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语丝(www.xys.org)(xys5.dxiong.com)(www.xinyusi.info)(xys2.dropin.org)◇◇   硕士论文《国际传媒巨头对当代中国传媒文化的影响》不构成抄袭   ——对廖俊林、葛莘等人指控的辩解   作者:李明   根据业内学术道德的一般准则,大家一般认为,一篇论文使用他人的成果, 可能在两个意义上构成学术不端:侵犯他人著作权或是违反公认的学术道德。任 何一种违反都构成学术不端。   一、侵犯他人著作权。   著作权法只保护作品的表达形式,不保护作品的思想。比如,A做了一个实 验,发现了某一个神奇的物理规律,于是写了一篇论文发表在NATURE杂志上。B 看了这篇文章,用自己的语言写了一篇介绍该物理规律的论文予以发表,他就没 有侵犯A的著作权。(当然,B有可能违反学术道德,虽然他没有违反著作权法。) 相反,如果A写了篇关于某物理规律的论文发表在一个不知名的杂志上,同行看 了论文后发现该论文中介绍的物理规律事实上行业内大家都知道,也就是说,A 这篇论文是毫无创见的庸文;然后,B一字不差或以基本相似的语言把A的论文重 复一遍,然后作为自己的作品发表,B就侵犯了A的著作权。也就是说,尽管A的 论文在思想上毫无新意,但他的表达形式还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   判断一篇论文有没有占用他人的表达形式,根据美国著作权法的原则,是被 模仿或复制的表达形式必须有原创性。在上例中,比如A的论文里有这么一句话: “本实验在常温下进行,实验室应保持**湿度。”这句话一般被认为是没有原 创性的表达形式,B的论文就是一字不差完全复制这句话也不侵犯A的著作权,因 为这是介绍温度和湿度最简单的表达方式,其他人也能想到这么表述的。如果A 的论文里这句话是这样的,“本实验在令人心情万分惬意的常温下进行,实验室 应保持让老人和小孩都感到心情舒畅的**湿度。”那么,这句话中的修饰词 “令人心情万分惬意的”和“让老人和小孩都感到心情舒畅的”就是受著作权法 保护的表达形式,因为这两个词富有文学色彩,与众不同,语言结构较复杂,他 人不太容易能凑巧想到。B就不好无偿占用这两个词了。   如果B要使用A论文中的表达形式,那么他就必须以合适的语言向读者说明这 些表达形式不是自己的。如果B引用A的表达形式而不加说明,误使读者认为该表 达形式是B原创的,那么B就构成抄袭。如果B是一字不差地引用A的表达形式,那 么他应把引用部分用引号显示出来(这称为直接引用);如果稍有改动,就可以 不以引号标出来(这称为间接引用)。当然,也有人认为不管有没改动,都必须 用引用标出来,即使按照这个标准,也不能因为B没有在引用部分加引号就说他 抄袭,因为B确实已说明该内容是引自A,并没有误导读者是自己原创。还是一种 情况,是B注明引自A,但事实上是引自C。这种情况只能说明B不尊重C,但并不 能说B抄袭,因为B至少说明了这部分内容不是自己成果,是来自他人,并没有误 导读者自己是原创。   根据上述标准,廖俊林、葛莘等人指控《国际传媒巨头对当代中国传媒文化 的影响》一文抄袭的报告中承认,该文共有82个地方(含勘误)加了注释;经比 对,引用字数适当,全部注释完全符合学术规范。既已加了标注,就已清楚表明 作者承认这82处非自己原创,就不可能再构成指控中所称的“抄袭”。如果学术 论文引用他人且加注的都属于“抄袭”的话,那么任何一篇学术论文(如果有引 注的话),都属于“抄袭”,这岂不是很滑稽?《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 二十二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 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 其他权利:(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 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显然,硕士论文作者在加注的情况下是有权引用相关内 容的。   特别需要强调的是,硕士论文有多处被指责未加注,其实作者是在正文中用 “据报道”等字样清楚表明相关内容系引用自他人的。在论文写作中,使用脚注、 尾注或是在正文中用提示语的方式表明相关内容系引用都是学术规范所认可的。 