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语丝(www.xys.org)(xys5.dxiong.com)(www.xinyusi.info)(xys2.dropin.org)◇◇   致山东大学学术道德委员会刘建亚主任孔北华副主任的信   尊敬的校学术道德委员会主任刘建亚教授、副主任孔北华教授:   您们好!   2010年5月7日,我向《金属学报》杂志社举报我校物理学院董建敏教授学术 不端。(见附件一:关于山东大学物理学院董建敏教授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信)   不久,物理学院学术委员会做出了结论。此结论由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口头 传达给我,最后结论为:董建敏和我同属一个课题组,不宜认定为剽窃和抄袭; 文章有重复使用的地方,属于学术不规范。   我不能接受物理学院的结论。2011年7月,我向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提交了 《关于所谓课题组问题的解释和说明》。(见附件二)几乎同时,我又提交了被 侵权文章共同作者梅良模教授、胡维军教授《关于论文〈铁磁超细微粒表面磁性〉 的说明》。(见附件三)   2011年4月13日,山东电视台公共频道播放了新闻调查《山大博士后状告同 事论文抄袭》。(见附件四)该新闻调查揭示了事情的真相。胡维军教授在接受 采访时明确说:董建敏教授和我们不是一个课题组。   结合以上材料,物理学院学术委员会的结论不能成立。如果学校学术道德委 员会认可学院的结论,将会确立两个可怕的先例:一、同一课题组内部可以随便 抄袭、剽窃和一稿多投;二、抄袭、剽窃和一稿多投不是学术不端行为,只是重 复使用不规范行为。凭这两个结论,山东大学可以骄傲地告诉世界:山东大学已 成为世界上第一所成功消灭了学术不端行为的大学。   刘建亚教授、孔北华教授,学术道德问题是非常严肃的问题,盼望您们领导 学术道德委员会做出客观、公正、经得起历史检验的结论。另外,我于2011年3 月23日向校长信箱和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提交了《关于物理学院李华教授学术不 端行为的举报信》,请学术道德委员会尽快做出结论。此致   敬礼!   甄鹏   二O一一年十一月十三日   附件:   一、关于山东大学物理学院董建敏教授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信   二、关于所谓课题组问题的解释和说明   三、梅良模教授、胡维军教授《关于论文〈铁磁超细微粒表面磁性〉的说明》   四、山东电视台公共频道新闻调查《山大博士后状告同事论文抄袭》   附件一:关于山东大学物理学院董建敏教授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信   《金属学报》编辑部:   您好!我是山东大学的职工,我向贵杂志检举董建敏等人文章涉嫌剽窃。该 文题目为《 Nin(n=2-6)原子簇的电子机构和磁性研究》(附件1),发表于《金 属学报》2005年第3期。作者署名为:董建敏、李华、张昌文、潘凤英、王永娟、 甄鹏。   该文与我2001年在《中国科学A辑》上发表的文章《铁磁超细微粒的表面磁 性》完全一样。见:甄鹏,李华,胡维军,等.铁磁超细微粒的表面磁性[J].中国科 学(A辑),2001,31(9):841-844. 及英文版ZHEN Peng, LI Hua, HU Wei-jun, et al. Surface Magnetism of Ferromagnetic Ultrafine Particles[J]. Science in China(Series A)(S1006-9283),2002,45(4):512-515.(附件2、3)   具体分析:1、二者计算模型和数据完全一致:见董文表1与我的文章英文版 表1;2、二者数据计算结果完全一致:见董文图1与我的文章(中、英文版)图2、 3,董文图2与我的文章(中、英文版)图4,董文在图1中多出一幅Ni5的电子状 态密度图,来自我的硕士论文《镍团簇的电子结构及磁性研究》(山东大学, 1999);3、最后结论完全一致。   总体来说,董文完全抄袭了我的文章,只是简单地换了个题目和文字稍有变 化。另外我特别声明:董文中出现我的名字(第6作者)没有征得我的同意,从 常理上讲我也不会同意。   我认为:从重里讲,董文是抄袭和剽窃;从轻里讲,是一稿二投,也是不应 该的。《金属学报》作为权威杂志,负有把关不严的责任。希望贵杂志认真查实, 予以处理。   