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语丝(www.xys.org)(xys4.dxiong.com)(www.xinyusi.info)(xys2.dropin.org)◇◇   评熊丙奇、葛剑雄的反腐新论   作者:张炳光   1月22日《生活文摘报》摘载了熊丙奇在《环球时报》发表的《学界不整风, 侈谈中国崛起》。我一连几天去资料室查找《环球时报》的原文,翻遍所有报夹、 报架都未发现我要找的报纸,肯定它已失踪。近阅3月13日的《中国青年报》, 见记者雷宇、张国采访葛剑雄、张伟平两委员的报道《学术腐败已演变成“癌症” 》,觉得熊丙奇和葛剑雄所论有同有异,值得比较研究。   1996年我受人之托,利用自己的影响力,为我不认识的、没有工作岗位、没 有人事档案、没有任何组织关系的周小亮夫妇安排了工作,让周委培读博。事后 校内外不断有人向我揭发周小亮的丑行,我经过认真核查,确认周一贯多方面道 德败坏,但是越腐越升,从博士到所长、会长、破格晋升教授、博导、副院长、 省级优秀人才,兼有许多课题经费、奖项,简直比贾福古(高甲戏《连升三级》 中的骗子和草包)还牛。在公众要求实行问责制的推动下,我从“责任”和“赎 罪”考虑,通过会议、信访、发网文等形式,揭发周小亮并检查我自己(详见新 语丝网20040517、20040529、20041120、20050410、20061009、20081105我的实 名举报,以及我新建的博客Http://blog.people.com.cn/blog/s/325467和 Http://hylzhang.blog.tianya.cn)。2009年初,福州大学开展反腐倡廉理论征 文活动,我提交了《探析学术腐败》一文(详见我的博客),文中所列事例,都 是周小亮相关的腐败事例(作为论文,没有点周的名)。同年12月,经专家评审, 该文获奖,我当面向校纪委书记致谢。最近,我得悉福大请了三位专家给周小亮 的论著作鉴定,三位都认为周文有的“(剽窃)很明显,一下子就看得出来”, 有一位专家说“(周小亮)这个人真奇怪,怎么把别人的、众所周知的东西都加 上‘笔者认为’、‘课题组认为’,这个人文风有问题(不敢明指其剽窃)。” 一位负责同志跟我沟通时说:“张老师你是不是要求太严格了。葛剑雄说,过去 (剽窃)的就算了,以后不干(剽窃)就行了。”天哪!《光明日报》评论员文 章《本校保护主义可以休矣》要求按教育部的规定,“对于学术不端行为,要发 现一起,调查一起,处理一起,曝光一起,并在评奖、晋升等过程中,实行学术 道德一票否决制》,全都等于放气,葛剑雄的一句话(也许有政治背景)却成了 《光明日报》评论员文章所言“包庇学术不端和纵容学术腐败”的尚方宝剑,世 道怎么变成这样?!细思量,觉得真有必要对熊丙奇、葛剑雄的反腐新论进行比 较研究。   一、关于学术腐败的危害   葛剑雄认为,“学术腐败行为已经演变成了‘癌症’。”张伟平认为,这种 潜移默化的风气,比癌症更可怕。熊丙奇引用环球网的调查结果表明,大多数参 与调查的网民认为学术腐败最大的危害是阻碍中国崛起和败坏社会风气,有力印 证了葛剑雄、张伟平的“学术腐败癌症论”。老朽的认识没有那么深刻,只是面 对学术腐败和包庇纵容学术腐败行为,每每想起那一首曾经脍炙人口的《古怪 歌》:往年古怪少哇,今年古怪多,板凳爬上墙,灯草打破了锅呀,灯草打破了 锅。   中国现在的经济、社会、科技发展,人民生活提高,政经反腐卓有成效,跟 国民党时期相比,如同天渊;但学界腐败却比国民党时期严重得多,都变成癌症 了,五套班子中人还是嘴上说“零容忍”、手上基本“零处理”,对得起先烈、 先辈吗?对得起人民大众吗?   二、什么是学术腐败   熊丙奇引用环球网调查的设计告诉我们,中国的学术腐败最严重的表现有10 项。我结合实际,与周小亮相关的计8项,即:抄袭、剽窃他人学术成果;以不 正当手段获取科研经费、奖项等;伪造或夸大学术经历和科研成果;拉帮结派、 近亲繁殖(含互做托儿——张注)、打击异已;道德败坏,对女学生行为不端; 刻意掩盖学术丑闻、包庇造假者;走穴行骗,不务正业;一稿多投,或低质量重 复建设。(详见前述我在新语丝网的实名举报和我的博客)   葛剑雄却另有高见:“不要把什么都说是学术腐败,我对学术腐败的定义就 是凡是通过权威、金钱或者其他利益来非法或者不正当地谋取学术上的成果、地 位、声誉和实际好处,这叫做腐败。