特别对于那些原始出处和真实作者难以查证的资料,在正文中用类似“据报道” 等字样加以引用能使用引注格式更具协调性。   除去上述82处不算抄袭外,指控材料中所称该文尚有76个自然段中有文字来 源于他人作品,但文中却没标明出处,构成抄袭。根据上述分析,论文中多处在 正文中以提示语标明引用的地方当然属于已标明出处,应从76处中排除。对于剩 余部分经过比对可以发现,这些被指控抄袭的文字没有一处与指控材料中提供的 “原文出处”完全相同,但两者经比对确实存在一定的相似性。所以,接下来就 要考证,相同或相似的文字是否属于原文具有原创性的表达形式。如果是,则属 于侵犯著作权,如果不是,则没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的 规定,“时事新闻”素材和“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一样,都属于 思想,不受著作权法保护。我们以这76处中的第一处为例,硕士论文表述是这样 的:“2000年1月10日,美国在线作为世界上最大的互联网服务商出资1840亿美 元收购了全球最大的传媒娱乐集团时代华纳,成就了迄今为止全球最大的一起并 购案。”   举报者指控论文抄袭了《与莱文对话――时代华纳掌门人莱文走进《对 话》》,该文中是这样表述的:“2000年1月10日,世界上最大的互联网服务商 美国在线出资1840亿美元收购全球最大的传媒娱乐集团时代华纳,将这个具有77 年历史的传媒巨擘收归门下。”经过比对,我们发现,两段文字总体结构不同, 但硕士论文中所使用的短语“2000年1月10日”,“美国在线”,“世界上最大 的互联网服务商”,“出资1840亿美元收购”,“全球最大的传媒娱乐集团时代 华纳”与《与莱文对话――时代华纳掌门人莱文走进《对话》》中所使用的短语 完全相同。事实上有很多报道使用了与这些短语完全相同的语言来报道这起事件, 我在GOOGLE上很轻易地就搜到了五六篇不同文章。不过,拿哪一个过来与硕士论 文比对并不重要,因为抄谁都是抄。现在的问题是,这几个短语完全对某项新闻 素材(包括时间、人物、事件最简要描述)的最直接叙述,落入了《中华人民共 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规定的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时事新闻”素材范围。这些 短语不含有任何体现作者原创表达形式的东西,它们不具有文学色彩,也没有与 众不同,语言结构非常简单,以至于在现实中涉及这个事件的报道中大家都这么 说,所以网上不同文章对此事件的报道基本都是用这些短语来描述。所以,即使 硕士论文抄袭了这些短语,抄的也是思想,没有违反著作权法。   我把指控材料中列举的硕士论文中没有加标注的有关文字与涉嫌抄袭对象的 文字进行了比对,发现整体语句完全一样的并不存在,相同都是具体短语,而这 些短语全部属于对“时事新闻”素材的最直接叙述,按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这些 短语均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在知识产权界闻名的美国联邦最高法院1991年的 Feist vs. Rural一案中,大法官们一致认为,作品思想不受著作权法保护,抄 袭他人思想不但不受谴责,而且是社会所鼓励的。一个作者公开了自己的作品, 就是让别人在自己思想的基础上进一步研究,减少他人的重复劳动,科学文化就 在这样的学习中进步。   综上所述,硕士论文中82处以上内容标明出处,自然不构成抄袭;76个自然 段不到的地方没有标明出处,但使用了他人思想,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抄袭。   当然,文首已提到过,不构成违反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抄袭,但却有可能构成 违反学术道德意义上的抄袭。接下来我们就分析这一问题。   二、违反公认的学术道德。   行业内大家公认的标准是,引用他人思想成果而不加说明,误使读者认为该 成果是该作者原创,虽然不违反著作权法,但利用他人成果提高自己知名度,属 于沽名钓誉,构成思想抄袭。前例中,A做了一个实验,发现了某一个神奇的物 理规律,于是写了一篇论文发表在NATURE杂志上。假如B看了这篇文章,用自己 的语言写了一篇介绍该物理规律的学术论文予以发表,但在论文中没有说明这个 物理规律是A首先发现的。