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语丝(www.xys.org)(xys5.dxiong.com)(www.xinyusi.info)(xys2.dropin.org)◇◇ 学术规范委员会“不规范”——评朱学勤抄袭事件中复旦大学学术规范委员会的处理过程及结论   作者:高翔   对于学者来说,抄袭是对一个学者最严重的指控,对有关抄袭的处理,也应 当依法合规。因此,就本次朱学勤涉嫌抄袭事件(以下简称“抄袭事件”)而言, 如何依法合规的处理,是一个值得研究和讨论的话题。   朱学勤的博士学位是由复旦大学授予的,而对朱学勤涉嫌抄袭事件的处理, 也是由复旦大学学术规范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规范委员会”)负责的。我理 解,复旦大学学术规范委员会在处理抄袭事件时应当适用复旦大学校长办公会议 于2005年1月24日通过的《复旦大学学术规范及违规处理办法(试行)》(以下 简称“《规范》”),而学术规范委员会更是根据该《规范》设立的。虽然以法 律不能溯及既往的原则看《复旦大学学术规范及违规处理办法(试行)》制定在 后,但是,考虑到学术规范具有一定的普适性,并且朱学勤也主动要求学术规范 委员会的审查,因此,我理解,朱学勤应当是接受学术规范委员会以《规范》作 为审核依据的,同时,考虑到朱学勤涉嫌抄袭事件对于未来学术规范的建设亦有 巨大的示范作用,因此,以《规范》作为对象,也有其现实意义。   由于一方面,在本次朱学勤涉嫌抄袭事件中,学术规范委员会均委托教育部 学风建设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学术规范委员会委员葛剑雄先生作为代表接受采访, 而另一方面,学术委员会并没有其他官方信息发布渠道,因此,本文的讨论,将 主要以葛剑雄先生接受媒体采访时的答复作为讨论基础,并就事件中的几个热点 问题,以《规范》为依据加以解读。我希望通过对《规范》的分析,帮助大家理 性而公正的监督学术委员会的下一步处理过程和结果,不冤枉一个好人,也不放 过一个坏人。   对于在报刊杂志、电视、广播以及互联网络等媒体公开报道的我校人员违反 学术规范的事件,校学术规范委员会为纯洁学术、维护学校声誉,可以积极主动 地和相关媒体联系,展开调查核实,将调查结果及处理情况在相关的公共传媒上 公布。   一、学术规范委员会是否只受理举报   在本次抄袭事件中,一个有趣的现象是,朱学勤先生、葛剑雄先生及诸多媒 体,都一再声称网友Isaiah在水木社区BBS读书心得(Reader)版发的帖子《朱 学勤——学术界的又一个“汪晖”?》属于匿名举报,而Isaiah一再声称,并在 其另外一篇帖子《朱学勤原谅,我也绝不原谅》中明确表示自己“从来没有和复 旦有过任何直接间接接触,也没有主动找过媒体”,并不存在匿名举报行为。   Isaiah的文章是否是“匿名举报”行为其实颇为重要,这决定了学术规范委 员会如果启动调查,根据《规范》,应当采取什么方式,以什么范围进行调查。   葛剑雄先生在接受《解放日报》的采访时 (http://www.jfdaily.com/a/1891794.htm)表示,“学术规范委员会总的原则 是,有举报才会调查。我们不应该,也没有必要主动进行一种挖掘式的调查”, 也正因为如此,学术规范委员会“调查的范围,主要是已经举报的部分”,葛剑 雄先生透露学术规范委员会“没有对朱学勤的博士学位论文进行从头到尾的调查” 并认为其“没有这个权力,没有这个资格对他(注:指朱学勤)做全面的学术评 价”,所以“调查的部分,主要是举报人所涉及到的”。   葛剑雄先生的解释却与规范不尽相同。《规范》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对违反 学术规范的行为,任何人都有义务向校学术规范委员会举报”,第二款规定“对 于在报刊杂志、电视、广播以及互联网络等媒体公开报道的我校人员违反学术规 范的事件,校学术规范委员会为纯洁学术、维护学校声誉,可以积极主动地和相 关媒体联系,展开调查核实,将调查结果及处理情况在相关的公共传媒上公布”。 可见《规范》将可能启动调查的情形分为两类,一类是“向校学术规范委员会作 出”的举报,另一类则是“在报刊杂志、电视、广播以及互联网络等媒体公开报 道的我校人员违反学术规范的事件”。既然《规范》第八条已经做了细分,那么 合理的解释就是,《规范》项下的举报,指的就是向学术规范委员会做出的举报。 那么如果没有相反证据,Isaiah等人的文章自然属于第二款所规定的在“互联网 络等媒体公开报道的我校人员违反学术规范的事件”而不是什么“举报”或者 “匿名举报”。