击违法广告经营行为。   大家都会发现,内容和之前的回复基本没什么变化,还是那样有理有据,但 是违法的行为却还继续在广播中宣传,真不知道这次的投诉之旅到底有什么效果。 不过倒是知道了一些事情。在和工商的电话联系中了解,卖保健品的手续很是简 单,不是想象中的和药品一样,需要很正规,或者是很专业的知识,只要在工商 办理“预包装食品”的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就可以售卖保健品。而这个“预包装” 的意思就是随处可见的有包装的烟酒糖茶、零食饮料都是算在预包装食品,看来 “保健食品”根本就是个食品,至于保不保健那就看个人的心理需要了(但愿可 以管饱就行)。 (XYS20101217) ◇◇新语丝(www.xys.org)(xys5.dxiong.com)(www.xinyusi.info)(xys2.dropin.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