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语丝(www.xys.org)(xys5.dxiong.com)(www.xinyusi.info)(xys2.dropin.org)◇◇   阎崇年悬赏案二审判决书的几处硬伤   作者:我是一粒米   1)判决书称:关于原告所主张的"错误",被告表示不予承认,认为系原告 的个人判断,缺乏第三方具有公信力的证明。   从上下文看,阎的"不予承认",是被法院当作了判决所依据的"事实"的,所 以有必要说几句。涉及此案的事实很多,法官却选择了阎崇年的不认帐。但这里 概念被偷换了,因为"不予承认"只是观点而非事实。即便要把阎的"不予承认"当 事实,也要有对错误的鉴定。所以,基于这个“事实”的判决程序是非正义的, 没有充足的取证,而指鹿为马将一方的主观态度当作事实。   2)判决书为阎辩称:悬赏广告应当"以公开的方式声明"为必要的前提。阎 的悬赏"是在家中聚餐、采访这一特殊场合"发布的,"其与四位记者聚餐、采访 的意图在于宣传新书",阎"没有就这一内容反复主张或要求参加采访的记者作为 宣传的主要内容予以发布,故阎崇年与到家采访记者的谈话不宜被认定为以公开 方式发表的声明。"   这一段落辩解问题多多。第一,判决不能是辩解。   第二,它犯了循环逻辑的错误。何谓"宣传"?宣传不正是一种"以公开的方 式声明"吗?判决书不打自招、明确无误地指明了阎崇年是在做广告。   第三,昔日的宣传就是今日的公关。把正式场合搞得貌似非正式,这是常识 所知的公关技巧。就连国家元首的互访,也常在私人官邸会晤,能说环境宽松就 是非正式吗?如果来客不是一水儿的在职记者,你用"非公开"蒙人还勉强说的过 去,如此侮辱大众智商的结果只能证明自己被骗还要一本正经充当骗子的辩护律 师之可笑。   第四,记者不是三岁孩子,让他们代为宣传,用得着"反复主张"吗?不幸的 是,即便法官大人如此苛刻,的确还真的有记者作证阎崇年说了不止一次"挑出 一个错,奖金一千元"。法官大人如此罔顾证词,自说自话,捏造事实,公正何 在?!   第五,判决说阎的言论不宜认为是声明,这只是半句话。“不宜”不是“不 能”。下半句应该是:但仍然可以认为是声明。这与阎崇年“半开玩笑”答应了 刘婷的要求一样,是模棱两可的话,“半开玩笑”当然也可理解为“半认真”, “半推”是事实,“半就”也是事实。判决逻辑要严谨,怎能从50%的可能(事 实)就推出板上钉钉的结论?!   3)判决书称:"白平作为专职的文学工作者,···虽然其主观上有对新闻 报道的法律效力的误读,但客观上···起到了积极的监督作用。"   说白平先生主观上对报道有误读,这是判官自己的主观误判,既无事实根据 又与刚刚说过的阎"发表了过于自信的言论,经记者报道后,的确在社会上引起 了一定的反响和争议"之说自相矛盾。按照判官的逻辑,显然这社会反响也是对 阎悬赏报道的误读了。这个结论为伪。证明很简单:假设阎崇年的确有意悬赏, 而且确实"反复主张"过(这个不是假设),按照判官的逻辑,可推论出社会的反 响不是误读而是正解,这与人们对报道误读之论点矛盾,遂证明其伪,证毕。可 见法官判决逻辑之荒谬。其荒谬的根子就是因为判决的逻辑是建立在以"阎崇年 是否主观悬赏为焦点"上,这是一审的死穴,二审维持原判,还是躲不开这个死 穴。 (XYS20110925) ◇◇新语丝(www.xys.org)(xys5.dxiong.com)(www.xinyusi.info)(xys2.dropin.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