由于B所写的论文也是学术论文,在业内人们一般认为 学术论文的作者是论文思想的发现者,这样,B就误导了读者,他构成了对A思想 的抄袭。当然,如果B很诚实,在自己的学术论文说明这个思想是A首先发现的, 他不构成抄袭,但事实上没有学术期刊愿意发表这种仅转述他人思想,自己没有 创见的论文。所以,B如果只想介绍A论文思想的话,他倒可以写一篇科普文章, 作为教材的一部分给中小学生用。因为科普文章的语气通俗易懂,学生们看不懂 A的学术论文,但能通过B的科普部分学懂A的思想。对于科普文章和教材而言, 它们以转述的语气介绍某个知识,一般不会使人误认为作者或编者就是原理的发 现者本人,所以B甚至在自己的科普文章中不需要说明A是思想的真正发现者,B 并不会因此被指责抄袭了A的思想。事实上,B如果在科普文章中介绍A还可能占 用了太多不必要版面,因为读者不是学术业内人士,只想学知识,根本没兴趣知 道A是谁。   此外,引用他人思想,但引注或正文内容已显示该部分内容不属于作者原创, 而是引自于他人,但作者没有准确说明原创者是何人,那么就构成对原创者不尊 重。因为在学术领域内,同行必须尊重原创者,在自己作品引用他的贡献时应当 向业内人员说明他是谁,以使他获得业内尊重。在前例中,假如B在自己的论文 中注明某部分思想引自A,但事实上,这部分思想是引自C的,也就是C才是这部 分思想的真正贡献者。B为什么会引错,他可能是打字错误,或者他是故意这么 做的,因为他讨厌C这个人。不管什么原因,这种情况都说明B不尊重C,但并不 能说B抄袭,因为B至少说明了这部分内容不是自己成果,是来自他人,并没有误 导读者自己是原创。一种极端情况是,A与B串通好,让B在引注中故意把出处写 错,本来是C的思想却让B标注为A。这时,A以欺骗手段赢得了学术业内读者的尊 重,他是大赢家,是真正的抄袭者,他借B之手实现了抄袭;而B呢,他没有骗取 业内尊重,不是抄袭者,但他是A抄袭的帮凶和共犯。   根据上述标准,《国际传媒巨头对当代中国传媒文化的影响》一文共有82个 以上的地方加了注释,作者已清楚说明这些地方的思想不是自己原创的,就不存 在抄袭的问题。剩下的问题就是:另外那76个自然段不到的地方,有相关语句使 用了他人的思想,即“时事新闻”素材,但却没有标明出处,算不算抄袭他人思 想?   算不算抄袭的唯一依据是,硕士论文的作者有没有使用权读者误认为这些 “时事新闻”素材是她首先收集到的。前例中,B在自己的论文中故意不标明物 理规律是A先发现的,对于那些没有看过A论文,而只看了B论文的人来说,他们 确实被误导了,他们以为B是该物理规律的发现者。但是B论文还有这么一句话, “本实验在常温下进行,实验室应保持**湿度,”这句话也没有加注释,于是 有人指责这句话也抄袭了他人思想。我们可能有点奇怪,这句话怎么也要加注释 呢?于是,指责的人解释说,“常温”和“**湿度”是顺利进行此类物理实验 的前提条件,这是C在七十年前经过反复实验得出的结论,B你现在利用了他人的 思想,并写进自己论文,怎么能不标明是C的贡献呢?于是B开始叫屈了,这个道 理大家都知道呀,还用得着再标出吗?如果按这种指责,我这个论文还有好多地 方出现相对论的公式呢,难道都要一个个地都注明,该公式参见爱因斯坦某年某 著作某页,那我岂不成了考古学家了,我这论文还要不要写了?   确实,如果每一个不属于自己的思想都要标明出处(否则就认定作者构成抄 袭)的话,人们基本上不用写文章了。比如,你写这么一句:“自九一一事件以 来,美国政府加强了国土内部的安全防范措施,但同时,也有越来越多的声音指 责政府借机侵害了民众自由发表言论的权利。”这么简单一句话,你就必须加三 个注释:1、“九一一事件”这个称呼是哪个报道首先报出来的,因为你肯定不 是第一个用此称呼来指2001年针对美国那次恐怖事件的。2、“美国政府加强了 国土内部的安全防范措施”肯定不是你亲眼看到的,因为你去都没去过美国,那 么就要注释表明,你从谁的文章中了解到这个思想。3、同理,你也要注明通过 阅读谁的文章你了解到美国民众对政府控制言论的不满的。事实上,加这三个注 释对你来说,可不是简单时间上的问题,我相信第一个注释你根本加不出来。你 能考证出哪篇报道首先用“九一一事件”这个称呼的,你如真能做到我还真服了 你了!后两个注释倒是时间问题,每一个注释你去开列参考文献,都可以列得比 你自己的全篇文章还要长!   从上述事例我们可以看出,许多思想,如果你这篇文章的读者群体完全能知 道它们肯定不是你原创的,而且又不是你这篇文章的主要思想基础的话,你就根 本没必要去标出它。因为你没有误导读者。