这里需要澄清的是,虽然朱学勤目前不是复旦大学的学生或教员, 但是考虑到《朱学勤——学术界的又一个“汪晖”?》等文章中所指出的存在抄 袭嫌疑的《道德理想国的覆灭》为朱学勤取得复旦大学博士学位的学位论文,朱 学勤就本文而言,应当可以认定为是适用于《规范》第八条第二款的复旦大学的 “我校人员”。   学术规范委员会一直坚持所谓的“举报”论,是导致他们“调查的范围,主 要是已经举报的部分”, “没有对朱学勤的博士学位论文进行从头到尾的调 查”,“没有这个权力,没有这个资格对他(注:指朱学勤)做全面的学术评 价”, “调查的部分,主要是举报人所涉及到的”的原因,而从上面的分析可 知,既然没有所谓的举报,那么学术规范委员会就不应当像法院那样,在举报方 和被举报方两造之间,仅就举报的话题来判定谁是谁非。相反,学术规范委员会 应当根据第八条第二款,以“纯洁学术、维护学校声誉”为目的,进行积极的主 动调查。这里的学术规范委员会扮演的实际上是复旦大学的律师或检察官的角色, 对于没什么依据的胡编乱造的新闻,学术规范委员会大可以一笑置之,但是对于 有依据的新闻报道,学术规范委员会理应尽最大努力搜集证据,查清真相,从而 “纯洁学术、维护学校声誉”。   为了避免浪费学校资源,《规范》在这里的用词是“可以”而不是“应当”, 这给了学术规范委员会自由裁量权,选择是否“展开调查核实”,但是调查核实 工作一旦启动,就说明网络的报道,即以Isaiah《朱学勤——学术界的又一个 “汪晖”?》为代表的文章,确有影响复旦大学“学校声誉”之虞,那么站在 “纯洁学术、维护学校声誉”的立场上看,此时扮演检察官或律师角色的学术规 范委员会,在操作层面恰恰应当“主动进行一种挖掘式的调查”,对“朱学勤的 博士学位论文进行从头到尾的调查”。在这里,学术规范委员会不是什么“没有 这个权力,没有这个资格”的问题,而是有这个义务对朱学勤的涉案著作进行全 面调查,否则如何能够“纯洁学术、维护学校声誉”呢?   而且,即便是针对“举报”,如果举报是公开的,既发送给了学术规范委员 会,又在媒体发表,那么学术规范委员会也应当本着“纯洁学术、维护学校声誉” 的目的,进行尽可能深入、全面的调查。   而事情发展到今天的局面,恰恰表明,由于学术规范委员会的自我角色认知 错位,对于存在抄袭嫌疑的《道德理想国的覆灭》的调查不全面,不深入,而导 致互联网上对朱学勤和复旦大学的抨击更加激烈,严重影响了复旦大学的声誉, 也没有起到纯洁学术的作用。也许,学术规范委员会可以用葛剑雄先生的“我们 这几个委员也都是业余的,我们收到的举报也不少。另外要开一次会也不容易, 我七个人要有法定人数至少得到五个”作为理由来作为推脱,但是这不影响学术 规范委员会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匿名举报是否是不妥当的行为   我注意到,有媒体称, “对于当初的匿名举报者一直没有站出来对簿公 堂”,著名学者张鸣表示‘十分荒唐’” (http://news.hexun.com/2011-01-15/126812915.html),而葛剑雄先生作为 学术规范委员会的委员曾经在接受《羊城晚报》时也曾明确表示,网友Isaiah “匿名举报是不妥当的行为” (http://www.douban.com/group/topic/14363167)。   经审阅《规范》,我理解,张鸣先生和葛剑雄先生的对于“匿名举报不妥当” 的说法,恰恰是不妥当的。   《规范》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对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任何人都有义务向校 学术规范委员会举报”。值得注意的是,从《规范》第十三条第六款里面区分了 “对于故意诬陷或捏造事实的校内举报人”这一表述来看,本款中的“任何人”, 应当指的是复旦大学校内和校外的任何人;而本款中的“举报”,应当包括实名 举报和匿名举报,否则,没有道理在《规范》第九条特意规定“实名举报”时明 确的调查立项程序来看。   诚然,整个《规范》根本没有规定匿名举报的调查立项程序,但是,整个 《规范》中也没有任何一处用任何措辞明示或暗示匿名举报“不妥当”,更应引 起我们注意的是,《规范》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是“任何人都有义务”举报,而 复旦大学并非具有管辖权的政府机关,似乎没有权力让我等复旦校外的人承担举 报违反学术规范行为的义务,但是,从另外一方面理解,既然复旦大学给我们这 些与复旦大学八竿子都打不到的外人都规定了举报的“义务”,可见复旦大学是 多么的欢迎和期盼我们举报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而且,这种欢迎举报的态度显 然表明复旦大学注重的是举报者来源的广泛性和对举报的渴求,而没有也不可能 否认匿名举报的妥当性。   