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语丝(www.xys.org)(xys6.dxiong.com)(xys.ebookdiy.com)(xys2.dropin.org)◇◇   对“罗永浩泼粪事件”的法律分析   作者:崔碧   来源:红网   父亲节当天,针对方舟子在年初发布的涉嫌造谣诽谤罗永浩父亲的一条微博, 罗永浩明确表示若方舟子不删除此微博并道歉,他将“带上摄影师去方舟子家附 近堵他,给他秃头上泼点糊状物……就算弄一身‘粪’也在所不惜”。   罗永浩的表态,引起了众多网友的关注和讨论。这种事件进入公众的视线, 有几个问题值得讨论:第一,公民自力救济的界限在哪?第二,罗永浩“泼点糊 状物”的行为在法律上有什么评价?第三,若罗永浩真正实施“泼粪”行为,方 舟子可以怎样应对?   自力救济又称私力救济。指纠纷主体在没有中立的第三者介入的情形下,依 靠自身或其他人的力量解决纠纷,实现权利。那么,罗永浩对于方舟子涉嫌造谣 诽谤的行为,可以进行“泼点糊状物”的自力救济吗?   在中国,法律允许自力救济的范围非常狭窄,比如遇到正在实施的暴力行为 的正当防卫等。除特殊情况外,法律有明确规定救济途径的,应当通过法律途径 解决,不能实施自力救济。   就追究“造谣诽谤”行为的责任而言,法律规定了三个救济途径:第一,刑 事责任方面,上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最终由法院审理判定造谣诽谤者是 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第二,民事责任方面,当事人可以直接以侵犯名誉权为由 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造谣诽谤者予以经济赔偿;第三,行政责任方面,当事人 可以向公安机关举报,追究造谣诽谤者的行政责任(拘留、罚款等)。   上述三个途径是明文的法律救济,在此前提下,罗永浩不应当实施自力救济。 所以,罗永浩若追究方舟子“涉嫌造谣诽谤”的责任,应当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并不能成为罗永浩实施“泼点糊状物”的合法性前提。即使方舟子的行为确实 “违法”,罗永浩也不能通过“违法”的自力救济的方式予以对抗。   那么,现行法律对罗永浩“泼点糊状物”的行为有何评价呢?若罗永浩真正 实践在微博上表达的行为方式,则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   首先,涉嫌侮辱罪。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 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此罪有以下几个必要条件:第一,主 观上故意为之;第二,“公然”,是指当众或者利用能够使多人听到或看到的方 式;第三,对象为特定的人,而非针对一群人的谩骂或针对机构等;第四,情节 严重,主要是指手段恶劣、后果严重或影响很坏等(法院自由裁量的范畴)。   罗永浩的“泼点糊状物”的带有侮辱的性质行为在微博上公开发布,属于其 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故意为之,指向特定目标方舟子,带上摄影师或制作成视频 传播符合“公然”的要件,再加上法院不可预见的对于“情节严重”的自由裁量, 不排除老罗被以“侮辱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风险。   需要指出的是,侮辱罪与诽谤罪是同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所规定,这两个 罪名有一个共同点,即“告诉才处理”。意为无论罗永浩追究方舟子“诽谤罪”, 还是方舟子追究罗永浩“侮辱罪”,司法机关都是被动处理,不告不理。方舟子 之前曾有过与中国司法机关打交道的经历,应当对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类似问题的 难度有一定判断。若方舟子不信任中国的司法机关,不进行告诉,罗永浩即不会 被追究刑事责任。当然,方舟子如行使告诉的权利,罗永浩最终可能被法院判定 为侮辱罪,最严重的法律后果可以处以三年有期徒刑(在发生当事人自杀、患精 神病等严重后果或逼迫吃下粪便等手段特别恶劣的情形下)。   第二,涉嫌寻衅滋事罪,寻衅滋事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捣乱,无 理取闹,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构成此罪 的行为方式包括“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主观上是出于取乐、耍威风 寻求精神刺激等。构成寻衅滋事罪要符合“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两个 要件。破坏社会秩序是指公共场所中引起群众惊慌、逃离等混乱场面。情节严重 主要从行为的次数、造成损失多少、影响恶劣程度等方面由法院综合考量自由裁 量。罗永浩若在公共场所“追堵”方舟子,存在被以“寻畔滋事罪”追究责任的 法律风险。   第三,行政责任方面,涉嫌违反治安管理。侮辱他人的行为,只有达到情节 严重的,才以犯罪论处。一般侮辱行为,情节轻微的,不以犯罪论处。《中华人 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 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 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2011年,赵薇在出席活动时在台上 遭一男子“泼粪”,事后该男子被处以拘留的行政处罚,可以做为参考的案例。   其实,纵观上述法律规定,有一个共同的要件——“公然”,只要避免这个 要件,罗永浩要实施“无责”操作还是可能的,只需要在一个没有第三方在场的 情形下实施且不对方舟子有任何人身伤害即可。   正当防卫还有一个问题值得讨论,若罗永浩真的实施了“泼点糊状物”的行 为,方舟子可以如何应对呢?   有网友认为,“对于动机不明的突发身体侵犯,方舟子的保镖及其本人应该 有权行使无限防卫权,可以直接把侵犯者打成植物人而不必承担任何刑责”。这 里提到了“无限防卫权”的概念,值得商榷。   根据中国现行的法律制度,正当防卫要在一定限度之内。所谓的无限防卫权 在极端严重的暴力犯罪、对社会危害特别巨大的情况下才享有,如行凶、杀人、 抢劫、强奸、绑架等。罗永浩的行为方式,应当未达到方舟子可以实施无限防卫 权的程度,若方舟子依网友的建议“将侵犯者打成植物人”,须承担故意伤害罪 或过失致人重伤罪的刑事责任。当然,方舟子完全可以随时准备与对方“对泼”, 这种“正当防卫”的程度应该在合理的范围之内。   但无论如何,“泼粪”行为在道义上未必体面,且存在法律风险,双方都应 谨慎行事。 (XYS20120618) ◇◇新语丝(www.xys.org)(xys6.dxiong.com)(xys.ebookdiy.com)(xys2.dropin.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