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语丝(www.xys.org)(xys8.dxiong.com)(xys.ebookdiy.com)◇◇ 方舟子诉崔永元案崔永元上诉状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本诉被告、反诉原告):崔永元,男,1963年2月20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本诉原告、反诉被告):方是民,男,1967年9月出生。   上诉人因名誉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2014)海民初字第7504号 民事判决,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2014)海民初字第7504号民事判决书第一、 二 、三、 五、六、八 项,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方是民的全部本诉诉讼请求,支持上诉人崔永元的全 部反诉诉讼请求;   2、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且本诉、反诉针对同样内容的认定 标准不一致,有失公平。   一、本诉部分。一审判决认定崔永元发布的涉诉微博部分构成侵权,属认定 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   1、崔永元发布的每一条涉诉微博均具有充分的依据,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 务。一审中,崔永元提交的大量证据不仅仅是简单地指出方是民在科普过程中的 错误,更是崔永元合理相信方是民就是网络“骗子”“流氓”,并据此发布涉诉 微博的依据。该证据足以达到使崔永元“确信真实”的程度,基于该证据,普通 公众亦会作出与崔永元相同的评价。因此,崔永元在发布涉诉微博时已尽到了合 理的注意义务,一审判决未充分考虑和认定涉诉微博所依据的证据,认定部分微 博内容构成侵权,属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   2、在转基因食品是否安全还存在科学争议的情况下,崔永元从维护公众的 知情权和选择权角度出发,质疑、驳斥方是民关于“应创造条件让国人天天吃转 基因食品”的不当言论,是基于公共利益,没有主观恶意,不构成侵权。   3、一审中,崔永元提交的大量证据证明,方是民在网络上没有良好的社会 评价,涉诉微博不会造成方是民的社会评价进一步降低,一审判决崔永元删除部 分微博、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   二、反诉部分。一审判决方是民的一部分微博不构成侵权,属于认定事实和 适用法律错误,且本诉、反诉针对同样的内容认定标准不一致,有失公平。   1、相比之下,方是民的微博更加出格,如“造谣”、“传谣”、“崔大尾 巴狼”、“撒谎欺骗中国公众”、“一帮骗子加流氓在搞慈善”、“流氓中的无 赖”等,但一审判决却认为该内容没有达到侮辱、诽谤的程度,从而认定这部分 微博内容不构成侵权,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   2、本诉中,尽管崔永元提交了大量证据,证明其发布的微博中称方是民是 网络“骗子”“流氓”具有合理、充分的依据,最终仍被认定构成侵权;而反诉 中,方是民在没有任何依据的情况下,发布同类词语的微博(如“一帮骗子加流 氓在搞慈善”、“流氓中的无赖”等),一审判决却以“该微博内容未达到侮辱、 诽谤的程度,崔永元应当适当容忍”为由,认定不构成侵权,该认定标准与本诉 明显不一致,有失公平。   3、从观点相左而恼羞成怒,到不断激化矛盾、恶意攻击,方是民具有显而 易见的主观恶意,理应承担与之相适应的法律责任。一审判决未充分考虑方是民 在该案件中的明显恶意,没有支持崔永元的全部反诉请求,有失公平。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为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特向 贵院提起上诉,请求贵院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崔永元   二O一五年七月八日 (XYS20150715) ◇◇新语丝(www.xys.org)(xys8.dxiong.com)(xys.ebookdiy.com)◇◇