腐败一定要通过权威,通过金钱。其他包括 剽窃、抄袭行为,做伪证,造假,或者不严谨,这些不要叫做学术腐败,这个是 学风不正,或者学术不端,或者学术不规范”(XYS20100313)。   可是,江泽民封面题字、葛剑雄的校友夏征农和陈至立主编的《辞海》,对 “腐败”的一种解释是“败坏,堕落”,那么,“剽窃、抄袭行为,做伪证,造 假”是公认为学术道德败坏或者叫做学术行为堕落,为什么就不能叫做学术腐败 呢?如果葛剑雄的高见是御旨,那么是不是让夏征农复活,让陈至立“清醒清 醒”,按葛剑雄的高见,把“腐败”解释为“一定要通过权威,通过金钱,其他 包括剽窃、抄袭行为、做伪证、造假都不能叫做腐败”呢?   其实,葛剑雄说“凡是通过权威、金钱或者其他利益来非法或者不正当地谋 取学术上的成果、地位、声誉和实际好处,这叫做腐败”,就相当准确、贴切, 学官们无法把它当做包庇和纵容学术腐败的尚方宝剑或者令箭,因为“剽窃、抄 袭行为,做伪证,造假”正是“通过权威、金钱或者其他利益来非法或者不正当 地谋取学术上的成果、地位、声誉和实际好处”,葛委员把它盯紧、钉住了。若 说“其他包括剽窃、抄袭行为,做伪证,造假……这些不要叫做学术腐败”,反 而跟葛委员准确、贴切的定义相矛盾了。   至于“不严谨”,那当然不是什么腐败。周小亮刚读博时,拿了他一篇论文 给我看,我看后当场指出三个问题,一是有一段引文不可能是被引者的文字,是 错引错注(因为他刚读博,没说他是伪引伪注);二是有一个论点明显属常识性 错误;三是我粗看一下即发现4个错别字。后来我当着他的博导的面,叫他“要 注意严谨”,并没有说他腐败或者学术不端。此后他再也不把他的论文拿给我看 了,但好多人向我反映,周小亮每发表一篇文章,就拿着刊物站在办公楼楼梯口, 等着有人上下楼梯,他就迎上去说“你看,我又发表一篇了”,不过谁也没有说 这是腐败,只说是“出洋相”。哪晓得周小亮利令智昏,竟公开宣扬他“把编辑 搞定了,发表没问题,把专家搞定了,评审没问题”,还说他能通天,这可就是 “通过权威、金钱或者其他利益来非法或者不正当地谋取学术上的成果、地位、 声誉和实际好处”,就是腐败了。所以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三、关于如何治理学术腐败   熊丙奇说“学界不整风,侈谈中国崛起”。葛剑雄说“已经到了需要全国一 起来整顿学风的时候了”。英雄所见略同。但如何务实,熊、雄的差距颇大。   熊丙奇引用环球网的调查结果告诉我们,参与调查的网友中,46.1%认为对 学术腐败者应“立即开除,永不录用”,33.7%认为要“刑事处置”,6.9%认为 要“降职”,5.9%认为要“巨额罚款”,1.8%认为要“予以警告”,其他占5.6%。 葛剑雄则建议,在普遍的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的基础上,设定一个期限。这 个期限以前,除非有人追究法律责任的学术腐败问题,一般不予追究。   对熊丙奇所述,从各种媒体公开发表的意见来看,共识者多多。例如王旭东 委员说:“学术委员会‘护短’行为比较多。不如借鉴国外的经验,引入司法途 径,涉嫌抄袭剽窃的,由检察机关介入进行调查。用司法途径来处理学术腐败问 题力度更强。”他还指出,学术造假涉嫌犯了诈骗罪,可依现行法律查处。事实 上,陕西周正龙假虎照案的宣判证明,现行法律即可适用。《新华每日电讯》 2009.4.4,也以《治学术不端,沪上专家吁司法介入》为题,报道了一些专家的 意见。至于网上文章,一般都主张严惩学界腐败(含“学术不端”)。   对葛剑雄的建议,我认为有几个问题值得考虑。   1. 关于教育问题   陈祖甲是1964年本科毕业的,他以《社科论文历来不容作假》为题,在 XYS20100403结合自己的经历,指出“文革”前对论文的规范、教育、监管是很 严的,很少有论文作假,即使有,也会受到严惩。“文革”期间,“小报抄大报, 大报抄两校”,抄袭才变耻为荣(借用叶剑英元帅的说法,这是封建法西斯主义 造成的)。我要补充一点:“文革”后,经过拨乱反正,对论文的规范、监管的 教育从未间断,特别是在指导论文写作、申报职称和奖项的关键时候,都有下发 和组织学习相关的政策法规,在网上也能看到全国的、某省市的、某校的相关政 策法规,至今不迭。江泽民提倡“老老实实做人,踏踏实实做事,扎扎实实做学 问”,胡锦涛提出“八荣八耻”,都很有针对性。