张鸣先生作为外人,不了解《规范》情有可原,作为《规范》的执行人,葛 剑雄先生又怎么能信口开河,随便作出“匿名举报是不妥当的行为”这一论断呢? 所以,我认为葛剑雄先生所谓的“匿名举报是不妥当的行为”的论断并不妥当, 违反了他应当遵守并捍卫的《规范》的精神。   三、朱学勤是否构成剽窃、抄袭   学术规范委员会认为“朱学勤的博士学位论文在学术规范上是有一些问题, 但不属于剽窃、抄袭。两者的性质不同。学术规范上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三个方 面。第一种情况,有些地方应该注释,但没有加注。例如,前面注了,后面没有 再注,或者减了几个注。第二种情况,可以明显看出间接引用变成了直接引用。 例如,陈崇武教授的《罗伯斯庇尔传》中引了不少法文、英文的原始资料,在朱 学勤的论文里也有这些资料,内容或者文字是跟陈著一样的,但是没有注明是转 引自陈的《罗伯斯庇尔传》。这种情况从严格的学术规范讲,也不是符合的。第 三种情况,我们发现在一些外文的翻译上面,如外文书名、短句,有的地方翻错 了,有的地方误解。但这三个方面涉及到的都是一般性叙述的内容,或者一般性 的证据,而不是体现作者自己的思想和观点。总体上看,论文对主要的注还是都 注明了”,因此“总而言之,我们的看法,基本上还属于改进、提高的问题,属 于学术规范做得不够的问题,而不是抄袭、剽窃。所以就做了这样一个结论”。   那么,按照《规范》,究竟什么是抄袭、剽窃呢?《规范》第六条列举了八 种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其中,与本次抄袭事件可能有关的有以下几种行为:   (一) 剽窃:将他人的学术观点、思想和成果冒充为自己所创;擅自使用 在同行评议或其它评审中获得的学术信息。   (二) 抄袭:将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作品,不注明出处,而作为自己的 研究成果使用。   (三) 严重抄袭:在自己论文著作或其他成果中抄袭部分占20%以上(含 20%)。   仅就上述学术规范委员会查明的情况来看,首先:   1、“第一种情况,有些地方应该注释,但没有加注。例如,前面注了,后 面没有再注,或者减了几个注。”   这显然符合《规范》第六条第二项有关“抄袭”的定义,即“将他人已发表 或未发表的作品,不注明出处,而作为自己的研究成果使用”。   2、“第二种情况,可以明显看出间接引用变成了直接引用。例如,陈崇武 教授的《罗伯斯庇尔传》中引了不少法文、英文的原始资料,在朱学勤的论文里 也有这些资料,内容或者文字是跟陈著一样的,但是没有注明是转引自陈的《罗 伯斯庇尔传》”   这同样符合《规范》第六条第二项有关“抄袭”的定义,即“将他人已发表 或未发表的作品,不注明出处,而作为自己的研究成果使用”。   需要注意的是,《规范》特意区分了“抄袭”与“严重抄袭”这两种不规范 行为,并且仅对严重抄袭做了下限性规定,而没有对抄袭做下限规定,因此,哪 怕是只有一处“将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作品,不注明出处,而作为自己的研究 成果使用”,都属于抄袭,而学术规范委员会已经查明的类似情况就有多处 (“有些地方”,“引了不少法文、英文的原始资料,在朱学勤的论文里也有这 些资料”),然而,不知出于什么原因,学术规范委员会却依然强行认定为“基 本上还属于改进、提高的问题,属于学术规范做得不够的问题,而不是抄袭、剽 窃”。这就有些奇怪了。   如果考虑到学术规范委员会的委员们并非律师,在前面的将公开报道当做举 报属于对程序问题的理解偏差还有情可原的话,在这里对于《规范》第六条第二 项中所明确定义的抄袭行为仅仅认为是属于改进、提高的问题,那就很有些奇怪 了,并且,很难不让人怀疑这里是否另有隐情。   如果从“留美博士文科打假”博客 (http://blog.sina.com.cn/s/articlelist_1918827194_0_1.htm)披露的最新 情况来看,“结合其他几个网友的考证,朱书已有近2万字逐句逐段翻译自Blum 一书”且没有做注释,数量之旁大,已经有必要进行更为全面的调查,即调查朱 学勤是否构成《规范》第六条第(三)项的“严重抄袭”,即“在自己论文著作 或其他成果中抄袭部分占20%以上(含20%)”,而且,还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判 断朱学勤是否存在擅自将被抄袭人Blum的“学术观点、思想和成果冒充为自己所 创”的剽窃行为。   