鉴于董文第二作者李华是我的硕士导师,我建议贵杂志暂不认定为抄袭和剽 窃,只是以董文一稿二投为由,予以撤销。   祝好!   山东大学 甄鹏   2010年5月7日   (该信附件略)   附件二:关于所谓课题组问题的解释和说明   学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   在我和董建敏著作权纠纷事件中,有一种说法,认为:董建敏和我同属一个 课题组,课题组内部成员之间使用资料不能算抄袭。这个说法既不符合事实,也 不符合法律,具体说明如下:   1、课题组的说法无法律依据。《著作权法》第十三条规定:“两人以上合 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 作者。”这些条款,非常清楚地界定了合作作品。没有参加创作的课题组成员, 不能享有著作权。   2、我和董建敏从未属于任何一个课题组。(1)按照有关规定,学位论文是 研究生在其导师指导下,独立完成的作品。《铁磁超细微粒的表面磁性》一文主 要内容来自我的学位论文,而本文的署名是:甄鹏、李华、胡维军、梅良模,没 有董建敏的名字。我和李华、胡维军、梅良模属于磁学教研室,当时董建敏属于 普通物理教研室。侵权文章的署名顺序是:董建敏、李华、张昌文、潘凤英、王 永娟、甄鹏。张昌文、潘凤英、王永娟是我毕业后才来到物理学院的,我们根本 不认识,怎么会属于一个课题组?   (2)按照国家规定,申报课题必须有所有参与人的签字。这是课题组存在 最直接、最有效的证据。假如存在这一课题组,那么请问课题组的名称是什么? 负责人是谁?成员有谁?如何分工?董建敏不能提供具体证据。   (3)证明董建敏和我同属一个课题组的证据只有李华的证言。而李华是侵 权文章的第二作者,在侵权事件中负有重要责任,与本案有直接厉害关系,其证 言应不予采信。在法院调解过程中,董建敏亲口承认文章是李华提供给她发表的。   被侵权文章第三、四作者胡维军、梅良模于6月30日出具了《关于论文〈铁 磁超细微粒的表面磁性〉的说明》,全文如下:“2001年,甄鹏、李华、胡维军、 梅良模联名在中国科学A辑:2001,31(9)上发表论文《铁磁超细微粒的表面磁 性》。实际状况如下:研究题目是由梅良模与李华二人商定的,其中有关镍原子 团几何构型是由李华和胡维军做的,后面的工作主要由甄鹏和李华完成。所以, 我们认为论文的署名次序是符合实际情况的。”这份证据充分说明董建敏没有参 与研究工作,对研究也没有任何贡献。7月1日,该证据提交到学术委员会办公室。   3、同一课题组也不能抄袭。《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款:“如无相反证 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我和李华、胡维军、梅 良模对该成果具有无可争议的著作权。董建敏没有参与研究和创作,不能参与署 名和随便使用成果。《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的, 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由于作品使用方式的 特性无法指明的除外。”因此,被告董建敏的行为构成了抄袭和剽窃。   尽管董建敏构成了抄袭和剽窃,但我一直建议按一稿多投处理。董建敏先后 拒绝了承办法官提出的三个调解方案。我又委托物理学院某领导出面调解。今天, 可以说,调解已失败。学校学术纪律委员会的结论将成为案件审理的关键证据。 我提供上述解释,说明董建敏和我不属于同一个课题组。按照《著作权法》的规 定,已发表作品受法律的保护,引用发表作品必须注明出处,因此“重复使用课 题组成果”的说法完全不符合法律规定。   实际上,问题的核心在于两个问题:(1)两篇文章事实上是不是同一篇文 章?(2)董建敏对文章有没有贡献?只要弄明白了这两个问题,其他问题迎刃 而解。那种以课题组当幌子的答辩,偏离了核心问题,把问题引向了歧途。尽管 董建敏构成了抄袭和剽窃,但我继续建议按一稿多投处理。盼望学校做出一个公 平、客观的结论。   此致   说明人:甄鹏   二O一O年七月九日   附件三:梅良模教授、胡维军教授《关于论文〈铁磁超细微粒表面磁性〉的 说明》   附件四:山东电视台公共频道新闻调查《山大博士后状告同事论文抄袭》   见:http://v.ku6.com/show/qeCdBDme_WLNJ1FT.html。 (XYS20111113) ◇◇新语丝(www.xys.org)(xys5.dxiong.com)(www.xinyusi.info)(xys2.dropin.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