问题是近十余年来,“文革” 的混乱变相复活,才使监管虚化、教育无效、剽窃成风,但保持气节的还大有人 在,如西安交大六教授等等等等。   我个人的经历也可证明陈祖甲所说有理。我在《大公报》(北京)1962年6 月6日发表的《论社会主义扩大再生产的形式》,就是按规范引注的。当时我只 是一个贱民(政治问题尚未平反,教职没有恢复),不能用真名发表文章,只能 用笔名(我用“陈亥”,寓意“冤沉大海”)。一个贱民尚且遵守规范,可见学 人之清正(民主自由受压制是另一码事)。我“文革”后出版的《工业经济与经 济体制改革研究》、《对外开放区经济》(含修订本)、《经济学探索文选》、 《新体系政治经济学》(1~7版)也都按规范引注,即使引用邹桓甫22岁时发表 的一个观点,也详加注明。   因此,现在是要继续学习已有的政策法规和江泽民、胡锦涛的相关指示,在 继续教育的基层上拨乱反正,不能用“缺乏教育”作包庇纵容学术腐败的理由。   2. 关于追究问题   我也赞成不要一律追究,所以我在《探析学术腐败》一文中说:“无论是学 界自己查处,还是司法解决,对初犯、偶犯者要以教育训诫为主,从宽处理” (见我的博客)。现在补充一点:本科毕业论文免查。因为本科生不一定都要写 毕业论文,最近报道六名本科生写出揭露“血汗工厂”的调查报告就颇有意义, 足以证明他们的素质和水平。   葛剑雄曾亲自接待和处理过不少关于学术腐败的投诉,他还举出过一些案例, 他的实践并非“一般不予追究”。他的同事马涛抄袭事件,我认为情节很轻,可 复旦还是作了严肃处理,没听说葛剑雄反对追究。对学术腐败(含学术不端)不 追究,无异于对癌症患者不加治疗,是缺德乃至违法的。   在此,我想也结合自己的经历,提出几个案例,具体分析是否追究的问题。   1977年底,我刚归队,想写一篇批判“四人帮”否定和攻击社会主义商品经 济的文章。我收集了好多否定和攻击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文章,发现除“四人帮” 指定学习的康立《论社会主义时期的资产阶级》等两三篇属于“主创”之外,其 他都是抄袭。我考虑到当时抄袭是消极对待“四人帮”规定的“大批判任务”的 一种办法,是不该追究的,所以我的文章只点康立和《学习与批判》杂志的名, 不伤无辜。我的文章后来发表在《人民日报》1978年2月3日,当时我已经可以使 用真名了。   一九八几年,我被聘为福建社科院高级职称评委兼经济与管理学科组长,有 人举报一位参评者的一篇论文中关于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和国企两权分离的论述, 是剽窃我1979年3月在福建省经济学年会上发表的观点。被举报人说他没有看到 过我的文章,何况是在会议上发表的。我指出,按伯尔尼公约,会议上发表的作 品也受法律保护;我那篇文章1980年1月和1980年6月,分别由福建人民出版社和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结集出版,也受法律保护。但考虑到福建社科院成立不久, 资料缺乏,当时检索手段也落后,被举报人此前没有看到我那篇文章也是可能的。 我说可以谅解,不予追究,被举报人的申请得以通过。   不久,我收到北京杨某同志来信,说他最近发表了一篇论述社会主义商品经 济和国企两权分离的论文,后来发现他的观点跟我早先发表的观点相同,但他此 前的确没有看到我的相关论著,请我谅解。我考虑到他当时是在群团机构的研究 所工作,资料缺乏,检索手段落后,此前没有看到我的相关论著是可能的;他主 动坦诚地向我通报,可以说他没有剽窃的故意。因此,我回信表示谅解,并将我 1978年2月以来有关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和国企两权分离的文章目录告诉他。   1982年,有一位领导申报职称,有人举报他的论著有剽窃,学科组长侯教授 叫我核查,我从案头几本书中很快就查到他一些观点的出处,确认有剽窃,他的 申请被否决。第二天早晨,有人发现侯教授家门口被人涂写了咒他早死的大字, 有人认为是那位领导家小孩的笔迹,我说小孩就不要追究了。   1988年12月,我在一次校际协作会上提出“资本主义有计划,社会主义有市 场”的观点(《福建学刊》1989年第2期作了报道,上海《经济学周报》报道时 删去了这一观点)。