四、如果抄袭属实,应当如何处分   如前所述,即便是按照现有的调查结论,朱学勤先生的抄袭是确实存在的, 而如果按照最新披露的信息,朱学勤先生的抄袭又是大范围存在,那么根据《规 范》应当如何处理呢?   《规范》第十四条规定“依据本规范规定的程序,经查实有违反学术规范行 为的校内人员,视情节严重程度,可单处或并处下列惩罚措施:   (一) 对于侵犯他人著作权或专利权的人员,学校将视情节情况给予学术 处分和行政处分;引起法律事端并进入法律程序的,学校将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 和处理。   (二) 对于违反本规范的人员,视其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可以给予训 诫、调离研究项目并追回研究经费、停招研究生、暂缓申报或取消研究生指导教 师资格以及依法不授予或撤销学位等学术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科处行 政处分。   (三) 将违反学术规范情况及时通告相关机构,包括资助机构、经费来源 机构,合作机构、合作研究人员,被举报人所在单位或部门,与被举报人有关的 期刊编辑部、出版机构、专业学会等”。   可见,对于已经毕业并取得学位的复旦学生,复旦大学是有权力或者给予训 诫、或者撤销学位,同时及时通告有关机构(其他的处分均不可能)。   当然,依据现有的《规范》取消朱学勤的学位,第一可能处罚过重,第二, 考虑到法律不溯及既往,除非当时存在类似规定,否则也确实缺乏法理上的依据, 因此,复旦大学所可以采取的,恐怕应当是一方面根据《规范》第八条第二款的 规定,由学术规范委员会“将调查结果及处理情况在相关的公共传媒上公布”, 同时通知朱学勤所在的上海大学相关的调查结果。这样是相对公允的。   综上所述,我认为,即便是按照复旦大学自己制定的《规范》,学术规范委 员会的调查也是不规范的,没有起到“纯洁学术、维护学校声誉”的作用,其草 率的结论反而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的反响,复旦大学及学术规范委员会如想挽回 声誉,恐怕还是尽早重启调查,并严格按照《规范》和其他国际通行的学术规范 作为依据,得出一个客观、正确的调查结论,并及时形成对朱学勤的处理意见 (如需要),否则,复旦大学乃至中国社会科学界的信誉,将再一次受到严重打 击。   我们拭目以待!   2011年1月19日凌晨   附:   复旦大学学术规范及违规处理办法(试行)   一.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展和繁荣我校教学和科学研究事业,根据国家的有关法 律、法规,结合《复旦大学教书育人的决定》,特制定《复旦大学学术规范及违 规处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本规范)。   第二条 高等学校是人才培养和学术创新的重要基地,规范我校教学、科研 工作人员的学术行为,加强学风建设和提高职业道德修养,保障学术自由,促进 学术交流、学术积累与学术创新,在复旦大学倡导并形成保护知识产权、依法治 校的良好氛围,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条 本规范旨在倡导实事求是、坚持真理、学风严谨的优良风气,发扬 学术民主,鼓励学术创新;引导教师正确对待学术研究中的名和利;反对在科学 研究中沽名钓誉、弄虚作假。   第四条 复旦大学所有从事教学、科研和其他有关工作的人员及研究生应共 同遵守本规范。   二、基本学术规范   第五条 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和学术规范:   (一) 在学术活动中,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教育部《高等学校哲 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   (二) 学术研究要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遵循学术界关于引证的公认的准 则。