前例硕士论文中被指责抄袭的那句话, 作者确实引用了“2000年1月10日”,“美国在线”,“世界上最大的互联网服 务商”,“出资1840亿美元收购”,“全球最大的传媒娱乐集团时代华纳”等他 人思想,但是普通人都能看出这些思想肯定不是作者原创实地调查得出来的。因 为如果美国在线不愿意公布这些事实的话,你赶到美国去也是很难查得到的。连 普通读者都能感到这些思想不是作者原创,而该硕士论文的读者对象是新闻专业 的读者群体,他们就更不可能被误导了。如果作者不会误导读者,使读者错误地 认为这些思想属于作者原创,那作者就不会构成抄袭。此外,由于报道美国在线 收购案的文章很多,作者也没法通过注释向读者引介谁是这个事实的最先发现者。 我倒觉得,美国在线以及美国有关监管部门倒很有可能是这些事实的最先披露者, 现存所有相关报道和学术论文其实都是抄它们的,不过证明这个事实的资料不知 道谁能考证收集到?所以,作者没有加注释既没有造成自己是这些资料的原创收 集者的假象,因而她不构成对思想的抄袭;也没有不尊重这些资料的最初提供者, 事实上这些人是谁很难考证。   根据指控材料进行比对,我们可见发现,《国际传媒巨头对当代中国传媒文 化的影响》一文中没有标明注释、也没有在正文中以“据报道”等方式标明系引 用、但却引用了他人思想的,全部是引用时事新闻的事实,这些内容不可能让读 者误以为作者是新闻素材的原创搜集者,并且这些素材的原创搜集者到底是谁也 是很难查证的。所以,这些未标明出处但却引用了他人思想的地方既不构成抄袭, 也不构成对他人的不尊重。当然,这里并不是说在写作中,对这些地方都不应该 加标注。事实上,对于支撑论文结论的那些非常重要的新闻事实,作者还是应当 把权威资料加到注释里以便读者核对。比如,在某些资料里可以加这样的标注, 表明华盛顿邮报也有文中相关事实的报道,以便读者比对辩别真伪;虽然华盛顿 邮报也可能只是转述他人的文章,但一般认为它转述前肯定经过严格核对的。这 样,万一作者引用的事实有错误,读者仍可以通过注释里的权威资料来比对纠正。 这种注释,是严谨写作的要求,并不是为了回避抄袭的指控,因为不加注释也不 构成抄袭。但这种注释,加起来很费时间,所以仅就重要的地方加,哪些地方重 要,由作者自由裁量。经比对,硕士论文中还是有方面的注释的,但加的水平如 何就超出我的专业范围了。   综上,硕士论文《国际传媒巨头对当代中国传媒文化的影响》一文已标明出 处的地方自然不构成对他人思想的抄袭;未标明出处但使用他人思想的地方,都 不会使读者误以为作者是新闻素材的原创搜集者,也没有构成对他人的不尊重, 没有违反相关学术道德。   结合上述一、二两大部分的分析,该硕士论文在标明出处的地方,全部已按 学术规范要求标注;未标明出处的地方,全部引用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时事新 闻”素材,没有引用他人的表达形式,没有侵犯他人著作权;同时这些新闻素材 的原始出处很难考证,也不会使人误以为作者是素材的原创搜集者,不构成思想 的抄袭。所以,该硕士论文不构成任何意义上的抄袭。   有关学术部门和专家在对本案调查的过程中,请对廖俊林、葛莘等人指控 《国际传媒巨头对当代中国传媒文化的影响》一文抄袭的报告中每一个指控理由 进行核对,我可以为每一个指控事项提供反驳意见。如有疑问可与本人联系。   如组成正式的调查小组,请吸收学有建树或实践经验丰富的知识产权专家参 加进来。我相信,知识产权专家将会就法律和学术规则适用问题作出解释,会就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的规定进行阐叙,并会介绍美国法庭在判断 这方面争议的标准,即被指控文章的语言看起来与比对对象相似或相同,这只是 抄袭审查的第一步;第二步必须要审查相同或相似的到底是表达形式还是思想; 引用他人思想,不会侵犯著作权,不会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抄袭。我也相信, 调查小组里新闻学方面的专家将有足够的能力来判断:该论文里所引用的未注明 出处的新闻事实素材,能不能查证到原始出处来一一加注,有没有必要对一篇文 章中所涉及的全部事实都加上注;《国际传媒巨头对当代中国传媒文化的影响》 一文的作者不加注,能不能使读者们误以为作者是素材的原始采访搜集者? (XYS20110428) ◇◇新语丝(www.xys.org)(xys5.dxiong.com)(www.xinyusi.info)(xys2.dropin.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