我在1990年7月出版的《政治经济学教范》提出计划和市场 既不“姓资”,也不“姓社”,它们都是社会化生产所需要的。1991年3月, 《解放日报》发表皇甫平的文章,提出与我相同的观点。我的同事说要搞清楚是 怎么回事。后来了解,皇甫平文章是邓小平授意的,而邓小平的思想是很开放的, 何况他有许多信息来源,这就够清楚了。   1996年,有一位领导申报职称,有人举报他抄袭。林副院长叫我和另一位同 行作鉴定,我们都确认其抄袭,钱校长找其谈话,取消了他的评退资格。   以上数例,说明我们过去无论追究还是不追究,都是合情合理合法的。葛剑 雄说要“设定一个期限”。据前所述,这个期限只能是在无法无天的“文革”期 间。葛剑雄说“除非有人追究法律责任的学术腐败问题,一般不予追究。”我认 为无需设置这一障碍。试问偌大一个中国,除了周正龙等几个被追究法律责任之 外,还有哪些学术腐败被追究法律责任?若设此障碍,那么过去查处的(包括葛 剑雄亲自作为的)学术腐败(含学术不端)是否要平反?过去颁发的许多禁止和 查处学术腐败的部级、省级政策法规文件和校级的实施条例是否宣布作废?是否 回到“文革”去,把包括葛剑雄在内的反学术腐败人士都挂上“资产阶级反动学 术权威”的牌子,把制定和执行反学术腐败政策法规的官员挂上“走资派”的牌 子,游街示众,把他们打翻在地,再踩上一只脚,让他们永世不得翻身?   3、关于“去掉水分,解脱出来”   葛剑雄说,让大家把以前的个人简历和学历、学位里的水分去掉,从以前的 阴影中解脱出来,使大家干干净净,“关键是今后要从严”。   这里说“大家”,是否学术腐败“人人有份”?打击面太宽了吧?“水分”, 应该是指许多政策法规和公众所说的“弄虚作假”的东西、“假冒伪劣”的东西, 只不过葛教授用词超文雅罢了。问题是:①学术腐败者是靠“掺水分”(指假冒 伪劣)才骗到、偷到、抢到学历、学位,继而骗到、偷到、抢到职位、奖项和财 富的(有的已经判刑)。若把“水分”去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今 (“文革”期间除外)的相关政策法规,那些人的学历、学位、职位、奖项、财 富还能保留吗?②对那些人既往不究,那么在许多“老老实实做人、踏踏实实做 事、扎扎实实做学问”却得不到好处的人心目中,在广大人民的心目中,国家和 社会还有公平正义吗?温家宝说公平正义比太阳还要有光辉。那么,没有公平正 义,我们岂不要陷入阴暗之中吗?以我们陷入阴暗为代价,让那些人“从以前的 阴影中解脱出来”,这合情、合理、合法、合算吗?   4、关于司法介入   朱清时把剽窃抄袭比作“造假币的人”,比作“小偷”。王旭东认为学术造 假涉嫌犯了诈骗罪,可依现行法律查处。上海部分专家建议司法介入。熊丙奇引 用环球网的调查结果表明,参与调查者有33.7%主张对学术腐败要刑事处置。周 正龙假虎照案的查处证明现行法律确实适用。可见司法介入有理有据。都已经演 变成“癌症”了,当然属于中央所说“需要认真解决”的“群众反映强烈的问 题”,各级领导却还在讳疾忌医,总不把国格、人格放在心上,到底顾忌什么? 如果真的视科教为立国之本,最高两院做出公益诉讼的司法解释,使已经发挥作 用的现行法律更为完备,不是既和国际接轨,又彰显中华文明,“认真解决群众 反映强烈的问题”吗?   5、关于抄袭剽窃的鉴定   教育部文件规定,“评审意见应措辞严谨、准确”,中科院文件指明:“剽 窃他人的学术成果,如将他人材料上的文字或概念作为自己的发表,故意省略引 用他人成果的事实,使人产生为其新发现、新发明的印象”。这些都是鉴定专家 必须掌握和遵守的。   方舟子核查周森峰的剽窃事实,花的时间不多,用词严谨、准确,可见作专 家鉴定并不太难,但不少专家面对确实的剽窃,却冥思苦想,用“不妥”、“很 奇怪”、“文风有问题”、“难以理解”、“比较草率”、“有所疏忽”等词来 应付,起码是对不起自己的专业和良心。因此,有必要将查处过程公开(借鉴台 湾查处扁案的做法),对鉴定专家实行问责制,也希望仁人志士创建学术鉴定事 务所之类的反腐平台。 (XYS20100413) ◇◇新语丝(www.xys.org)(xys4.dxiong.com)(www.xinyusi.info)(xys2.dropin.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