在作品中引用他人的成果,必须注明出处;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 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人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   (三) 合作作品应按照当事人对科学研究成果所作贡献大小并根据本人自 愿原则依次顺序署名,或遵从学科署名惯例或作者共同的约定。任何合作作品在 发表前要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所有署名人均应对作品承担相应责任,作品主持 人应对作品负主要责任。   (四) 在对自己或他人的作品进行介绍、评价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准 确的原则。   (五) 认真维护学术评价的客观公正。正确行使学术评价权力,公正发表 评审意见是评审专家的职责。在参与各种推荐、评审、论证、鉴定、答辩和评奖 等活动中,要坚持客观公正的评价标准,坚持按章办事,不徇私情,自觉抵制不 良社会风气的影响和干扰。   (六) 对于应该经过学术界严谨论证和鉴定的重大科研成果,须在论证完 成后并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向新闻媒体公布。   (七) 在教学、科研及相关活动中,应严格遵守和维护国家安全、信息安 全、生态安全、健康安全等方面的规定。   第六条 不得有下列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   (一) 剽窃:将他人的学术观点、思想和成果冒充为自己所创;擅自使用 在同行评议或其它评审中获得的学术信息。   (二) 抄袭:将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作品,不注明出处,而作为自己的 研究成果使用。   (三) 严重抄袭:在自己论文著作或其他成果中抄袭部分占20%以上(含 20%)。   (四)篡改实验数据:故意选择性地忽略实验结果,甚至伪造数据资料,但 不包括诚实性错误,或者在解释或判断数据时的诚实性差异。   (五) 伪造:在提交有关个人学术情况报告时,不如实报告学术经历、学 术成果,伪造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   (六) 私自署名:未参加实际研究或者论著写作,未经原作者同意或违背 原作者意愿,而在别人发表的作品中署名,或未经本人同意盗用他人署名。   (七) 泄密: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的规定,将 应保密学术事项对外泄露。   (八) 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规范的行为:包括在报刊上一稿数投、 不正当地获取学术荣誉、诬陷他人、故意歪曲他人学术观点、在申报科研项目或 申请职称晋升时谎报成果、包庇(包括但不限于明知学生在学位论文或公开发表 的论文中有抄袭行为而不指出)等。   三、学校职责   第七条 学校在维护良好学术规范方面履行下列职责,行使相应权力:   (一) 制定学校学术规范和相关政策并在校内作广泛宣传。   (二) 在教师聘用、职务晋升、项目审批和考核评估之前,认真调查,了 解候选人遵守学术规范的情况。   (三) 成立学术规范委员会,作为校学术委员会下属的专门委员会,受理 学术规范问题,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和既定程序进行调查,提供明确的 调查结论和处理建议。   (四) 向校内有关人员通报对违反学术规范行为处理的情况。   (五) 学校管理部门对于不得泄露的讨论、评审内容应予以保密。   四、调查和处理程序   第八条 对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任何人都有义务向校学术规范委员会举报。   对于在报刊杂志、电视、广播以及互联网络等媒体公开报道的我校人员违反 学术规范的事件,校学术规范委员会为纯洁学术、维护学校声誉,可以积极主动 地和相关媒体联系,展开调查核实,将调查结果及处理情况在相关的公共传媒上 公布。   第九条 学术规范委员会在接到实名举报后30日内,可以指派一位学术规范 委员会成员分别联络举报人并会同被举报人所在院(系)院长(系主任)及其学 术委员会成员共同讨论,并听取被举报人的申辩、解释,然后在学术规范委员会 全体成员会上报告有关情况,再投票以简单多数方式决定是否对该项举报正式立 项调查。   第十条 对正式启动调查程序的举报,必须书面通知被举报人,如有可能,也 应及时书面通知举报人,并要求举报人向校方提供详细说明和相关证据。学术规 范委员会应责成相关院系学术委员会于60日内,在有学术规范委员会成员在场的 情况下对有关事实和结论进行认定。院系学术委员会必须及时向学校学术规范委 员会提交书面报告,就所举报的问题做出明确答复,报告的结论应是以无记名投 票方式表决的结果。必要时,学术规范委员会应聘请校外专家进行独立调查。   第十一条 学术规范委员会成员或单位学术委员会成员,涉及学术规范问题, 或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直接师生关系,或有其他应当回避的理由应主动回避, 退出调查。当事人有充分的理由证明上述人员与自己有利害关系因而不宜参加调 查的,举报人和被举报人有权申请有关人员回避。学术规范委员会以外成员的回 避由学术规范委员会决定,学术规范委员会以内成员的回避由学术委员会决定。   第十二条 学术规范委员会在受理举报和调查、处理过程中,必须采取适当 措施,保护举报人、证人和被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学校学术规范委员会对院系学术委员会意见进行审议,做出明确 结论及相应的处理建议,并将审议结论及处理建议书面通知被举报人和举报人 (如有可能)。如果被举报人对学术规范委员会审议结果不服,可在接到书面通 知60日内要求校学术规范委员会举行听证,重新审议。   校人事处根据学术规范委员会的处理建议提出处理意见,报校长办公会议决 定。   若被举报人对处理决定不服,在接到有关书面通知60日内,应向人事处提出 复议要求和复议理由。作出原处理决定的机构应于60日内作出处理复议决定,并 书面通知被举报人。复议决定是校内最终决定。   复议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在校长办公会议做出处理决定之前,除非举行听证,一切程序和资料均在保 密范围内,所有人员不得泄漏调查和处理情况。   经调查,确认举报不实的,被举报人有权维护自己的权益。校学术规范委员 有维护当事人名誉和权益的义务。对于故意诬陷或捏造事实的校内举报人,学校 将严肃处理。学校保留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学校和被举报人利益的权利。   五、惩戒标准   第十四条 依据本规范规定的程序,经查实有违反学术规范行为的校内人员, 视情节严重程度,可单处或并处下列惩罚措施:   (一) 对于侵犯他人著作权或专利权的人员,学校将视情节情况给予学术 处分和行政处分;引起法律事端并进入法律程序的,学校将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 和处理。   (二) 对于违反本规范的人员,视其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可以给予训 诫、调离研究项目并追回研究经费、停招研究生、暂缓申报或取消研究生指导教 师资格以及依法不授予或撤销学位等学术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科处行 政处分。   (三) 将违反学术规范情况及时通告相关机构,包括资助机构、经费来源 机构,合作机构、合作研究人员,被举报人所在单位或部门,与被举报人有关的 期刊编辑部、出版机构、专业学会等。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范人员的处分期限应在处分决定书中予以明确(一般 为二年至五年),并按照本规范第十三条中的惩戒标准执行。   处分期限届满后,被处分人可向学校学术规范委员会申请终止处分,经学术 规范委员会审查,确认在受处分期限内对原错误行为有深刻认识,未发现有新的 违法或违规行为,原处分单位做出终止原处分的结论并通知相关职能部门,由相 关职能部门恢复其原有的专业技术职务及相应的工资待遇,并恢复相关教育、研 究工作。   表现较好的被处分人员,可以申请提前终止处分。   在处分期限内继续违反本规定的人员,将在本规范规定的惩戒标准内从严处 理。   六、附则   第十六条 学术规范是一项长期的制度建设。本规范将根据学校教学和科研 发展的需要修订、完善。   第十七条 本规范的解释权属于复旦大学校长办公会议。 (XYS20101119) ◇◇新语丝(www.xys.org)(xys5.dxiong.com)(www.xinyusi.info)(xys2.dropin.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